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答辩状范本

时间:2023.7.19

  答辩人:袁某(以下简称答辩人)2006年11月29号接到县法院关于余某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应诉通知书,要求进行答辩。下面答辩人将依据本案事实和相关的法律兹提出以下答辩意见,以便于法庭明辩是非。

  一、本案第一被告某中学是该起伤害事故的赔偿主体,对余某的人身伤害事故应当承担主要不低于60%的民事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如下:

  2006年月9月12日下午第一节午自习下课后,被告人袁某、王某(男,15岁)和原告余某(男,15岁)三人在教室里相互嬉戏、追逐、玩 耍,上课铃响后,因上课老师迟迟未到教室,三个当事者又玩兴未尽,因而王某就侥幸的给袁某说:“你把我推去倒在余某身上再把他挤一下”,被告袁某即将王某推去倒在了余某身上,该王嫌袁某用力太小没把余某挤倒,便让袁某再用劲一些,袁再次一推,王某倒在了余的身上,余某右手伸向窗户试图支撑住身体,结果被窗户上的烂玻璃茬口割伤手腕。由此可见,本案所涉伤害事故是发生在第一被告人某中学校园的教室内,事故发生的时间是学生应当在校接受教育及学校进行正常教学管理的期间内,事故当事者又均是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导致余某受伤的主要原因是教室所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即窗户上的烂玻璃洞茬口所致。基于以上事实,本答辩人认为:

  第一、学校的教学环境在客观上明显存在不安全因素,教室窗户上的烂玻璃茬口是导致这起人身伤害事故主要客观原因。

  学校是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教育者、管理者和保护者,它不仅仅是教育教学、传知授业,还应保护学生的生命安全,依法履行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因此,维护校园环境安全,提供安全的教学设施,保证学校安全的校园管理秩序是学校义不容辞的法定义务。然而,正是学校违背法定义务,没有给学生从客观上提供安全的教学设施和教学环境,让学生在明显存有不安全隐患的的教室里进行学习、课间休息,玩耍嬉戏等活动,势必会发生不安全事故。本案的事实就是最具典型的例证。

  第二,学校在主观上存在过错行为。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都对学校的安全保护职责明确作出规定,“将教育与保护相结合”规定为未成年人保护的一项基本原则,保护职责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它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学生伤害事故 处理办法》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也都对教学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相应的强制性要求,教育行政部门也三令五审以各种文件、条令等形式要求学校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工作,针对在校学生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的不同,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相应的自救自护教育,建立全各项安全制度,积极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保障中小学生在校的人身安全。但是在本案中,学校因为安全管理有明显的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对存在的教室窗户玻璃破烂茬口的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维修更换,从而导致了学生余某、王某、袁某在课间嬉戏玩耍中余某遭受人身伤害的重大事故。可见,学校在这起事故中主观上存在过错。换言之,就是学校对事故的发生主观上是完全可以合理预见到的,完全可以避免该起事故发生的。但事实恰恰相反,学校在主观上却应该预见而没有预见到,对安全隐患未能给予必要的注意与防范,未尽到学校应尽的法律职责,导致了这起本不该发生的伤害事故。

  第三、学校的过错行为在客观上给学生余某已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人身损害后果。

  学校的不作为行为明显违反法律的规定,违背了法定的义务,让学生在不安全的环境中学习而导致原告余某受伤。这不仅给余某学生本人造成身心伤害的疼痛,而且也给余的家人及同伴王某、袁某以及家人造成了心理和经济上的重大损失。

  第四,学校的过错行为与余某的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内在的、本质的联系,即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本案当事人余某、王某、袁某三学生均系未成年人,又是男孩子,好动是他们这个年龄阶段成长的天性,课间活动在教室后面和过道里相互嬉戏玩耍是学生身心生理放松的需要,他们所采取的相互嬉戏、追逐、挤碰活动方式,乃之所有少年儿童均喜欢且乐意接受、乐此不疲的一般性常见的游戏,他们也能够通过自身的心理和所获取的知识预见到这种一般性、短时间的活动行为不会发生什么风险和危险,如果不是教室窗户玻璃破烂,就不会引起该事故的发生。然而学校却疏忽管理,课间休息和上课铃响后老师未进教室前即没有执勤教师巡徊检查,发现学生不当行为缺乏必要的管理、告戒或者制止,又没有及时更换教室的烂玻璃窗户而消除安全隐患,最终导致了余某的手腕被窗户上的烂玻璃割伤的事故发生。

  基于上述理由和事实,答辩人认为,学校在本案中因为主观上的过错,客观造成了原告余某人身损害的后果,且损害后果与其过错行为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依据我国〈民法通则〉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第26条之规定,学校应依法承担原告余某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答辩人袁某和本案第三被告人王某应平均承担其民事责任赔偿份额。原告余某也应承担其10%的相应责任。

  本案中三名当事人在课间玩耍、嬉戏的过程中,因教室烂玻璃窗致使原告人余某身受伤害,这中间应该说明三当事人均不存在蓄意或过错,而且对其所实施的游戏风险在主观上都是有一致的意思表示的,因而三当事人的监护人都应对本事故承担其相应责任。那么就事故损失赔偿而言,依据〈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被告人王某和答辩人袁某应平均分担赔偿责任,原告余某应承担其10%的相应责任。

  三、本案中答辩人的监护人已尽到了应尽的监护责任,应当减轻其民事赔偿责任。

  如上所述,本案事故当事者均是未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对于其监护责任,答辩人认为事故中三位当事者的监护人在将其安全的送到学校后,当事人实际上就客观脱离了监护人的视线,那么就应认定为其已尽到了一定的监护责任,且事故发生后,答辩人袁某和第三被告人王某的监护人在闻其余某受伤后就立即赶往医院,积极筹措资金配合其家长进行救治,并亲自住在医院陪护病人数十天,偿付了原告余某住院治疗的全部医药费和其他费用5000元,而第一被告人某某中学在事故发生后至今未承担任何责任。依据《民法通则》第133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为此本答辩人请求法庭关注这一事实和情节,依法判定第一被告人某某中学承担其应该承担的相应的法律责任,适当减轻答辩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以充分体现民法的公正、公平原则。

  四、原告人依法不应得到5000元的精神抚慰金的赔偿,且5000元的后期医疗费明显过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本案中,原告人的情形显然不符上述规定的精神规定,被告已对原告进行了残疾赔偿,依法不应再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而对于5000元的后期治疗费用也明显高于现实生活中对此伤害的实际治疗所可能发生的费用。综上所述,答辩人请求法庭在纵观全案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结合答辩人在事故发生后余某救治过程中的积极态度和行为,充分考虑答辩人的上述意见,依法、公正判定本案中各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并适当减轻答辩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此致

  某某县人民法院


第二篇:人身损害纠纷答辩状


  人身安全果子财务等等遭到了损害,怎么答辩状才好,这一反面的答辩状,请看下面吧!

  人身损害赔偿民事答辩范本【1】

  答辩人:姓名___性别_____ 年龄___民族___  职务___  工作单位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的损害不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的,其损失不应由答辩人承担;

  被答辩人系答辩人雇佣的司机,从事货运经营活动。

  ××年×月×日,被答辩人驾驶答辩人所有的牌照为××的××牌汽车,在回家途中行至××时与他人××驾驶的××号车相撞,造成被答辩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答辩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雇佣人只有在从事雇用活动中受到的伤害,才由雇主承担责任。

  而造成被答辩人受伤的交通事故是在被答辩人回家途中发生的,不是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因此被答辩人所受到的损失不应由答辩人承担。

  二、被答辩人受伤后,答辩人给被答辩人支付的部分医疗费是出于人道主义,不能说明答辩人认可承担被答辩人的损失;

  被答辩人受伤后,由于其经济困难,为了不延误治疗,答辩人出于人道主义为其先垫付了部分住院费,但仅凭这点并不能说明答辩人认可承担被答辩人的损失。

  其的损失应该按照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由被答辩人和××分担。

  综上,法院应查明事实,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_______份;

  证明材料__________份。

人身损害纠纷答辩状

  人身损害答辩状范本【2】

  答辩人:宋某,男,汉族,系

  答辩人因原告张某诉被告宋某人身伤害损害赔偿一案,现就案件发表如下答辩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一、 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

  我们国家目前没有专门的侵权行为法,有关人身损害的侵权案件适用《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解释,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3年出台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确立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义务范围和责任界限。

  但由于个案案情的不同,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也有所不同,相应地其应承担的责任也不同。

  根据《若干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条文可见,关于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具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经营者对其经营场所的设施及提供商品和服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可称之为直接责任;二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造成进入其经营场所内的服务对象即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损害情况下经营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这可称为补充责任。

  我们先讨论经营者的直接责任的认定,根据《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的直接责任的构成要件为:(一)有损害的发生。

  (二)损害发生于经营者控制的范围之内。

  (三)损害的发生没有第三者责任的介入,其损害的发生通常是由于经营者的服务设施没有达到规定标准或者提供的商品及服务有瑕疵造成的,即消费者损害结果的发生与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有因果关系。

  (四)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这一点也可以认为就是经营者的过错。

  正是因为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即有过错,法律才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解释》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补充责任的构成要件为:(一)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是损害事实发生的直接根本原因。

  (二)经营者对侵权的发生未尽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侵权成立的条件,但非原因。

  (三)第三人侵权与经营者的不作为行为发生竞合。

  二、 原告是否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根据安全保障义务的构成要件,只有消费者才能成为权利人主张经营者承担责任。

  本案原告并未证明其在被告的酒店消费,没有与酒店建立服务合同关系,所以被告不对其承担任何义务。

  因此,原告起诉被告是没有主体资格的。

  三、 原告的损害事实是否发生在被告的酒店之内?

  原告即使证明了作为消费者的主体资格之后,仍要证明有损害事实发生在被告的经营场所之内,只有在被告的经营场所之内发生的损害事实才有可能由经营者承担责任。

  原告只证明损害发生而不能证明损害结果与被告的经营场所有关系。

  四、 被告有过错是承担责任的前提。

  如果原告能证明其在被告酒店消费并在酒店受伤,要求被告承担责任,仍需证明被告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过错。

  原告诉称被告酒店内有油渍,所以导致损害结果发生,没有证据,不符合事实。

  五、 原告的损害是由被告张某、余某造成的,同时原告有过错。

  被告张某、余某在被告宋某的酒店举行婚礼,酒店为两位新人准备好一切设施后,婚礼如期举行,但在婚礼举行过程中,由于传统风俗的恶习,有多名婚礼参加人向两位新人投掷鸡蛋,导致现场一片狼藉,到处都是湿滑的鸡蛋。

  婚礼现场一片混乱,在被告宋某酒店工作人员的制止下,两位新人的亲友还是将被告的酒店的卫生破坏,被告为清理酒店的地面的鸡蛋液体而付出巨大劳动。

  如果原告证明在被告酒店发生摔倒事件,那正是由于两位新人事前安排的这一婚礼的传统进行程序所导致。

  所以如果有侵权行为发生,那么侵权人是被告张某、余某,被告宋某作为经营者如果有过错,承担补充责任。

  被告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过错,所以案件的纠纷事实应是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余某之间侵权纠纷。

  同时,如果原告确实在婚礼现场摔伤,作为原告明知自己年事已高,身患多年腰椎疾病,在婚礼现场发生混乱的情况下,不安坐的远处座位上,却挤到婚礼现场的中心,有一定过错。

  根据《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六、 原告诉请赔偿数额没有依据。

  无论谁对原告的损害事实承担责任,都应该划分清楚损害结果与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

  原告诉称其摔伤导致脑积水发生,并且主要医疗费用等赔偿建立在对脑积水的治疗上,这首先应该证明摔伤与脑积水之间的关系,而原告证据材料中并不能证明这一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被告宋某的酒店在原告受伤一事中没有任何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权利。

  此致

  xx某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答辩状【3】

  答辩人:赵XX,男,白族,1980年02月14日生,云南省大理州剑川县人,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

  身份证号53293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

  被答辩人:李XX,男,白族,49岁,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34号,系死者李XX之父。

  被答辩人:刘XX,男,36岁,农民,白族,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27号。

更多相关推荐:
民 事 二 审 答 辩 状

民事二审答辩状答辩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张海燕,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镇工业街,个体工商户,系伊旗盛世才华装饰公司负责人。答辩人因与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装…

劳动仲裁答辩状范本格式

劳动仲裁答辩状范本格式答辩人:王小民住所地:北京朝阳区000路132号3单元502被答辩人:◆◆(北京)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开发区▽▽路18号法定代表人:李卢强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劳动争议一…

上 诉 答 辩 状(交通事故)1

上诉答辩状答辩人(被上诉人):******答辩人因上诉人******公司不服***市**区人民法院(20xx)****号民事判决书向贵院提出上诉,根据本案的事实及上诉人的三点上诉事实和理由答辩如下:原审法院认定…

反诉答辩状

反诉答辩状答辩人(本诉原告):黎仕武,男,汉族,生于19xx年x月x日,身份证号码:51xxxxxxxxxxxx现住昆明市官渡区方旺社区。电话:131xxxxxxxx1,189xxxxxxxx。被答辩人…

答辩状范本

答辩状答辩人新昌县华光制衣厂地址新昌西镇南路83号法定代表人梁忠兴厂长因原告浙江特产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新昌县华光制衣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20xx年4月16日签订了一份来料加工承...

民事答辩状范文20xx

民事答辩状答辩人被告XXX住所地XXXXXXx被答辩人原告XXX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XXXXX职务XXXX住所地XXXX因被答辩人XXXXX公司诉答辩人XXXXX所谓物业合同服务纠纷一案答辩人于2...

民事答辩状(范文参考)

民事答辩状范文参考答辩人陈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省县镇号被答辩人王某女19年月日生汉族住省县号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所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具体答辩如下被答辩人所称答辩人因家庭生活用钱向被答辩人借款人民币三万元这一说法与...

民事诉讼答辩状范文

民事诉讼答辩状范文审判员本人依法接受湖南XXXX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本案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活动现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本案原告李X与第二被告陈XX合同纠纷一案将我公司起诉至法院并要求支付报酬...

民事诉讼答辩状格式及写作要求、范文

民事答辩状一民事答辩状说明民事答辩状是民事被告被上诉人针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起诉或上诉阐述自己认定的事实和理由予以答复和辩驳的一种书状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或被上...

行二、行政上诉状、行政答辩状、再审申诉书-决战到底

行政上诉状公民当事人提出上诉上诉人基本情况被上诉人基本情况上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行政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上诉理由此致人民法院上诉人年月日附本诉状副本份行政上诉状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行政机关提出...

申诉再审民事答辩状

申诉再审民事答辩状答辩人19xx年10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联系电话被答辩人再审申请人答辩人与再审申请人变更抚养权纠纷申请再审一案现答辩如下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9月10日作出的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清...

民事答辩状(不同意离婚答辩状范本)

民事答辩状不同意离婚答辩状范本发布日期20xx0914文章来源互联网在律师在线咨询中了解到不同意离婚的民事答辩状是针对原告起诉离婚之民事起诉状所作应紧紧围绕民事起诉状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与理由谈出其不成立的...

答辩状(48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