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工厂组织规程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4-07-12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正 文】
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工厂组织规程
第 1 条
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 (以下简称辅导会) 为配合发展国家经济建设及辅导退除役官兵从事工业生产事宜,特依辅导会组织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设置各类工厂。
工厂得冠以所在地名或业务性质。其设置由辅导会依计划定之。
工厂业务职掌另定之。
第 2 条
工厂置厂长,综理厂务,副厂长襄助之。
第 3 条
工厂编制,依业务繁简区分为甲、乙、丙、丁四种类型,设左列各组室:
一工务组。
二机务组。
三技术组。
四生产组。
五品管组。
六供应组。
七业务组。
八秘书室。
九辅导室。
右列组室得依各厂业务性质及实际需要设置,甲、乙种五至七个、丙种四至六个、丁种三至五个为原则。
第 4 条
工厂依编制类型置左列人员:
一甲种类型:置总技师、副总技师、组长、室主任、技师、秘书、编译、专员、副技师、医师、辅导员、技术员、组员、业务员、助理辅导员、护士、办事员、技术助理员,并得酌用雇员,分掌各项业务。
二乙种类型:置总技师、组长、室主任、技师、秘书、编译、专员、副技师、医师、辅导员、技术员、组员、业务员、护士、办事员、技术助理员,并得酌用雇员,分掌各项业务。
三丙种类型:置组长、室主任、技师、编译、专员、副技师、辅导员、技术员、组员、业务员、办事员、技术助理员,并得酌用雇员,分掌各项业务。
四丁种类型:置组长、室主任、技师、专员、副技师、辅导员、技术员、组员、业务员、办事员、技术助理员,并得酌用雇员,分掌各项业务。
第 5 条
工厂设人事室,置主任、组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 6 条
工厂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稽核、会计佐理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并兼办统计事项。
第 7 条
工厂设政风室,置主任、组员,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第 8 条
工厂因业务需要得设分厂,冠以所在地名或业务性质,其编制如左:
一置主任、技师、副技师、技术员、业务员、办事员、技术助理员及雇员,分掌各项业务。
二置人事管理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三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会计佐理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事项。
第 9 条
工厂视需要得设营业处其编制如左:
一置主任、专员、业务员、办事员及雇员分掌各项业务。
二置会计员、会计佐理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事项。
第 10 条
工厂视需要得设工场并置场长,由技术人员兼任。余所需人员,应就编制员额调派之。
第 11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 12 条
工厂各级职员之遴用,除技术专业人员如退除役官兵中无适当人选,得另行遴用外,其余悉以退除役官兵充任之。
第 13 条
工厂各级职员应视实际业务需要,就本规程所定员额内,经辅导会核准遴用之。
第 14 条
工厂为提高技术水准,扩展产销业务,得经辅导会核准后聘请专家、学者担任顾问。
第 15 条
工厂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 16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