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自治州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办法
为加强青年思想政治工作,使“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成为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载体,全面实施新世纪青年文明工程和青年人才工程,促进创建活动更加广泛、深入、持久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 创建范围
恩施自治州辖区内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政法、公交、电力、旅游、邮政、电信、金融、工商、财政、税务等窗口行业和新经济组织及重点建设工程、工业企业均应开展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
二、 创建条件
1、 35岁以下青年占70%以上,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人年龄不超过35岁的青年集体或青年集体创建的岗位和工程。
2、 该集体中的青年热爱本职工作,敬业意识强,职业道德好,积极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自觉遵守有关法规及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
3、 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中体现出高度的文明素养和牢固的质量、效益观念,取得突出的成绩。
4、 努力学习业务,钻研技术,掌握本职工作必需的知识和技能,有相当数量的青年成为本工作岗位能手。
5、 青年集体中团组健全,能够紧密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开展活动,发挥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根据青年特点生动活泼、扎实有效地开展创建活动。
6、 工作及成效得到本单位党政领导肯定,受到周围群众或服务对象赞誉,社会评价良好。
三、 考核标准
1、 符合上述规定。
2、 符合各行业系统的创建标准。
3、 在生产实践中,紧密结合本单位地区的实际,总结、摸索、建立起一整套标准化作业、科学化管理的先进模式。
4、 “青年文明号”领头人的政治性强,业务上精,能够自觉带领青年争先创优。
5、 务求实效,狠抓落实。衽目标责任管理,在岗位责任制的基础上,制定出创建规范,务求活动有规划,创建有目标,分工明确,责任到位。
四、 评选办法和要求
1、 州级“青年文明号”的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申报、考核的办法进行,申报更高层次的“青年文明号”须在获得州级“青年文明号”的基础上,再按程序申报。
2、 各级团组织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商,密切配合,严把质量关。被推荐的青年集体要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事迹要真实典型。
3、 争创单位每年年初上报创建申请,团州委按申报情况每年将不定期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开展创建活动的单位进行检查,根据情况分配命名表彰名额。
4、 团州委设立“青年文明号”监察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团州委青工青农部,负责日常工作,对获得州级“青年文明号”的单位实行动态考评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办法,定期抽查。对考核不达标的,限期整改,到期仍不达标者撤销其荣誉称号。“青年文明号”不搞终身制,实行年度考核。
5、 凡“青年文明号”某些自然条件发生变化,包括集体中35岁以下青年比例低于70%或负责人均超过35岁,则自动撤销“青年文明号”牌匾。
6、 凡“青年文明号”集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将强制撤销牌匾,并收缴到团州委“青年文明号”监察办公室。
(1) 该集体中有违法、违纪现象的;
(2) 在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3) 凡被舆论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经检查情况属实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篇:“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市“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共青团十五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共青团工作战略发展规则》,推动实施跨世纪青年文明工程,促进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更加广泛、深入和持久地开展,加强对活动的指导和管理,根据全国、省有关“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青年文明号”是以青年为主体,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创建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成绩的青年集体(班、组、队)、青年岗位(台、车、船、站、所、店、柜组)和青年工程。
三、“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在计经委、金融、公安、建设、工商财税、供销、市场、旅游、邮电、供电、个体劳动者、卫生、交通等窗口性行业及重点建设工程、工业企业中开展,争创活动以分行业开展为主,应纳入各争创单位党政工作序列,由团组织在党政指导下具体实施。
四、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是跨世纪青年文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凝聚青年、团结青年、带领青年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是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行业管理规范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岗位建设、岗位创优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劳动竞赛。
五、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旨在组织引导青年立足本职岗位诚实劳动,文明从业,树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创业精神和质量、安全、效益、竞争、服务等观念,在全社会展示当代青年的精神风貌,塑造行业和企事业单位的良好形象,倡导职业道德和职业文明,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进步做贡献。
六、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坚持内容与形式相统一,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要将青工战线以往开展的类似活动与“青年文明号”有机结合,逐步在名称上统一,操作上并轨;另一方面要深入认识“青年
文明号”活动的丰富内涵,紧密结合实际开展独具特色、富有实效的创建活动。
第二章 基本条件、考核标准及否决因素
七、“青年文明号”的基本条件
1、35周岁以下青年占50%以上,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人年龄不超过35周岁的青年集体或青年集体创建的岗位和工程(班、组、队、台、车、船、站、所、柜组及重点工程)。
2、该集体中的青年热爱本职工作,敬业意识、职业道德良好,积极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自觉遵守有关法规及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
3、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中体现出高度的文明素养和牢固的质量、效益观念,取得突出成绩。
4、积极开展青年岗位能手活动,努力学习业务,钻研技术,熟练掌握本职工作必需的知识和技能,有相当数量的青年成为本职工作岗位能手。
5、青年集体中团组织健全,能紧密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开展工作,发挥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根据青年特点生动活泼、扎实有效地开展创建活动。
6、创建工作得到本单位领导重视,工作成效得到肯定,受到周围群众或服务对象赞誉,社会评价良好。
八、“青年文明号”考核标准及其权重:
1、组织领导(10%)
党政领导重视,争创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落实、有总结、列入党政工作序列,建立健全争创工作机制;注重舆论宣传,营造争创氛围;加强经常性检查指导,及时发现推广经验,注意积累创建工作材料。
2、思想道德教育(15%)
抓好政治理论学习,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扎实有效地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和敬业爱岗、职业道德、文明意识教育,抓好新时期艰苦奋斗和创业精神教育。
3、工作环境建设(15%)
工作(服务)环境及其卫生包干场所环境整洁、美观;争创岗位或窗口有明显的创建标牌,服务行业同时应在显著位置显示创建服务规范和监督承诺措施。
4、业务工作(50%)
全面完成各项生产、经营工作任务,工作质量、经济效益名列系统或单位前茅。上岗时间按照要求着装,做到整洁规范,除特殊工种外,必须佩戴工号章,团员必须佩戴团徽。有业务技术精、带领集体争先创优的创建带头人。经常性开展岗位练兵、比武、培训活动。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开展技术攻关等“五小”活动。
5、共青团基础工作(10%)
团组织健全,基础工作扎实,号召力、战斗力强,扎实有效地开展以争创活动为重点的团工作,团员先锋模范作用明显。
九、“青年文明号”否决因素:
有下列七项否决因素之一者,经核实,取消争创资格或强制撤销牌匾,取消“青年文明号”称号:
1、本集体中有违法违纪现象(含团员有团纪处分);
2、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3、被舆论曝光、受群众检举,情况属实,造成不良影响;
4、在文明单位、行风检查及社会治安检查中,抽查本岗位扣分的;
5、本集体成员中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6、本集体成员中有赌博打架,服务行业中有与顾客吵架行为的;
7、不使用争创青年文明号工作手册的。
第三章 评选办法和要求
十、“青年文明号”的评选采取逐级推荐、申报、考核的办法进行,评选过程要具有连贯性,参评对象必须是申报参加创建工作一年以上的集体。申报更高层次的“青年文明号”,必须保持本级别“青年文明号”荣誉一年以上。
十一、各级团组织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严把质量关,被推荐的青年集体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
十二、市“双争”委员会根据各系统、行业上报的材料,会同有关单位对被推荐的集体、岗位工程进行检查验收,选出真正符合标准、在我市各行业系统中确有导向和示范作用的青年集体作为市“青年文明号”进行命名表彰。
第四章 表彰奖励
十三、团市委与开展创建活动的各有关部门,将每年联合召开“青年文明号”命名授牌大会,对全市本年度“青年文明号”集体授牌并颁发荣誉证书。
十四、基层单位可对市级“青年文明号”集体和个人实行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办法,要大张旗鼓地宣传“青年文明号”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营造良好的创建氛围。对市级“青年文明号”给予500—20xx元的一次性奖励;同时要把表彰奖励纳入单位奖励体系,将“青年文明号”成员的工资、住房分配、上学深造、晋级晋职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
十五、各行业、各部门、各单位要把“青年文明号”集体的负责人作为青年干部和管理者加以重点培养,提供更多的学习和锻炼机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十六、实行 “青年文明号”档案制度。逐步完善“青年文明号”推荐、
申报、考核、命名、奖励的档案资料,实现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十七、实行“青年文明号”挂牌制度。牌匾统一规范。正在争创的青年集体,要统一挂“争创青年文明号”的标牌或旗帜,已获得各级“青年文明号”荣誉的集体,要挂相应级别的“青年文明号”牌匾。牌匾要按标准统一制作,悬挂在岗位现场醒目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十八、实行“青年文明号”特约监察员。市“双争”领导小组将聘请特约监察员对“青年文明号”的创建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并根据要求提出考评意见。特约监察员由热心青年工作、身体健康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老干部、新闻记者等富有代表性的社会各界人士担任。
十九、实行严格的考核评价机制。考评由市“双争”领导小组组织实施,以特约监察员为中介和纽带,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组织检查与反馈表相结合等方法,对“青年文明号”集体进行检查考核。对每次考核不达标者,限期整改,到期不达标者,撤消荣誉称号。
二十、实行公示制度。公示采取自行公示和市“双争”领导小组集中公示相结合的办法。凡申报市级青年文明号的单位必须在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公示,将申报单位的自然情况、创建情况、市“双争”领导小组的监督电话及通讯地址公布于众,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集中公示由市“双争”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将申报单位名单集中在公众媒体(如报纸、网络)上公布,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集中公示不少于7天,自行公示不少于15天。公示期间如接到群众意见,将进行调查核实。公示期间未发现问题的或有群众提出意见但调查后不属实的,将被正式命名为“青年文明号”。
二十一、实行“青年文明号”动态管理制度。实行淘汰制,不搞终身制。市级“青年文明号”每年都要通过当地团组织向团市委和行业主管部门重新提出申报,经考核确定其能否保持。连续三年被命名为市级“青年文明号”的集体,不再保留市级“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颁发纪念证书,进入新一轮争创,对不符合条件的撤销牌匾。
二十二、对已获得各级“青年文明号”荣誉的集体因某些自然条件变化而不符合基本条件的,如集体中35周岁以下青年比例低于50%或负责人中没有一人年龄低于35周岁等,颁发纪念证书,同时收回牌匾。
二十三、各级“青年文明号”牌匾的制作规范要求:
1、材料:铜板底;
2、字体:“青年文明号”统一使用江泽民同志的题字,落款及日期字体为黑体字;
3、字体底色:“青年文明号”为红色,其余为黑色;
4、牌匾尺寸:480mm×300mm(特殊行业可根据实际定);
5、费用:牌匾成本费一般应由被命名单位开支。
第六章 附 则
二十四、本办法适用于创建市级“青年文明号”的青年集体。各系统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二十五、本办法下发后,如有遇本办法有关条款与上级文件精神相抵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本办法的修订、变更、解释权在共青团**市委。
二十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