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市政府168号令)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68号
《成都市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x月x日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20xx年x月二十二日
成都市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监理企业,在蓉投资建设的建设单位,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人员及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三条(政府职责)
按照属地化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府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实际目标考核责任制。
市和区(市)县政府定期召开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及时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矛盾。
第四条(部门职责)
按照政府部门的职责分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处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协助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工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处理劳动用工纠纷、配合处置农民工工资投诉、依法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配合相关单位依法实施相应的查封、抵押等措施;公安机关负责维持社会治
安秩序,依法处理突发事件中的违法人员,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欠薪逃匿、恶意讨薪等不法行为。
经委、交通、水利、教育、卫生等部门负责监管所属建设工程项目,防止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发生。
第五条(企业责任)
按照“谁承包、谁负责”和“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日常管理实行施工总承包企业全面责任制、建设单位监管责任制、监理单位监督责任制和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直接责任制。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单独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并确定专人负责农民工造册、劳动合同签订、农民工进出场实名刷卡、农民工工资发放等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并单独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监理单位应当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日志内容,督促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并单独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地点、时间、休息休假、工资标准及支付方式、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内容;用人单位应当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任何建筑企业均不得以工程款或分包款被拖欠等经济合同纠纷为由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
第六条(实名制管理)
新建、扩建、改建和在建的工程项目应当使用农民工权益工资卡和管理人员信用信息卡,实行实名刷卡进场管理,并对农民工和管理人员开展实名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在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银行为农民工代办个人工资银行卡。
第七条(专用账户管理)
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在办理中标备案、施工许可、综合保险等手续时,应当将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与银行签订的具有全市统一编码的《农民工工资委托代发协议》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开立证明》等相关文件报送建设、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建工程项目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报送备案。
农民工工资由用人单位委托银行统一代发,每月经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直接划拨到每个农民工的个人工资银行卡上。
第八条(月公示管理)
用人单位应在每月底前填报并打印具有全市统一编码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明细表”,报施工总承包企业作为划拨农民工工资的依据。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每月初将具有全市统一编码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公示表”在施工现场按统一格式公示,并通过网络系统打印生成具有全市统一编码的上一个月的《成都市建设工程项目实名信用管理诚信表》,作为建设单位拨付工程进度款和每次办理单位工程分阶段质量监督检查和安全监督检查手续的依据。
第九条(劳务企业信用管理)
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中标备案的施工许可等手续时,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提交具有全市统一编码的成都市建设领域劳务企业信用评价登记表和劳务企业项目管理人员信用评价登记表。
在成都市从事劳务作业的劳务企业应当具备一级以上、注册地在成都市且连续三年产值达到4亿元以上、列入诚信名单的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同业推介保函。
第十条(工程保证担保管理)
在蓉承建工程未满五年的外地建筑业企业和具有不良信用记录被纳入重点监管的建筑业企业,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按规定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业企业可以使用工程保证担保函。办理工程保证担保函应当使用具有全市统一编码的工程保证担保函和保证担保合同。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和清退的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应急垫付机制)
建立欠薪应急垫付专项资金,由市和区(市)县两级财政部门筹措并设立专账,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当建设工程项目发生用人单位资金短缺无力支付或责任人欠薪逃逸且有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时,经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报市或区(市)县政府批准后,启动欠薪应急垫付机制。
欠薪应急垫付机制启动后,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首先向法院申请,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资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再由财政部门拨付应急垫付专项资
金;同时,房产部门应当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房产暂停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或变更手续,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侦办涉嫌犯罪的逃逸责任人,以确保欠薪应急垫付资金的及时收回。
欠薪应急垫付资金的筹集额度为:市级不少于1000万元,区(市)县不少于600万元。
第十二条(法律责任之一)
建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纳入重点监管企业,作为不良行为记入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信用档案,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使用零散农民工的,按每使用一人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3万元;
(二)未单位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未上报“农民工工资支付明细表”、未按规定公示“农民工工资支付公示表”、未出具“实名信用管理诚信表”,或者未按时将当月农民工工资划拨到农民工的个人工资银行卡的,暂停该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不办理人员实名制登记、未落实实名刷卡管理和实名培训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拖欠工程款等经济合同纠纷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提请相关资质管理部门降低或取消其开发资质;
(五)监理单位未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日志内容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劳务工程发包给无同业推介担保劳务分包企业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工程保证担保公司未认真履行保后监管职责或未及时履行代偿责任,导致承保项目发生三起以上、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的,整改期间暂停受理该工程保证担保公司出具的新的工程保证担保保函;
(八)用人单位虚假上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拒绝提供相关资料以及其他严重干扰、阻挠、抗拒监督检查的,处以20xx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法律责任之二)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农民工可以依法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
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农民工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法向农民工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十四条(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术语解释)
本办法所称的用人单位,是指在本市建设领域直接招用农民工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建设领域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等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
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是指由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分别在银行建立的、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银行账户。
本办法所称的零散农民工,是指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和未持建筑农民工权益工资卡的农民工。
第十六条(参照执行)
各区(市)县所属交通(含铁路、桥梁等)、水利水电、通讯、电力等行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在建、地质灾害治理、土地整治、管线工程、租地建设等建设活动中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建设委员会会同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
第二篇:成都市耕地保护基金使用管理办法(成府发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耕地保护基金使用管理办
法(试行)》的通知
成府发〔20xx〕8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耕地保护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x月x日
成都市耕地保护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保护耕地,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由市政府设立耕地保护基金。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农户,以及承担未承包到户耕地保护责任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市国土局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现
状,负责耕地保护基金运作管理和制定年度分配方案,并会同市农委划定耕地保护的类别和对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负责耕地保护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市农委负责耕地保护基金用于耕地流转担保和农业保险的运作管理;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对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农民养老保险的运作管理。
第二章 基金的来源
第四条 耕地保护基金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筹集”的原则,由市和区(市)县共同筹集。其主要来源包括:
(一)每年市、区(市)县两级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二)每年缴入市、区(市)县两级财政的土地出让收入的一定比例的资金。
以上两项不足时,由政府财政资金补足。
具体解缴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制定。
第五条 市和区(市)县所筹集资金全部纳入耕地保护基金专户,由市国土局统一管理,根据各区(市)县的耕地面积和类别进行统筹安排。
第三章 基金的使用对象及标准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
水田、旱地、菜地及可调整园地等。
第七条 根据全市耕地质量和综合生产能力,对耕地实行分类别保护与补贴。具体类别划分及补贴标准如下:
(一)基本农田:400元/亩·年;
(二)一般耕地:300元/亩·年。
耕地保护补贴标准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耕地保护基金运作情况,建立相应的增长机制。
第八条 耕地保护责任人是指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农户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责任人应当与区(市)县政府签订《耕地保护合同》,对耕地保护的地块、面积、类别、期限和补贴资金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四章 基金的使用范围
第九条 耕地保护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耕地流转担保资金和农业保险补贴;
(二)承担耕地保护责任农户的养老保险补贴;
(三)承担未承包到户耕地保护责任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现金补贴。
第十条 耕地流转担保和农业保险补贴。每年提取当年划拨的耕地保护基金资金总量的10%,用于对全市范围耕地流转担保资金和农业保险补贴。
第十一条 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引导和鼓励我市农民积
极参加养老保险,完善农民养老保险体系,并逐步实现城乡养老保险接轨,为农民向城镇转移创造条件。
以耕地保护补贴标准为依据,扣除耕地流转担保资金和农业保险补贴后,农民所获得的耕地保护补贴首先用于其购买养老保险。
为符合参保条件的每个农民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每户养老保险补贴由符合参保条件的家庭成员平均分享。每户符合参保条件的人数出现增减情况时仍然平均分享;家庭参保成员有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并已开始领取的,其原养老保险补贴由其他家庭参保成员平均分享。
养老保险补贴直接划入农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购买养老保险的不足部分,由农民个人承担。参保农民按规定标准和时限缴足个人缴费部分后,可按规定领取养老金。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提取耕地保护基金现金:
(一)每户耕地保护基金养老保险补贴总金额超过(每户参保人数×个人应缴费标准金额)的多余部分;
(二)不愿按规定标准和时限缴足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农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可一次性提取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资金;
(三)对签订了《耕地保护合同》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在扣除耕地流转担保资金和农业保险补贴后,每年定期按其保护耕地的面积给予现金补贴。
第十三条 符合提取耕地保护基金现金条件的农户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需向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市)县社保部门核实后并共同出具提取证明,到指定机构办理领取手续。
第十四条 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耕地保护基金补贴仍归农户;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流转后,耕地保护基金补贴仍归原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责任仍由耕地流转前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或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承担。
第五章 基金的管理
第十五条 耕地保护基金实行统筹使用、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第十六条 市和区(市)县财政部门负责耕地保护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以年度为单位,由市国土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根据区(市)县当年的耕地保护面积,按基金分配方案拨付到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的耕保资金专户,再由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将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划入同级社保部门。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八条 国土资源部门采取遥感监测、实地检查等措
施,对农民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保护责任的履约情况进行动态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市和区(市)县监察、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耕地保护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信箱和开通举报电话。对破坏耕地行为进行举报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者一定奖励。
第二十条 未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非法改变耕地用途或破坏耕作层致使耕地生产能力降低的,区(市)县政府有权单方面终止履行《耕地保护合同》,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耕地生产能力。
造成耕地永久性破坏并已发放的耕地保护资金补贴,将全部予以追缴,并由国土资源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相应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市劳动保障局根据本办法制定耕地保护基金用于农民养老保险补贴以及与城镇养老保险接轨的具体办法。
耕地流转担保和农业保险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统筹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