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交通事故纠纷答辩状范文

时间:2023.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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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答辩状【篇一】

  答辩人,xxx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德力,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答辩人就原告诉答辩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原告起诉已经超过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理由如下:原告于年月日发生交通事故,于年月日治疗终结并出院,但其于2014年月日才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明显已经超过民法通则规定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1年诉讼时效期间,故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退一步说,即使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应当提供肇事车辆闽号车行驶证、肇事驾驶员驾驶证,以证实肇事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年检合格、具备上路行驶的条件以及肇事驾驶员准驾相符,否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除此之外,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还应当提供本案肇事车辆完整的保险单,否则保险公司同样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在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依法提供上述合法、有效证件并证实在答辩人处投保的情况下,对于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商业险部分,因被告四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故超过交强险部分答辩人也只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30%的赔偿责任。另外,本案除原告外,还造成车驾驶员陈交强险及商业险赔偿限额应当预留相应份额给案外人 四、原告为村居民,各项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五、原告诉求的赔偿项目和金额,部分不实,部分无据,不合理的部分请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1.医疗费:(1)应以正式的医疗票据为准,并结合相关的费用清单、门诊及住院病历等予以认定,剔除与事故所致损伤无关的费用;(2)按照合同约定,医疗费中的非医保费用亦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非医保部分费用经鉴定为9557.89元,故非医保费用9557.89元应予以扣除。

  2.误工费:(1)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误工损失及所处行业,故误工标准应当按照88.74元/天计算;(2)原告无法证明其连续误工,其诉求误工总天数411天明显偏高,应当按照原告的实际住院天数计算误工损失。

  3.护理费:诉求偏高,应当按照88.74元/天的标准计算,护理天数为原告实际住院天数。 4交通费:没有提供任何交通票据,系无据主张,应当不予支持。

  5.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按照10元/天的标准计算,基数为原告实际住院天数。 6营养费:诉求金额明显偏高,应当依法就低认定。

  7鉴定费:按保险条款约定,鉴定费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项目,且其中58的收款收据不是正式凭证,应予剔除,故该鉴定费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8.残疾赔偿金:计算方式错误,原告为农村居民,其赔偿标准应当按照11184.2元/年的标准计算。

  9.被抚养费生活费:并无证据显示原告丧失劳动能力,主张该费用缺乏法律依据;退一步说,计算方式错误,即便法院支持原告的该主张,应当按照8151.2元/年的标准计算。

  10.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在明知闽B62928号车驾驶员陈金辉饮酒驾驶的情况下,乘坐其驾驶的车辆,自身存在较大过错,诉求金额明显偏高,请法院酌情就低认定。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起诉已经超过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退一步说,原告诉求的赔偿项目和金额,部分不实,部分无据,请法庭依法予以驳回。 以上答辩意见,请予充分考虑并采纳为盼。

  答辩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中心支公司 二0一四年月日

  交通事故答辩状【篇二】

  答辩人: ,男, 岁,住

  被答辩人: ,男, 岁,住

  被答辩人: ,女72岁,住址同上。

  被答辩人: , 女45岁,住

  被答辩人:麦**,男,20岁,住址同上。

  被答辩人:麦**,女,19岁,住址同上。

  被答辩人:麦**,女,18岁,住址同上。

  被告:莫**,男,成年,住

  答辩人上述被答辩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进行如下答辩: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显失公平。交通事故发生后,阳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第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成国、麦荣赞同等责任,梁禅无责任。第二次作出了王成国负主要责任,麦荣赞负次要责任,梁禅无责任。第三次作出王成国负全部责任。从三次的责任认定来看,明显偏向了被答辩人,显失公平。

  二、被答辩人请求答辩人与被告连带赔偿麦荣赞死亡损失530032.06元过高,没有法律依据。死者麦荣赞是农业人口。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及《广东省公安机关2010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项目计算标准》,被答辩人的损失为:丧葬费:40775/年÷12×6个月=20387.50元;死亡赔偿金:6906.93/年×20年=138138.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麦祖权5019.81元、李爱连8031.70元。请求的精神损失费过高,应以3000元为宜。则被答辩人的损失共174577.61元。请求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三、20100718答辩人与被告莫健锋是雇佣关系,莫健锋也是肇事车辆粤Q04139号货车车主,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答辩人是在履行职务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粤Q04139号货车已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险,被答辩人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给被答辩人。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公正裁决。

  答辩人:

  2011年2月25日


第二篇:交通事故纠纷答辩状范文


  交通事故纠纷答辩状怎么写?请看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事故纠纷答辩状哦!

  交通事故纠纷答辩状范文[1]

  答辩人:***

  法定代表人:**** 经理,联系电话:*****

  住所地:***********

  被答辩人:****,女,生于1988年,汉族,农民,住*村。

  身份证号:****,电话:***********

  现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提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案,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由于答辩人对被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是答辩人与本案被告****之间存在的交强险合同关系,因此答辩人只在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条款”)的责任限额及保险责任范围内,依保险条款进行赔付。

  根据交强险条款第8条,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其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均应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

  二、被答辩人诉请赔偿的部分项目和金额欠缺充分理由,需重新予以认定,具体如下所述:

  1、残疾赔偿金。

  据答辩人调查,被答辩人家住XX县代家坝镇岗夹沟村五村,农村户口,家庭生活以务农为主。

  而且被答辩人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故原告的残疾赔偿金数额应按其住所地即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 因此,被答辩人的残疾赔偿金不应按城镇户籍标准计算,而应按农村户籍标准计算。

  2012年陕西省农村居民人均收入5763元,故十级伤残为115260元× 10% =11526元

  2、护理费。

  答辩人同意按照护理27天赔偿护理费,但本案中被答辩人未提出证据证明其支出的护理费金额,在此情况下答辩人仅同意酌情按60元/天的标准计算护理费,护理费总额即为60元/天×27天=1620元。

  3、误工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个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由于被答辩人系农民,没有固定工资,被答辩人也未提出证据证明其最近三年的收入证明。

  故,根据2012年陕西省行业年平均工资农、林、牧、渔业19514元 。

  误工费为19514/365×27=1458元。

  4、营养费。

  被答辩人未举证证明其营养费的支出,也无医院出具的医嘱证明其需要加强营养,故对该项诉讼请求答辩人不同意赔偿。

  8、伤残鉴定费。

  根据交强险条款第8条,鉴定费不在交强险赔偿的范围内,而答辩人的全部赔偿义务都是建立在交强险之上的,因此对伤残鉴定费答辩人不同意进行赔偿。

  该费用应认为是被答辩人的诉讼成本,由其自行负担。

  综上述,答辩人*****************在保险赔偿范围内依据法律规定予以赔偿,但对明显不合理的部分则不予赔偿。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法定代表人:*****

  二0XX年七月二十二日

  交通事故纠纷答辩状范文[2]

  答辩人:济南东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X4号文东花园X座X单元X室 法定代表人XXX

  就周雨诉答辩人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答辩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答辩意见:

  一、原告所主张误工费16512.56元,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1、发生事故时,原告是罗村农民,并不在张店亿利达泡沫包装厂工作,原告提供的张店亿利达泡沫包装厂的误工证明是虚假的,没有证据效力。

  2、误工时间,必须以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结合其住院病历等为准,但从原告提供的病假证明来看,其只有一次休息时间为一个月30天的病假证明,加上其住院时间(1+18+15),一共只有64天。

  其从张店亿利达泡沫包装厂开具的误工证明称误工时间是359天,与事实不符。

  3、原告在中心医院第一次出院(2004年1月16日)时,在住院病案首页的出院情况一栏记载原告的治疗情况是:“治愈”,并且没有给其开具病假休息证明,说明原告的伤情已经治愈,不是持续误工,不需要休息。

  退一步讲,即使原告有误工,必须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但是原告提供的张店亿利达泡沫包装厂的误工证明存在虚假性,并不能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即使有劳动关系,也应该提供休息期间的“考勤表”和“工资表”,证明其收入确实减少,但是原告并没有提供考勤表和工资表,因此,原告的误工费的主张缺乏证据,被告只承担应由其承担的部分。

  二、关于护理费部分,被告不予承担。

  理由如下:

  1、原告提供的护理费证明不足。

  护理费应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但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医院出具的护理意见,也没有护理人员收入减少的证明。

  因此,被告不予承担护理费。

  三、交通费的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吻合。

  但原告只提供交通费凭据,未能提供时间、次数、人数情况。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淄博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原告在张店住院一共34天,按每天6元计算,34*6=204元。

  五、残疾赔偿金4208.9元有异议。

  原告应提供其户口簿,证明其受伤时户口性质。

  六、理疗费没有法律依据。

  七、原告父母亲抚养费,应按原告的伤残等级,结合原告父母亲户口,年龄以及原告有无其他兄弟姐妹综合计算。

  八、摩托车修理费300元,被告不予承担。

  被告车辆受损也有修理费发生。

  以上费用只是原告的理论损失,扣除其自己在事故中的次要责任部分,被告只能承担其中费用的60%。

  以上答辩意见,敬请法庭参考采纳。

  交通事故纠纷答辩状范文[3]

  答辩人:熊XX,男,汉族,生于19X0年5月20日,重庆市忠县人,住忠县XX镇XX村二组。

  被答辩人:郭ZZ,男,汉族,广东省广州市人,生于1921年5月8日。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情况属实。

  但对广东省XX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人定书责任认定不服,其理由如下:该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事实及形成原因与事故发生的过程及事实不服。

  其发生事故时,答辩人驾驶的小车在广珠东线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过程中,在遇红绿灯处,答辩人驾车在前面行驶,被在随后无证驾驶无牌的被答辩人从车尾撞上缓缓慢行驶的答辩人的车尾。

  在本次事故中,答辩人没有任何过错,其事故原因主要是被答辩人在事故过程中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其事故原因是由被答辩人自行引起的,被答辩人损害后果只能由其自行承担,答辩人不承担本次交通事故中任何责任,更不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答辩人驾驶的小车制动系统、灯光系统不合格与被答辩人追尾发生本次交通事故没有任何联系。

  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被辩答人无驾驶资质、驾驶无牌摩托车并且超速追尾造成本次事故,而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为事故发生为碰刮更与事实不符。

  发生交通责任事故后,在认定交通责任事故过程中,答辩人要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出示事故现场录像未果,认定过程中公安交警认定程序违法,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前后矛盾。

  因此,本次事故应该由被答辩人承担其全部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答辩人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

  二、 答辩人驾驶的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公司参加了交强险情况属实。

  其被答辩人的损失只能是在交强险范围内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番禺支公司承担,其他损失由被答辩人自行承担。

  三、 被答辩人要求赔偿精神赔偿金没有任何依据。

  本次事故是由被答辩人自行造成的,根据最高法《关于确定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是要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危害后果、获利情况,侵权人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本次事故是由被答辩人自已造成的,答辩人在要本次事故中也没有任何过错。

  因此,要求答辩人支付精神赔偿金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四、 被答辩人主张误工费没有任何依据。

  被答辩人是一在校学生,要求主张误工费用的误工单位系其亲戚(有直接利害关系)开办的,其主张赔偿无效。

  五、 关于车辆损失费,本次事故是由被答辩人承担其全部责任,因此,答辩人不承担其车辆损失费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因本次事故系答辩人的自行全部过错造成的,应承担其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其诉讼费用由被答辩人承担,并应依法剥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广州市东莞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二0XX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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