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珠海积分入学政策
1、凡在珠海市居住一年以上、有合法稳定职业和稳定收入来源的外来务工人员,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年满6至15周岁、有正常学习能力的非本市市户籍随迁子女,可以通过积分方式,申请入读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服务所在行政区(功能区)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
2、申请小学一年级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必须至入学当年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申请初中一年级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必须是小学应届毕业生。
1、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凭积分入学达到条件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的,其父或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填写入学申请表,备齐各项积分指标佐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入读公办学校小学一年级的,持有关佐证材料向经办机构提出入学申请。
3、申请入读初中一年级的,我市小学毕业生在其原毕业小学统一登记资料;不在我市小学就读的学生持有关佐证材料向经办机构提出入学申请。
4、经办机构应初审申请人提供的佐证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对相关佐证材料有异议的,经办机构可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单位验证证明。
(一)基本资料:
1、子女及其父母的户口本(不在一个户口本或户口本体现不出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还需出具出生证或其它有效证明材料)。
2、父母双方的身份证。
3、本市现居住地街道(镇)人口计生部门统一出具的计生证明。
4、学生本人大一寸彩色相片一张。
(二)积分佐证材料:
1、申请人由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广东省居住证》(2010年之前为《暂住证》)。
2、申请人社保卡、本市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适用于缴纳社保人员)。
3、申请人由本市人社部门认可的最高级别的技能等级或技术职称证书(适用于中级及以上)。
1、经办机构在受理时间结束后,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核实符合规定要求的,按照《珠海市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积分指标及分值表》计算积分。
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加减得分,其中计划生育指标必须有积分。
2、教育部门向社会公示积分满100分以上的申请人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可向经办机构反映,由经办机构进行核实。
3、教育部门根据公示情况统筹安排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随迁子女入读公办学校,由学校发出入学通知书。
申请人随迁子女应持入学通知书及佐证材料原件,在指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指标。
1、申请人需认真阅读《珠海市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凭积分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暂行办法》,可登陆珠海教育信息网“积分入学”专栏,了解相关情况。
2、凡提供虚假的证件、资料的,一经查实,取消申请人随迁子女积分入学资格;申请人随迁子女已凭积分入学的,取消其公办学校学位。
3、市教育局可根据珠海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国家、省的新政策,及时调整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凭积分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积分指标和入学分值,并在招生当年向社会公布。珠海市
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指标及分值表
第二篇:珠海20xx积分入学
珠海市异地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评分表(2016年最新版)
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 | 三级指标 | 分值 | 方向 | 本人自报得分 | 受理部门初审得分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得分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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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本 要
求 (基本要求各项二级指标每项必须有积分,否则不能对后续指标进行积分) | 年龄情况 (年龄计算至申请入户之日)
| 18-30周岁 | 8分 | 正 | 由本人提供 《身份证》( 女性40周岁以上者,男性50周岁以上者,需同时具备在本市累计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0年以上的条件,才可积分) | |||
31-39周岁 | 5分 | 正 | ||||||
40周岁及以上 | 3分 | 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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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状况 | 身体健康 | 5分 | 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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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本人提供本市三甲医院招工体检证明 | |
劳动合同 | 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年限 | 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每满一年积2分;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连续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三年以上,每满一年加1分。总分值最高不超过45分。 | 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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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记录为准 | |
参保情况 | 社会保险缴费 年限 | 在本省其他地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每个险种每缴费满一年积1分,分值不超过20分;在本市参加上述险种的,每个险种每缴费满一年积2分,分值最高不超过70分。总分值最高不超过70分。 | 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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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本人提供社保经办机构或地税部门出具的证明(重复参 保的,不累 积计分) | |
计划生育 | 未违反国家和户籍地省(直辖市、自治区)生育政策 | 10分 | 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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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本人提供本市现居住地街道(镇)计生部门审核通过的《珠海市异地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 | |
居住情况 | 持有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广东省居住证》或《暂住证》 | 5分,在本市居住每连续满一年的加1分。总分值最高不超过10分。 | 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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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本人提供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广东省居住证》或《暂住证》 | |
守法情况 | 无严重犯罪记录 | 2分 | 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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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本人如实申报,本市公安部门核查。 | |
个
人
素
质
| 文化程度 | 初中 | 5分 | 正 | 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计分,不累计加分,由本人提供最高学历证书。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此项不积分。 | |||
高中(中专、中技 或中职) | 20分 | 正 | ||||||
大专 | 40分 | 正 | ||||||
本科及以上 | 60分 | 正 | ||||||
职业资格 或专业技 术职称 | 初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五级 | 10分,属于本市紧缺技工工种目录的初级工加10分 | 正 | 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计分,不累计加分。由本人提供最高级别的技能等级或技术职称证书。 | ||||
中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四级 | 30分,属于本市紧缺技工工种目录的中级工加20分 | 正 | ||||||
高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三级、初级职称 | 50分,属于本市紧缺技工工种目录的高级工加30分 | 正 | ||||||
技师、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二级、中级职称及以上 | 60分,属于本市紧缺技工工种目录的技师以上加40分 | 正 | ||||||
技能竞赛(近五年内有效,从申请入户之日计算前五年) | 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或在广东省、珠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办或其与有关行业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 | 只要获奖1次一等奖或第一名即积20分;获得1次二等奖或第二名积15分;获得1次三等奖或第三名积10分。不累积计分。 | 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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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本人提供 荣誉证书 | |
表彰荣誉(近五年内有效,从申请入户之日计算前五年) | 获得国家部委及以上单位或广东省委省政府、珠海市委市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 | 获得国家部委及以上单位或广东省委省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积50分;获得珠海市委市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积40分;获得珠海市委市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加10分。不累积计分。 | 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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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获得不同等级或同一等级获得多次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计分,不累积计分。由本人提供荣誉证书。 | |
获得本省其他地级以上市市委、市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 | 10分。不累积计分。 | 正 |
|
|
| 由本人提供 荣誉证书 | ||
奖
励
加
分 | 个人基本 情况 | 婚姻 | 未婚者积6分 | 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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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本人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承诺书》 |
落户自有住房 | 拥有全部产权积10分 | 正 | 由本人提供房产证 | |||||
落户用人单位 集体户口 | 8分 | 正 | 由本人提供用人单位在入户申请表上加具的意见 | |||||
社会服务 (近五年内有效,从申请入户之日计算前五年) | 参加献血 | 每次积2分,分值不超过10分;参加本市献血的,每次加2分,加分不超过10分。总分值最高不超过20分。 | 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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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本人提供 捐献证明 | |
参加义工、青年 志愿者服务 | 服务每满50小时积2分,分值不超过10分;参加本市服务每满50小时,加1分,加分不超过3分。总分值最高不超过13分。 | 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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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本人提供各区团委或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 ||
慈善捐赠,接受捐赠的单位必须是政府认定的慈善组织 | 每千元积2分,分值不超过10分;在本市捐赠每千元加1分,加分不超过3分。总分值最高不超过13分。 | 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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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本人提供 捐赠证明 | ||
卫生防疫 | 按岗位要求办理 从业健康证的 | 2分 | 正 | 由本人提供本市卫生部门出具的防疫证明 | ||||
子女自觉参加 计划免疫的 | 1分 | 正 | ||||||
自觉参加妇幼保健(具体项目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实施) | 1分 | 正 | 由本人提供本市卫生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 |||||
婚前按有关规定参加婚检的 | 1分 | 正 | ||||||
计划生育 | 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了户籍地颁发的流动人口计生证明(含本市现居住地打印的电子婚育证明),如实向现居住地卫计部门或居(村)委会提供相关信息并接受其登记和管理的 | 2分 | 正 | 由本人提供本市现居住地街道(镇)计生部门审核通过的《珠海市异地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 | ||||
按照本省节育政策自觉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上环、结扎)的 | 3分 | 正 | ||||||
按照本市政策要求参加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 | 3分 | 正 | ||||||
减 分 指 标 | 违法犯罪 (近五年内,从申请入户之日计算前五年) | 曾受过劳动教养 | 扣50分 | 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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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本人如实申报,本市公安部门核查。 |
曾受过刑事处罚 | 扣100分 | 负 | ||||||
在本市曾受过 治安处罚 | 扣30分 | 负 |
说明:
1、二级指标中没有标明年限的,无年限限制;
2、初中(不含初中)以下学历不积分。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分别参照大专、本科学历积分;
3、申请人提交申请入户材料落户在本市自有住房或用人单位集体户口,因其它原因未能落户上述地址的,相应扣减所得分值;分值扣减后申请人积分排名达不到入户指标范围的,不得办理入户手续;
4、凡提供虚假辅证材料经查实的,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
5、本表由申请人填写,并带齐相关辅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6、本表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