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全文

时间:2023.10.13

  2006年6月16日国土资源部令第33号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 为加强耕地保护,规范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督促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单位履行补充耕地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占补平衡考核,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对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非农业建设用地补充耕地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核实。

  第三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耕地占补平衡的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的考核工作。

  第四条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坚持统一标准、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规范、违者查处的原则。

  第五条 经依法批准的非农业建设用地,按照补充耕地方案的实施计划需在考核年度内完成补充耕地义务的,列入年度耕地占补平衡的考核范围。

  前款规定的考核年度为上年十一月一日至本年十月三十一日。

  第六条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以建设用地项目为单位进行,主要考核经依法批准的补充耕地方案确定的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和资金。

  前款规定的建设用地项目,包括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城市、村庄、集镇分批次建设用地。

  第七条 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是:

  (一)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建设单位自行补充耕地的,建设单位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

  (二)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

  (三)村庄、集镇分批次建设用地,所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

  (四)因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收取耕地开垦费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代履行补充耕地义务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部门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

  (五)因耕地后备资源匮乏,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安排,通过收取耕地开垦费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易地补充耕地的,接收耕地开垦费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部门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

  第八条 耕地占补平衡,实行占用耕地的建设用地项目与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挂钩制度。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经依法批准的补充耕地方案,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补充耕地。

  第九条 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所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剥离,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有条件的地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应当利用剥离的耕作层土壤,提高补充耕地质量。

  第十条 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实现数量、质量和生态管护相统一。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当根据项目管理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设计;根据项目所在区域的自然、经济条件优化设计方案,努力提升补充耕地的等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农业等部门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补充的耕地数量,不得少于挂钩的建设用地项目所占用的耕地数量。

  实施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当与被占用的耕地等级相同或者高于被占用耕地的等级,按照占用耕地面积确定补充耕地面积;确实无法实现等级相同,难以保证补充耕地质量的,应当选择等级接近的项目,并按照数量质量等级折算方法增加补充耕地面积。

  第十二条 实施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当达到设计确定的有关道路、渠系、林网和耕作层厚度及坡度等技术标准,并按有关规定验收合格。

  第十三条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资金应当足额列入工程预算。

  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提供补充耕地资金,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先行落实补充耕地,但不得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村庄、集镇分批次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集有关资金或者组织农民投工投劳实施土地整理项目补充耕地。

  第十四条 同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考核为“合格”。

  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规定之一的,补充耕地考核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部每年对全国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作出部署。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的部署,对市、县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市或者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应列为本年度考核范围的建设用地项目,并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纳入年度考核范围的建设用地项目进行考核,应当对挂钩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立项文件、设计、验收报告、补充耕地资金缴纳凭证等进行检查,并对补充耕地进行实地核查,确定考核结果,填写年度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考核表,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补充耕地的实地核查工作应当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竣工验收、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相结合。已验收合格且已通过变更调查或者变更登记确定补充耕地数量的,可不再进行实地核查。

  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和报送的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上报的年度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考核情况进行汇总,填报有关报表,并附说明材料,随同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报告,于本年度十一月底前报国土资源部。

  第十八条 国土资源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上报的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考核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结合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抽查情况,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补平衡情况提出意见,并在全国进行通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年度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进行总结,对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合格率较低的市、县提出通报,研究改进措施,并向国土资源部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 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合格率较低的地区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暂缓受理该地区的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

  第二十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经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责令补充耕地责任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进一步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意见(20xx最新版)


  导语:为进一步落实我市耕地占补平衡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本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进一步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意见,想要知更多的资讯,请多多留意文书帮!

  一、落实耕地保护职责

  ㈠耕地保护是各级政府应尽的法定职责,各乡镇要高度重视,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市政府下达的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列入乡镇年度综合绩效考评。

  ㈡耕地抛荒、摞荒二年以上,由村委会负责收回承包经营权,并上报对抛荒耕地核减粮食直补名单,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汇总后由市农业局核减。

  ㈢严禁在基本农田上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及改变耕地用途等行为。

  二、规范补充耕地指标使用

  ㈠自2015年1月1日起,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需从国土资源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中已验收的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中安排补充耕地项目,确保实现县级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

  ㈡建设项目使用补充耕地指标须按如下标准缴纳指标使用费:

  1.福安市级以上建设项目使用本市补充耕地指标由市政府统筹安排;使用外县(市、区)指标的按双方协议价缴纳。

  2.农村造福工程、新农村建设、安置地项目(含个人建房)使用本乡镇补充耕地指标的,由所在乡镇向市政府申请同意后转市国土资源局安排挂钩;使用本市其它乡镇补充耕地指标的,由用地单位按水田2.1万元/亩、其它耕地1.4万元/亩标准向市国土资源局缴纳补充耕地指标补偿费;使用外县(市、区)指标的,按双方协议价缴纳。

  3.外县(市、区)建设项目使用本市补充耕地指标的,经市政府批准,按市场协议价向我市缴纳补充耕地指标补偿费。

  三、建立耕地保护资金配套机制

  ㈠鼓励各乡镇政府通过土地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途径切实加大补充耕地工作力度。乡镇每开发1亩水田,市政府给予补助配套资金1.5万元;开发1亩其它耕地,给予补助配套资金1万元。市国土资源局按配套资金总额的1%提取管理费用。

  ㈡配套资金来源:1.土地出让金收入;2.乡镇缴纳的补充耕地指标使用费;3.补充耕地指标对外县(市、区)转让费。

  四、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㈠补充耕地配套资金由市国土资源局设立专账,专门核算管理。各乡镇相应设立专帐,专门核算和使用。配套资金优先用于耕地保护所发生的相关支出(含补充耕地、高标准农田建设及项目后期管护、灾毁耕地复垦应急、土壤改良、完善耕作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费等)。资金使用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㈡资金拨付方式

  资金拨付分为三个阶段:1.项目立项批复后,按立项规模面积先行拨付30%的资金;2.通过宁德市验收后按宁德市国土局所出具验收意见确定的规模面积再结付40%的资金;3.通过省国土资源厅抽验后按省厅确定的新增耕地规模面积再结算付清余下的资金。

  ㈢各乡镇补充耕地配套资金结余部分应充分用于支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

  五、强化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和考核

  各乡镇要加大补充耕地计划执行力度,强化序时进度管理。每年6月底前应完成全年任务40%以上,9月底前应完成80%以上,10月底前全面完成县级初验,11月上旬报宁德市验收,以确保全面完成年度任务。

  市政府将加强对各乡镇补充耕地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序时进度考核,对无法完成序时进度的乡镇,除予以绩效扣分及通报批评外,暂停其建设项目耕地占补预挂钩工作,并酌情减拨其补充耕地配套资金。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授权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福安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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