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答辩状的种类很多,劳动仲裁就是其中的一种,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劳动仲裁答辩状范本,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文书帮
劳动仲裁答辩状【范文一】:
答辩人:*******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住所地:
被答辩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地址: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针对被答辩人的仲裁请求,结合案件实事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被答辩人在《仲裁申请书》中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陈述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申请二倍工资的请求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1、被答辩人于2014年10月28日入职,在其入职后,答辩人于2014年10月28日与其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公司盖章完毕后交予被答辩人签字,被答辩人称要拿回去签字,后被答辩人告诉公司,两份劳动合同都被其遗失。2015年7月3日,公司和被答辩人补签劳动合同,因为考虑到是补签合同,答辩人在劳动合同上书写的签订日期为被答辩人当时入职的日期也即2014年10月28日,而被答辩人书写的签订日期为当时的补签日期也即2015年7月3日。以上可看出,被答辩人入职后,答辩人已按正常程序与其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2、截止今日,答辩人保管有两份与被答辩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而被答辩人也持有两份与答辩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四份劳动合同都有被答辩人的签名,且四份劳动合同的合同期限都为三年,在被答辩人入职后短短不到一年的时间,在三年合同期限未到期的情况下,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先后签订了多次劳动合同,被答辩人声称遗失合同希望公司和其补签合同,现又拿出两份内容不尽相同的合同,被答辩人这种行为,我们有理由相信其手中还有其他版本的劳动合同,而在如此多份的合同下,被答辩人还声称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说辞明显不符合这一客观事实。
3、劳动合同书合同有明显篡改的痕迹。众所周知,劳动合同书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签订,按照常理,合同书企业基本情况、合同期限、岗位职责、劳动报酬等等都应由用人单位填写才符合常理,而被答辩人现持有的劳动合同书,全部内容都为被答辩人自己书写,全部项目都是被答辩人自己的笔迹,合同的签订日期无一例外都是2015年7月3日,由此可看出,其持有的劳动合同书真伪有待确定。答辩人保管的两份劳动合同,合同上也都是被答辩人自己的笔迹,最重要的是,关于合同期限中的起止日期为2014年7月2日,(我方证据三、四),大家试想一下,作为用人单位,劳动者在2014年10月28日入职,而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却将劳动者的入职日期提前三个月,这意味着用人单位要多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工资,也要多承担三个月的社保、公积金费用,且离职时的经济补偿金也要增加,用人单位这种行为实际是有百害而无一利,作为用人单位的答辩人无理由这么做,所以,合同的篡改者正是被答辩人本人。合同签订
时答辩人对被答辩人是非常信任的,被答辩人正是利用答辩人对其的信任,在合同签订后再擅自篡改合同内容,并且还声称合同遗失,然后利用补签劳动合同的机会将合同签署日期拖延至2015年7月3日,从而向公司主张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答辩人认为劳动合同在签订后,被其恶意篡改,导致多份劳动合同的内容都不一致,现被答辩人又申请双倍工资的要求完全是无稽之谈,完全无理。
综上,被答辩人申请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要求不符合客观事实,理应不予支持。
二、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首先,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以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另,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不属于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之一,这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给予公司的权利。本案中,为促进答辩人公司与员工关系和谐,明确规范员工的工作纪律、奖惩措施等,双方基于互惠、互利、平等协商原则而制定了《员工管理手册》。此制度在被答辩人入职后,已经进行了系统的培训,有被答辩人签字确认记录为证(我方补交的证据一)。本《员工管理手册》第六章第五条:“对于有下列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之一者,公司视具体情节严重程度,分别予以以下处罚:4、遗失经营管理之重要文件、物品或工具者;10、擅自涂改各种原始记录、单据、合同者。”之规定,被答辩人入职后,利用答辩人公司对其的信任,在工作期间签订完劳动合同后声称遗失,且利用职务之便擅自篡改合同内容(我方证据 三、四 )。被答辩人遗失合同、篡改合同内容的行为给公司造成及其恶劣的影响,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且严重违反了《员工制度》 第 六章第五条的规定,按该制度第六章第五条 之规定,答辩人可视情节严重程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被答辩人入职后,工作能力不强,工作态度不端正,和同事之间关系不融洽,导致严重影响工作开展,给答辩人的业务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答辩人在公司指正其的行为后,并没有改正的意思。被答辩人作为公司法务,岗位比较重要也比较特殊,法务岗位的工作职责主要为各类合同、协议的审核、起草。(我方证据 七 《转正申请表》)其篡改合同的行为已不适合在法务岗位工作,答辩人公司综合考虑之下给其调整工作岗位,但被答辩人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种种表现已经给公司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其也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鉴于被答辩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在先,工作表现欠佳,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的万般无奈情况之下,答辩人依法行使了合同解除权,合同解除行为合法有效,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义务支付经济补偿金。
综上,被答辩人要求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
三、关于被答辩人要求的2014年度冬季取暖补贴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
根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上关于冬季取暖补贴享受条件的规定(我方证据一):用人单位职工领取冬季取暖补贴需要工作满一年以上才可以享受,如在取暖期间工作满一年时,可以自工作满一年的次日起,按日期比例计
算发给。本案中,被答辩人于2014年10月28日入职,在2014年冬季取暖季取暖补贴发放时,其工作未满一年,在整个取暖期间工作也未满一年,不符合享受条件,所以被答辩人没有支付冬季取暖补贴是有法可依的。
四、关于被答辩人要求的2015年6月至8月的防暑降温费计算有误,依法不予支持。
根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上关于夏季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的规定(我方证据二):2015年天津市夏季防暑降温费发放月份为6月至9月,发放标准为140.6元/月。本案中,被答辩人于2015年8月10日离职,8月份实际工作时间为10天,8月份防暑降温费按10天发放。因此,被答辩人的防暑降温费为:140.6元/月×2月+(140.6元/月÷30天×10天)=328元。被答辩人主张的2015年的夏季防暑降温费计算有误,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被答辩人要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违法辞退赔偿金、2014年度冬季取暖补贴、以及2015年度夏季防暑降温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恳请仲裁庭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不合理的仲裁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有限公司
2015年**月**日
劳动仲裁答辩状【范文二】:
答辩人:XX有限公司
被答辩人:XXX
答辩人因XXX诉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报酬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XXX于2004年5月26日进入我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财务部会计,月薪人民币贰仟玖佰壹拾元。2010年6月22日,XXX称家中有事要求辞工并提交了辞工单,答辩人表示同意,但XXX随后提出要答辩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答辩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拒绝了XXX的补偿要求,于是XXX以再考虑为由将辞工单拿回。然而他在拿回辞工单后,却连续6天不回我公司上班(2010年6月23 日到2010年6月28日)且不接听公司的任何电话,为了严肃公司纪律,答辩人于2010年6月27日依据XXX与答辩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合同双方均应遵守《XXX集团规章制度》(即职工手册)。《XXX集团职工手册》第二章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职工没有请假,无故连续旷工3天、一月中累计旷工5天或一年中累计旷工7天,予以除名的规定,对XXX作出了除名处理。 在答辩人作出除名处理通知后,2010年6月29日XXX回到了我公司并进行了工作移交,但他却既不同意交回辞工单,也不同意签收除名处理通知和领取工资,无奈我公司只能将其
拒收、拒领情况及见证人见证的情况进行列明后对除名通知予以了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XXX无故连续旷工5天,严重违反了我公司的规章制度,故我公司依照规章制度的规定依法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是完全合法的,且事后也履行了通知的义务,因此 XXX要求我公司进行经济补偿
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我司于2010年6月27日作出的除名通知中,曾明确要求XXX尽快回公司结清工资,故我司并没有拖欠其工资的故意,工资未能结算的原因是其本人拒领,故 XXX要求我司支付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是没有事实依据的。鉴于2010年3月8日,XXX曾以家中有事为由
向我司借了人民币肆仟元,故XXX应领取的工资中应扣除这肆仟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故XXX要求支
付2004年5月到2009年5月的未休年假工资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所列情况的,用人单位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我公司解除与XXX的劳动关系的原因是由于其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不符合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况,因此XXX要求我公司支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的经济赔偿金是没有依据的 综上所述,XXX的申诉请求是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的,恳请仲裁委依法驳回XXX的
相关申诉请求。
此致
第二篇:劳动仲裁答辩状范文
劳动仲裁答辩状就是关于劳动方面的有争议所进行的答辩,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整理推荐民事答辩状范文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企业版劳动仲裁答辩书
答辩书
被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地址:中山南路##号商茂世纪广场××
电话:025-
邮编:
因××诉我(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争议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请求
请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请求确认解除劳动关系违法理由不成立。
1、申请人于 20××年4月1日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任销售经理一职,共签订2次劳动合同,第二次劳动合同自20××年4月1日至20××年3月31日。
2、自20××年1月份起,申请人销售任务一直未能达标,其中在20××年2月至20××年6月连续5个月销售额为零。对于申请人的工作情况,被申请人在部门内部会议上多次督促其改善工作状况,并且对其进行了相关销售辅助与指导,部门内部多次进行业务培训,申请人工作仍未见起色。
故被申请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及销售任务书的约定(“连续三次处于不合格状态(月或季度),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依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并提前一个月向申请人下发《劳动关系解除通知》,故被申请人为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二、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赔偿金无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也就是说申请人如果认为被申请人没有按规定支付赔偿金,应该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而不是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因此该项请求不属于劳动仲裁的范围。
被申请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7条规定向申请人支付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而不是赔偿金)伍仟元整。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2500元,工作时间1年5个月,实际应为1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出于人道主义考虑,被申请人多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但申请人拒绝领取。
综上,被申请人已依约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申请人拒绝领取的行为,不能视为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及未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申请人要求支付20××、20××年年休假工资及额外赔偿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1、按法律规定,申请人年休假应为每年5天,而申请人20××年(20××.4.1-20××.12.31)实际年休假应是3.76天。考虑到申请人是跨年度休假,准许申请人休5天,并全额支付了5天工资,有考勤记录、工资表为证。
因此,20××年的年休假,申请人实际上多休了1.24天,被申请人已实际向申请人多支付了1.24天的年休假工资。
2、20××年的年休假,在给出解除通知后,被申请人曾提醒申请人休年假及调休,申请人拒绝调休。
在最后离职月份工资结算中,将其年假时间视作后期多出勤处理,具体为:
被申请人于20××年8月5日发出劳动关系解除通知,申请人离职交接日期是9月4日(9月份实际上为4个工作日),工资结算为11个工作日(包含20××年假5天+调休2天)。
实际上,申请人20××年(20××.1.1-20××.9.4)年休假应为3.38天,出于人道主义考虑,被申请人已实际向申请人多支付了1.62天的年休假工资。
综上,20××、20××两年被申请人已事实上向申请人多发放了2.86天年休假工资。所以,申请人此项请求是无事实、无法律依据的。
四、申请人要求支付20××、20××年拖欠奖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20××、20××两年,申请人的销售奖金共计4350元,被申请人已于20××年1月22日、20××年6月16日分2次全部足额发放,被申请人不存在拖欠奖金问题。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仲裁申请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仲裁委员会查清事实,依法驳回申请人的仲裁申请,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白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被申请人:
××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办事处
年 月 日
附件:
1、副本1份;
2、物证零件;
3、书证 24 件。
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
答辩人:东莞市××××××有限公司
地 址:广东省东莞市××镇祠边区 电 话:0769-8×××××××
法定代表人:××××
职 务:总经理
尊敬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于20××年4月29日收到贵会受理的××仲案字[2010]第23号应诉通知书及刘××等10人《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现就申诉人与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意见:被诉人与申诉人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和债务关系。
答辩理由:
一、答辩人历来严格遵守国家劳动法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用工中的事实劳动关系,没有证据证明申诉人与答辩人曾经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其提起的所谓劳动争议更是无从谈起,亦不属于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申诉人在申诉书中称,李××雇请其为××××厂干部宿舍楼装潢。申诉人自己也很明白,他是受李××的委托而到××××厂干部宿舍楼从事装潢工作,并非受答辩人聘请或委托。同时,申诉人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其与答辩人之间存在任何直接的关系,答辩人从来都没有委托或者聘用申诉人从事过任何工作,也从来没有直接支付过工资或任何形式的报酬给申诉人,答辩人的工地管理人员甚至根本不认识申诉人。
因此,申诉人与答辩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申诉人要求答辩人支付劳动工资更是无理要求。
二、凡是答辩人在××××厂承揽的装修装饰工程有需要材料或者劳务承包的,均与材料供应商或具体施工人签订劳务承包或工程承揽合同,但申诉人与答辩人之间从来没有任何劳务承包或工程承揽合同。申诉人也没有证据注明双方存在任何劳务承包或工程承揽合同关系,故双方没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
综上所述,申诉人刘×××等10人关于要求答辩人支付劳动工资和赔偿金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谨此,答辩人恳请贵委依法驳回申诉人的全部申诉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东莞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名:
二〇×× 年 月 日
附:
答辩书副本贰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