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是一种主要在地理水中运行的人造交通工具。另外,民用船一般称为船,军用船称为舰,小型船称为艇或舟,其总称为舰船或船艇。下面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船舶代理合同范本,欢迎阅读!
船舶代理合同范本【1】
甲方:东营昱东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乙方:浙江华胜海运有限公司乘浪6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锦州兰星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货主)委托甲方介绍的乙方承运自仪征和南通诚晖油库至锦州港的油品运输业务,根据《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签订本协议。
1、 合同编号:YD-20130923-C3
2、 货主名称:锦州兰星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3、 船 名:乘浪6;
4、 运输航线:仪征和南通诚晖油库-锦州港
5、 油品名称:芳烃;
6、运输价格:110元/吨(开票);
二、费用:
1、代理费:10元/吨(含税)
三、甲方责任与义务:
1、为乙方介绍货源,将货主情况提前告知乙方并取得乙方同意后由乙方与货主直接签订合同;
2、负责协调装卸两港的作业事宜;
3、负责协助处理运输过程中的异常问题协调;
四、 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负责保质保量的将甲方介绍的货源按时运出并卸货;
2、负责按照合同规定按时到达装卸货港;
3、保证船舶适装,装货前货主验舱,验舱不合格,货主有权取消该合同;
4、卸货时因乙方造成的含水,亏吨异常问题,与甲方代理费无关,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扣押甲方代理费。
5、卸货完毕后,按照实际作业数据经货主与乙方确认后,开具全额发票寄到货主公司财务;
6、乙方收到运费后,在一周内以银行电汇方式按照协议将全额费用支付给甲方或由甲方开具代理费发票至货主由货主直接支付,如乙方未按期支付该费用,则甲方按每天3‰的比例收取滞纳金;
7、如乙方船舶落空或者违反合同规定未按要求运出货物,则乙方愿意支付甲方双倍代理费;
8、甲方有货优先给乙方配载,乙方同意下载货物优先给甲方用船;
9、船上业务保证24小时开机,以便随时业务联系;
五、本合同传真签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至装卸完毕、运输费用结清自行终止,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合同为独立合同,与双方签署并执行的其他合同不产生任何经济关联。
甲方:东营昱东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乙方:浙江华胜海运有限公司乘浪6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船舶代理合同范本【2】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鉴于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在****港的船舶代理,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关于代理
1.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办理在XX港口岸的与船舶代理有关的一切业务。
2.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并在其授权的范围内认真仔细地做好甲方在XX地区的各项业务并尽最大努力帮助甲方在XX地区的业务发展。
3. 甲方授权乙方按照甲方要求代理进口货物放货及出口放吉箱事宜,并代甲方向客户收取协议甲方进出口箱租等费用。
乙方代表甲方在货到港前两个工作日内发到货通知书给收货人,并与客户核对进口舱单。甲方进口客户凭甲方船东之有关正本提单换取提货单,乙方代甲方按照甲方标准收取THC、文件费、海运费、进口箱租、EIR、修箱费和箱体押金。进口换单时对运费到付、电报放货和副本提单放货、HOUSE单放货的,须凭甲方书面指令方可签发提货单;若乙方或其代理人未按甲方指令擅自放单或处理放货过程中产生错误而致甲方受损,乙方负责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甲方授权乙方代理出口放吉箱事宜,根据甲方通知放吉箱给发货人。
二、关于货运单证
1. 进口:甲方在船舶抵港前24小时将进口重空箱等详细资料用EDI或传真通过乙方通知有关方,并将进口舱单六份、积载图三份、提单副本二份、装箱清单六份于抵港时交乙方转有关方,以便办理船舶装卸作业等。(如海关另有规定将作相应更改)
2. 出口:乙方在缮制各种货物单证时应认真审核,保证各种单证的准确、清洁,并通过EDI或传真及时地把数据传送给甲方。
三、关于费用
1. 甲方按照如下标准向乙方支付代理费及其他相关代付费用:
进口货物THC、文件费、箱体押金、滞箱费收取金额按照甲方收费标准通知收取 进口货物修箱费、海运费收取金额以甲方每票邮件通知为准
2.进口货物到付运费由甲方向收货人收取,甲方应在船舶抵港前用EDI将到付运费的提单号等资料提供给乙方。乙方应严格执行先付费后放货的原则,收到甲方放货通知后才可放货。
四、本协议中未尽事宜以及执行中发生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由协议履行地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决。
五、本协议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协议,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六、本协议于自 年 月 日生效,至 年 月 日截止。
船舶代理合同范本【3】
甲方:(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邮编:
经 办 人:联系电话: 传真:
银行帐户 :
乙方: 中国外运 公司(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 邮编:
经 办 人:联系电话: 传真:
银行帐户 :
鉴于:
1、乙方具有船舶代理资质和丰富的经验;及
2、甲方指定乙方作为其自有和/或租用船舶的班轮代理人。
据此,双方按照公平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就以下条款达成一致:
第一条授权
1.1根据甲方的委托,乙方作为甲方自有和/或租用船舶的班轮代理人,航线代号:。
1.2本合同适用的港口或区域为:
第二条乙方的代理权限
2.1港口代理
2.1.1根据当地装卸习惯和条件,安排船舶靠泊、货物的装卸、检验检疫和其他辅助业务。
2.1.2与港口和其他有关的当局保持紧密的沟通,代表甲方与他们进行联系。
2.1.3通知收货人有关船舶最新的位置,依据适当背书的提单交付进口货物。
2.1.4根据甲方的要求,定期向甲方通知船舶的位置,港口税费和其他费用的情况等,签发必要的事实声明。
2.1.5安排加燃油,加水和其他必需品。
2.1.6安排船舶修理和检验,处理因为与甲方的船舶碰撞或其他事故产生的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的事务。
2.1.7参加船舶的管理,包括为船员支付工资,签约、船员的住院、医疗等。
2.1.8处理索赔和在处理共同海损中提供帮助,根据运输合同条款和法律的规定保护甲方的利益。
2.2签单代理
2.2.1以甲方的名义准备和签发有关进口的航运单据,包括到达通知,交货命令等。
2.2.2以甲方的名义准备和签发出口航运单据,包括装船指令,正本提单,装船清单,集装箱清单等。
2.3财务
2.3.1代表甲方收取进出口货物运费、附加费和其他费用,并在船舶驶离港口后下个月内按周支付给甲方。
2.3.2代表甲方支付与船舶操作、货物操作有关的甲方应支付的费用和开支,包括所有小额的费用,包括邮费、交通费、通信费、电报费、电传费、长途电话费、广告费、EDI费用等。
2.4甲方的其他特别授权。
第三条 双方的承诺
3.1甲方承诺
3.1.1提供一切代理人为完成代理事项而必须的文件资料等。
3.1.2全面及时地提供有关船期、港口靠泊、航线政策以及影响本合同项下代理事宜的信息。
3.1.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有关费用。
3.1.4承担乙方在代理权限内的行为所产生的任何责任和费用。
3.1.5在船舶到港前提供乙方有关信息,以便乙方安排代理服务。如甲方在该航次中需要变更乙方的代理权限的,甲方应当另行作出书面指示,否则乙方视为享有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代理权限。
3.2乙方承诺
3.2.1乙方应认真履行代理职责,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3.2.2对因乙方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导致甲方遭受的直接损失和额外发生的费用承担责任,但不包括货物因延迟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任何其他在签订本合同时所无法合理预见的损失。
第四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
4.1对于乙方根据第2.3.2条代表甲方支付的一切费用,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帐单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偿还给乙方。
4.2乙方的代理费按照附件一的费率价格表确定。乙方应在船舶离港后个工作日内提出该航次的代理费,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帐单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支付代理费给乙方。
第五条保密条款
5.1为本合同之目的,秘密信息一词指的是任何涉及或与本合同各方有关的未公开的秘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中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任何合同一方的业务经营、营销渠道、程序、标准、价格及其他财务记录等资料;任何一方为本合同目的而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备忘录、附件、草案或记录(包括本合同);以及本合同一方为本合同之目的而向对方提供的未公开的信息。
5.2除5.3情形外,本合同一方不得将秘密信息以任何方式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公众、媒体宣布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等情况。
5.3发生以下情况,任何一方均不被视为披露或泄露秘密信息:
5.3.1所泄露的秘密信息在泄露之前已为公众所知(但以违反本条款方式泄露的除外)。
5.3.2经合同各方事先书面同意。
5.3.3为本次交易之目的将秘密信息披露给各自的专业顾问,并要求其承担保密责任。
5.3.4应政府部门或法律法令的强制性要求而披露,但政府部门的要求必须是以正式书面文件发出的,否则协议一方应当加以拒绝,并不得披露或泄露任何秘密信息。
5.4本合同各方均应采取必要措施,将其知悉或了解的秘密信息限制在其有关职员、代理人或顾问的范围内,并要求他们严格遵守本条款,不将有关秘密信息泄露予任何第三方。各方均承诺不将从对方取得的秘密信息披露或泄露给其无关的职员。
5.5任何合同一方如果依据第5.3.4款之规定对外披露秘密信息,应当通知合同对方。
5.6合同一方违反本条款的规定,应当赔偿合同对方的损失。
5.7保密条款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合同各方对秘密信息承担的保密义务自获得秘密信息之日起算,为期 年。
第六条 不可抗力
6.1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戒严,及其它受影响一方不能控制的客观情况。
6.2一方因不可抗力情况而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的情况,并出具不可抗力的有效依据,并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尽量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履行本合同。
6.3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无需对另一方因本合同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并且此种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
6.4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本合同的义务履行期限可随情况的发展相应推迟。如不能履行义务超过天,履约双方中任何一方因利益得不到保证,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的规定延迟支付各项费用的,每延期一天,支付乙方延迟付款额的万分之五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
7.2因乙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对因此给甲方遭受的直接损失和额外发生的费用承担责任,但不包括因延迟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任何其他在签订本合同时所无法合理预见的损失。
第八条 一般性条款
8.1合同的生效及有效期:本合同经双方有授权的代表签署并互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年。
8.2法律适用: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修改、终止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8.3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应提交 法院审理。
或者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应提交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注:上述两条款,只能选择一项,请自行决定。)
8.4 合同的修改:
8.4.1 因市场的变化和合同双方协作要求,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修改、变更、补充本合同的请求。
8.4.2 合同的修改、变更、补充应以书面协议方式进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8.5合同完整性:本合同和本合同附件构成本合同各方之间就本协议主要事项达成的完整的合同和谅解,并取代之前一切与此有关的口头、书面或其它形式的建议、声明、保证、协议或承诺。
8.6合同分割性:如果任何时候本合同中的任何一个条款或该条款的一部分无效、失效、不合法,或在任何方面不可执行或无法履行,本合同其余部分的有效性、合法性、可执行性或履行在任何情况下不应由此受到影响或损害。
8.7弃权:本合同任何一方未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视为对这些权利的放弃;任何单独或部分行使前述权利的行为,亦不应妨碍将来对这些权利的行使。
8.8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决。若不能协商解决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8.9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份。
甲方: (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 (签章) 年 月 日
第二篇:代理合同范本
委托代理进口合同样本
委托代理进口合同样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 委托代理进口合同样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进口,合同号,数量,合同总金额达成如下委托代理进口合同样本内容:
一、甲方授权乙方以乙方名义与外商签订进口合同。客户系由甲方自代,外合同内容系由双方共同确定。
二、委托内容:委托进口商品的名称、质量、数量、价格幅度、支付方式、货币种类、交货、包装、运输要求。
三、委托方的主要义务:
1、办理报批手续:在签订合同前向乙方提交进口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2、审核进口合同并签字确认:甲方对进口合同内容负有审核义务,并在进口合同文本上签字确认。如认为进口合同与本代理合同不符且不能接受此种不符,应在收到进口合同或在应当知道进口合同内容的三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视为默认。
3、如进口商品为加工复出口商品,甲方应在开立信用证前向乙方提供相关出口核销手册。出口核销手册应严格按乙方提供的进口合同内容填写进口料/件合同号及进口料/件的内容。
4、支付进口合同价款及费用:甲方应按本代理合同第五条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进口合同价款及乙方代理进口所需的各项费用,以确保乙方全面履行进口合同的付款义务,否则乙方有权留置进口货物/提单。
5、支付进口关税和费用:所有与代理进口有关的关税(包括增值税)和费用(包括订舱、报关、商检、检疫、运输、保险及银行费用等)均由甲方按规定承担,如乙方垫付,甲方最迟应于提货前付清,否则乙方有权留置进口货物/提单。
6、商检和检疫:甲方按规定办理商检或检疫,如发现货物的品质、数量与进口合同不符,应立即申请第三方权威机构检验,出具的检验证书及损失证明,直接向责任方或通过乙方向相关责任方提出索赔。因甲方延误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7、办理国内运输:货到目的港后的一切港口费用由甲方承担。在接到乙方货物到港通知后,由甲方自行办理国内运输(包括国内运输保险)。
四、委托代理进口合同样本的受托方的主要义务:
1、谈判并签订进口合同:乙方负责进口合同的商务谈判并以乙方的名义与外商订立合同,协助甲方进行进口技术谈判,及时将进口合同的执行情况通知甲方。根据自己的技能和判断,善意、谨慎履行代理职责
2、申请开立信用证:根据进口合同要求,在信用证付款情况下,乙方负责以自己的名义申请银行开立信用证及/或修改信用证。但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履行付款义务的,乙方有权拒绝申请开证。
3、审核单据:根据进口合同及信用证的规定,审核外商提供的单据(如发票、汇票、提单、及检验证书等),如认为符合对外付款条件,及时通知甲方付款。
4、根据进口合同的规定,及时要求外商履行交货义务。
5、协助甲方办理政策允许项下的免税事宜。
五、委托代理进口合同样本的进口合同价款、费用的计算及支付要求:
1、货款:合同金额×8.29;
2、银行手续费:合同金额×0.15%×8.29+RMB600.00电报费;
3、国内报关、港杂费理货费由甲方自行交纳
4、税款:由乙方垫付保证金部分
5、代理手续费:合同金额×8.29×0.5%(开具代理费发票);
支付要求:在乙方申请开立信用证以前,甲方必须:预付货款的__15_%作为履行本合同的定金,余款及全部费用在收到乙方提供的货物装运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部付清。
甲方违反前款规定迟延支付或无理拒付,乙方有权留置进口货物/提单,并按银行规定收取代垫利息(月息4.5%)和违约金。在经乙方书面通知后三十日内甲方仍不支付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处置进口货物/提单,变卖所得价款优先补偿乙方损失,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损失和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六、订舱、报关与保险:由乙方办理,甲方支付费用。双方另有约定或进口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对外商的索赔与理赔:
1、甲方对进口合同的执行发生争议,有权按进口合同的约定直接与外商交涉(包括仲裁或诉讼)。
2、因外商不履行进口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如甲方选择委托乙方按进口合同的规定向外商提起仲裁或诉讼,甲方应向乙方另行出具书面委托,支付仲裁或诉讼费用并承担裁判结果。
3、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履行进口合同导致外商先向乙方索赔的,甲方应承担裁判结果和乙方参与仲裁或诉讼的全部费用。
八、争议的解决: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合同法》及《关于外贸代理制的暂行规定》处理。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委托代理进口合同样本的其他约定:
1、在客户及外合同由甲方提供的情况下,甲方应如实向乙方提供进口货物的真实情况,如进口货物违反国家海关、外汇管理规定,经查实为甲方责任,甲方除应承担行政机关的经济处罚,还须承担乙方经济及名誉损失,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2、如由甲方自行办理进口清关手续,甲方须将其指定报关公司的营业执照、外经贸部资格证书复印件、电话、联系人传真至乙方审核备案,并负责催收进口报关单正本,以便乙方及时办理外汇核销手续。由此产生的风险、责任和费用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3、乙方开立信用证后,甲方应在办妥进口许可证的第一时间把许可证付汇联交与乙方,在付清货款及费用后,凭付汇联正本要求乙方放货给甲方。
4、进口货物在仓储库内遭受损坏及由此产生的风险、责任和费用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委托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受托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帐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帐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