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安徽养老金上调情况,更为离休的人员提供了一个什么样的养老金才能得到生活保障,以下看看2017年安徽省养老金上调情况。
安徽省2017养老金上调【1】
离休人员不参加本次养老金调整
记者从省人社厅了解到,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参加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
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对象为退休前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中2015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留任的除外),应当办理但未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参加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
企业退休人员中按原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工作享受全薪退休的老工人基本养老金调整,按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政策执行。
事转企单位转企前退休人员、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和国有企业办医院退休人员分别依据有关政策规定,按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或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政策执行。
企退人员基数不包括补贴或补助
企业退休人员用于挂钩调整的基数为基本养老金,不包括由社保经办机构代发的各种补贴或补助。
2014年9月30日前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用于挂钩调整的基数为本人基本退休费、退休人员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之和。
其中基本退休费包括教护基本工资提高10%后打折的部分、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的部分、纳入退休费计发基数打折后的警衔津贴和海关津贴、退休后历次增加的基本退休费。
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用于挂钩调整的基数,在按皖政〔2015〕120号文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前,暂按“预发”的退休待遇确定(待遇项目与2014年9月30日前退休的人员相同);待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时,再按照本人纳入基金支付的待遇重新核定。
此外,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倾斜调整时涉及的年龄认定标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组织审批其退休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安徽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
对于养老金调整,市民朋友一定不会陌生。
自2005年开始,安徽省每年都会调整一次,到今年已经是连续第12年。
根据调整方案,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定额部分、挂钩部分和倾斜部分。
退休金涨了多少钱?记者了解到,定额部分,每人每月增加65元。
挂钩部分,企业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和本人2015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增加: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工龄;缴费年限尾数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另每人每月增加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本人2015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增加:每人每月增加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的3.5%。
倾斜部分,则是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高龄退休人员,在定额增加和挂钩增加的基础上再另行增加。
具体来说,年满70—74周岁、75—79周岁、80—84周岁、85周岁及以上(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40元、180元、260元、330元。
以前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已经享受过高龄倾斜的人员,达不到上述标准的补齐到上述标准。
年满70—74周岁、75—79周岁、80—84周岁、85周岁及以上(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40元、70元、120元、160元。
2016-2017年安徽省养老金并轨实施细则【2】
参保范围分五种情形
养老金并轨的机关事业单位共分为五种情况,具体是:
1、经编制部门批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类的事业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2、经编制部门批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且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
3、不纳入分类范围的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4、尚未按照皖发〔2013〕14号文件规定经编制部门批复分类类别的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
5、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范围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中的编制内工作人员。
奖金、津贴等将计入缴费基数
文件详细规定了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基数,其中包括工资、奖金、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年终奖等。
文件规定,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公务员个人年度缴费基数为结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中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标准为结算年度的上年度12月份的基本工资)、警衔津贴、海关津贴之和。
机关技术工人个人年度缴费基数为结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中的技术等级工资、岗位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
机关普通工人个人年度缴费基数为结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中的岗位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年度缴费基数为结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中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包括中小学教师、护士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提高10%部分)和绩效工资之和。
安徽省2016年退休养老金调整细则【3】
(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65元。
(二)挂钩调整:
1.企业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和本人2015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增加: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工龄;缴费年限尾数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另每人每月增加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见角进元)。
2.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本人2015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增加:每人每月增加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的3.5%。
(三)适当倾斜调整: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高龄退休人员,在定额增加和挂钩增加的基础上再另行增加:
1.年满70—74周岁、75-—79周岁、80—84周岁、85周岁及以上(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40元、180元、260元、330元。
以前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已经享受过高龄倾斜的人员,达不到上述标准的补齐到上述标准。
2.年满70—74周岁、75-—79周岁、80—84周岁、85周岁及以上(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40元、70元、120元、160元。
一、调整对象
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办法
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定额部分、挂钩部分和倾斜部分。
1.定额部分。
每人每月增加65元。
2.挂钩部分。
企业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和本人2015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增加: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工龄;缴费年限尾数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另每人每月增加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见角进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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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安徽省养老金上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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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养老金上调【1】
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
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中央驻皖有关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7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下同,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办法
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定额部分、挂钩部分和倾斜部分。
1.定额部分。
每人每月增加65元。
2.挂钩部分。
企业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和本人2015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增加: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工龄;缴费年限尾数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另每人每月增加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见角进元)。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本人2015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增加:每人每月增加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的3.5%(见角进元)。
3.倾斜部分。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高龄退休人员,在定额增加和挂钩增加的基础上再另行增加:
年满70—74周岁、75-—79周岁、80—84周岁、85周岁及以上(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40元、180元、260元、330元。
以前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已经享受过高龄倾斜的人员,达不到上述标准的补齐到上述标准。
年满70—74周岁、75-—79周岁、80—84周岁、85周岁及以上(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40元、70元、120元、160元。
三、资金来源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的由原渠道解决。
在基本养老金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前,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仍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
四、组织实施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由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其中省管干部的审核事项,按现行规定办理。
中央驻皖机关事业单位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直接关系到各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敏感度高。
各地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准确解读政策,正确引导舆论,确保平稳进行;要严格按照省统一规定,把各项调整政策落实到位,不得自行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调度落实资金,畅通发放渠道,确保9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其中,企业退休人员要全部足额落实发放。
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安徽省养老金上调【2】
今年9月,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下发《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对全省2015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这是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第一次同步按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调整待遇。
据统计,2016年安徽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月人均增加161元,增幅为7.1%,略高于全国平均增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为2185元。
其中,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已于9月底前全部兑现到位;由于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在组织实施中,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9月底前已基本兑现到位。
安徽省人社厅养老处负责人告诉本网,此次上调养老金,两类人员都实行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调整相结合的调整办法。
定额调整主要体现公平;挂钩调整主要体现激励;适当倾斜调整主要体现对退休早、养老金水平偏低的高龄退休人员的统筹照顾。
由于安徽省连续多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形成了较为健全的调整机制,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各地积极调度资金,畅通发放渠道,发放过程进展顺利。
那么,在经济下行压力下,如何才能保证养老金都能足额发放?对此,这位负责人介绍说,安徽省多措并举,充分发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优势,积极发挥省级调剂金作用;持续抓好扩面征缴工作,积极扩大参保覆盖面,提升养老保险基金征缴质量;同时,依靠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确保全省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安徽省养老金上调【3】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日前联合发布《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通知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降到19%,个人缴费比例维持8%不变;失业保险总费率由现行的2%降至1.5%,其中单位费率由1.5%降至1%,个人费率维持0.5%不变,进一步为企业减负。
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参保单位已按原费率缴纳5月份养老和失业保险费,其多缴费用可抵扣次月缴费。
据省人社厅规划财务处估算,此次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2016年5月至12月可降低全省企业社保费用支出16.3亿元,2017年可降低24.45亿元,2018年1月至4月可降低8.15亿元,合计48.9亿元。
如遇缴费基数调整,将为企业减负超过50亿元。
通知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确保把国家和省的决策部署及时落实到位。
同时,按照法定人群全覆盖要求,继续加大扩面征缴力度,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确保参保人员社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