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状优秀范文模板

时间:2023.7.5

  导语:当事人约定的客观情况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要求,才构成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所附条件,发挥其产生或终止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作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答辩状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文书帮!

  经典的答辩状【范文一】:

  答辩人:王XX,男,196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XX区XX路XX小区XX幢XX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王XX起诉我离婚一案,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同意离婚。

  答辩人同意离婚,不是因为答辩人有婚外情,而是自2001年原告去广州工作、定居后,双方感情越来越疏远,加之双方工作环境及经济条件发生了巨大转变,差距也越来越大,导致双方夫妻无法交流,感情淡薄,所以答辩人同意离婚。

  二、婚生子王XX由答辩人抚养。

  原被告于1991年生育一子王XX,为了儿子的健康成长,答辩人要求抚养儿子。具体理由有三点:第一,作为男孩,随父亲生活对他日后的成长,无论从生理上还是从心理上,都更有利、更方便;第二,原告长期经商,根本无暇照顾儿子,原来就是依靠她的父母抚养,现在她父母已经年迈,身体也不是太好,而儿子又渐渐长大,尤其在心理上更需要家长的关怀,答辩人可以给予孩子所需要的关爱和理解。同时,原告虽然现在经济条件好,但做生意赚和赔只在朝夕,经济并不稳定,也更容易出事情,而答辩人工作和收入均稳定,不会大起大落,可以给孩子稳定的、和普通孩子一样的、正常的生活空间,对孩子的健康成长都有帮助;早几年,为了给孩子更好的外部经济条件,把他送到广州,每年只见几次面,每次见面,孩子都舍不得答辩人离开。如今,孩子长大了,更需要完整的亲情,这些都是他年迈的外祖父母和忙碌的母亲无法给予的,不能为了外部经济条件,忽略孩子内心的健康成长。

  结合以上三点理由,答辩人要求抚养孩子李XX。

  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答辩人在举证期间提供了一些关于共同财产的证据。同时原告现在广州经商,但由于她的故意隐瞒,答辩人无法查清她的财产状况,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清财产的情况下,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答辩人:

  年 月 日

  经典的答辩状【范文二】:

  答辩人:李某某,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枣园北里X号楼X单元XXX室,电话:81971XXX

  被答辩人:姚某某,女,196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住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枣园北里7号楼2单元101室,电话:86763XXX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诉我离婚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感情较好,并不存在起诉状中所称的感情破裂。

  (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系自由恋爱,有感情基础;

  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称:我与被告与1993年1月1日经自由恋爱登记结婚。该陈述符合实际情况,正因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性格相近,爱好相同,才共同组建了家庭,一起经历了十几年的风风雨雨,直到现在答辩人仍深爱着被答辩人。答辩人对被答辩人提出的离婚诉讼深感惊讶。

  (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共同生活中,一直和睦相处。

  答辩人认为原告在诉状是谈到的夫妻经常吵架,不是事实,吵架不是没有,但一没有经常吵,二没有影响到夫妻感情。被答辩人在诉状中称答辩人不务正业,与实际情况不符。答辩人为了家庭,为了孩子,一直在北京数字通诚电子商务中心努力工作,自己辛苦劳累,从来没有怨言,怎么能说答辩人不务正业呢?离婚纠纷答辩状范文

  (三)被答辩人在诉状中称答辩人在外乱找女人,对家庭不负责任,于实际情况不符合。

  可能是因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沟通不够,导致被答辩人猜疑答辩人在外面有别的女人,从而提起离婚诉讼。答辩人愿意与被答辩人通过交流沟通,相互体贴,相互理解,消除彼此之间的误会。

  二、 答辩人恳请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结合法律规定,判决不准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离婚

  (一)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夫妻关系的现状是虽有微小矛盾但属于夫妻正常闹别扭,远未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确已破裂的程度。

  (二)女儿李颖杰尚未成年,离婚会对孩子的身心造成巨大的伤害,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三)本案被答辩人有和好的愿望,也有和好的可能。

  由此看来,本案被答辩人与答辩人闹离婚仅仅是正常的夫妻生活锅碗瓢勺交响曲中的一个小插曲,是几乎每对夫妻都有可能碰到的"槛"!答辩人相信,只要合议庭能够根据案件事实,结合法律规定,辅以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是能够化解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的"疙瘩",帮助被答辩人与答辩人迈过这道"槛"的!从而也维护了一个本来不该解体的家庭。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判决不准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离婚。

  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采纳。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年6月19日


第二篇:民事答辩状的优秀范文模板


  导语:民事答辩状是常用的答辩状的一种,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答辩状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文书帮!

  经典的民事答辩状【范文一】:

  答辩人康粉岭,女,汉族,生于1969年10月24日,山河镇董庄村二组农民。

  被答辩人张积全,男,汉族,生于1945年1月16日,原住址同上。

  被答辩人张白谋,女,汉族,生于1948年5月5日,原住址同上。

  被答辩人起诉我侵占其房产,赔偿其厦房修建费、返还其承包地并赔偿损失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望法庭采纳。 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一 、被答辩人以西峰区人民法院(2003)西民初字第923号民事判决书为主要证据,认为我与张军峰所修建的老家宅院为其所有而向法院主张我侵权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 该判决虽然因为我当时未提出我们的出资证据而未认定成我与张军峰的共同财产。但该判决也未认定该宅院就是二原告的。而是认定该房产当时张军峰父母曾居住的事实。如果依二原告谁居住谁所有的推理,那养老院的房产权属就是那些接受国家供养的老人的了,我当时租住的西峰炮台巷的房子所有权就是我的了......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是原告张积全给小学生所拟的有两个备选答案但正确答案只有一项的考卷。

  那为什么该判决没有支持我的请求也未对该争议财产做出其他认定呢?那是因为我没办法举出当时我们确已出资的证据和我手里持有的优势证据——庄基批复形成证据链。所以,西峰区法院在事实不明的情况下为了稳妥,把我请求分割老家房产的请求搁置起来而未做处理,办案法官也怕错判而引火烧身。这也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对部分查清的事实可以先行判决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6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既然二原告说是我侵占了他的房产,该房产是他主要出资,其他两个儿子大力资助建成的,那其应该向法庭出具其及两个儿子当时的出资证据,如果他们的证据链能环环相扣,确能证实他们建房的资金来源及去向的话,我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事实上,该宅院就是我与张军峰用辛苦做生意积蓄出资修建的,这是一个不可争辩的事实。张积全其他两个儿子在外工作,都有自己的房产,张积全也是国家公职人员,其没有承包地,唯有我和张军峰一家是地地道道的农民。由于旧庄已跟不上形式发展的需要,加之张军峰喜新厌旧,我们婚姻关系出现了问题,在我再三感化其无果的情况下,为了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我提出在老家盖地方,好让我走远别碍张军峰眼,其为了沾花惹草不受束缚便同意了我的建议,由于当时生意忙,庄基修建的一部分手续便交给在老家的张积全代

  理。资金就用我们平时零星存放在原告跟前的积蓄十余万元。我们除出资外,还亲自参与了庄基的修建,谁知,地方盖成后,我们的婚姻关系却陡然恶化,被告父子达成攻守同盟,不但把我们的积蓄赖为己有,还编撰了张军峰欠父债款的事实,以此来打击报复我,精赶我,我现在才明白,当初张军峰将钱存放在原告处并声称修建宅院,其实是一个转移我们共同资产企图把我光人撵出的巨大阴谋。我所说的当然也提供不出完整的证据,只有我女儿记忆中记得当时张继全过段时间就过来拿钱的经过。但划在张军峰名下的庄基批复是一个铁证如山的事实。当初,由于我们在西峰做生意,由二原告给我们看家,这也是出于晚辈对长辈的信赖与尊敬,再说,我们户口也在一块,也没有正式分家,被告也有工资收入,不用我们过多的贴补,按我的初衷,就准备和二原告过在一起,谁知,我当初的良好愿望换来的是家破财陷的悲惨局面,回忆起原告的其他两个儿子离婚时将对方精赶了事实,我彻底崩溃了。巨大的身心打击,使得我患上了严重的精神分裂症。足以还能慰藉我法院判决随我生活的儿子也竟被原告父子事先隐藏他处,使我们母子不得相见,我是本着儿子才离婚的。儿子被转移别处后,我听说人身不能强制执行,我找法院也是瞎子点灯白费油,对于一个不能再育的女人同时失去了为自己养老送终之人,那是用任何东西也无法替代和抚慰的伤痛,所以我只能在老家孜然一身,看着儿子

  的照片在希望与幻想中苦苦等待,谁知,这一等就是八年。前不久,儿子受原告父子的教唆、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把我当成了死敌,要不是女儿相救,我的性命就丢在儿子手中。这一切都是原告父子践踏法律,刻意割裂我母子亲情、侵犯我对儿子亲权所造成的恶果。为此,我请求法院判决原告赔偿我精神损失费50万元并当庭向我赔礼道歉。

  《物权法》第二条规定,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的,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是不动产管理的重要内容,是不动产登记的核心环节。可见,我国物权法实质上采取的是登记要件主义。退一步,就算原告所说争议房产是他们出资修建的,请问原告,你有庄基证吗?你有房产证吗?从法律角度讲你拿什么来证明房产就是你的?原告是拿不出的。为啥?1、房子的确是我和张军峰出资修建的,他没有那个胆量把我和张俊峰的房产登记在他们两口名下。2、他也清楚申请登记的房产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房产登记机关是不会登记的。那为什么也没有登记在张军峰名下呢?因为他们合谋想把我赶出家门,怕我和张军峰离婚时分一半房产。所以,一直没有进行初始登记,那就更谈不上变更登记了。其实,房屋争议的实质问题是房屋所占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的问题。依据“房随地走”的土地管理法的基本原则

  和相关规定,我与原告的争议的实质是土地使用权的纠纷,应先由政府部门解决 权属问题,没有确权,谈何侵权?

  二,被答辩人起诉我拆掉其厦房,要修房损失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事情的真实情况是原告带着我的亲生儿子将厦房拆掉并指使儿子将我打伤,在殴打现场是我女儿用自己的身体将我的生命救回的。其中殴打过程有女儿和原告照片作证,原告带人拆房现场有当时在场村民作证。鉴于以上事实的存在,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赔偿被告房屋维修损失费5000元。

  三,被答辩人起诉我返还其耕地、赔偿损失。原告张白谋的承包地在原处,我没有占有和使用,就算我强占了,那也不是法院管的事,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关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个人之间的应由乡级人民政府处理,遵循先行政后司法的原则。原告躲的远远的不种地,还要地里的收益,没有耕耘就没有收获的道理,作为教书育人的老先生——原告张积全,总该明白此道理吧。

  四,被答辩人起诉我赔偿其所盗财物损失。家是我的,我的东西当然由我处置,就算盗了原告财物,那也应该由公安机关先侦查,如事实存在,应由检察院对我提起公诉,还轮不上原告行使权力。

  回首往事,几多辛酸,我的半生积蓄一部分被张军峰挥霍,一部分变成了我现在所住的砖墙瓦舍,如今,又面临二

  原告的财产争夺。我的承包地分在董庄二组;我的大部分汗水和积蓄洒在董庄二组;唯一能让我避风遮雨的家建在董庄二组。我将用生命誓死捍卫本来就属于我的财产权利。同时,我也坚信,品味公正与善良艺术的法官们也绝不会把我合议到农村的草垛之侧,城镇的房檐之下,让我饱受露宿街头之苦和沦落悲呛之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之规定,原告提出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诉讼请求和主张的事实。恳请人民法院支持我的辩解意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康粉玲

  2011年10月18日

  民事答辩状【范文二】: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范杰受原告施建浩的委托,作为本案的诉讼代理人,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答辩人:刘 ,男,8岁,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 街5号楼。 法定代理人:刘 ,男,38岁,汉族,住址同上。

  因原告连 诉被告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根据客观事实和法律,学校应当承担与其重大过错相适应的主要责任。

  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未成年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苗圃小学在组织学生上体育课期间,未尽到组织、管理、安全保障等相关义务,对学生在课上玩溜溜球所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

  据常理,我们都知道,对于两个溜溜球因碰撞而导致爆炸,即便是成年人有时也是无法预见的,更不用说对于两个年龄都是8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所以说这种爆炸行为也只能有学校特别是上课时的体育老师所能及时发现和预见到的,这也正是学校在法律上应当承担的强制性义务。根据教育部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款: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该案件中,事实是由于学校的疏于管理,保护不够,学校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特别是学校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等主要原因,才导致了最后的伤害事故的发生。所以说,学校对于事故的发生是有重大过错的,应当承担法律所规定相适应的主要责任。

  2、 在该事故中,学校不积极履行告知和救助义务,严重违反

  了法律所规定的事故处理程序,存在着重大过错,直接导致了小孩伤情扩大和额外支出的相关费用。由于学校的重大过错和小孩伤情的扩大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 学校应当对自己的重大过错而引起的小孩伤情的扩大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五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

  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第十六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在该案件中,两个小孩因玩溜溜球所造成的人身损害事故是发生在上午11点左右,当时的体育老师在发现之后,向其小孩的班主任报告了这一重要情况,但班主任得到信息后,并不在意,没有当回事。未及时将伤者送医院治疗,也未及时通知两个学生的家长。直到下午学生出现疼痛难忍才告知其家长,送往医院治疗。并且医生也告知,如果小孩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治,不延误治疗的话也不至于造成这么严重的伤残情况。所以,由于苗圃小学未及时履行救助的义务,使小孩在长达六个小时的时间内一直接处于无人照管,无医治疗的状态,才导致了小孩病情的发展,学校的这种行为不仅仅是违反法律的问题,更是小孩双方父母从心理上所不能接受的行为,我们不得不对学校的管理和保护行为产生怀疑。学校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扩大病情的事实承担全部责任。

  二、受害人对于损害事故的发生,本身也存在过失的,可以减

  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两个小孩玩溜溜球,对于碰撞发生的事故都有一定的过失,不能说谁有要任,谁没有责任,因为是两个人的行为结合所发生的一个损害事实,所以说,双方对损害事故的发生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结合案件事实,对于答辩人来说,应当减轻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被告父母在得到学校告知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内迅速赶往医院,以小孩的人身健康为第一位,积极配合医院治疗,不仅仅从精神上关心、帮助受害人及其家属,更从物质上去解决看病所遇到的医疗费用等实际问题,一次性拿出医药费用6000元,积极的去承担责任。使小孩在送去医院后第一时间得到救助,挽回了再次让病情扩大的现实问题。当然,被告的这一做法使原告父母在心理上得到极大的安慰和理解,也得到了他们的谅解。相反,作为学校,则没有表现出更多的让双方小孩父母能够去理解的地方。

  四、原告要求被告刘政对损害事实承担连带责任是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连带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因责任后果比较严重,必须有法律、相关法规的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明确的约定才可以。对于法律无明文规定或当事人无明确约定,是不能滥用连带责任的;并且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在认定是否有连带责任时也是非常慎重的。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

  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现有的相关法律中,并没有明文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所以说,学生伤害事故是一种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比例责任,而非连带责任。作为被告,我们只能依照法律积极承担与自己过错适应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综上所述,根据客观事实和法律,学校应当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与其重大过错相适应的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对小孩伤情的扩大以及由此造成的严重后果承担相适应的全部责任。总之,由于受害人的过错,而造成的损害事故,应当减轻赔偿义务人赔偿责任,对于损害的扩大及扩大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答辩人没有过错,是不承担任何责任的。

  请法院查清事实,依法公正判决。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刘

  法定代理人:刘

  代理律师:陈奎13598815879

  2009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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