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前郭县环境保护局申请
强制执行前郭县长山镇紫荆花招待所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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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前行非诉审字第84号
行 政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前郭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前郭县乌兰大街。组织机构代码01355336-8。 法定代表人王晓波,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大军,该局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崔忠武,该局法制科科员。
被申请执行人前郭县长山镇紫荆花招待所。住所地前郭县长山镇。
代表人高艳红,所长。
20xx年x月x日,前郭环境保护局做出“前环罚字(20xx)第0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被执行人拒缴排污费为由,给予如下处罚:1、罚款907.9元;2、追缴排污费人民币907.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处罚决定书中规定的义务,前郭县环境保护局于20xx年x月x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处罚决定书》中第1项内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前郭县环境保护局做出的“前环罚字(20xx)第0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前郭县环境保护局“前环罚字(20xx)第0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1项内容。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范炜旭 审 判 员 孙洪江 代理审判员 刘松媛
二O?九年x月x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斯 琴
第二篇: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前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李新、陈美玲社会抚养费征收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前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
局申请强制执行李新、陈美玲社会抚养费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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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前行非诉审字第67号
行 政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前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前郭县前郭镇乌兰大街,组织机构代码01355306-9。
法定代表人华国辉,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李新,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申请执行人陈美玲,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20xx年x月x日,前郭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作出“前计生征决字[20xx]第68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以二被申请执行人于20xx年x月x日非婚生育一名子女为由,依据《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二被申请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17 000元。因二被申请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征收决定书中规定的义务,前郭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于20xx年x月x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前郭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前计生征决字[20xx]第68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前郭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前计生征决字[20xx]第68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范炜旭 代理审判员 刘松媛 代理审判员 孙洪江
二O?九年x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斯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