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时间总结

时间:2024.4.13

10日:

1.清算组确定之日起10日通知债权人

2.股东的临时提案应于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交董事会

3.上市公司董事会应于会议召开前10日内通知各董事和监事

4.股份公司回购股份后在10日内注销

5.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示,合并、减少注册资本、申报债权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45日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6.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公告

7.对不予受理、驳回破产申请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内提起上诉

8.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或管理人应向法院提出批准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

9.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自出票之日起10内提示付款,支票自出票之日起10内付款

15日:

1. 异议登记不上诉失效;

2.合伙企业解散事由15日内制定清算人

3.清算人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

4.股东可要求查阅有限责任公司的会计账簿,公司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答复

5.临时股东大会应党羽会议召开前15日内通知各股东

6.公司应当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7.债务人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可适当延长15日

8.债务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各种资料,25日内同志一直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9.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

10.债权人会议对表决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变价方案、分配方案未通过,对法院裁定不服的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议

45日:

债权人未接到通知45日内申报债权

2个月(60)

1.自清算人被确定之日起将合伙企业事务在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股份回购:自股东会会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仍不能达成协议的,股东可以自会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的或受到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4.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

5.汇入银行2个月内无法交付的付款,应办理退汇

1个月(30日)

1.相对人的催告权

2.技术合同一方延迟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20日内仍未履行,可解除合同

3.对除名有异议的,可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起诉

4.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提前30日

5.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申报债权

6.有限责任公司转让股权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自接到通知书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7.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的股东可以向监事提起诉讼,30日内未提起诉讼的,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8.债权申报期限自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9.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提示承兑期限为出票日起1个月

10.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提示付款期限为出票日起1个月3个月(90日)

1.预告登记失效

2.监事不召集和主持会议的,由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召集

3.管理人对抵消权有异议的,应当在约定的期间内或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4.支票、本票、汇票的再次追索权消灭时效为3个月

6个月(180日)

1.一事无成6个月内无人认领归国家所有;

2.保证期间根本未约定(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

3.租赁期6个月以上的应采用书面形式,否则为不定期

4.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为6个月

5.上市公司股东大会6个月举行一次

6.上市公司董事会每年召开两次

7.未到期债务的提前清行为、对个别债权人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的,可以撤销

8.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最迟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9.债务人或管理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可裁定延期3个月

10、支票持有人的追索权自出票之日起算,消灭时效6个月

11.汇票、本票、支票的首次追索权6个月

1年(12个月)

1. 短期诉讼时效:4条。质量不合格、寄存、身体伤害、延付拒付租金;

2.撤销权

3.离职后1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岗位有关的技术开发,视为职务技术成果的界定 2年(24个月)

1.普通诉讼失效

2.保证期间约定不明(保证人承担责任至主债务还清视为约定不明)

3.保证诉讼时效

4.标的物未约定检验期间的,检验期间为两年;

5.租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6.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债权人可行使追偿权,此期间追回的财产归全体债权人所有,超过2年的归个别债权人所有

7.汇票的付款请求权自票据到期日起算,2年

8.本票自出票之日起算,2年

9.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出票人的追索权的消灭时效为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之日起算

20日

1.人民法院轻质执行的股权转让,自通知之日起20日内行使优先购买权,否则视为放弃

5日

1.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权人

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受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裁定作出5日内送达债务人

7日

1.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受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人民法院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3日

1.汇票付款人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为表示的视为拒绝承兑

2.持票人收到被拒绝承兑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前手

3.失票人于挂失止付后3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支付通知书的,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第二篇:20xx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时间总结》


经济法时间总结

一、24小时

(1)会计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

(2)出口货物在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纳税申报。

二、3日

(1)托收承付的承付期 验单付款为3天。

(2)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3)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适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三、7日

(1)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的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应当在次月的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四、10日

(1)托收承付的承付期 验货付款为10天。

(2)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五、15日

(1)纳税人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将其全部账号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2)纳税人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3)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设置帐簿。

(4)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5)纳税保证人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保证责任,缴纳税款、滞纳金。

(6)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中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7)当事人不服诉讼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六、30日/1个月

(1)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七、60日/2个月

(1)汇兑、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2)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首月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3)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4)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有权要求纳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缴纳税款、滞纳金。

(5)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6)当事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八、3个月/90天

(1)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同一管辖范围内,持证人原应当自离开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办理调转登记(不同管辖范围时间相同)。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5@p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废旧物资也是90日)。

(4)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90日内,到单位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九、6个月

(1)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当事人不能行使诉讼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不可抗力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3)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国家税收调整的情况下,不能按期缴纳关税的,经海关总署的批准,可以延期缴纳关税,但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

(4)商业汇票的到期日(付款日期),自出票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5)信用证的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十、1年

(1)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普通为2年)。

十一、5年

(1)已开具的#5@p存根联和#5@p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2)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的折旧年限为5年。

十二、xx年

(1)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纳税资料的保管期限为xx年。

(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折旧年限为xx年。

十三、万分之五

(1)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缴存票款时,承兑银行仍应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但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2)未按期缴纳关税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十四、其他

(1)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2)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3)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xx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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