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征污水处理费合同
甲方(委托单位): 萝北县排水事业管理处
乙方(受托单位): 萝北县自来水公司
年月日
订立合同双方:
甲方(委托单位):萝北县排水事业管理处
代 表 人: 刘 成
职 务: 主 任
联系电话: 138xxxxxxxx
乙方(受托单位):萝北县自来水公司
代 表 人: 吕 国 强
职 务: 经 理
联系电话: 136xxxxxxxx
以下简称甲乙方
为加强萝北县凤翔镇污水治理建设,保护城市水体环境,提高城市居民环保意识和节水意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黑财综[20xx] 15号文件精神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签订如下委托代征城镇污水处理费协议。
一、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黑财综[20xx] 15号文件精神的有关规定,委托乙方代扣、代征、代收污水处理费。
二、乙方代扣、代收、代征城镇污水处理费并遵守相关规定:
1、乙方代征范围:全镇自来水管网范围内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并直接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
2、乙方代征期限: 1年。
3、乙方代征污水处理费时,应向缴费人开据专用收费票据凭证。
4、乙方应于每月底结算账务时向甲方如实提供代扣、代收、代征污水处理费财务报表,并向甲方缴纳已代扣、代收、代征的污水处理费。
三、乙方在代征过程中遇拒绝缴纳污水处理费时,应及时告知甲方,由甲方依法处理,乙方不得对缴费人进行处罚。
四、甲方按有关规定支付乙方代扣、代收、代征污水处理费手续费,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可从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中提取 %的代收手续费。
五、甲方要向乙方及时提供相关收费票据凭证及有关政策、法规变更资料。
六、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代扣、代收、代征污水处理费情况。
七、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协议,乙方有权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甲方履行义务,并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2、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比照有关扣缴义务人的规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3、因乙方责任造成污水费征收款的损失,乙方应全额补偿。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九、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即时生效。
本协议书一式 四 份,双方主管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代表人:
年月日代表人:年月日(签字)(签字)
第二篇:委托代理合同
编号: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 本 )
委托人(全称)
代 理 机构:鄂尔多斯市富利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签订日期:年月日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委托人:
代理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一、 委托人委托代理人代理的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委托代理范围:
二、委托人的权利及义务
1、委托人应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代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
代理工作所需的工程资料。
2、委托人有对项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及计分办法的确
认权。
3、委托人有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的权利。
4、委托人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向代理人支付代理费的义务。
三、代理人的权利及义务
1、 代理人应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所代理的全部工作内容。
2、代理人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
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3、代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委托人意愿进行代理。
4、代理工作完成后,应向委托人及有关部门提交完整的代理资料。
四、代理费:经双方协商同意本项目的代理费为人民币¥:大写:
五、合同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代理工作完成,付清代理费合同终止。
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
委托人:(盖章) 代理人(盖章):鄂尔多斯市富利招标
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 地 址:鄂旗棋盘井镇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鄂托克旗支行
帐 号:0539 3101 0400 0788 3
电 话: 电 话:0477-6219950
本合同签订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