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时间:2024.3.19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并政发〔20xx〕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现将《太原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九年x月x日

太原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有效配置金融资源,规范引导民间融资,服务“三农”以及涉农型、科技型中小企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太原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必须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有法定人数的股东,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必要设施。

(二)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符合任职资格),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金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注册资本金可根据当地经济状况适度放宽。原则上,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四)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先申请筹建。申请人将下列筹建申请材料按属地报送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小额贷款组织推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一)筹建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名称、拟注册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机构性质、组织形式、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出资比例以及设立目的。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对当地经济金融发展状况的分析,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计划,风险处置预案等。

(三)筹建工作方案。包括拟设公司筹建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主要管理制度起草计划,业务拓展计划,风险控制措施,资金来源,公司治理架构,部门设置和从业人员配置,内控体系,主要董事、监事及拟聘高级管理人员,信贷部门负责人和风险控制部门负责人基本情况,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履历、联系地址及电话,选址方案等。

(四)股东协议。出资人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共同签署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五)承诺书。出资人关于自觉遵守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章程,接受监管并承担风险,不吸收公众存款,不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承诺书。

(六)申报材料。包括法人股东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情况、诚信状况、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及所在行业状况、纳税记录等事项;拟投资入股的自有资金来源真实承诺书;董事会或股东会议关于同意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决议;自然人股东身份证明、入股资金来源及个人收入来源合法真实的承诺书;律师对拟申报材料合法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申报与批准

(一)组建小额贷款公司实行县(市、区)、开发区属地申报原则。

(二)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拟组建小额贷款公司,应向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

(三)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初审,向市领导组办公室申报;经市领导组办公室联合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与开业

(一)拟组建的小额贷款公司凭市政府批复文件,到工商管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于批复文件下达3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因故未按期筹建的,可延长1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视为自动放弃公司设立资格。

(二)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工作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报送开业申请书、筹建工作报告(包括筹建过程、筹建工作落实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开业要求等)、经股东会议通过的公司章程、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其他发生变更的材料;经认定确实具备设立条件后,方可正式开业。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

(一)小额贷款公司只能在批准的所地在行政区域范围内经营,不得跨区域经营,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活动。

(二)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三)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辖区内农户、微型企业、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

(四)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

面覆盖风险。资产分类和计提呆账准备金方法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对商业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资料报送制度。按月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小额贷款组织推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山西银监局和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报送每月业务状况表,按季报送资产负债表、业务情况分析报告,并向按季向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资料;按季、半年、全年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局报送金融企业财务报表。

(六)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受公司股东、管理部门和社会监督。

(七)小额贷款公司依法经营、没有不良记录的,可在股东自愿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改制为村镇银行。

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终止

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解散和破产)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管理职责

(一)太原市小额贷款组织推广工作领导组为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领导机构。

(二)市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协调推进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具体工作事项,检查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开展工作,对县(市、区)、开发区拟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各县(市、区) 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承担本县(市、区)、开发区所申报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和监管责任,并按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等有关实施细则;负责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定期向市领导组办公室报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运营工作总结及风险监测情况报告。

(四)财政部门除受政府委托牵头组织召开市领导组办公室联席会议、承担市领导组办公室职责外,还应指导监督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以及其它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信息管理,开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评价;监督小额贷款公司接受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依法处罚违规财务行为。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对小额贷款公司名称、筹建、设立等登记材料进行审查;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注册登记、变更事项、年检审查;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和动产抵押物登记、拍卖行为监管,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六)银监部门应及时认定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等违规行为。

(七)人民银行应做好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信用信息收集,进行有关技术指导,帮助小额贷款公司建立财务报表和风险监测报表,开展对业务人员的技术培训,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内控制度、资产质量、风险准备、贷款投向、利率、融入资金等业务监测.

(八)税务部门应对拟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股东纳税情况进行评价,依法处罚涉税违规行为。

(九)公安部门应对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无犯罪记录进行认定,依法打击非法金融行为。

(十)中小企业局应积极组织优秀中小企业项目与小额贷款公司对接。


第二篇: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研究院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试行

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浙江省科技厅 发布时间:20xx-12-01

浙科发条〔20xx〕234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发展改革委(局)、经信委(经贸委、经委、经贸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企业研究院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省级企业研究院在集聚整合创新要素,组织开展科技创新,支撑企业持续发展,引领行业技术进步中的作用,促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推动全省经济转型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浙江省试点工作方案》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试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20xx年x月x日

浙江省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浙江省试点工作方案》,充分发挥省级企业研究院(以下简称“企业研究院”)在集聚整合创新要素,组织开展科技创新,支撑企业持续发展,引领行业技术进步中的作用,促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推动全省经济转型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研究院的建设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研究院,是指依托于我省大型企业(以下简称“依托单位”)设立、具有组织和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能力、并经省级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综合性研究开发机构。

第三条 企业研究院建设的主要任务是:

(一)集聚整合创新要素。企业研究院要充分集聚创新要素,加强企业内外部创新资源的有机整合,营造有利于吸引、培养和使用创新人才的环境,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成为我省科技创新资源的集聚基地。

(二)组织开展科技创新。企业研究院要切实组织开展一系列的技术创新活动,加强前瞻性技术研究,开展科技攻关和产业化研究,推动企业由模仿、跟踪创新向自主创新转变,不断研究开发出有市场前景和竞争力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成为我省科技创新的先导基地。

(三)支撑企业持续发展。通过科技攻关,产业化开发,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发展战略研究等一系列科技活动,不断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不断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成为支撑和推动企业自身发展的核心基地。

(四)引领行业技术进步。企业研究院应积极参与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起草修订工作,许可其他企业依法合理使用自身知识产权,面向所在行业组织开展技术培训、交流和成果推广工作,推动行业共同进步。在科技攻关、人才培养、机构建设、制度完善和机制创新等方面要引领本地区、本行业的发展,成为我省行业技术进步的示范基地。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根据各自职能负责企业研究院的建设与管理,日常工作由省科技厅负责。

(一)省科技厅主要负责编制全省企业研究院建设总体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受理企业研究院建设申请,牵头组织专家评审和立项批复,编制财政补助资金预算,协调做好企业研究院的绩效评估;

(二)省发改委、省经信委主要与省科技厅共同审核企业研究院建设方案,共同做好企业研究院建设的评审和相关管理工作;

(三)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企业研究院建设财政补助资金预算审核与安排落实,监督检查预算执行情况,负责牵头企业研究院绩效评估,共同做好企业研究院建设的评审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企业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组建企业研究院;联合组建企业研究院的,各单位间应签订联合组建协议,明确主要依托单位和各参加单位的权利与义务。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中的大型企业、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建设企业研究院。

第二章 申报和立项

第六条 申请建设企业研究院,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托单位所需条件:

1.在我省的大型企业、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自身为高新技术企业,或

有1家以上控股子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

2.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达到40000万元以上,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或研究开发费用达到20xx万元以上;

3.已拥有省级以上的企业研发机构,包括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和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国家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和省部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

4.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不包括通过受让、受赠、并购或独占许可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5.近3年内无环境、知识产权和税务违法行为。

(二)企业研究院自身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财务核算相对独立;

2.已有效整合企业内外部各类创新资源,组织架构合理,规章制度健全;

3.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00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企业研究院专职工作人员总数的60%;

4.有相对集中的科研场所,科研用房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科研设备原值总额在20xx万元以上。

为培育发展创新型农业企业,对农业科技企业申报企业研究院的,申请条件适当放宽。

第七条 申请建设企业研究院应提供《浙江省企业研究院建设申请书》、《浙江省企业研究院建设实施方案》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地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初审并会同级发改委(局)、经信委(经贸委)、财政局签署意见后报省科技厅。

第八条 企业研究院的名称应当采用“浙江省+依托单位(或主要依托单位)字号+核心研发方向(可视企业情况定)+研究院”的形式。

第九条 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联合组织专家对依托单位及申报建设的企业研究院进行实地考察,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条 专家评审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研究院建设内容、研究方向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重点支持技术领域;

(二)依托单位是否具备建设企业研究院的基础和条件,主要包括科技人员、设备设施、研发场地和经费投入等;

(三)企业研究院的建设目标和主要任务是否切实可行;

(四)企业研究院的组织架构、制度建设和运行机制是否科学合理;

(五)依托单位财务状况、支持措施能否保证企业研究院的可持续运行。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按照“择优支持,合理布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通过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的企业研究院进行批复建设,并由省科技厅下达《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研究院建设依托单位是企业研究院建设和管理的责任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督促企业研究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的实施,促进企业研究院健康发展;

(二)负责为企业研究院建设和运行提供人才、资金、设备和场地等必要条件保障;

(三)负责监督企业研究院各类资金的规范使用。

第十三条 企业研究院建设经费以依托单位自筹为主,省财政给予适当经费补助,所在市、县(市、区)政府应当给予相应配套。

省财政性经费补助应当主要用于企业研究院高端人才引进与培养,以及研究开发所必需的仪器设备的购置,依托单位及企业研究院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和挪用。

第十四条 企业研究院应当实行院长负责制,具体负责研究院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企业研究院院长一般应具有相应的高级职称和较强的科研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由依托单位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它高管担任。

企业研究院应当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十五条 企业研究院应当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企业研究院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点项目进行咨询和指导。专家咨询委员会由本领域和本单位的专家组成,并由依托单位聘任;本单位的专家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第十六条 企业研究院建设期一般自批复建设之日起2年。因特殊原因确需延期的,依托单位应提交书面报告,经所在地市科技局签署意见后报省科技厅审定。

第十七条 企业研究院建设期满后,由省科技厅会同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组织验收。

对验收合格的企业研究院,优先支持承担省级各类创新载体、创新平台、

创新团队和产学研战略联盟建设,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各类创新载体建设和承担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八条 经批复建设的企业研究院应当在每年年底向省科技厅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工作总结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研究院基本情况;

(二)主要工作进展和典型案例;

(三)存在问题和解决方案;

(四)下一年度建设思路和工作重点。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按有关规定组织第三方对已通过验收的企业研究院每两年进行一次绩效评估,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企业研究院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取消企业研究院命名。

(一)企业研究院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绩效评估或绩效评估不合格的;

(二)企业研究院无正当理由累计两年不报送年度总结的;

(三)出现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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