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武政办[20xx]91号-关于印发武汉市查处违法建设领域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3.20

关于印发武汉市查处违法建设领域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武政办〔20xx〕91 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查处违法建设领域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x月x日

武汉市查处违法建设领域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严格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保证我市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武汉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机关和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管理职责的组织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工作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查处违法建设职责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四条 查处违法建设行政过错责任追究遵循权责一致、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监督本辖区内相关职能部门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区人民政府,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包括派出机构)负主要领导责任者或者重要领导责任者,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武汉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规定,单独或者合并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扣发奖金、诫勉谈话等行政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致使辖区内发生违法建设的;

(二)对本辖区内或者本部门管辖范围内发现的违法建设查禁不力,致使违法建设现象严重的;

(三)对市规划、建设、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作出的关于对违法建设的处罚决定协助组织、督促整改不力的;

(四)对发现的违法建设未按照规定报告或者未及时依法处理的;

(五)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建设行为未及时依法处理,致使矛盾激化的;

(六)纵容、包庇、放任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法建设的。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违法建设负有监督责任。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进行劝阻,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未劝阻或者未及时报告的,按照《武汉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规定,单独或者合并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扣发奖金、诫勉谈话等行政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以下行政处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及以下行政处分。

第七条 规划、建设、房产等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武汉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规定,单独或者合并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扣发奖金、诫勉谈话等行政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以下行政处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及以下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建房申请违反规定予以批准的;

(二)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发放施工许可证的;

(三)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

(四)违反有关许可程序规定的;

(五)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六)其他违反规划、建设、房产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规划、城管执法、建设等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在执法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武汉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规定,单独或者合并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扣发奖金、诫勉谈话等行政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以下行政处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及以下行政处分:

(一)对于举报或者巡查发现的违法建设,未按照规定立案处理的;

(二)对立案处理的违法建设案件,未按照规定结案的;

(三)因监督管理不力造成安全事故的;

(四)谎报、瞒报、拒报违法建设情况的;

(五)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六)其他违反规划、城市管理、建设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不得进行违法建设,不得纵容、包庇、放任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对辖区内发生的违法建设,应先行劝阻,并及时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条 违法建设行政过错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1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过错情形的;

(二)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行政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三)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责任追究承办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或者收受当事人财物、接受当事人宴请、参加当事人提供的旅游或者娱乐活动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处分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xx年x月x日起施行。

更多相关推荐:
关于印发20xx年工作总结和20xx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临卫字20xx8号临朐县卫生局关于印发二一一年全县卫生工作总结和二一二年全县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医疗卫生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大队站办所现将二一一年全县卫生工作总结和二一二年全县卫生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

关于印发20xx年度工作总结的通知

遂船水20xx64号遂宁市船山区水务局关于印发20xx年度工作总结的通知各股室20xx年区水务局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悉心指导下深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市区提出的...

关于印发《20xx年度计划》的通知

XXX发字20xxXX号关于印发20xx年度计划的通知公司各部门为全面部署公司20xx年主要工作统筹公司各部门工作目标及重点调动全体员工形成合力力争公司在新的一年取得更大发展经董事会常务机构批准现将公司20xx...

关于印发《20xx年组织人才工作总结》的通知

20xx年组织人才工作总结20xx年,我处的组织人才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等主管部门的有力指导下,我处坚持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航务管理工作,牢固树立“…

于印发20xx年度工作总结的通知

重庆市黔江区卫生局电子公文黔江卫发20xx3号重庆市黔江区卫生局关于印发20xx年度工作总结的通知各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区直医疗卫生单位民营医院现将黔江区卫生局20xx年度工作总结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学...

关于印发煤矿20xx年度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总结的通知

关于印发煤矿20xx年度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总结的通知矿属各单位20xx年我矿按照集团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安排深入细致地开展了质量标准化工作成立了以矿长党委书记为组长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年工作以煤...

利州区龙潭乡卫生院关于印发20xx年卫生工作总结的通知

利州区龙潭乡卫生院关于印发20xx年卫生工作总结的通知各科室20xx年是我县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关键之年我院在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我院全体职工以党的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

丽水市语委办关于印发20xx年工作总结

丽水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文件丽语办20xx1号丽水市语委办关于印发20xx年工作总结和20xx年工作思路的通知市语委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语委办市直属单位学校幼儿园现将丽水市语委办20xx年工作总结和20xx...

关于印发荔湾区司法局20xx年思想政治工作总结的通知(20xx荔司党1号文)

荔司党20xx9号关于印发荔湾区司法局20xx年思想政治工作总结的通知局属各部门现将荔湾区司法局20xx年思想政治工作总结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二七年二月五日1荔湾区司法局20xx年度思想政治工作总结20xx年我...

建办质[20xx]13号-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防灾减灾与抗震20xx年工作总结和20xx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防灾减灾与抗震20xx年工作总结和20xx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建办质20xx1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交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防灾...

140301-3关于公司各部门提报月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的通知

通知致公司各部门编号综合办20xx通字第3号由综合办公室日期20xx年3月1日事由关于公司各部门提报各月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的通知回复是否内容关于公司各部门提报月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的通知为了贯彻落实公司20xx...

关于上报社区巾帼志愿服务工作计划和巾帼志愿服务活动推广月总结的通知

关于上报社区巾帼志愿服务工作计划和巾帼志愿服务活动推广月总结的通知各街道乡镇妇联按照关于在全市广大妇女中开展七月向文明进发学雷锋巾帼志愿服务推广月活动的方案要求结合我区创城工作的新部署区妇联动员各级妇联组织要进...

关于印发总结的通知(36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