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持续向贫困宣战。经过改革开放37年来的努力,成功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扶贫开发道路,使7亿多农村贫困人口成功脱贫,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下了坚实基础。中国成为世界上减贫人口最多的国家,也是世界上率先完成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的国家。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开发性金融支持特色小(城)镇建设促进脱贫攻坚的意见
发改规划[2017]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
建设特色小(城)镇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平台,是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辐射带动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抓手。全力实施脱贫攻坚、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是“十三五”时期的重大战略任务。在贫困地区推进特色小(城)镇建设,有利于为特色产业脱贫搭建平台,为转移就业脱贫拓展空间,为易地扶贫搬迁脱贫提供载体。为深入推进特色小(城)镇建设与脱贫攻坚战略相结合,加快脱贫攻坚致富步伐,现就开发性金融支持贫困地区特色小(城)镇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扶贫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的要求,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作用,推动金融扶贫与产业扶贫紧密衔接,夯实城镇产业基础,完善城镇服务功能,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通过特色小(城)镇建设带动区域性脱贫,实现特色小(城)镇持续健康发展和农村贫困人口脱贫双重目标,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
——坚持因地制宜、稳妥推进。从各地实际出发,遵循客观规律,加强统筹协调,科学规范引导特色小(城)镇开发建设与脱贫攻坚有机结合,防止盲目建设、浪费资源、破坏环境。
——坚持协同共进、一体发展。统筹谋划脱贫攻坚与特色小(城)镇建设,促进特色产业发展、农民转移就业、易地扶贫搬迁与特色小(城)镇建设相结合,确保群众就业有保障、生活有改善、发展有前景。
——坚持规划引领、金融支持。根据各地发展实际,精准定位、规划先行,科学布局特色小(城)镇生产、生活、生态空间。通过配套系统性融资规划,合理配置金融资源,为特色小(城)镇建设提供金融支持,着力增强贫困地区自我发展能力,推动区域持续健康发展。
——坚持主体多元、合力推进。发挥政府在脱贫攻坚战中的主导作用和在特色小(城)镇建设中的引导作用,充分利用开发性金融融资、融智优势,聚集各类资源,整合优势力量,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共同支持贫困地区特色小(城)镇建设。
——坚持改革创新、务求实效。用改革的办法和创新的精神推进特色小(城)镇建设,完善建设模式、管理方式和服务手段,加强金融组织创新、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使金融资源切实服务小(城)镇发展,有效支持脱贫攻坚。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规划引导。加强对特色小(城)镇发展的指导,推动地方政府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特色小(城)镇发展专项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建设任务和工作进度。开发银行各分行积极参与特色小(城)镇规划编制工作,统筹考虑财税、金融、市场资金等方面因素,做好系统性融资规划和融资顾问工作,明确支持重点、融资方案和融资渠道,推动规划落地实施。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与开发银行各分行、特色小(城)镇所在地方政府的沟通联系,积极支持系统性融资规划编制工作。
(二)支持发展特色产业。一是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开发银行各分行要加强协调配合,根据地方资源禀赋和产业优势,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道路,不断延伸农业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拓展农业多种功能,推进多种形式的产城融合,实现农业现代化与新型城镇化协同发展。二是开发银行各分行要运用“四台一会”(管理平台、借款平台、担保平台、公示平台和信用协会)贷款模式,推动建立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以批发的方式融资支持龙头企业、中小微企业、农民合作组织以及返乡农民工等各类创业者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带动周边广大农户,特别是贫困户全面融入产业发展。三是在特色小(城)镇产业发展中积极推动开展土地、资金等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将“三资”(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资本化,建立和完善利益联结机制,保障贫困人口在产业发展中获得合理、稳定的收益,并实现城乡劳动力、土地、资本和创新要素高效配置。
(三)补齐特色小(城)镇发展短板。一是支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及房屋的征收、拆迁和补偿;安置房建设或货币化安置;水网、电网、路网、信息网、供气、供热、地下综合管廊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园林绿化、水体生态系统与水环境治理等环境设施建设以及生态修复工程;科技馆、学校、文化馆、医院、体育馆等科教文卫设施建设;小型集贸市场、农产品交易市场、生活超市等便民商业设施建设;其他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环境设施建设。二是支持各类产业发展的配套设施建设,包括但不限于标准厂房、孵化园、众创空间等生产平台;旅游休闲、商贸物流、人才公寓等服务平台建设;其他促进特色产业发展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四)积极开展试点示范。结合贫困地区发展实际,因地制宜开展特色小(城)镇助力脱贫攻坚建设试点。对试点单位优先编制融资规划,优先安排贷款规模,优先给予政策、资金等方面的支持,鼓励各地先行先试,着力打造一批资源禀赋丰富、区位环境良好、历史文化浓厚、产业集聚发达、脱贫攻坚效果好的特色小(城)镇,为其他地区提供经验借鉴。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开发银行加大对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的信贷支持力度,特别是通过探索多种类型的PPP模式,引入大型企业参与投资,引导社会资本广泛参与。发挥开发银行“投资、贷款、债券、租赁、证券、基金”综合服务功能和作用,在设立基金、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方面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发挥资本市场在脱贫攻坚中的积极作用,盘活贫困地区特色资产资源,为特色小(城)镇建设提供多元化金融支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开发银行各分行要共同推动地方政府完善担保体系,建立风险补偿机制,改善当地金融生态环境。
(六)强化人才支撑。加大对贫困地区特色小(城)镇建设的智力支持力度,开发银行扶贫金融专员要把特色小(城)镇作为金融服务的重要内容,帮助派驻地(市、州)以及对口贫困县区域内的特色小(城)镇引智、引商、引技、引资,着力解决缺人才、缺技术、缺资金等突出问题。以“开发性金融支持脱贫攻坚地方干部培训班”为平台,为贫困地区干部开展特色小(城)镇专题培训,帮助正确把握政策内涵,增强运用开发性金融手段推动特色小(城)镇建设、促进脱贫攻坚的能力。
(七)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开发银行围绕特色小(城)镇建设进一步深化合作,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加大工作推动力度。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开发银行各分行要密切沟通,共同研究制定当地特色小(城)镇建设工作方案,确定重点支持领域,设计融资模式;建立特色小(城)镇重点项目批量开发推荐机制,形成项目储备库;协调解决特色小(城)镇建设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将合作落到实处。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开发银行各分行要支持贫困地区特色小(城)镇建设促进脱贫攻坚,加强合作机制创新、工作制度创新和发展模式创新,积极探索、勇于实践,确保特色小(城)镇建设取得新成效,打赢脱贫攻坚战。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开发银行
2017年1月13日
第二篇:关于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脱贫攻坚力度的意见
有近期、远期的规划和明确的目标,并有为实现规划要求而制订的具体计划、步骤和措施。把治标和治本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治本为主。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脱贫攻坚力度的意见
晋政办发〔2017〕6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山西省“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晋政发〔2017〕16号)要求,为充分发挥金融扶贫的有效性,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脱贫攻坚力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金融对脱贫攻坚的资金支持
(一)建立扶贫贷款首问负责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各网点建立扶贫贷款首问负责制,对申请扶贫贷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实行专人辅导和跟踪服务,对未达到授信条件的,要及时告知原因,并提出完善手续的具体建议。
(二)加大扶贫小额信贷发放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落实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对有贷款意愿且有就业创业潜质、技能素质和一定还款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不折不扣执行“免抵押、免担保”要求,严格执行贷款基准利率,不得另行附加其他限制性条件。要精准对接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贷款需求,切实加大扶贫小额信贷发放力度,力争按期完成2017年发放贷款50亿元的目标任务。各级人民银行、金融办、银监部门要定期监测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扶贫小额信贷发放进度,对进展明显缓慢的进行预警、约谈。
(三)加大产业扶贫贷款投放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贫困地区实际情况,优化、精简信贷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明确办理工作时限,承诺限时办结,提高审批效率。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研发针对性强、专门用于扶贫领域的金融产品,在期限、利率、担保、抵押等方面适度宽松,灵活运用受托支付等方式,找准特色产业项目与贫困户的利益联结点,增强以特色产业扶贫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四)切实保障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落地。国开行山西省分行、农发行山西省分行要主动对接各贫困县政府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用好统贷统还模式,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各设区市及贫困县人民政府要建立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名录和销号制度,完善项目手续,主动对接政策性金融机构,用好、用活、用足政策性扶贫资金。
(五)推动小额信贷保证保险办理。各保险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发扶贫小额信贷保证保险产品,匹配贷款期限,坚持保本微利,合理确定保费。保监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努力扩大小额信贷保证保险覆盖面。
(六)利用资本市场多渠道融资。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要主动对接贫困地区优质企业,做好咨询、保荐等工作。各设区市及贫困县人民政府要加快推动企业股份制改造,支持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要用好资本市场扶贫政策,鼓励、吸引发达地区拟上市企业到我省贫困地区注册、登记,助推贫困地区产业发展。
二、完善扶贫贷款运作机制
(七)加强金融扶贫专业部门建设。各大型商业银行要积极探索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成为发展普惠金融的骨干力量,聚焦服务脱贫攻坚。各涉农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发挥扶贫专业部门作用,配备专业人才,下放信贷审批权限,实行专业化经营管理。
(八)建立定期研究会商制度。各设区市及贫困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定期研究会商制度,按月(季)协调解决扶贫项目融资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金融机构要做好扶贫项目的贷前申报、贷中管理、贷后清收工作,确保贷款按期归还。定期通报建档立卡贫困户信息,为金融机构精准发放扶贫小额信贷提供数据支撑。
(九)明确扶贫融资承办主体。各设区市及贫困县人民政府要明确扶贫融资的具体承办部门和责任人,统筹负责县域扶贫项目融资事宜。建立重大扶贫项目、重点扶贫龙头企业名录,完善相关项目手续,做好项目策划、融资对接。帮助有意愿但缺乏投资能力的贫困户承接扶贫小额信贷,优选投资项目,降低贫困户自行投资风险。
(十)推动尽职免责机制落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理顺内部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扶贫小额信贷尽职免责机制,解决基层业务人员后顾之忧。各级银监部门要执行差异化监管政策,合理提高扶贫贷款等业务不良容忍度。
(十一)加强贫困县人员交流和信息传导。从贫困县和金融机构选派优秀干部进行双向挂职交流,及时传导金融扶贫政策、产品信息,促进政银信息传导交流,打通省、市、县三级的信息交流渠道。
三、强化保障和增信措施
(十二)用好扶贫再贷款和存款准备金政策。各级人民银行要用好、用足扶贫再贷款政策,加大对扶贫再贷款资金使用绩效较好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扶贫再贷款支持力度。加强对县域法人金融机构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实施较低的存款准备金率。
(十三)完善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各级扶贫开发部门要简化工作流程,完善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机制,推动风险补偿落地实施,对各金融机构满足条件的风险补偿申请做到应补尽补。省、市扶贫开发部门要定期对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进展情况进行监测,对风险补偿进展缓慢、补偿率偏低的贫困县进行约谈、问责。
(十四)激活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各设区市及贫困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补充现有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优化管理体制,科学制定考核机制,帮助扶贫龙头企业解决担保难题。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要扩大服务半径,将担保业务延伸至贫困县、乡。对长期不开展业务或业务量过少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主管部门要进行指导、约谈。
(十五)发挥乡村两级组织保障作用。要发挥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扶贫工作队、第一书记在贫困户融资中的推荐、策划和增信作用,帮助、指导贫困户寻找有效、成熟的投资项目,避免贫困户获得信贷资金后盲目投资。
四、加强贫困地区信用环境建设
(十六)建立金融风险处置协调机制。各设区市及贫困县人民政府要建立金融风险处置协调机制,将信用环境治理纳入地方目标考核,协调司法、工商等部门,严厉打击企业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帮助金融机构清收不良贷款,维护合法金融权益,营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
(十七)加强信用宣传教育。各贫困县人民政府、贫困村村“两委”、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运用公告栏、宣传页、知识讲座等多种方式,引导贫困人口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扭转将扶贫信贷资金等同于政策扶贫资金的错误观念,营造金融扶贫的良好互信环境。
(十八)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各金融机构在扶贫小额信贷发放中,要充分发挥村“两委”作用,结合地方文化习俗,依托村“两委”建立失信惩戒机制,推动贫困户按期归还贷款。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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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宜宾市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
9.关于金融支持制造强国建设的指导意见
10.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