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机关 本文介绍婚姻法规定协议离婚的种类,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或登记离婚,我国《婚姻法》中称作双方自愿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协议离婚分作不同的种类。
综观各国的法律规定,对协议离婚大致有以下两种分类:
第一,以认可离婚的机关或适用程序为标准,协议离婚分为行政协议离婚和诉讼协议离婚。
①行政协议离婚是经过行政程序办理的协雄离婚,其中的行政机关包括户籍机关(如日本、蒙古的情况)、民事机关(如墨西哥的情况)、其他行政机关(如丹麦、挪威的情况①)。
②诉讼协议离婚是由法院通过审判程序办理的协议离婚。它又分作两种情况:其一,当事人的离婚协议须经法院审批(如法国的情况);其二,当事人的离婚协议须经法院裁决(如奥地利的情况)。
第二,以达成合意的方式为标推,协议离婚又可以分为三类:
①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离婚。即当事人先对全部离婚问题达成合意,然后提出申请。②一方提出离婚问题的要求,另一方予以承诺的离婚。③调解离婚。这种类型有两种:
其一,一方当事人要求离婚,经调解双方就全部离婚问题达成合意。
其二,双方当事人都同意解除夫妻人身关系,经调解双方又对其后果达成合意。
另外,还有一个关于间接协议离婚问题。
有些着述中将协议离婚区分为直接协议离婚和间接协议离婚。所谓间接协议离婚,是指当事人先行协议别居(有时事实别居或司法别居也可),经过法定期间,通过当事人的申请再转变为正式离婚,故也称协议别居离婚。直接协议离婚无先行协议别居的要求,也即是一般意义上的协议离婚。目前,间接协议离婚制度只在斯堪地纳维亚个别国家得到承认。严格来讲,间接协议离婚不能成为协议离婚的一个种类,因为协议离婚的本质要件是当事人对离婚问题的合意,除此之外不应再有其他实质性限制,而间接协议离婚制度无疑是把先行别居当作了承认协议离婚的前提条件,不符合协议离婚的特征。
在我国《婚姻法》中,协议离婚包括民政部门办理的行政登记离婚和法院办理的诉讼调解离婚。其中,行政登记离婚是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的离婚,诉讼调解离婚则包含上面提到的调解离婚的两种情况。
第二篇:离婚协议的合法规定
婚姻自由是我国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便享有婚姻自由,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离婚协议条款应符合法律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是无效的。因此,离婚协议中以财产条件限制一方婚姻自由的条款是不合法的,也是无效的。
《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十九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