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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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组通?20xx?6号
各地级以上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公务员考核工作的领导
公务员考核是公务员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公务员职务任免、升降、奖惩、培训、交流、辞退和工资福利等的重要依据。各地、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公务员法的高度,提高对公务员考核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考核工作的领导。
二、坚持标准,严格考核
要严格按本办法开展公务员考核工作,确保考核结果客观、公正。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把工作实绩作为评价公务员的主要依据,重点考核工作实绩。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考核公务员,防止考核流于形式、走过场。年度考核登记表要存入公务员个人档案。
三、注重考核结果的使用,发挥考核激励功能
公务员考核结果应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按规定给予嘉奖;20xx年以来,连续三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嘉奖和记三等功按公务员奖励有关规定办理。对20xx年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未兑现奖励的,应予补办。
四、加强考核管理,认真执行年度考核备案制度
各级机关要在每年x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并于3月底前,将年度考核结果报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对不按规定程序实施考核、不执行年度考核备案制度的,不予兑现有关待遇。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加强公务员考核工作的监督指导,着力提高考核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广东省人事厅
20xx年x月x日
广东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务员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总结、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x月至翌年x月进行。
第六条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 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当年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五个工作日,或累计超过十个工作日;
(六)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十一条 各考核单位可以将考核内容和等次标准进行细分和量化,结合本单位特点,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公务员制定具体的、便于操作的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应严格坚持标准,实事求是。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应当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
机关当年在综合性评比中被授予荣誉称号,或中央部委、省委省政府给予“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的,该单位优秀等次的人数可控制在实际参加考核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以内。
优秀等次名额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机关内各职务层次人员中合理分配。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三条 公务员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进行,由本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机关在年度考核时设立考核委员会,由本机关领导成员及从事公务员管理、纪检监察工作、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
考核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制定考核工作计划;拟定考核的具体标准和方法;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机关各部门的考核工作;审核主管领导对公务员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受理本机关公务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考核委员会的具体事务由本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承担。
第十五条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年度总结,填写《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被考核公务员的个人总结,进行综合分析,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三)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考核委员会对主管领导提出的考核等次建议进行审核,确定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被考核公务员签署意见。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第十六条 公务员对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的,可自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期间,申请复核的公务员不得提出申诉;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本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申诉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第十七条 各机关应当于翌年x月底前将本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总结(含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人员情况说明)和优秀等次名册、《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备案呈报表》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后,各机关应当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并及时按照考核结果兑现有关待遇。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八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十九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符合晋升工资条件的,晋升工资;
(二)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三)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四)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二十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并按规定调整其工资;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二条 对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而又无职可降的公务员,应予降低一个以上级别;无级别可降的,应予降低一个以上级别工资档次;如果其职务、级别、工资档次均处于最低状况,则不再降低,但须给予严肃批评教育。
第二十三条 经确认属考核不实的,应重新确定考核等次,并及时更改有关待遇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第五章 相关事宜
第二十五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调任、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转任的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挂职锻炼或参加扶贫、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等专项工作的公务员,时间半年以上的由挂职、扶贫或服务单位进行考核并提出确定等次的建议。考核材料及建议送派出单位,由派出单位研究确定考核等次,可不占派出单位优秀等次名额。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当年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接收安置单位根据工作表现和转业时的鉴定确定考核等次。
第二十七条 当年退休的公务员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除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期间的情形外,年度奖金按本人当年工资及当年实际工作月数计发。
第二十八条 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 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第三十条 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第三十一条 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除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的情形外,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三十二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或在培训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第三十三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xx年x月颁布的《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附件:1. 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2.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备案呈报表
第二篇:广东省院士工作站建设办法(试行)
广东省院士工作站建设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我省与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合作优势,搭建高层次科技创新平台,加强产学研合作,引进科技创新团队,培养创新型人才,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提升我省产业自主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院士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指以省内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有条件的专业镇及高新区等科技园区为依托,以产业发展的技术需求为导向,以省内外院士及其创新团队为技术核心,联合攻克产业关键、共性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一种组织形式和载体。工作站采取政府推动,院士参与,企业管理,市场运作的建站模式。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三条 工作站的主要任务是:
㈠ 开展产业及企业发展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
㈡ 面向广东产业,联合多方力量,建立技术创新平台,开展重大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的研究以及重大创新产品的研发,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㈢ 积极引进院士及创新团队的科技成果(包括国内外先进适用技术成果),在工作站和企业进行转化,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
力。
㈣ 依靠院士及其创新团队建立博士、硕士培养基地,为我省培养高端创新型研发科技人才。
㈤ 充分发挥院士整合协调作用,带动组合广东科技队伍,争取更多国家重大项目及培养高层次科研领军人才。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作为主
管部门,负责工作站的认定、管理和服务,主要职责是:
㈠ 负责推进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的科技合作与交流,邀请组织院士到我省考察指导,促进院士与我省相关企业和单位进行对接,建立合作关系。
㈡ 负责提出全省工作站建设的总体方案、建设数量、布局等。对工作站进行认定、跟踪管理、绩效评估等。
㈢ 对认定的工作站给予适当经费支持,主要用于工作站咨询服务、项目调研、人才培养和条件改善等。
㈣ 在科技政策、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平台建设等方面对工作站给予重点扶持。
第五条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主管部门配合省科技厅做好相关工作,主要职责是:
㈠ 按照省科技厅的有关要求,负责组织本地区工作站的申请、建设工作。
㈡ 及时了解工作站日常运行情况,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存在
的困难和问题,并提供必要的人、财、物以及政策等保障条件。
第六条 设站单位是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主体,主要职责是: ㈠ 提出本单位工作站设立申请,制定本单位工作站工作目标及运行管理规划,落实人员、场所、研发和运行经费等。
㈡ 根据需要聘请1位以上院士作为工作站专家,根据国家政策,按照自愿、互利原则与院士商定服务时间、方式、报酬及其它事项。
㈢ 负责制订本单位工作站的工作规范,每年安排专项科研经费和运行经费预算,落实专职管理人员,做好院士及其创新团队的科研和生活服务工作,并为每位签约院士配备1名以上的科研助手。
㈣ 工作站要充分发挥签约院士及其创新团队的作用,在对产业发展和技术需求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工作站年度工作计划、技术创新的目标和任务等。
第四章 认定与管理
第七条 申请认定工作站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㈠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㈡ 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具备较强研发能力。
㈢ 与1名以上的院士(含1名)已经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院士签约同意与其共同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㈣ 有明确的研究课题和稳定的经费支持,能为院士及其团队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㈤ 凡涉及技术、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问题,双方要签订协议和责任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明晰产权归属。
㈥ 对已经与院士建立科研合作关系,或建有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或承担国家及省级重大项目的企业,可优先考虑设立。
第八条 工作站由符合条件的单位自愿申请,各地级以上市科技主管部门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组织初审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择优认定、统一授牌。
第九条 工作站应以依托单位和专业技术领域命名,称为“广东省×××(设站单位简称)×××(领域)院士工作站”。
第十条 工作站管理期限一般为3年,实行人员柔性流动和动态管理方式。管理期满委托中介机构对其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对评估优秀者,适当给予奖励,用于运行补贴。仍需要继续设立的,由依托单位申请,报省科技厅审核后可重新确认。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