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

时间:2024.4.20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生活

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民社救字〔2001〕38号 2001年4月30日)

各区、县民政局:

现将依据市政府批准的《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市人民政府〔2001〕第38号令)制定的《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为完善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市人民政府〔2001〕第38号令)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维持本市居、村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等消费费用确定。

(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随着本市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及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变化,并根据财政承受能力适时调整。

二、关于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享受范围

持有本市常住户口,城镇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农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村民。

(一)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的;

2、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虽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人,但义务人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

3、民政部门管理的精简退职职工、国民党起义、投诚宽释人员、外侨、归侨、台胞救济人员、下乡知青因公致残或病残、地震截瘫救济人员以及区县以上民政部门集中供养的优抚救济事业单位的收养人员(不含自费人员)等。

(二)下列居民、村民,可差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在领取当月(年)应得收入(工资或基本生活费,离退休金或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后,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在领取实际收入后,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未参加社会保险且已停产多年并无力交纳社会保险费的集体企业中的退休人员; (2)未参加社会保险且已停产多年并无力支付职工基本生活费的集体企业中的下岗职工;

(3)失业保险期满后未重新就业的无业人员。

3、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三)下列人员不属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范围:

1、外地来津就读的学生;

2、家庭中虽无从业人员,但生活来源有其它渠道,且日常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采取以变卖房屋、隐匿财产等规避法律(法规)行为,造成无生活来源、无固定住所的。

三、关于家庭人口及家庭收入的计算

(一)家庭人口

1、家庭人口的计算是以户口簿和实际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人口为准。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人及关系按照《婚姻法》第三章有关规定确定。

2、在外地就读的学生视为家庭抚养人口。

(二)家庭收入的计算

1、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计算是以家庭人均收入为依据。其计算公式为:

居、村民家庭月(年)人均收入=家庭月(年)收入(纯收入)÷家庭人口

2、本着既保障基本生活又有利于克服依赖思想的原则,家庭成员中属法定劳动年龄且有劳动能力的,除在校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直接进入高一级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无工资收入的在校学生)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或村民无正当理由不劳动)的,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其收入。

3、赡养、扶养或抚养费的计算:

(1)凡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人的家庭月(年)人均收入(纯收入)超过城镇(当地)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的,应视为具有支付赡养、扶养或抚养费的能力。 其计算公式:家庭总收入(纯收入)-家庭应留生活费

家庭应留生活费=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人口×150%

(2)赡养、扶养或抚养费,有法院判决的,以判决书为准。夫妻协议离婚的,子女抚养费按离婚协议书的规定执行。

5、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其家庭收入按其申请前三个月(含当月)的家庭平均总收入确定,村民按上一年度的家庭人均纯收入确定。

6、农业、非农业户口混合家庭其家庭收入的计算,由各区县民政局依据城镇及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行核定。

四、关于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审批及发放

(一)申请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书面申请(可由居、村委会代为转交),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房产证(复印件);

2、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出具民政部门指定的医院或天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证明;

4、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判决(调解)书;

5、人户分离的家庭提出申请的,由其现居住地居、村委会调查取证,并将有关证明材

料提供给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

(二)居、村委会在收到有关材料后,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发给申请人《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并对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具体意见,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提出申请的家庭情况进行初审,报区县民政局审批。

(四)区县民政局对报送的材料做出审批决定,凡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给《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领取证》)。对不予批准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区县以上民政部门集中供养的优抚救济事业单位的收养人员(不含自费人员),集体办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手续。

(六)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按月、村民按月或季凭《领取证》、户口簿、图章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逐笔核实登录。

五、关于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复审、变更及迁移

(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人口和收入状况等,居、村委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需半年复审一次;对劳动就业年龄内的有劳动能力者,及时掌握收入变化和就业情况,做好登记。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人口和收入状况发生变化时,按原审批程序,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户口迁移时,应在30天内办理迁移手续,逾期不办者需重新申请。

1、在本区(县)内迁移的,由迁出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迁移证明》及申请人档案材料,办理迁出手续;迁入地凭《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迁移证明》、档案材料及原发《领取证》办理迁入手续。

2、跨区(县)迁移的,由迁出地的区县民政局收回领取证,并出具迁移证明,交于本人到迁入地的区(县)办理手续。

3、迁出本市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注销手续,报区县民政局核准。 4、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和特殊救济对象死亡的,自死亡的下月起停发保障金。

六、关于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管理

(一)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证的原则,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居、村委会对申请人进行初步调查后,要将申请对象的情况进行公示;区县民政局对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其户籍所在地张榜公布。

(二)区县民政局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以家庭为单位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档案。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有关申请、收入证明、调查审批、保障金领取、变更等材

料,要按照统一制式的表格填写。

(三)区县民政局要每季度报送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和人员变动情况。 七、本实施细则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发布部门:天津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xx年x月x日实施日期:20xx年x月x日(地方法规)


第二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xx-08-18 10:40:18 主题分类:文秘工作

索 引 号:0750218682/20xx-87053关 键 字:通知, 文 号:市政发〔20xx〕5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届120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x月二十六日

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的管理,确保电网的安全可靠运行和居民的正常生活用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的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以及住宅区内公共设施用房和配套用电容量在100kVA以下的经营性用房。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供配电设施是指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新建住宅计量装置(含表箱)前的所有供配电设施。

第五条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供电部门负责组织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和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 新建住宅实行公变供电管理和维护模式,由供电部门对新建住宅按照国家公布的目录电价实行供电到户、管理到户、直抄到户、收费到户。

第八条 新建住宅必须建设永久性供配电设施,并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编制《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试行)》。新建住宅供配电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均应遵守导则的技术要求。

第十条 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电部门提交用电申请,申请时同时提供建设规划设计的必要图纸和文件资料,供电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确定供配电方案。

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配合供电部门办理供配电设施建设等相关手续,并按期提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组织供配电设施的楼内布线建设,竣工后由供电部门验收。

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供配电工程实施前,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核定的建筑面积缴纳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

需要提供临时接电、高可靠性供电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供电部门应当与新建住宅建设开发单位签订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合同,合同中应当约定配置容量、材料和设备的选型、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及工程完成时限。

供电部门应按合同约定时间进行新建住宅的供配电设施建设和按时供电,以保证新建住宅项目按期顺利交付。

第十四条 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在对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成本进行监审的基础上,提出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标准的意见,报省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应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用于供配电设施建设,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收支情况报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市价格、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实行招标投标。

第十七条 从事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第十八条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必须使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电气产品,计量装置使用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首检。

第十九条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竣工后,供电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供配电设施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供电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供配电设施工程档案资料。

第二十一条 供电部门应建立健全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制度,保障供配电设施的完好和运行正常。

第二十二条 供电部门应确保24小时受理供电故障报修业务。当供配电设施出现故障时,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迅速处理,尽快恢复正常供电。

第二十三条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竣工投运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移动和破坏供配电设施。

第二十四条 目前供电部门已受理但未供电的在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xx年x月x日施行。

西安出台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

发布日期:20xx年x月x日

本报讯(记者 高宇 实习生田芳)根据西安市政府《西安市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及西安市建委《西安市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西安市物价局发文,明确了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收费标准。具体标准是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为95元,其中:经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城中村改造项目按同类地区标准的80%收;用户对电容量配置要求超过基本容量配置标准的,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城镇居民自建房等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定额编制施工预算,由电力工程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通过合同约定工程费用。

据记者了解,20xx年以来,为妥善解决城市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投资建设和监管问题,上海、江苏、湖南、湖北、江西、福建、辽宁、黑龙江、吉林、河北、天津、山东(各城市)、成都、昆明等14个省市陆续出台了相关收费政策。目前外地的收费标准为:普通居民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按照与主城区远近、住宅区建设项目规模大小、电缆架设方式等不同),南京市180~230元;上海市外环以内 165元,外环以外125~140元;武汉市130元;南昌市95~115元;长春市100(架空线)~120元(全电缆);昆明市100(架空线)~115元(全电缆)。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由项目建设单位缴纳,直接进入项目建设成本;作为经营性收费项目,由供电企业统一收取,设专户集中管理,专款专用。供电企业通过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等办法,接受价格等部门监管。

目前,全市城区有居民用电户没有实现由供电企业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有109万户,占城区所有居民用电户的84%。按照20xx年城区居民生活用电25亿千瓦时计算,合计年用电量为21亿千

瓦时。我市“专变”模式供电的居民实际负担电价一般都超过0.60元,每千瓦时高出规定电价0.10元(0.4983元)左右。如果改成“公变”供电模式后,我市居民用电每千瓦时可少支出电费0.10元左右,仅城区一年就2亿元。同时,群众不仅能真正享受到处安全持续的优质电,住宅区域纠纷矛盾减少、社会和谐加强。因此,在西安实施“专变”到“公变”的供电模式改革,不仅是落实国家、省上有关精神的具体措施和实际行动,也是一项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民心工程”。

西安出台新建住宅区 供配电设施收费标准

供电模式将由“专变”变“公变” 每平方米95元

根据西安市政府《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及西安市建委《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近日西安市物价局发文,明确了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收费标准,即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为95元收费。今后,西安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将按“公变”模式供电,居民不再承担额外电费加价,按照规定电价每千瓦时0.4983元支付电费。

其中,经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城中村改造项目按同类地区标准的80%收;用户对电容量配置要求超过基本容量配置标准的,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城镇居民自建房等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定额编制施工预算,由电力工程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通过合同约定工程费用。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由项目建设单位缴纳,直接进入项目建设成本;作为经营性收费项目,由供电企业统一收取,设专户集中管理,专款专用。

据记者了解,20xx年以来,为妥善解决城市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投资建设和监管问题,上海、天津、山东等14个省市陆续出台了相关收费政策。目前外地的收费标准为:普通居民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按照与主城区远近、住宅区建设项目规模大小、电缆架设方式等不同),南京市180—230元;上海市外环以内165元,外环以外125—140元;武汉市130元;南昌市95——115元;长春市100(架空线)—120元(全电缆);昆明市100(架空线)—115元(全电缆)。

目前,西安市城区有居民用电户没有实现由供电企业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有109万户,占城区所有居民用电户的84%。按照20xx年城区居民生活用电25亿千瓦时计算,合计年用电量为21亿千瓦时。西安市“专变”模式供电的居民实际负担电价一般都超过0.60元,每千瓦时高出规定电价0.10元(0.4983元)左右。如果改成“公变”供电模式后,西安市居民用电每千瓦时可少支出电费0.10元左右,仅城区一年就达2亿元。8月x日后,新建住宅区供电直抄到户后,“专变模式”将变“公变模式”,居民不仅能享受到安全持续的优质电,由于脱离了物业公司等中介环节,将可以有效避免此前出现的供电企业、小区业主与物业管理部门之间的矛盾。

另外,据介绍,“专变”改“公变”后,原先“专变”供电小区由业主承担的电费公摊(包括变电器损耗、线路损耗、公共照明)将只剩下公共照明部分,变压器损耗、线路损耗由供电企业承担,小区公共照明部分公摊主要包括区域照明的路灯和楼道照明两部分,这部分费用到底该如何分摊,物价部门正在讨论调研,下一步将对此进行进一步的规范。

西安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昨日出台,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5元收费。今后,西安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将按“公变”模式供电,居民不再承担额外电费加价,按照规定电价每千

瓦时0.4983元支付电费。

记者了解到,根据西安市政府《 西安市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及西安市建委《西安市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昨日西安市物价局发文,明确了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收费标准,具体标准是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5元。

其中,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城中村改造项目按同类地区标准的80%收取;用户对电容量配置要求超过基本容量配置标准的,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城镇居民自建房等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定额编制施工预算,由电力工程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通过合同约定工程费用。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由项目建设单位缴纳,直接进入项目建设成本;作为经营性收费项目,由供电企业统一收取,设专户集中管理,专款专用。

西安日报:新建住宅用电每度省0.1元

本报讯(记者 王昕 实习生 马闻箫)为配合我市实施“专变”到“公变”的供电模式改革,昨日市物价局下发文件,对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予以明确,具体收费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5元。

此次出台的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具体标准是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5元。其中: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城中村改造项目按同类地区标准的80%收取;用户对电容量配置要求超过基本容量配置标准的,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城镇居民自建房等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定额编制施工预算,由电力工程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通过合同约定工程费用。该项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缴纳,直接进入项目建设成本;作为经营性收费项目,由供电企业统一收取,设专户集中管理,专款专用。

据了解,目前我市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建设与管理有“专变”与“公变”两种基本模式。“专变”是指专用变压器供电模式,由房地产开发商负责建设,建设期产权属开发商。房屋售出后产权转移归属业主,由业主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管理与维护,并代收电费。目前,我市城区有居民用电户没有实现由供电企业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有109万户,占城区所有居民用电户的84%,这些居民即是“专变”模式。

而所谓“公变”是指公用变压器供电模式,是由建设开发商出资,委托电力部门按公用电力设施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建成后由供电部门进行管理。此次出台的收费标准即是针对此种模式,采用该模式将会降低居民电费。具体来说,按照20xx年城区居民生活用电25亿千瓦时计算,合计年用电量为21亿千瓦时。我市“专变”模式供电的居民实际负担电价一般都超过每千瓦时0.60元,高出规定电价0.10元左右。如果改成“公变”供电模式,我市居民用电每千瓦时可少支出电费0.10元左右。 相关链接

“专变”与“公变”,是城市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建设与管理的两种基本模式。

所谓“公变”是指公用变压器供电模式,由建设开发商出资,委托电力部门按公用电力设施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建成后由供电部门进行管理。“专变”则是指专用变压器供电模式,由房地产开发商负责建设,建设期产权属开发商。房屋售出后作为小区内部公用设施,其产权自动转移归属业主,由业主委托物业公司等中介机构进行管理与维护,并代收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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