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公租房可以买车吗

时间:2023.5.3

  住公租房可以买车吗(1)

  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公租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3】29号)文件规定:“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公租房:具有市内六区、环城四区非农业户籍,上年人均年收入3万元(含)以下,人均财产11万元(含)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含)以下且尚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

  住公租房可以买车吗(2)

  符合下面的要求即可去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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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解读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将并轨运行。

  作为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主要组成部分,两房并轨的原因是什么?并轨运行后政策、资金支持力度是否会被削弱?住房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张锋就此接受了记者采访,并对《通知》起草的原因和内容等进行了详细解读。

  一问:为什么要实施两房并轨运行?如何并轨?张锋: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都是保障性住房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在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其平行运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是两者虽都属于租赁型保障房,但面向的群体不完全一样,申请人容易混淆;二是住房保障需求和供应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部分地方出现了保障房与保障对象不相匹配的情况;三是平行运行不利于两项制度间的政策衔接,给老百姓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一些地方在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方面作出了积极探索。

  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和《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会同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起草了《通知》。

  根据《通知》,从2014年起,廉租住房将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合并后统称公共租赁住房。

  廉租住房建设计划将(含购改租等筹集方式)统一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此前已经列入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继续建设,建成后全部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管理。

  《通知》还要求各地整合原有的管理资源,建立统一的申请受理渠道、审核准入程序,方便群众申请,提高工作效率。

  各地要根据房源情况,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收入水平、申请顺序、保障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轮候排序的规则。

  二问:并轨运行后政策优惠力度和住房保障投资力度会不会减弱?张锋:并轨后,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政策支持力度不会减弱。

  并轨前,廉租住房土地供应采取划拨方式;公共租赁住房土地供应可采取出让、划拨、出租、作价入股等多种形式。

  并轨后,在不减少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前提下,地方可以根据需要在现行政策框架内选用适当的土地供应方式。

  并轨前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财税优惠政策仍将保留。

  继续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单位发行企业债券等。

  并轨后,住房保障投资力度不会减弱,地方政府投资和中央投资补助资金也不会减少。

  一是地方政府要将原来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调整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投资;廉租户在市场上租赁住房享受的租赁补贴继续发放。

  二是中央补助的部分,并轨后财政部继续对地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以及租赁补贴进行补助,原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的廉租住房建设补助投资也不会取消,而是调整用于公共租赁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三是中央补助继续对财政困难地区予以倾斜。

  三问:并轨后地方如何申报计划,中央补助资金怎么下达?张锋:并轨前,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别制订年度建设计划,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分别下达补助资金。

  并轨后,各地要统一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制订年度建设计划,在建设量上涵盖原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计划,以保障住房困难群体的利益。

  中央补助资金将按以下原则安排:一是财政部将综合考虑各地区的财政困难系数、当年建设任务、上年任务完成情况等因素,按照各地公共租赁住房申报建设总量合理安排建设补助资金和在市场上租赁房屋保障对象的租赁补贴资金;二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综合考虑近两年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结合各地财力困难程度,统筹安排下达保障性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投资,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

  四问:并轨后保障房建设标准如何确定?如何确保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保障权益?张锋:对各类保障房的建设标准,国务院已有明确规定,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两房并轨后,地方要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统筹建设标准,在对申请对象需求进行摸底调查的基础上,根据申请、轮候对象家庭人口数量、性别结构、代际结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配置不同户型,主要建设小户型住房,严禁面积超标。

  住房保障应从低端保起,优先满足住房最困难群体的基本需求。

  并轨后,要保证住房最困难的群体优先及时获得住房保障,体现住房保障的公平公正。

  一是对并轨前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需求要优先满足。

  《通知》已明确,已经建成的,或者在2014年以前已经立项正在建设的廉租住房要优先用于解决原来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二是对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地方要合理制订轮候规则,保障住房困难持续时间更长、经济状况更差的家庭优先获得配租。

  五问:在建廉租住房和存量廉租住房如何管理?张锋:并轨后,要妥善处理好在建廉租住房及存量廉租住房的管理。

  一是新增供应全部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二是在建廉租住房项目应按照原计划继续抓紧实施,建成后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三是此前已投入使用的廉租住房,可继续按原廉租住房规定进行管理,并逐步并入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管理。

  六问: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如何确定?张锋: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根据承租人的支付能力实行租金减免。

  对于社会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可按照适当低于市场租金的标准收取租金。

  同时,地方政府或用工单位可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保障对象予以适当补贴。

  大的原则是一致的,具体操作上可结合实际情况加以细化。

  七问:为什么政府投资建设和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取及补贴方式不一样?张锋:考虑既要鼓励社会投资机构参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运营,加快建设、规范服务,促进住房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同时又要保障社会投资机构的权益,保障其建设及运营管理所需要的现金流,保持其可持续发展。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适当低于市场租金的标准收取租金。

  这样有助于吸引社会投资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

  同时地方政府或用工单位可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保障对象予以适当补贴,减轻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租金支付负担。

  而对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为简化操作,《通知》规定可以直接减免租金。

  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篇:什么人可以住公租房


  什么人可以住公租房(1)

  昨日,市国土房管局发布了我市公租房管理的具体办法,包括准入条件和退出机制。

  其明确规定,承租人必须年满18周岁,具有租金支付能力,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才能申请租住公租房。

  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人称,公租房服务对象主要包括新就业的大中专及职校学生,进城务工人员,区县以上政府引进的专业人才,以及外地来渝工作人员(含外籍人士)。

  但年满18周岁是“硬杠子”。

  此外,还包括要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其他具体管理办法还有———

  建立轮候制度

  住房保障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时间和选择的公共租赁住房地点建立轮候顺序,按轮候顺序摇号选房,选中者签订租赁合同。

  合理实施配租。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与申请家庭人数相对应。

  在具体申请中,根据家庭人数,分别配租40平方米、60平方米和80平方米的公共租赁住房。

  在退出方面,也建立了严格的管理机制,“一般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正常退房。

  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后,原则上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符合条件续租的,需重新申请。

  二是购买公租房。

  承租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5年后,可选择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以综合成本价为基准,包括土地成本、建安成本、税费和利息等,购房时可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

  但所购公共租赁住房不得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由政府回购。

  三是强制退房。

  对出现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擅自转租、转售、出借、抵押,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承租房空置6个月以上,欠缴租金6个月以上,违反租赁合同约定,以及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行为的,将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同时其行为记入个人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什么人可以住公租房(2)

  一、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二、公共租赁房(简称:公租房)是对住房困难人群的过渡性的解决方案,旨在为不属于低收入人群但住房困难的人员,提供住房帮助。

  公共租赁房不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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