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在省教育考试院监督下,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对考生德、智、体、美全面衡量,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及其家长、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3022
第六条 办学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钱湖南路1号
第七条 学校是经教育部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由浙江大学与宁波市人民政府共同举办,浙江大学全面负责办学管理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独立学院,占地约1200亩,建设总投资8.4亿元。
第八条 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由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颁发全国统一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实行电子注册;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重大事项。
第十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由学校纪委、监察审计处全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学校面向全国12个省 、市、自治区招生, 招生计划以各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三条 在浙江省,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生物工程、网络与新媒体专业在本科第一批次招生,环境设计专业在艺术类本科第二批次招生,其他专业均在本科第二批次招生。其他省、市、自治区的招生专业按照各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批次招生。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及各地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调取考生档案。
第十五条 按照“分数优先、遵从志愿”原则,根据各地专业(类)的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不设专业间分数级差。
第十六条 凡符合各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文件规定给予加分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七条 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对服从调剂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类);对不服从调剂的考生,或者体检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考生,予以退档处理。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仅招收填报中外合作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十八条 当考生总分相同时,则按文化总分高低,文化总分仍相同时再按单科顺序及分数高低排序,单科顺序排列:在浙江省,一类考试科目文科为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自选模块;一类考试科目理科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自选模块;二类考试科目排序,剔除自选模块,其他科目排序与一类相同;其他各省、市、自治区参照上述原则排序。
第十九条 对于江苏省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C(即两门选测科目其中任意一门达到B,另一门达到C);进档考生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学校在本科教学中公共外语为英语,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填报志愿时,应慎重。
第二十一条 学校部分专业的英语单科要求:国际经济与贸易(中美合作办学)、金融学(中美合作办学)、英语、商务英语专业要求高考英语单科成绩原则上不低于100分,日语、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原则上不低于90分,环境设计专业要求高考英语单科成绩原则上不低于60分,其它专业要求高考英语单科成绩原则上不低于70分。以上成绩按单科总分150分计,具体按各省、市、自治区普通高考实际单科总分等比例换算。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招生录取中不设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三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执行。录取新生要求身体健康,能保证正常学习与生活;建筑学、环境设计和工业设计专业不录取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的考生。
第二十四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凡有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学费由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组成,每学年先按学年制收费标准预收。收费标准如下:
1.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生物工程专业(本科第一批次招生专业),6000元/生·学年;网络与新媒体专业(本科第一批次招生专业),5300元/生·学年;
2.金融学(中美合作办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中美合作办学)专业,28000元/生·学年;
3.建筑学、环境设计、土木工程、工业设计专业,25000元/生·学年;
4.金融学、国际经济与贸易、财务管理、工程管理专业,23000元/生·学年;
5.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专业,22000元/生·学年;
6.机械电子工程、能源与环境系统工程、包装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通信工程、电子信息工程、自动化、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日语、高分子材料与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制药工程专业,18000元/生·学年;
7.信息与计算科学、法学、新闻学、广告学、电子商务、英语、商务英语、旅游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物流管理、市场营销专业,17000元/生·学年。
第二十六条 学生公寓实行后勤社会化管理,根据房源条件不同,住宿费按1500元/生·学年收取。
第七章 奖励政策
第二篇:20xx年浙江大学招生章程
浙江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是国家首批重点建设的“985工程”高校之一。2015年浙江大学本科招生采用浙江大学(国标码10335)和浙江大学医学院(国标码19335)两个代码招生,分别编制计划和录取。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浙江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浙江大学。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余杭塘路866号。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本科,全日制、“985工程”学校。
第三条颁发证书:我校培养的本科生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浙江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浙江大学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浙江大学成立学校招生委员会,设立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本科招生政策,研究、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发挥民主监督和管理方面的作用。
第六条招生办公室作为浙江大学本科生招生工作常设机构,在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完成本科生招生日常工作。
第七条浙江大学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各考区招生工作组负责浙江大学在该考区的招生宣传和咨询,并协助招生办公室进行录取工作。
第八条浙江大学设立招生工作监察小组,由学校纪委、监察处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监督招生录取全过程。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浙江大学在国家方针政策的指导和教育部的统筹安排下,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的战略需求,遵循公平性、科学性、稳定性、灵活性,结合学校自身实际,以生源质量为先导,兼顾地区平衡等原则,确定来源计划的编制办法。浙江大学本科分省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浙江大学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浙江大学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5%。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20%。
第十二条浙江大学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分专业或分大类招生计划数,按投档成绩择优录取,不设专业间分数级差。
第十三条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分投档,但在专业(大类)录取时以实考分为准;高考总分相同时,优先录取加分考生。
第十四条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对服从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的大类或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或体检结果不符合未录满大类(专业)录取要求者,予以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当第一志愿考生生源数不足时,浙江大学可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六条浙江大学在浙江省排定专业(大类)录取人选时如遇同分情况,将参考考生高考排名与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的成绩等级须达到2A,必修科目和综合素质符合江苏省招生委员会的相关规定。获得浙江大学自主生资格考生的选测科目成绩等级要求为1A1B;农村学生单独招生、高水平艺术团考生的选测科目成绩等级要求为2B。
第十八条浙江大学录取的学生在入学一年内确认主修专业。在本科教学中,教学计划要求的必修外语课程使用英语教材和英语教学,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填报志愿时应慎重。
第十九条浙江大学在招生录取中不设男女比例限制(国防生除外)。
第二十条浙江大学对学生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录取的考生在入学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或违规的考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对保送生、自主生、农村学生单独招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员、美术类专业和运动训练专业单独招生等特殊类招生项目的考生,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浙江大学当年相应各类招生简章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二十三条根据医药类考生报考特点,浙江大学医学院、药学院所属医学试验班类、医学试验班类(预防医学)和药学类等3个招生专业以浙江大学医学院(国标码19335)实行单独招生代码,单列招生计划,单独设定提档分数线,实行单独录取。
第二十四条为服务和支撑国家海洋发展战略,浙江大学在舟山设立校区,海洋科学、船舶与海洋工程、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海洋工程与技术4个专业的学生前两年在紫金港校区学习,后两年在舟山校区学习。
第二十五条国防生录取政策
浙江大学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在辽宁、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四川、陕西、贵州12省招收国防生,在提前批次录取。考生应为高中毕业生,年龄在17周岁以上,20周岁以下(截止当年8月31日),政审合格,身体条件符合军队院校招生体检标准。国防生具体录取要求按照解放军总装备部与浙江大学制订的《浙江大学2015年国防生招生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提前批次专业大类录取政策
我校与有关省级招办协商部分专业安排在提前批次录取,相关专业以有关省级招办公布的为准。提前批次招生专业大类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考生所填报专业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在未录满的上述提前批次招生专业大类范围内进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录取的学生,主修专业确认范围仅限于提前批次的相关专业。学生可以辅修其他类专业或修读双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