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租赁纠纷答辩状

时间:2023.10.6

  被告或被上诉人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答辩状,逾期无效。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几篇关于商铺租赁纠纷的答辩状范本,欢迎阅读参考。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答辩状一

  答辩人:张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

  现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黄XX、王XX房屋租赁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不符。

  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2008年4月28日签署第一份租赁合同之前,广州国际轻纺城就已经在涉案楼房外加高了地面,使得本案中的一楼房屋实际上成为了“负一楼”。

  而根据被答辩人提供的涉案房屋房地产平面图及答辩人提供的第二组证据的证据一显示,涉案房屋沿街一面是一堵墙,并不存在被答辩人所说的大门,因此也就不存在是由答辩人将涉案房屋沿街面改建封死一说,因为该房屋临街一面本身就是低于地面的一堵墙。

  2、按照之前所说,由于广州国际轻纺城将涉案楼房外的地面加高,一楼变成了“负一楼”,二楼变成了“一楼”,因此,答辩人依靠涉案楼房的外墙做成了商铺,实际上依附的是二楼的墙面,和被答辩人是没有关系的。

  3、所谓门市,指的是工商业者经营零售业务的店面,并没有法律规定门市必须是临街的。

  实际上,答辩人做了商铺后,将地上的商铺和涉案的地下房屋连为一体,除了被答辩人所说的“铁栏杆窗户搭梯子”进出外,根据答辩人提供的第二组证据的证据二显示,还有一扇门可以进出。

  而在答辩人的日常经营中,这间租赁的房屋并不是作为仓库适用,而是答辩人的货品展示间,是与答辩人的地上商铺合为一体作为答辩人的门市适用。

  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拆除自建房屋没有法律依据。

  1、根据答辩人提交的第一组证据显示,答辩人自建的房屋目前已经纳入广州国际轻纺城的正式管理范围,且是建在轻纺城的土地之上,与被答辩人没有任何关系,是否拆除答辩人自建的房屋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

  2、《广州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执法机关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如果被答辩人认为答辩人的房屋属于违建,可以向该执法机关投诉,而不应该在本案中处理。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没有法律依据,肯定法庭查明事实,公正审理,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及正常的经济秩序。

  此致

  广州市XX区人民法院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答辩状二

  答辩人刘梅,女,汉族,1982年 日出生,住河南省扶沟县曹里乡马集行政村杨家村13号

  答辩人与王红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答辩人根据事实情况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不应当赔偿退还原告租金6000元和押金2000元;不应当赔偿营业损失。

  刘梅与房东王瑞平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为2013年元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承租范围为上下两层门面房(该房屋位于郑州市航海东路20号附1号1号楼1-2层06号商铺,面积297.12平方米),刘梅是做美发生意的,刘梅装修该店面花去30多万元。

  刘梅又将承租房屋的第二层(面积150平方米)转租给王红,王红用于经营美容生意,租期为2012年12月1日至2014年12月1日。

  刘梅与王红的经营生意有相互可取之处,来刘梅店理发的客户,经过刘梅店员工的介绍可以到二楼王红店做美容,顾客也可以通过另外的通道到二楼美容。

  街上有多家美发店和美容店,生意竞争激烈。

  两家店生意都不好,王红家的生意更不好。

  王红自2013年店面开张以来,几乎没有什么生意,王红也没有雇佣员工,生意经营十分惨淡。

  王红和刘梅协商转租,刘梅带着有孕之身找寻接店之人,刘梅当时距临产不足两个月,由于第一次生孩子是剖腹产,怀孕第二胎时应当在家静养,特别是随着胎儿的长大,长时间走动第一次剖腹产的刀口容易发生危险,危及母子安全。

  在这样的情况下,刘梅冒着生命危险,挺着大肚子经过多天找寻,一位姓袁的客户愿意接手该上下店面,该客户也是做美容美发生意的,愿意接手上下两层店面。

  王红和刘梅、王瑞平与客户就店面整体装让事宜进行了多次沟通,客户愿意出15万元转让费,该15万元转让费分配原则是房东5万,王红5万,刘梅5万。

  王红不同意该分配方案,刘梅多给她一万,王红还是不同意,想将属于刘梅的转让费用全部归自己所有,刘梅不愿意,致使店面转让失败。

  这时2013年4月份刘梅快要临产,临走之前和楼上的王红商量,愿意将店面的钥匙交给王红,但是需要王红派个人多看着店面,不要丢失东西。

  王红不同意派人看门,刘梅没有将钥匙给王红。

  以上事实可以看出,王红是由于自己投资的失误加上经营不善被迫关门,王红在诉状称是由于刘梅的原因导致其无法营业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刘梅对王红的目前的经营状况没有因果关系,也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王红应当感激刘梅冒着生命危险为了双方的利益寻找接店的人,当有人接店时,王红不应该独吞转让款,更不应当由于自己的过错没有转让成功,将损失强加在刘梅头上。

  答辩人不应当赔偿退还原告租金6000元和押金2000元,不应当赔偿营业损失。

  二、答辩人不应当赔偿原告装修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该王红租赁房屋的实际产权人是王瑞平而非刘梅,结合答辩意见一中刘梅对王红的经营现状没有过错也无因果关系的意见,装修款不应当由刘梅承担。

  综上答辩人不应当赔偿退还原告租金6000元和押金2000元;不应当赔偿营业损失;答辩人不应当赔偿原告装修款。

  答辩人特别授权代理人

  二0XX年六月二十一日


第二篇:租赁纠纷答辩状


  租赁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XXXXXXX,地址:徐州市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XXX,酒店经理

  被答辩人:XXX,男,汉族,XXXXX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住XXXXX室。

  因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并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根据XXX和XXX签订的《楼房租赁合同》可知,租赁合同的甲方为XXX,乙方为XXX,在他们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答辩人XXXXXXX尚未成立,答辩人也并没有与XXX签订该房屋租赁合同。
虽然该租赁合同在经过他们双方签字后,已经成立并生效,但是成立生效的合同只能约束合同的当事人,答辩人并不是该合同的当事人,因此该合同对答辩人不具有约束力,更不具有法律效力。
XXX依据该合同起诉答辩人,要求答辩人依据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和违约金,违背了合同的相对性,不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XXX起诉答辩人于法无据,即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二、XXX与XXX之间并不存在违法转租的行为。

  答辩人自2010年8月23日成立至今,法定代表人一直是XXX,期间从未变更。
在酒店成立后,由于不善于经营酒店造成亏损,为此,委托XXX帮助XXX经营酒店,XXX管理经营酒店是为了要回欠款,并没有XXX所说的在未经其同意下将所租房屋转租给XXX的情形,原告XXX所述的事实是错误的,请法院依法查明。

  三、被答辩人XXX要求解除合同、支付租金和违约金并无事实依据。

  被答辩人XXX向XXX主张诉求的前提条件为被答辩人对所诉房屋拥有所有权,即要有权属依据。
依据被答辩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仅凭一份房屋租赁协议,尚不足以证明被答辩人对于XXX现使用的房屋拥有所有权,因此,被答辩人向XXX主张的解除合同、支付租金,无事实依据。

  四、XXX并不存在违约行为。

  在租赁合同签订生效后,XXX先行支付了部分租金,之后在向XXX索要正式发票时,遭到断然拒绝,后经多次催要,XXX亦不予理会。
在XXX不开具发票的情况下,XXX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可以拒绝继续支付租金。
因此,XXX不存在违约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可见,开具发票是XXX的法定义务,XXX必须履行这一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的明确规定显然将承租人拒付租金的“正当理由”作为抗辩支付租金的法定理由。
开具发票是XXX的法定义务,索取发票是XXX的法定权利,XXX不依法履行法定义务,XXX亦可以依法维护其法定权利,拒绝支付租金。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XXX不开具发票是一种违法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即国家税收的流失,并且是故意为之,而XXX拒付租金损害的是XXX的利益,当这两种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首先考虑国家利益,或者两者必须同时兼顾,不能因为保护个人利益而损害国家利益。
综上,被告XXX并不构成违约,属于合法实现自己的权利。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答辩人不是房屋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XXX与XXX之间也并不存在违法转租的行为,不存在违约行为;被答辩人要求解除合同、支付租金的诉求并无事实予以支持,应当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XXXX

  XXX 年 CXXX 月 XX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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