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全文内容,仅供阅读参考。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以下简称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专项用于农田水利建设与管护。其中:
(一)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80%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具体使用范围包括: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田间工程和灌区末级渠系的新建、修复、续建、配套、改造;山丘区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坝、小泵站、小水渠等“五小水利”工程建设;发展节水灌溉,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滴灌等技术;牧区农田水利建设。
(二)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20%用于上述农田水利设施的日常维护支出。
第四条 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项目建设材料费;
(二)工程设备费;
(三)施工作业费;
(四)日常维修养护费;
(五)其他费用。包括项目的勘测设计、工程监理、质量监督检测、工程招标等其他费用支出。其比例不得超过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部分的5%。
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购置交通工具等与农田水利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五条 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重点支持粮食主产区、中西部地区和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农田水利建设。分配因素及权重是:
(一)耕地面积(权重35%),以最新中国统计年鉴数据为准;
(二)粮食产量(权重40%),以最新中国统计年鉴数据为准;
(三)绩效因素(权重10%),以财政部、水利部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结果为准;
(四)地区倾斜(权重15%),根据全国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等政策性因素确定。
第六条 财政部、水利部每年根据中央“三农”工作部署,确定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支持的项目类型与重点,根据预算规模按因素法测算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省)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规模。各省财政、水利部门统筹考虑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高标准农田建设、高效节水灌溉、“五小水利”工程等各类农田水利建设需求,将资金分配下达到项目县(市、区)。
第七条 各项目县(市、区)要积极统筹整合农田水利建设相关资金,按照“突出重点、集中连片、因地制宜”的原则,编制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组织专家评审后,将项目实施方案报省财政、水利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查。合规性审查通过后,由项目县(市、区)财政、水利部门批复项目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坚持“政府引导、民办公助、以奖代补”等方式,因地制宜实施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项目,确保工程质量,加快建设进度。逐步扩大由农民合作社或用水户组织承担项目建设管理的规模。建立公示、公告制度,主动接受农民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应当加强农田水利设施资产管理,健全完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积极推进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明确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所有权,落实管护责任主体。
第十二条 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安排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建成后,省、县(市、区)应当及时组织工程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必须限期整改。验收完成后,各省财政、水利部门要及时将项目验收情况及工作总结报财政部、水利部。
第十三条 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项目的跟踪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强绩效管理,开展绩效评价,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十四条 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及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确需变更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规模的,应报省财政、水利部门批准同意。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在汇总编制本地区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决算时,应当单独反映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情况,并做专门说明。
第十六条 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各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对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各省财政、水利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昆明市旅游发展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全文
导语: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即政府部门为促进旅游发展,划拨一定资金专门用于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发展的基础条件。下面是小编收集的昆明市旅游发展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决定》(昆发〔2006〕17号)精神,管理使用好市旅游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加快推进我市旅游业由单一观光型向观光、休闲、度假、商务、会展复合型转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及原则
第二条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范围:
(一)旅游市场宣传及促销;
(二)旅游重大项目建设贷款贴息补助;
(三)奖励旅游业发展绩效显著单位。
第三条坚持“专项使用、科学管理、运作规范、注重监督”的原则,严格管理发展资金,注重资金使用效率,发挥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第三章发展资金的使用方式及审批
第四条组织实施海内外系列重大旅游宣传促销。由市旅游局按照市政府当年工作要求提出宣传促销资金使用计划,按资金审批程序报批。
第五条对旅游重大项目建设贷款给予贴息补助
(一)贴息范围:贴息资金的支持对象为符合昆明市旅游发展规划总体要求,并经有关部门依法审批立项,内部管理规范,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在建旅游项目。主要支持重点旅游景区建设,重点旅游小镇服务设施建设,高星级休闲、度假、商务型酒店建设,旅游企业创新型信息化建设,旅游商品的研发及产业化以及填补我市空白的创新型旅游项目等。
(二)贴息标准:原则上按项目当年实际银行贷款利息的50%给予补助。对我市县域经济“第二板块”旅游项目和填补我市旅游产品空白的项目可按项目实际银行贷款利息的全额给予补助。单个项目年度贴息资金不超过100万元,一般可贴息两年。
(三)贴息资金的审批和拨付:申请贴息的项目单位向所在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市)区财政局初审,报市旅游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资金审批程序报批。批准后,由市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将贴息补助资金拨付申请单位。
(四)申请贴息资金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昆明市旅游建设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项目规划及可研报告、项目批准文件、银行贷款合同及利息结算凭证、企业法人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等。
第六条对县(市)区政府及重点旅游项目责任单位发展旅游绩效进行奖励
(一)对县(市)区政府进行绩效奖励
1.奖励条件: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旅游业发展的决策和部署,调整充实旅游发展支撑体系,旅游项目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旅游产业发展成绩突出。
2.奖励标准:
一等奖:每名奖励10万元;
二等奖:每名奖励6万元。
(二)对重点旅游项目责任单位进行绩效奖励
1.奖励对象:项目对我市旅游业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且列入市重点旅游项目目标考核的责任单位。
2.奖励条件:较好地贯彻落实目标责任制,促进项目建设取得重大进展。
3.奖励标准:
一等奖:每名奖励8万元;
二等奖:每名奖励5万元。
(三)奖励审定程序:由市旅游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考评细则进行考评,根据考评结果按类别提出奖励名额计划,报市旅游产业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七条对积极开拓市场、招徕游客,为昆明旅游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旅游企业进行奖励
(一)旅行社招徕游客奖励
1.招徕海外游客奖励
年接待量(以年检数为准)在5000人次以上且年度内盈利的旅行社,比上一年度每增加50人次给予750元人民币的奖励。
2.招徕国内游客奖励
年接待量(以年检数为准)在1万人次以上且年度内盈利的旅行社,比上一年度每增加100人次给予500元的奖励。
(二)招展企业招徕展会奖励
1.奖励条件:在昆明举办的专业性规模展会,招徕标准展位达到500个以上,非昆明范围内参展单位展位超过总展位50%。
2.奖励办法:招展展位达到500个以上的奖励10万元;达到1000个以上的奖励20万元;达到1500个以上的奖励30万元。
(三)旅游企业经营业绩奖励
对我市年度内取得较好经营业绩的星级饭店、a级景区、旅游购物企业、旅游汽车企业择优进行奖励。
1.星级饭店。客房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客房收入比上年度增加10%及以上奖励4万元;客房收入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客房收入比上年度增加15%及以上奖励2万元。
2.a级景区。门票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游客人数比上一年度增加7%及以上奖励15万元;门票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游客人数比上一年度增加15%及以上奖励10万元;门票收入在1000万元以下,游客人数比上一年度增加25%及以上奖励5万元。
3.旅游购物企业。按企业年度实缴税金排名:一等奖1名,奖励5万元;二等奖2名,各奖励2万元;三等奖3名,各奖励1万元。
4.旅游汽车企业。按企业年度实缴税金排名:一等奖1名,奖励5万元;二等奖2名,各奖励2万元;三等奖3名,各奖励1万元。
(四)在考核年度内若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或有重大投诉并经查实负有责任的旅游企业或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制,不得参与任何奖项的评比。
(五)各项奖励由旅游企业自行申报,经市旅游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审核后兑现奖励。
第四章发展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发展资金支持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和法人负责制。其中,享受贷款贴息资金补助的项目单位每季度向市财政局和市旅游局报送资金使用及项目建设情况,市旅游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发展资金使用情况同时接受市监察、审计部门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旅游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