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质调查院简介
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西路199号 电话:0951-2035891 E-mail:jsb@nxddy.com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质调查院(宁夏地质矿产研究所。以下简称宁夏地调院)隶属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地矿局,是自治区专门从事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调查工作的正处级事业单位, 位于素有“塞上江南”美誉的银川市。原宁夏地调院成立于19xx年x月x日。20xx年x月,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决定,将宁夏地调院的牌子和工作职能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移交给自治区地矿局。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xx]1号)文件精神,宁夏地矿局党委按照“建精、建实、建强地调院”的原则重新组建了宁夏地调院,并于20xx年x月x日正式挂牌。
宁夏地调院主要承担国家、自治区计划下达的基础性地质调查研究和战略性矿产调查研究、基础地质技术与信息服务等公益类地质工作,同时承担自治区地矿局基础地质研究、矿产勘查规划选区与战略研究、地质项目监控与成果管理等工作。业务领域主要包括区域地质调查研究、矿产调查与评价、水文地质调查研究、工程地质调查研究、环境地质调查研究、地球物理勘查、地球化学勘查、遥感地质调查与遥感信息处理、地学信息处理与数据库建设、计算机制图等。
自治区编办核定编制120人。现有正式在编职工72人,其它在岗职工36人。其中,有教授级高级工程师6人,高级工程师及相当职称30人,工程师及相当职称55人;博士3人,硕士9人。院领导班子由党委副书记、院长余秋生,党委书记、副院长孟方,党委委员、总工程师刘建兵,党委委员、副院长、纪委书记、工会主席于相正,党委委员、副院长尹秉喜共5人组成。下设5个职能管理部门(办公室、组织人事科、财务科、技术科、总工办)和6个业务部门(基础地质调查部、矿产资源调查部、地质环境调查部、勘查技术部、信息技术部、综合研究室)。
宁夏地调院是中国地调局省级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能力建设评估A级单位。目前拥有固体矿产勘查、区域地质调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3项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甲级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液体矿产勘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等4项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颁发的乙级资质和地球物理勘查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丙级2项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颁发的丙级资质。并获得得了自治区安全生产许可证、《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证证书》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现拥有各类地质设备(仪器)229台(套),各类相关设备70台(套),各类野外作业用车12辆,各类办公设备147台(套)。能够满足当前地质野外工作的需要和当前地质工作对高技术、新方法含量要求越来越高的需要。
宁夏地调院在几年来的地质调查工作中,已取得了比较突出的业绩,得到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肯定。现已完成和正在实施的地质调查研究项目主要有:《宁夏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宁夏1:5万白疙瘩等四幅区调》、《宁夏1:5万水磨沟等五幅区调》、《宁夏1:5万腰坝等四幅区调》、《宁夏地质系列图件编制与综合研究》、《宁夏卫宁北山地区多金属矿调查》、《宁夏贺兰山北段金及多金属矿调查》、《宁夏中卫市南西华山铜金矿调查》、《内蒙古格朔山—宁夏石嘴山铁矿成矿区航磁异常查证》、《宁夏西吉盆地航磁异常查证》、《宁夏彭阳草庙地区煤炭普查报告》、《石嘴山市陶乐北部勘查区煤炭普查》、《中卫市卫宁北山金场子金矿外围及深部多金属矿预查》、《宁夏大地电磁测深剖面测量》、《宁夏固原地区1:5万重力调查》、《宁夏贺兰山地区1:25万区域化探》、《宁夏中南部严重缺水地区地下水勘查与供水安全示范》、《宁
东能源基地水文地质调查与地下水勘查》、《宁夏矿产资源储量核查》、《宁夏香山地区晚泥盆世-早石炭世砂岩铜矿研究》、《鄂尔多期盆地西缘(盐池地区)煤炭资源赋存规律概略研究》、《宁夏矿产地质概论》、《宁夏基础地质研究》《宁东煤炭油气能源化工基地及周边地区二氧化碳地质储存可行性研究》、《宁夏大地构造与活动断裂带概略研究》等。
新的起点决定新的目标。宁夏地调院将借助区内外有关科研院所的技术,联合区内外有关地质勘查单位,以齐全的专业、多样的手段、先进的装备和强大的技术力量,立足宁夏,面向西部,主动地为国家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开展地质工作,充分发挥省级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的技术支撑、资源保证、服务社会的作用。
宁夏地质调查院领导班子(宁夏地质矿产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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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秋生? 党委副书记? 院长(所长)
个人简历:
? ?余秋生,男,汉族,中共党员。19xx年x月,毕业于西安地质学院(现长安大学)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专业,20xx年x月获得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水文学与水资源专业工学博士学位。长期从事地下水资源勘查与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主持省部级地质勘查项目20余项,在各类期刊发表论文20多篇,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现为宁夏地质调查院党委副书记、院长。主持院行政全面工作。分管办公室、财务科。
?? ?19xx年x月—19xx年x月,在宁夏地矿局第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工作,任技术员、助理工程师。
? ? 19xx年x月—19xx年x月, 在宁夏地质工程勘察院(原宁夏地矿局第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工作,任工程师。
? ? 19xx年x月—19xx年x月,在宁夏地质工程勘察院工作,任高级工程师,副总工程师。 ? ? 19xx年x月—20xx年x月,在宁夏地质工程勘察院工作,任高级工程师、总工程师、副院长。
? ? 20xx年x月—20xx年x月,在宁夏地质调查院工作,任副院长。
? ? 20xx年x月—20xx年x月,在宁夏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察院工作,任院党委书记、院长。
? ? 20xx年x月至今,在宁夏地质调查院工作,任院党委副书记、院长。
???孟 方 ?党委书记? 副院长(副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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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历:???
?? ?孟方,男,汉族, 19xx年x月毕业于长春地质学院地质系区域地质调查与矿产普查专业,中共党员,高级工程师。长期从事区域地质矿产调查研究工作及技术管理工作,主持完成了多项省部级区域地质调查、矿产调查、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潜力评价项目。现为宁夏地质调查院党委书记、副院长,主持院党委全面工作。负责院地质综合研究、地质勘查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论证工作。分管组织人事科、基础地质调查部、综合研究室。
? ?19xx年—19xx年,在宁夏地矿局区域地质调查队工作,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期间参与了《宁夏地质志》的资料汇集和编写,贺兰山北段石炭井地区1/5万区域地质区域矿产调查、宁夏中卫大柳树地区1:5万区域地质调查等项目的工作;作为技术负责,主持了南西华山地区1:5万区域矿产调查、香山地区1:5万区域矿产调查和罗山地区1:5万区域地质调查项目的工作,并主编了以上项目的成果报告。在区域地质、地层和矿产地质等方面有较丰
富的理论知积和实践经验。
? ?19xx年—20xx年,在宁夏地矿局局机关工作,主要从事矿产开发管理和地质勘查技术管理工作。参与了宁夏大中型矿产地数据库、西部省区矿产资源规划研究、宁夏矿产资源规划等项工作,主编了西部省区矿产资源规划研究(宁夏部分)报告。
?? ?20xx年—20xx年x月,在宁夏矿产地质调查所工作,任院总工程师。主管全所技术工作。
? ? 20xx年—20xx年x月,在宁夏地质调查院工作,任总工程师、党委委员。
? ? 20xx年x月—20xx年7月,任宁夏地质调查院副院长兼总工程师、党委委员。? ? ? 20xx年x月起,任宁夏地质调查院党委书记、副院长(副所长)。 ?
?刘建兵 ?党委委员 ?总工程师
?个人简历:??
? ??刘建兵,男,汉族,1969.07出生,中共党员,地质矿产高级工程师。现任宁夏地质调查院党委委员、总工程师。19xx年毕业于长春地质学院地质系找矿勘探专业,20xx年毕业于中国地质大学(北京)资源评价专业,工程硕士。
? 19xx年x月—19xx年x月,在宁夏矿产地质调查所工作,任地质技术员。
? 19xx年x月—20xx年x月在宁夏矿产地质调查所工作,任地质组长、项目技术负责。 ? 20xx年x月—20xx年x月,在宁夏矿产地质调查所工作,任项目负责、地质公司副经理。 ? 20xx年x月—20xx年x月,在宁夏矿产地质调查所工作,任党委委员、总工程师。 ? 20xx年x月—20xx年x月,在宁夏矿业开发公司工作,任总支委员、总工程师。 ? 20xx年x月—20xx年x月,在宁夏矿业开发勘查院工作,任党委委员、总工程师。 ? 20xx年x月至今,在宁夏地质调查院工作,任党委委员、总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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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相正 ? 党委委员? 副院长
?个人简历:
? ? 于相正,男,中共党员,19xx年参加工作,19xx年毕业于青海地质职工大学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专业、高级工程师,现任宁夏地质调查院副院长、任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协助党委书记分管党建、纪检、工会方面的工作;协助院长分管对外协作、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工作。
?? 19xx年x月-19xx年x月有宁夏地矿局第2地质调查队从事物探、测量、制图等技术工作。 ? ?19xx年x月-19xx年x月在青海省地质职工大学学习,任班长
? ?19xx年x月-19xx年x月宁夏地矿局矿产地质调查所任《银川市1:5万城市区调》项目水、工、环技术负责;勘察公司副经理兼总工程师。
? ?19xx年x月-20xx年x月在宁夏地矿局伊斯兰地质工程公司、宁夏公司任经理(副处级) ? ?20xx年x月-20xx年x月在宁夏地矿局驻阿盟办事处及蒙宁公司任副主任、副经理? ? ?20xx年x月-20xx年x月在宁夏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察院任副院长。
? ?20xx年x月-今在宁夏地质调查院任副院长、任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尹秉喜?? 党委委员 副院长
?个人简历:??? ?
?? ? 尹秉喜,男,汉族,中共党员。19xx年x月,毕业于郑州地质学校地球物理勘探专业,19xx年x月获长春地质学院勘探地球物理本科学历,20xx年x月获得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地球探测与信息技术专业工学博士学位,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现为宁夏地质调查院党委委员、副院长。分管勘查技术部,负责院物化探技术管理。
??19xx年x月—20xx年x月,在宁夏地质工程勘察院工作,先后主持并编写了《银川市水
文地质工程地质综合勘察电法勘查报告》、《银川平原农业生产基地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综合勘察电法勘查报告》、《海原县徐套地区地下水勘查评价报告》、《宁夏南部干旱缺水地区地下水调查评价物探勘查报告》,《黑山—云雾山岩溶地下水勘查物探报告》、《宁南水资源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地球物理(化学)勘查研究报告》等报告。
? 20xx年x月—20xx年x月,在宁夏地质调查院工作,任院副总工程师。主要从事物化探勘查技术管理工作。主持完成了内蒙古格朔山—宁夏石嘴山铁矿成矿区航磁异常查证项目,参与了宁夏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宁夏地质系列图件编制与综合研究等项目。
? 20xx年x月起,任宁夏地质调查院副院长、党委委员。
第二篇:宁夏回族自治区散装水泥促进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散装水泥促进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于20xx年x月x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xx年x月x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散装水泥促进条例
(20xx年x月x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散装水泥推广应用,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贮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条例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集中搅拌站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
本条例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集中搅拌站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不包括袋装干混砂浆。
第三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生产、运输、贮存、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工作,编制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推广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推广应用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引导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现代物流体系建设,提高物流的社会化、专业化水平。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散装水泥在农村的推广应用工作,提高农村散装水泥使用率。
第七条 鼓励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业、个人研究开发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以及生产项目建设、技术改造,可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享受相关补贴。
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技术和配套设施设备进行资金投入。
第九条 鼓励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等工业固体废弃物。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方面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水泥生产项目,应当按照散装水泥发放能力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
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不得使用袋装水泥进行生产。
第十二条 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区域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现场搅拌,建设单位应当在现场搅拌开工前十五日内向所在地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备案:
(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需要使用特种水泥、混凝土和砂浆或者施工工艺有特殊要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供应的;
(三)施工现场一百公里以内无法供应散装水泥或者四十公里以内无
法供应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
(四)建设工程水泥使用总量三十吨以下、混凝土使用总量二百立方米以下,或者砂浆使用总量一百吨以下的。
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具体范围和起始时间,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 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确保噪声、粉尘、废水等符合排放标准。
第十四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在运行中,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并采取措施防止抛、撒、滴、漏。
对确需进入城市交通控制地段的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提供通行便利。
第十五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质量管理,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并定期向所在地散装水泥主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使用袋装水泥量处以每吨一百元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区域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具备规定情形进行现场搅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推广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20xx年x月x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