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告知函
编辑时间:20xx-8-2 8:46:46 来源:河北省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 数:387 浏览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河 北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知》(冀办字〔20xx〕29 号)要求,当年征收上一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现将省直机关事业单位 20xx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 人就业年审工作的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年审时间 20xx年x月x日至 7月x日二、年审对象 省直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 (财政性资金基本保障、 定项定额补助和零补助事业单位) 、 人民团体;中央驻冀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三、年审方式和地点 用人单位从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信息网(网址:http://www.hbcjrjy.org)下载《河北省按比 (网址: 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也可直接到省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现场领取),填好后连 同有关材料(详见本通知“四”)带到省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年审。 地址:石家庄市新华西路 737 号,沿友谊大街与新华路交叉口西行 400 米路北。 联系电话:0311-83604996 8520xx67 85206260 四、年审须提交的材料 1.经单位领导(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河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 2.本单位 20xx年度财务决算报表、20xx年度 1月、6月、12月的职工名册和 工资表(须为装订在会计凭证后的工资单原件); 3、20xx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清册; 4、20xx年度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 如果用人单位已有在岗残疾职工,还须提供: 如果用人单位已有在岗残疾职工,还须提供: 1、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 2、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从省残疾人就业信息网下载) 3、采取劳动合同制形式管理的,用人单位与残疾人签订的一年以上(含一年) 的《劳动合同》原件; 4、上年度用人单位为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等)的缴费对账单。 五、其他事项 1、请各一级预算单位及时通知二级单位办理年审并告知年审注意事项。垂直管 理的系统,由省统一办理年审。 2、采用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应提交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 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
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劳务派遣协议不明确的,不计入用工单位安置比例,计入用工单 位安置比例的残疾人不在劳务派遣单位中重复计算。 3、必要时,用人单位在岗残疾职工须到年审现场进行残疾鉴定。 4、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年审的,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视为未安排残疾人 就业,根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人数核定其 20xx年度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 额。 5、省直用人单位如需招聘残疾人,可自行通过社会公开招聘,也可以将岗位要 求、基本待遇等情况写明,在年审时,委托省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进行招聘。 附件 1:《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 金征缴工作的通知》(冀办字〔20xx〕29 号) 附件 2: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八部门《关于落实〈残疾人 就业条例〉加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工作的通知》(冀残联字〔20xx〕13 号)
河北省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 二〇一〇年x月x日
第二篇: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xx-6-7 9:18:30
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人事局
文件
青残联教就字〔20xx〕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残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 为切实做好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保障残疾人就业的权利,现就我市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贯彻执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发〔20xx〕50号)等文件精神,并加大残疾人就业安置的政策扶持力度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鼓励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就业,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规定的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帮扶政策,享受劳动保障部门给予的社会保险补贴等待遇。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月工资不低于社会最低工资标准的,在享受劳动保障部门给予的社会保险补贴等待遇的基础上,市内四区另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其他五市三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另行确定补贴数额。
(一)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范围
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是指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
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连续失业1年以上,登记失业的以下人员:
1.大龄残疾人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20xx年x月x日前年满45周岁,自20xx年x月x日起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残疾人失业人员);
2.残疾程度较重的残疾人(智力残疾人,盲人、低视力残疾人、一、二级肢体残疾人);
3.零就业家庭中的残疾人;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
(二)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的认定
1.个人申请。大龄残疾人失业人员、残疾程度较重的残疾人,持户口簿、残疾人证、《失业证》(《求职证》、《协保证》)到户口所在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填报《青岛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表》(附件1)。零就业家庭中的残疾人还应提供《青岛市城乡“双零”就业援助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应提供《低保证》。
2.认定审核。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残疾人填报的申请表通过劳动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网络系统检索其个人状况和求职情况。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即时告知本人。符合条件的,经办人员将相关信息录入劳动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网络系统。各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3个工作日以内予以认定。
经认定的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由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其失业(协保)证明中加盖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戳记,纳入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管理,按规定享受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就业政策。
(三)补贴申报 由安置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单位向本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查同意后,填报《青岛市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附件2)、《青岛市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3),并提供以下材料:
1.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用人单位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
3.残疾人劳动收入凭证(工资发放表);
4.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5.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证明。
二、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
对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首次从事个体经营,登记失业的残疾人,在申领劳动保障部门一次性自谋职业扶持金或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的基础上,另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不超过两年的经营补贴,用于残疾人自谋职业场所租赁、设施购置等。补贴标准为第一年每月300元,第二年每月200元。 对农村从事种植、养殖、维修业、服务业和家庭副业等适合项目的贫困残疾人可给予适当扶持补贴。具体办法由各区市残联、财政局另行制定。
(三)申请程序
残疾人申请补贴,需携下列证件和材料到户口所在区市残联办理手续:
1.本人书面申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享受劳动保障部门一次性扶持金或经营场所经营补贴证明;
4.营业执照(副本)或租用摊位证明;
5.经营场所房屋证明和租赁合同。 区市残联应对上述证件、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指导填写《青岛市残疾人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经营扶持资金审批表》(附件4)。区市残联要对申请人经营地点、经营项目等进行现场勘查,并在申批表审核栏目填写实地勘察情况和扶持补贴意见。
三、加强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
(一)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
1.登记失业残疾人参加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举办的初级职业技术培训,享受劳动保障部门培训补贴政策。
2.残疾人参加市(区、市)残联举办的各类培训,免收培训费、鉴定费。
3.残疾人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职业指导人员指导下,批准参加上级残联或残联委托的社会教育培训机构举办的中、高等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技术证书者,给予80%的培训费补贴。
参加中、高等培训的残疾人申领培训费补贴,需向本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1)残疾人证复印件;
(2)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培训费缴费凭证;
(4)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批准参加培训的证明。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培训费补贴,需填报《青岛市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花名册》(附件6)。市内四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需将《青岛市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花名册》及残疾人申领培训费补贴材料报送青岛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统一汇总报送市财政。其他五市三区报送本级残联审核后报同级财政。
(二)鼓励能工巧匠以师傅带徒弟的形式对残疾人进行技能培训 各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聘请各行各业的能工巧匠以师傅带徒弟的形式对失业残疾人进行技能培训,并与师傅签订《能工巧匠名师培训残疾人技能协议书》(附件5)。残疾人经培训开业的,每培训开业一人,一次性给予师傅800元培训补贴。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领补贴,市内四区需将《能工巧匠名师培训残疾人技能协议书》、残疾人证、残疾人开业证明(营业证照或营业照片)等资料,报送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统一汇总报送市财政。其他五市三区报送本级残联审核后报同级财政。
四、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给予奖励
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对新安置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给予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金。
(一)奖励条件
超比例新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申报奖励金:
1.已达到或超过1.5%的规定比例,又新增加安置残疾人就业;
2.按规定办理录用残疾人就业手续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残疾人办理各类社会保险;
3.为残疾职工安排适当的工种岗位,并在劳动报酬、福利待遇、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与其他职工同等的待遇。
用人单位如因人数变化等原因,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低于1.5%,即不再享受奖励金。辞退原安置的残疾职工另新招用残疾职工不属新安置残疾人就业。 奖励资金用于被奖励单位残疾人的技能培训及无障碍劳动环境的改善等方面。对符合安置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补贴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补贴或奖励。
(二)奖励标准
超比例新安置1名残疾人,合同期内,市内四区每年奖励用人单位8000元。五市三区按照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三)奖励金申报
奖励金按年度申报。符合奖励申报条件的用人单位,于每年x月底前到单位所在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填报《青岛市超比例新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申报表》(附件7)并提供以下资料:
1.上年度新安置残疾人及原安置的残疾人证复印件;
2.单位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3.单位职工社会保险投保手册;
4.单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金增减变化表;
5.上年度工资发放表。
五、促进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就业 (一)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就业,除享受《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的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帮扶政策外,另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申报程序按照安置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申报办法进行。
(二)机关事业单位在公开考录工作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不得歧视残疾人高校毕业生。 (三)各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切实做好残疾人高校毕业生普查工作,建立健全残疾人高校毕业生档案,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服务工作。在安排残疾人就业中给予重点优先推荐,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鼓励和引导残疾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帮助落实自主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六、经费来源与拨付程序
1.以上残疾人就业补贴、奖励经费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除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金外,其他补贴等经费按季度申报。市内区由市、区两级财政按4:6的比例负担。其他五市三区由本级财政负担。残疾人在市或区市残联兴办的残疾人教育培训机构学习或培训,经费由市或区市财政分别全额负担。
2.市内四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培训机构申领上述经费,将应报送的材料报送本区残联、财政审批
盖章后,报市残联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准。市财政负担的经费据实拨付区财政,由区财政部门拨付同级残联。其他五市三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培训机构申领上述经费,将应报送的材料报送本级残联审批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核准。
3.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对补贴、奖励金的发放、使用进行监督、审计。
七、工作要求 (一)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与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沟通与协调,将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劳动保障部门就业工作的大盘子统一管理,并在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各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将残疾人就业信息详实、准确录入劳动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网络系统,实行即时动态管理。 (二)各级残联、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档案台帐,对申领人员或单位的资格、条件要认真把关,并通过实地检查切实做好各项审批、认定等工作。各级残联对申报材料真实、有效性要通过残疾人就业信息查询系统、持证残疾人查询系统、劳动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网络系统等逐一进行查验、审核。 (三)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认真做好补贴的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资金补贴发放台账。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纳入残疾职工工资发放。
八、其他 (一)残疾人税费减免政策、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职业培训政策、残疾人大学生就业优惠政策等本通知未作规定的帮扶政策,按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办法、程序享受《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的促进就业各项优惠政策。 (二)对弄虚作假、冒领、挪用、骗取财政资金的,除追缴全部资金外,还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经办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青岛市促进残疾人就业办法》(青残联教就字〔20xx〕114号)、《青岛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青残联教就字〔20xx〕110号)同时废止。
附件:
附件1: 青岛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表.doc
附件2: 青岛市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审批表.doc
附件3: 青岛市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人员花名册.doc
附件4: 青岛市残疾人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经营扶持金审批表.doc
附件5: 能工巧匠名师培训残疾人技能协议书.doc
附件6: 青岛市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花名册.doc
附件7: 青岛市超比例新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申报表.doc
二00九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