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

时间:2024.4.20

《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织名称、地址。

名称: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地址:逸臣广场小区第6栋2楼。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本住宅区业主对物业实行自治管理的群众性组织。 本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本委员会自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之日起成立。每届任期5年。

第三条 本委员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指导。

第四条 本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工作和居住环境。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首届委员会的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4名。业主委员会分三组开展工作:综合组、秘书组、财务组;全体委员分类设置:政务委员、财务委员、科教文卫委员、调解委员。聘任专职执行秘书1名,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物。执行秘书可以是也可不是本会委员。如聘任非本小区的业主担任执行秘书,须由有本市常住户口并由具有担保能力的业主或其他本委员会决议认可的公民为其经济担保人。本委员会的主任原则上为专职,执行秘书必须专职。

第六条 本委员会的权利:

(一) 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物业服务合同);

(二)审议物业公司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费用预算;

(三)检查、监督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工作情况;

(四)审议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五)负责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

(六)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办公、经营用房的使用情况;对小区物业管理的设备设施向物业公司提出整改措施;

(七)聘请或更换执行秘书和其他专业人员;

(八)根据业主大会批准的年度经费工作计划,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决定专职工作委员、执行秘书及其他从事业主委员会安排工作的人员的补贴、津贴及相应待遇。

(九)授权物业公司制定并执行小区管理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十)修订业主规约、本会章程,但须提前报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前核准并经业主大会通过;

(十一)业主大会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本委员会的义务:

(一)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业主的监督;

(三)监督业主遵守业主规约,协助物业公司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四)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各项管理目标的实施;

(五)协助物业公司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代收费;

(六)贯彻执行并监督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对住户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

(七)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 本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三章 成员产生及职责

第九条 本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委员可连选连任;但主任委员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条 委员名额分配,坚持按“产权份额与代表性相结合、以代表性为主”的原则确定。自然人业主当选委员,由业主本人担任;法人业主当选委员,由法人委派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在业主中有威信;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指具有履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财务、法律、教育、医疗、行管等专业知识)并胜任相关工作;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二条 委员的职责:

(一)参加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活动;

(二)审议会议的议案和报告;

(三)参与委员会的决策;

(四)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五)向委员会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

(六)完成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任:

(一)已不是业主;

(二)未经批准连续3次不出席委员会会议的;

(三)已经提出书面辞职的;

(四)因患病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五)有违法犯罪行为或正在接受审查的;

(六)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委员的。

第十四条 委员的停任和增补,由委员会提名,提交业主大会批准。委员会应书面说明停任和增补的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委员停任时,须在停任后1周内将管理和保存的属于本委员会的资料、财物等移交给本委员会。

第十六条 本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委员中选举产生。

主任的职责:

(一)负责召开委员会会议;

(二)负责主持召开业主大会;

(三)代表本委员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

(四)管理印章,审核经费的支出;

(五)经业主大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执行秘书由主任提名,由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执行秘书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 本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原则上为无偿服务,但业主委员会决定的专职工作委员、执行秘书或经业主委员会同意从事临时事务的委员及有关人员,可按业主大会在年度经费计划中讨论通过的标准给予适当补贴、津贴及其他待遇。

第四章 会 议

第十九条 委员会每个季度至少应例会一次。有2/3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应在1周内组织召开委员特别会议。

第二十条 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应提前7天向每位委员送达或告知领取场所。

第二十一条 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作为缺席对待(但书面委托业主委员会同意人员或其他委员参加并对表决事项提出书面意见的除外)。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经过半数委员通过,并向全体业主、使用人公布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时,可以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派出所等)、物业公司和业主、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五章 经费与办公场所

第二十三条 本委员会经费从 (经营用房经营收入、住户按实际开支分

摊等)列支。

第二十四条 本委员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委员会的会议费;有关人员的津贴、补贴和报酬;刻制印章、挂牌费;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 经费收支账目每季度向本委员会汇报,每年度向业主大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应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转让、变更或出租、借用给物业管理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应严格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本章程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

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 解散本委员会,须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并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备案。

第二十八条 制定和修订的本章程,应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张家界市逸臣广场商住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

张家界市逸臣广场商住小区业主大会 (加盖公章) 二O20xx年x月x日


第二篇:业主委员会(简要)


关于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性组织。

一、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业主选举产生,代表业主利益的组织,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一种特殊形式。业主委员会由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一般由5至11人组成。业主委员会的权力基础是其对物业的所有权,它代表该物业的全体业主,对该物业有关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决定权。

二、任职条件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或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组成。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三、职责

1、《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2、《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业主委员会除依法履行职责外,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1

(一)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

(二)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三)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四)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五)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六)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七)拟订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八)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3、《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

业主大会可以制订《业主委员会章程》或者《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对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作出更具体的规定。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方案、选聘实施人以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五)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六)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建筑区划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七)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建筑区划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八)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九)根据业主的提议,拟订本建筑区划的划分、调整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十)初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制订的年度服务计划,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十一)提请业主大会决定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

2

(十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每半年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定。

(十三)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十四)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十五)督促未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业主,限期交纳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

(十六)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

(十七)及时了解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十八)协调业主与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之间的关系,调处业主与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

(十九)加强对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学习和宣传,不断提高业主自主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二十)建立业主委员会接待制度,接受业主、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并定期将工作情况以公告等形式向全体业主报告;

(二十一)依法忠实履行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二十二)定期参加房产管理部门组织的物业管理培训,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房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二十三)按规定建立业主委员会信用信息;

(二十四)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犬只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十五)不得以业主委员会名义从事与本建筑区划内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不得组织、参与任何经营性活动,其委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在为本建筑区划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机构中任职。

四、历史沿革

20xx年,《物业管理条例》出台,它第一提出了“业主大会”这个概念,并且还把名称为“业主委员会”的小组,确定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的法律地位。

20xx年《物权法》出台,它更从人大立法高度确立了业主组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尽管20xx年《物业管理条例》修改之后取消了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的限制,但是其决定内容和效力还受到《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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