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明确规定几年内不得结婚怀孕
生育不该成为女性的职场“拦路虎”。监管到位,法律才能长出“牙齿”,那些不守法的企业才会害怕。女员工不敢生的顾虑,也才会转变为企业不敢辞的顾虑。
针对“全面两孩”政策放开后一些地方出现的妇女就业受歧视问题,国家卫计委主任李斌8日表示,今年将制定和完善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配套措施,保障妇女就业、休假权利,坚决反对在妇女就业问题上的歧视。
对于不少女职工来说,“三期”困境是难以回避的尴尬。所谓三期,即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处于“三期”中的女职工,本应获得最全面的呵护,但她们中的一些人却被用人单位粗暴辞退。生一个孩子就这样,生两个孩子岂不更担心?这也是为什么一些家庭在放开二孩后“想生却生不起”的原因之一,李斌在昨天的记者会上也坦承,调查发现一些家庭不愿意生育二孩的一个顾虑是担心影响妇女就业。
在上海,最近就发生了这样一件事:某公司女职工先兆流产请病假,被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这名女职工将公司告上法庭,虽然胜诉,却没能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其所在岗位已由他人替代。流产休假如此,产假不更是如此?对于女职工来说,生儿育女是她们的权利,生育后返岗工作是她们的权益,二者都受法律保护,为何在一些企业却不可兼得?
生育不该成为女性的职场“拦路虎”。那么,如何维护女性的权益呢?一方面,当权益受损时,女职工当然要拿起法律武器,忍气吞声换不来尊严也保不住工作。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方面,监管部门应及时出手。其实,保障女性的就业权,并不缺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都有详细规定,关键是如何落实。监管到位,法律才能长出“牙齿”,那些不守法的企业才会害怕。女员工不敢生的顾虑,也才会转变为企业不敢辞的顾虑。
据调查,一些用人单位在“坑妈”这件事上可谓费尽心机。比如,与女青年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规定几年内不得结婚怀孕;要求女职工怀孕前通知用人单位,经同意后再“排队”生育;孕期仍经常安排出差、加班……
这些规定,表面上维护了企业利益,却在实质上形成了一种冰冷的企业文化。缺乏人文关怀,无视法律规定,不尊重女性,最终无论男员工还是女员工都只会给出差评。如此,岂不短视?
常有人说,企业也有苦衷,当前用人成本过高,为压缩沉重开支不得不辞退孕产妇。这种观点看似有理,实则经不起推敲,办企业都会考虑成本,但更要遵守法律法规。企业固然需要减负,但方法有很多,唯独不能伤害职工权益。以伤害女员工的方式减负,这样的企业能行之久远吗?难说。
第二篇:签劳动合同“不得结婚”约定无效
求职指导:签劳动合同“不得结婚”约定无效
律师同志:
我于2017年6月被某宾馆招收为服务员。在我开始工作时,某宾馆要求我与其签订一份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其中有一条约定我在合同期内不得结婚,否则某宾馆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当时我打工心切,对这一条约定没有太在意,就在合同上签字了。2017年3月,我与男朋友登记结婚。宾馆负责人得知后,以我违反劳动合同为由,做出解除与我所订劳动合同的决定。请问:某宾馆的这一做法合法吗?
读者:林女士
林女士:
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来看,某宾馆的做法是错误的。
婚姻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出于自愿,就有权结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加以干涉。
我国《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因此,你与某宾馆约定合同期内不得结婚的条款因违反《宪法》和《婚姻法》的规定而无效,对合同双方均没有法律约束力,某宾馆也自然不能以你违反此条约定为由,解除与你所签订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