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通知

时间:2024.3.31

关于认真做好全省20xx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体检、考察、审批、录

用等工作的通知

各市委组织部,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公务员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20xx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皖人社发〔20xx〕12号)等规定,现就做好全省20xx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体检、考察、审批录用等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体检和考察人选的确定

面试工作结束后,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对面试人员的笔试、面试成绩进行审核,合成考生总成绩并排序,分别在省、市《招录公告》指定的网站上公布。成绩公布后,按照规定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及时在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二、体检和考察工作的组织

在同级公务员考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省直机关的体检、考察工作由省直各招录机关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市以下机关(包括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的体检、考察工作由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部署和组织实施,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应参与本部门考察对象的考察工作。省直各招录机关和各市须制定具体的体检、考察工作实施方案。

体检、考察工作要严格按照皖人社发〔20xx〕12号等文件有关规定进行,切实做到职责分明、操作规范、组织有序。先进行体检后进行考察,体检合格的进行考察。招录职位体检或考察人选出现缺额的,按规定时间在同职位面试人员中依次等额递补。体检、考察环节的递补各不超过两次。

三、体检工作的具体实施

(一)体检工作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xx〕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20xx〕25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xx〕19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xx〕82号)等规定组织实施。其中,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的考生,身体条件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要求。

(二)招录机关或公务员主管部门应与承担体检任务的医院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职责任务。承担体检任务的医院应选拔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医务人员组成专门的体检组。主检医生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负责作出考生是否合格的体检结论。

在体检工作开始前,承担体检任务的医院应按照体检标准和操作手册等规定,对体检组成员进行培训,正确掌握体检操作规程、体检标准和检查内容,严格按规定操作和使用体检器材(如血压计等),规范管理体检环境,做到统一标准、统一方法、统一管理,统一要求。

(三)体检前,招录机关或公务员主管部门应认真核对考生资格,如有资格不符者按有关规定处理。考生应逐项填写《公务员录用体检表》(统一使用人社部发〔20xx〕82号文件

规定的表格)中要求由考生本人填写的有关内容,并须按照体检工作的规定和《体检须知》参加体检。考生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放弃体检资格。

(四)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应根据体检标准对考生作出是否合格的体检结论,签名后加盖体检医疗机构公章,并对考生的体检结果保密。遇有疑难问题应组织会诊。体检不合格者,由组织体检工作的招录机关或公务员主管部门及时以一定形式告知本人。

(五)《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除此以外,招录机关或体检对象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进行复检。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其中,对视力(不包括人民警察职位)、血压两个项目的检查结果,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体检医生和考生本人当场签字确认;考生对这两个项目要求复检的,当场进行复检,复检结果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体检医生和考生本人当场签字确认。考生拒绝签字的,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和复检医生注明情况,并视为考生认可检查和复检结果。对体检结束后考生提出视力、血压两个项目复检申请的,不予受理。

(六)组织体检的工作人员、体检医务人员,凡与受检人之间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关系的,必须回避。对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受检考生在体检中拒绝复检或专项检查,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均按规定给予体检不合格等处理。

四、考察工作的具体实施

(一)考察工作由招录机关或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考察时应成立考察组,考察组应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抽调政治素质好、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责任心强,并具有一定考察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考察组成员与考察对象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关系的,应当回避。考察前,招录机关或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对考察组成员进行业务培训。

(二)考察工作应依靠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学校、社区)的组织和群众,采取个别谈话、座谈、民主测评、查阅档案资料、与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进行。根据需要也可到考察对象曾经工作或学习过的单位进行延伸考察。考察时,可请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提供其日常表现情况的鉴定或证明。考察期间,可在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进行考察公告。对留学回国人员和境外人员的考察,可提请外交、教育等部门协助了解相关情况或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考察工作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根据拟录用职位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行、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和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客观公正地予以评价,并对考察对象的报考资格进行进一步审查。其中,对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还应按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政审规定进行考察。

(四)考察对象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能够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具有履行职位职责必备的素质能力,能够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清正廉洁自律。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

人员:

1、不具备报考资格条件的。具体包括: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在公务员招录和其他人事考试中被认定有违纪违规行为且仍在处理期内的;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和已登记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含试用期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以及不符合报考职位规定的资格条件和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2、未达到公务员基本素质标准,有公务员职业应当禁止的行为的。具体包括: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罢工的;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3、曾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影响公务员形象的。具体包括:触犯刑律被免于刑事处罚的;曾受过劳动教养的;曾被开除党、团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近三年内曾受到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后不满五年的;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不满三年的;隐瞒个人重要信息,以致招录机关无法了解真实情况的。

4、政治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以及其他不宜担任公务员职务的情形。

5、对报考省级机关的涉密等重要职位的人员,凡是重要档案材料不全、个人经历不明、历史状况不清无法进行有效考察,录用后有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其中,报考人民警察职位(含法院、检察院系统的司法警察职位)的,除以上情况以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1)曾受过少年管教或近两年内受过治安拘留处罚的;

(2)配偶、直系亲属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的,或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

(3)配偶、直系亲属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因严重政治错误或犯罪嫌疑正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或有邪教组织的骨干分子且顽固不化、继续坚持错误立场的;

(4)配偶、直系亲属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在国(境)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或有国(境)外的政治背景在考察期满30天后仍无法查清的;

(5)有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的。

(五)考察结束后,考察组应据实写出书面考察报告。

考察报告由考察组全体成员签名。考察报告所附的证明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由相关证明人签名或加盖公章。考察对象对考察结果有异议时,招录机关或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进行

复核,并作出复核结论。经考察不合格的,不予录用。

五、拟录用人选确定和审批录用

(一)体检、考察工作结束后,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各招录机关须及时按规定确定拟录用人选,并按规定办法、程序、权限进行公示和办理审批录用手续。

(二)新录用的公务员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从报到之日算起。试用期间,不得再参加本省公务员录用考试。新录用公务员上岗前,须按规定进行初任培训,初任培训不合格的,可延长试用期半年并安排继续培训,仍不合格的取消录用。处于产假和哺乳期间的女性新录用公务员,根据其产假和哺乳期占用试用期的时间,相应延长试用期。

六、有关要求

(一)从优秀村干部中考录乡镇(街道)机关公务员的体检、考察、审批录用等工作的有关事宜,按照《安徽省20xx年从优秀村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街道)机关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进行。

(二)全省各地、各单位原则上须于7月x日前完成体检、考察等工作,并及时向公务员主管部门报送相关审批材料,10月中旬基本完成审批录用工作。10月底各市向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报送工作总结和相关录用报表、数据。

(三)公务员招录工作,社会影响大,关注度高。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认真制定细致的实施方案,对每一个环节特别是体检、考察工作,要精心谋划、周密组织、规范运作、处置得当,切实严明各项工作纪律,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发生,遇有重要情况,要迅速采取措施,并及时向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报告,确保全省20xx年考试录用公务员的体检、考察、审批录用等工作稳妥、顺利进行。

附件:1.安徽省20xx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体检、考察通知书(参考式样)

2.体检须知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公务员局

20xx年x月x日

附件1:

安徽省20xx年考试录用公务员

体检、考察通知书

(参考式样)

考生:

按照《安徽省20xx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等规定,经过笔试、面试等程序,你被确定为所报考职位的体检、考察对象,请持此通知书、笔试准考证和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含参加笔试时所持的有关证件)(均为原件)以及2张网络报名时所提交的同底版一寸免冠照片于月日上午 时前空腹到 报到并按规定和要求参加体检。不按时报到并参加体检者,视为自动放弃。体检合格的按规定进行考察。因弄虚作假或因资格审查不严等致使报考人员报考资格与报考条件规定不符而进入体检、考察等环节的,一经查实,即给予取消报考人员的考试、录用等资格等处理。

特此通知。

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招录机关(签章)

二○20xx年月日

附件2:

体 检 须 知

为准确反映受检者身体的真实状况,请注意以下事项:

1.均应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其它医疗单位的检查结果一律无效。

2.体检严禁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如隐瞒病史影响体检结果的,后果自负。

3.根据体检组织管理工作需要,体检表上可贴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一张,并加盖公章。

4.体检表第二页由受检者本人填写(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要求字迹清楚,无涂改,病史部分要如实、逐项填齐,不能遗漏。

5.体检前一天请注意休息,勿熬夜,不要饮酒,避免剧烈运动。

6.体检当天需进行采血、B超等检查,请在受检前禁食8—12小时。

7.女性受检者月经期间请勿做妇科及尿液检查,待经期完毕后再补检;怀孕或可能已受孕者,事先告知医护人员,勿做X光检查。

8.请配合医生认真检查所有项目,勿漏检。若自动放弃某一检查项目,将会影响录用。

9.体检医师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必要的相应检查、检验项目。

10.如对体检结果有疑义,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篇:最新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

《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

人社部发〔20xx〕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卫生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自《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以来,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逐步规范化、科学化,为选拔高素质的公务员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满足部分国家机关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录用公务员的需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制定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以下简称《特殊标准》)。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以及外交、海关、海事、检验检疫、安监等部门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录用公务员,应按照《特殊标准》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特殊标准》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仍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原人事部和公安部下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司法部下发的《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即行废止。本通知下发后,所有职位录用公务员体检均使用本通知修订的《公务员录用体检表》。 现将《特殊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在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中参照执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国家公务员局

二〇一〇年x月x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本标准适用于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其身体条件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本标准有关职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第一部分 人民警察职位

第一条 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第二条 色盲,不合格。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三条 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第四条 文身,不合格。

第五条 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六条 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第七条 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八条 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第九条 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身高170-185厘米,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IVb级体检合格证(67.415(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

第十条 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xx]306号)。

第二部分 其他职位

第十一条 色弱,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海关货物查验职位、测绘及地图印刷方面职位、医学检验职位、纺织品检验监管职位、仪器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动植物检疫职位,不合格;色盲(单色识别能力正常者除外),外交部门职位、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及登轮检疫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十二条 肢体功能障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登轮检疫鉴定职位、现场查验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三条 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米,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动物检疫职位及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不合格。

第十四条 嗅觉迟钝,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五条 传染性、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中国民航飞行技术监管职位,执行《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Ⅰ级(67.115(5)项除外)或Ⅱ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第十七条 水上作业人员职位,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xx]306号)。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操作说明

1、体检医院与医务人员在体检前应明确需要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的职位及项目。

2、体检应在独立场所进行,要保持安静,减少外界干扰。人民警察体检要做到封闭式体检。

3、考生体检前,必须详细填写报考职位。

4、《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5、佩带隐形眼镜的考生在眼科检查前应先摘掉隐形眼镜,再进行视力检查。义眼者应向眼科医生讲明。

6、色觉检查:必须由专科护士或医师检查。用俞自萍等人编印的《色盲检查图》,或空军后勤部卫生部编印的《色觉检查图》,检查时考生双眼以距离图面60-80cm为标准,不得使用有色眼镜,考生须在3-5秒内读出颜色名称。

7、单色识别能力检查方法:⑴ 检查者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选出一种让考生识别,在3-5秒内读出颜色名称。⑵ 检查者任意讲出一种颜色名称,让考生在3-5秒内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找出该种颜色。以上两种方法也可交替进

行。

8、色弱者不合格的职位,色盲者也不合格。

9、嗅觉检查:用醋、酒精、水三种,全能辨别者为正常,能辨别1-2种为迟钝,三种均不能辨别者为丧失。

10、嗅觉迟钝者不合格的职位,嗅觉丧失者也不合格。

11、只有特警职位才可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检查。

12、文身:是指皮肤刺有“点、字、图案”,或虽经手术处理仍留有明显文身瘢痕。

13、肢体(包括脊柱)功能障碍:是指因各种原因造成肢体残缺、畸形、麻痹等,以致引起永久性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的受限。

14、本体检标准中有关数值的表述方法:凡用“低于?”词表述的,不含该数值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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