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时间:2024.4.13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新安排”威力有多大?

“扩大抽查比例”凸显威慑作用 “凡提必查”严防“带病提拔”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新安排”威力有多大? 新华网北京3月25日电(记者华春雨、朱基钗)记者近日从中央组织部获悉,中组部在去年底已对做好2015年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作出安排。目前,全国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已基本完成了个人有关事项的集中填报工作,并就本人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郑重向组织作出书面“承诺”。 根据“新安排”,中组部将扩大随机抽查比例,从今年1月起实行“凡提必查”制度,进一步加大抽查核实力度,强化抽查核实结果的运用,并建立干部诚信档案。 据介绍,2010年来我国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开始集中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这项被称为“中国特色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如何运转,效果怎样,威力有多大?新华社记者用数字和实例进行阐释。 150万名领导干部需签“承诺”书 “家事”“家产”都要申报 要求政府公职人员申报财产等个人事项,在许多国家是通行的做法。我国的集中探索和实践主要依据是2010年5月中办国办修订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根据规定,我国的报告主体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据统计,2014年全国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领导干部达150万名。 按照要求,今年填写报告事项需要签“承诺”书,确保所填内容已与家人进行了认真核对,承诺所填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在报告内容方面,我国要求领导干部报告的事项内容有14项之多,报告表要由报告人亲笔填写。其中,涉及“家事”方面的有8项,主要包括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配偶子女从业情况等;涉及“家产”方面的有6项,主要包括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投资等情况。 据了解,这些事项中还包括很多子项和需要勾选的项目,要报告的内容可谓细之又细。比如,房产信息要细化到具体地址和交易价格,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一项中,关于房产来源,就需要写明是购买、继承、接受赠与还是其他来源。在报告持有股票的情况时,还需要填写股票名称及代码、持股份额以及填报前一交易日股票总市值。 中央党校教授辛鸣分析指出,不管是报告主体还是报告内容,这一制度设计都充分考虑了中国特殊的社会政治文化环境。“在中国‘小官未见得小权’,县委书记只是正处级,但其掌握的权力、控制的资源可不小。局长夫人说话可能会被当做是局长本人说话,把申报内容规定到‘家事’和‘家产’是十分必要的。” “扩大抽查比例”“凡提必查”建立“干净做官”倒逼机制 “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过去由于申报受理部门缺乏权威性,公众也缺乏了解官员申报情况的途径,导致监督流于形式。 2014年1月,中组部印发《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试行)》,在全国正式启动抽查核实工作,亮出了两把“利剑”——随机抽查和重点抽查。随机抽查体现普遍性,每年集中开展一次。重点抽查体现针对性,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拟列入后备干部人选对象、群众举报反映的对象等进行核实。 中组部2015年工作“新安排”明确提出,在去年基础上,还要将随机抽查比例由目前的3%—5%提高到10%。同时突出抓好重点抽查,从2015年1月起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凡提必查”。 两把“利剑”从存量和增量两个方面,不仅可以揭出一些领导干部的“不良家底”,更能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对“干净做官”起到倒逼作用。 “五个一律”威慑作用显现 “裸官”将难以藏身 制度规定,检查结果的运用坚持“五个一律”:即凡是填报不规范或错报、漏报的,一律要求重新填报或限期补报;未如实填报的,一律要求领导干部本人作出说明;有意瞒报的,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列入后备干部人选;发现违规问题的,一律责令其限期改正;涉嫌违纪违法的,一律将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中组部“新安排”还规定:要研究细化抽查核实结果处理政策。重点针对故意欺瞒组织、不如实报告的行为,以及家庭房产、收入等“合法性”存疑的问题,明确政策界限,细化处理规定。 随着这一制度大网的拉开,

“裸官”难以藏身。据统计,2014年结合开展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全国共有3200余名副处级以上干部报告了配偶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情况;近千名在限入性岗位任职且配偶或子女不愿意放弃移居的领导干部,被调整了岗位。 2014年,中组部抽查核实中管干部、省部级后备干部等1550名,各地各单位抽查核实厅局级、县处级领导干部60170名。有5名拟提拔中管干部被取消提拔资格,有数十名厅局级、县处级考察对象被取消提拔资格。 以湖北为例,该省2014年共抽查核实了1896名领导干部,其中200余名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被责成作出书面说明或受到批评教育,10名拟提拔县处级以上考察对象被取消提拔资格,6名省管干部移交省纪委调查处理,在当地领导干部中产生了很大震慑。 扎牢制度之笼 专家认为向社会公示准备了条件 专家认为,经过几年的探索和实践,“中国特色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正在逐步完善,该制度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约束和警示作用将逐步显现。 “我们既有主动抽查核实的机制,又用‘五个一律’来给制度通上电。像这样明文规定,对号入座的刚性制度要求,在其他国家并不多见。”辛鸣表示,这些都为逐步形成中国特色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体系构建了一个很好的框架,也为进一步实现信息向社会公示准备了条件。 湖南商学院教授王明高指出,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由于国家普遍的财务与金融监管水平较高,所以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的施行效果比较好。他建议,要使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有效有力实施,还需辅以以薪养廉制度、公民信用保障号码制度和金融实名制度等配套制度,形成完备的体系。 据了解,按照《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在总结近年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有关部门目前正抓紧修订《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重点就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主体范围、报告内容的调整补充、查核结果的运用等进行完善,使报告内容更有针对性,报告程序更加完善,报告结果的运用更加有效。 同时,有关部门还将修订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汇总综合、抽查核实、结果处理等配套制度,逐步形成中国特色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体系,让报告制度真正成为从严监督管理干部的利器。 “做得好的,我们要毫不动摇坚持并不断完善,同时还要在检查制度设计漏洞、扎牢制度之笼等方面下功夫,在更全、更大和更严上继续做下去。”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学部教授李拓说。 中国特色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特”在哪?


第二篇: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和担任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事项:

(一)本人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七)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九)礼品登记情况;

(十)半年收入及其他所得情况;

(十一)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发生第三条、一至九、十一款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青岛市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见附件一)或《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

员领导干部礼品登记表》(本人亲笔填写,见附件二),一事一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应在特殊原因消除后7个工作日内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x月x日和12月x日前填写《青岛市党员领导干部收入申报表》(本人亲笔填写,见附件三),分别集中报告一次半年和全年的个人收入所得情况。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于每年x月x日前填写《青岛市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年度报告表》(本人亲笔填写,见附件四),集中报告一次全年的个人有关事项,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者没有变动的,应当明示“无”,属于漏报的,应当予以补报。

第七条 《青岛市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和《青岛市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年度报告表》由局人事处负责受理。《青岛市党员领导干部收入申报表》由局机关党委负责受理。局党组成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收受礼品的登记、收缴和处理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

第八条 本制度第三条所列事项需要事前请示的,或没有明确规定但本人认为需要请示的事项,应当于事前至少7个工作日向相应部门书面请示,并按答复意见办理。

第九条 负责受理党员领导干部有关事项报告的部门,应当认真审核报告人的报告。认为报告人所报情况不清楚、不完整、不符合规定要求或需要了解其他相关内容的,应当要求报告人限期补充报告或重新报告。发现有违反政策规定行为的,应当责成纠正;构成违纪的,按照职责权限,由相应机关处理。

第十条 对个人报告的内容应当保密。组织认为应当予以公

开或本人要求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必要时,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在参加民主生活、进行述职述廉时,对发生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或者不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由相应组织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整改、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报告制度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考察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目标考核。

第十三条 科级及以下党员干部除工资收入外,如发生所列事项的,应参照本规定,主动向人事处申报。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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