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为确保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依法规范开展,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公布了《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生活自理影响程度分为三类,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内容,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文书帮!
为确保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依法规范开展,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公布了《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生活自理影响程度分为三类:完全不能自主完成(不能完成进食、大小便、穿衣洗漱、行动四项内容中任一项全过程)、大部分不能自主完成(能够完成进食、大小便、穿衣洗漱、行动四项内容中任一项全过程,但十分困难)、部分不能自主完成(完成进食、大小便、穿衣洗漱、行动四项内容中任一项全过程有困难)。
据介绍,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因有严重疾病、妇女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生活不能自理等原因,依法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的,有关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由人民法院负责组织进行。同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发布《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明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的,对其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由人民法院依照规定程序组织进行。
据了解,《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对罪犯适用保外就医的疾病范围有明确界定,但对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的规定过于原则,在实际工作中难以准确把握适用,为规范对罪犯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
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从完善科学标准和便于实践操作的角度出发,研究制定了《标准》,为罪犯是否因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提供了明确鉴别标准和规范判断依据。
据介绍,《标准》共分为范围、术语和定义、总则、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条款、附录A(生活不能自理鉴别基准和方法)、附录B(生活不能自理程度对照表)等6个部分,根据人体系统布局,综
合了《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相关
标准,对罪犯因疾病、残疾、年老体弱等原因造成的生活不能自理情形进行了列举式表述,并对所列情形影响生活自理能力的机理进行了详细的表述,非常便于实际操作。
据法晚(微信公号:fzwb_52165216)记者了解,《标准》对罪犯因疾病、伤残、年老体弱等原因造成身体机能下降而不能自主处理自己日常生活的情况进行全面鉴别,从进食、大小便、穿衣
洗漱、行动(翻身和自主行动)等四方面来综合评定罪犯的生活自理能力,所参照的考量标准与目前国际卫生组织(WHO)最新公布《国际功能分类》有关“自理”的标准一致,实现了与有关
国际标准的有机衔接。
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条款
1智力残疾二级以上;
2精神残疾二级以上;
3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完全性失用或失认;
4不完全失写、失读、失认、失用具有三项以上者;
5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
6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7双手大部分肌瘫肌力≤2级(拇指均受累);
8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9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10脊柱并两个以上主要关节(肩、肘、髋、膝)强直畸形,功能丧失;
11手或足部分缺失及关节功能障碍累积分值>150;
12双手部分缺失以及关节功能障碍累积分值均>40并伴双前足以上缺失;
13一手或一足缺失,另一肢体两个以上大关节功能完全丧失或达不到功能位;
14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5肩、肘、髋、膝关节之一对称性非功能位僵直;
16肩、肘、髋、膝中有三个关节功能丧失或达不到功能位;
17双侧前庭功能丧失,不能并足站立,睁眼行走困难;
18张口困难II度以上;
19无吞咽功能;
20双侧上或下颌骨完全缺失;
21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22一侧上或下颌骨缺失,伴对侧颌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30平方厘米;
23咽喉损伤、食管闭锁或者切除术后,摄食依赖胃造口或者空肠造口;
24食管重建术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25消化吸收功能丧失,完全依赖肠外营养;
26肺功能中度损伤或中度低氧血症;
27心功能三级以上;
28大、小便失禁;
29年老体弱生活不能自理;
30上述条款未涉及的残疾,影响进食、大小便、穿衣洗漱、行动(翻身、自主行动)四项内容,其中一项完全不能自主完成或者三项以上大部分不能自主完成的可以认定为生活不能自理。
第二篇:高温津贴要明确标准 并要落实切执行
进入6月,不少地区迎来夏季高温期,高温津贴也进入发放时间。记者注意到,目前全国至少已有28个省份明确了津贴发放标准。而本月,全国范围内也将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高温津贴发放情况被列入其中。
客观而言,近些年来,我国劳动者高温补贴总体来看,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不及时到及时,而且可享受的人群在不断逐步扩大,劳动者的高温保护权利事实上不断得到加强,值得肯定。但依然有一些地方不令人满意,有的多年不调补贴标准,有的监督不力、落实注水。
之所以如此,原因固然很多,有的是由于有关用人单位本来就经费紧张,存在实际上的执行困难。有的是在劳动者与用工者权势实际上严重不对等,即便明知不发或少发高温津贴的权益被侵犯,也不敢向单位讨要,更不敢去职能部门投诉。还有的则是有关用人单位的法制意识不强,依法用工理念薄弱,相关执法单位监督不力等。
不管是哪一种,深入探究却不难发现,根本原因是由于有关高温津贴政策规定的不严厉不严密,导致违规用工者的违规成本过低。
一方面,虽然国家《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了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地方关于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相关规定,也明确了相关补贴月份和具体补贴标准,但具体如何监督执行,尤其是用人单位不落实如何处罚、监管部门监督落实不力如何问责等,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和条款。
更关键的是,不少看似明确的规定,从本质上讲充其量只是一些部门规章或红头文件,有的甚至只是一些建议性、引导性的倡议,并没有十分过硬的法律强制效力。本来就积极执行的意愿不高,再缺乏严厉的违法处罚措施和监督不力问责的明确法律制度作支撑,被虚落实甚至不落实,便是可想而知的。
要想落实劳动者的高温补贴等高温保护权利,如及时调标、不折不扣执行和有力落实享受,根本上讲,就需要在提升完善高温津贴制度的执行力上下功夫。
比如把劳动者获得高温补贴权利、及时调整合理补贴标准、执法(罚)标准等,明确纳入到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提升相关政策的威力和执行力。此外,针对一些特殊的用工单位等情况,也要适当考虑和解决它们由于高温津贴发放或提标而增加的费用的出处和去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