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草原法暂行办法

时间:2023.11.18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xx-3-26 发布单位:贵州省农业厅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暂行办法

(1986年12月29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速我省草地(草山、草坡,下同)的开发和利用,加强草地的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畜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简称《草原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下同)人民政府要根据综合农业区划,确定本地区的草地范围,建立草地资源档案,制定草地畜牧业发展计划,逐步提高草地利用率。

第三条 省、地(州、市)、县农牧业主管部门和乡(民族乡、镇,下同)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地管理工作,根据实际需要,逐步建立健全草地管理机构,加强草地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凡已划拨给国营企事业单位的草地,由该单位管理使用。 凡已明确属于集体所有的草地,由该集体单位管理使用。 尚未明确使用权的草地,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使用权。 草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对草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有争议的,依照《草原法》

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 鼓励单位、联户或者个人承包经营全民或者集体所有的草地,落实草地承包责任制。 承包草地要签订承包合同,明确责、权、利,切实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承包者不按合同规定对草地进行经营管理,发包者有权收回另行发包。 承包的草地面积应当与承包者的经营能力相适应。承包面积和承包期由发包、承包双方议定。承包国家或者集体投资建设的人工草地,要按照合同规定交纳草地培育费。 经发包者同意,承包者可以转包自已所承包的草地。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加快开发和利用草地资源,有计划地改造天然草地,发展种草养畜;根据财力情况,安排草地建设资金。 鼓励集体、联户、个人投资和引进资金建设人工草地。谁投资、谁建设、谁受益。 有条件的地方,提倡林草结合,果草结合,粮草结合,充分发挥林地

和山地的作用。

第七条 各级农牧业部门要根据草地改造、建设计划,做好试验、示范、推广和技术培训工作;组织好牧草种子和种禽、种畜的调剂和供应。

第八条 建设人工草地,要实行科学种草,积极引进适合本地的优良牧草品种,选育本地优良牧草。 鼓励农户利用轮闲地、丢荒地、退耕地和村寨附近的零星草地种草养畜。

第九条 对草地要加强管理,合理经营,搞好牧草的青贮和加工,使种草和养畜、养禽协调发展,提高草地的经济效益。

第十条 要保护好现有草地,禁止铲草皮烧火土和放火烧草地,因更新牧草和消灭草、畜病虫害需放火烧草的,必须报经乡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采取安全防火措施后进行。

第十一条 不得过度利用草地,防止草地退化。对已退化的草地,承包经营者应当采取调整放牧强度、划区轮牧和改良更新措施,提高产草量和载畜能力。

第十二条 禁止向草地排放有害废水、废渣和废气,已经排放并造成污染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本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草地的围栏、牧道和水利、电力、科学试验设施。

第十四条 当地人民政府和草地经营者要加强草地的防火工作,制定草地防火制度或者公约。发生火灾时,要迅速组织扑救。

第十五条 各级农牧业部门应当做好人工草地病虫害和畜禽疫病的预测预报工作。草地经营者应当及时防治牧草病虫害和畜禽疫病。发生严重病虫害和畜禽疫病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防治措施。

第十六条 因建设需要征用或者临时使用草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在保护、管理、改良和建设草地、发展草地畜牧业、开展草地畜牧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八条 对侵犯草地所有权、使用权,非法开垦和破坏草地植被的,依照《草原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理。 对偷割人工牧草的,由乡人民政府或者县农牧业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并酌情处以罚款,对故意破坏人工草地设施,放火烧毁人工草地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发生草地火灾不组织扑救或者不及时防治牧草病虫害、畜禽疫病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根据

情节轻重,分别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一切草地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划的宜牧地。

第二十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草原法》和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特点,制定实施措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贵州省企业新产品暂行管理办法


贵州省企业新产品暂行管理办法

黔府[1988]77号

颁布时间:1988-12-8发文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企业新产品管理,促进适销对路的新产品开发,加速产品更新换代,提高经济效益,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包括乡镇工业)新产品开发试制的管理。 对于科研生产联合开发试制的新产品,属于科研单位主办的,由省科委管理;属于生产企业主办的,

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省经济委员会是全省企业新产品开发试制的主管部门。地、州、市、县经济委员会负责辖区内的企业新产品管理工作。省工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内的新产品开发管理工作。企业应有专门力量负责新

产品开发工作。

第四条 属于本办法管理的新产品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产品:

(一)在结构、性能、材质、技术特征等一方面或几方面比老产品有显著改进和提高,或有独创性的;

(二)具有先进性、实用性,能提高经济效益、有推广价值的。凡结构、性能等没有改变,只是在花

色、外观、表面装饰、包装装潢等方面改进提高的产品,不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五条 鼓励生产单位同科研、设计、教学单位联合开发试制新产品,优先开发出口创汇,代替进口,

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和设备以及国民经济急需的缺门新产品。

第六条 新产品开发必须有可靠的技术依据,并经过研制、小型试验、中间试验等技术开发过程,达到

设计和生产定型。

第二章 新产品开发试制计划

第七条 新产品开发试制计划实行分级管理。

第八条 新产品开发试制计划按地区或行业的隶属关系逐级审查上报,一般项目列入地、州(市)或省厅(局)计划;重大项目由省经委组织行业会审,经综合平衡后列入省级新产品开发试制计划;特别重大

项目由省报请国家计委列入国家计划。

第九条 凡列入省级以上开发试制计划的新产品,主持部门应确定专人负责,经常调度检查,将已完成的项目名单和经济效益情况,于每年x月x日前统计报送上半年报表;十二月x日前报送当年新产品

开发试制年度报表。

第十条 计划编制时间:各企业应于十一月x日前将下一年度新产品开发试制项目报地、州(市)经委和行业归口厅(局),经汇总初审后编制本地区、本行业下年度新产品开发试制计划。在此基础上于十一月x日前将申请列入省计划的重大项目报送省经委。省经委在会审基础上于次年x月x日前下达本

年度全省新产品开发试制计划。

第十一条 新产品开发试制计划为年度计划,项目实施应保证当年试产。年度计划不作结转。各厅(局)、各地、州(市)应于十二月x日以前,总结完成情况及存在问题,提出下一步措施进度并报送省经委。

第三章 新产品技术鉴定

第十二条 企业开发试制新产品必须经过技术鉴定。未经鉴定的新产品不得投入批量生产,不得申请参

加产品评优。

第十三条 企业新产品鉴定分为省级和地、州(市)、厅(局)两级鉴定。特别重大的报请国家鉴定。由省经委委托有关厅(局)、地、州(市)经委组织的鉴定,属省级鉴定。由厅(局)、地、州(市)经

委组织的鉴定,属省厅、地级鉴定。

第十四条 鉴定可以分别采用会议、样品检测和现场验收等形式进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需进行新产品技术鉴定的单位在自审合格后向主管部门或任务下达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

部门对申请项目是否准予鉴定及有关事项应给予明确答复。

第十六条 技术鉴定应组成相应级别的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由本行业专家、技术人员组成,最多不

得超过十五人。鉴定委员会主任对产品鉴定意见负技术经济责任。

第十七条 企业新产品鉴定须具备以下主要技术文件:

(一)产品开发、试制任务书或合同书;

(二)产品开发、试制工作总结;

(三)技术鉴定大纲;

(四)正式批准发布的产品标准及标准化审查报告;

(五)产品图样及工艺文件;

(六)产品质量、性能、检测、试验报告;

(七)产品技术经济及市场销售前景分析报告;

(八)试生产技术总结报告;

(九)产品使用说明书;

(十)用户使用报告。

第十八条 鉴定委员会根据审查结果作出鉴定结论填写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书连同有关鉴定资料装订成册报送组织鉴定部门。省级鉴定经行业归口部门或标准计量及行检部门审核签章后,由省经委填发新产品技术鉴定证书。省厅(局)、地、州(市)级鉴定,由省厅(局)和地、州(市)经委填发新产品技术

鉴定证书。

第四章 新产品考核、评选和表彰

第十九条 取得新产品技术鉴定证书的企业新产品,全省每两年组织评选一次。对于具有国内或省内先

进水平,批量大、用户多、效益好的新产品,分别评审为一、二、三等奖。

第二十条 获奖新产品中主要质量指标达到近期国际先进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在国民经济中有重

要意义的新产品,由省经委统一向国家申报国家优秀新产品奖。

第二十一条 企业职工奖励基金要有一定比例用于奖励新产品开发有贡献的科技人员和职工。

第二十二条 新产品评选表彰的具体工作按《贵州省优秀新产品评选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新产品计划执行情况、新产品值率(企业新产品总产值/企业全部产品总产值×100%)、新产品利税率(新产品总利税/企业实际总利税×100%)纳入企业承包考核指标,作为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

考核内容。

第二十四条 除电力、煤炭、矿产品、医药行业外,其余行业新产品产值率及利税率均不得低于5%;轻纺、电子行业应分别达到8%和15%以上。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按产品寿命周期分别拟定具体考核指

标。

第二十五条 企业不能完成新产品计划及其指标,按比例扣发厂长、总工程师奖金,企业厂长、总工程

师在任期内推不出新产品,不能再继续任职,离任后工资向下浮动一级。

第五章 新产品财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主管部门和企业应按规定建立新产品试制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的来源是:企业按规定从留利中提取的新产品试制基金;企业按留存的其它产品开发经费;新产品试销期减免税款;联合体各方多种渠道筹集款项;上级拨付的技术开发费。新产品试制基金必须全部用于开发试制新产品,专户储存。 第二七条 通过鉴定并领取证书的新产品,凡需要减征、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的,必须报经税务机关审

查,按照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批准后,才能给予减免。具体规定如下:

(一)在全国范围内第一次试制,并列入国家级试制计划的新产品,从试制之日起,免税三年。

(二)列入中央各部、委及省开发试制计划并商得同级税务部门同意的新产品,在试制期间销售的,

应区别不同情况,免税一至二年。

(三)两个以上单位同时平行开发试制的相同新产品,在符合规定条件下,只准已通过鉴定且先申请

的单位办理减免税。

第二十八条 凡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定新产品要求的产品,国家实行高税、高价政策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化妆品等,以购进(包括进口)主要零部件生产的产品和按照用户要求进行一次性生产的非标

设备,以及其它不符合税法所规定的范围和条件的产品,一律不能按对新产品的待遇给予减免税。 第二十九条 新产品减免税期限应在试销期内。试销期间企业有权自行定价销售;销售新产品如发生亏

损,可作为正常损益处理。免税期满按优质优价原则核定正式价格。

第三十条 各级物资、金融部门应大力支持新产品开发,优先解决开发试制新产品所需的材料、设备和

资金。对列入省新产品开发试制计划的新产品试制过程中所需流动资金,予以优先保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贵州省优秀新产品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2]76号文件精神,由经委负责组织新产品试制和新工艺研究试验以及生产

建设方面的科技成果鉴定、推广与奖励。为进一步推动和加速我省新产品开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范围

(一)凡我省企、事业单位通过省级主管部门及地、州(市)经委组织鉴定合格或确认的,并具备正式批准的各级标准,且已小批量试生产的,具有先进性、实用性,有推广价值的新产品均可参加评选。

(二)新产品通过鉴定的时间范围为逢双年x月x日至评比当年的3月x日。

(三)以下产品不能参加评选:

1.大部或全部由国外及港、澳提供零部件进行装配的产品和国外来料加工的产品;

2.在结构、性能、材质、技术特征、化学成分等某一方面无重大改进和提高,而只是花色品种变化的

产品;

3.未经深度加工的矿产品、农副产品。

第三条 评选等级

(一)一等奖:产品在国内领先,在材质结构、性能、技术特征等方面有重大突破,且试生产后社会

效益显著,年经济效果(新增利润)五十万元以上;

(二)二等奖:产品的结构、性能等指标,在省内居于领先地位,试生产后年经济效果(新增利润)

十万元以上;

(三)三等奖:产品的结构、性能等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试生产后年经济效果(新增利润)一万

元以上。

第四条 奖励办法

(一)奖励金额:一等奖2500元;二等奖1500元;三等奖500元。

(二)省优秀新产品的奖励资金及评比活动、奖励证书、奖状、资料等费用由省财政列支。

(三)评选出的优秀新产品,由省人民政府授予《贵州省优秀新产品》称号。对获优秀新产 品奖的主要有功人员(含先进管理人员)发给奖励证书,并在贵州日报上公布评选结果。

(四)奖金分配:由获奖单位的领导根据对开发新产品直接有功人员作出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如果同

时获得国家、省、市优秀新产品奖励,按最高等级的标准发放奖金,不得重复发奖。

第五条 优秀新产品的评选组织

(一)成立“省优秀新产品评选委员会”,由省经委领导同志一人任主任委员。评选委员会成员由主任

委员采用聘书形式聘请。同时成立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选组长由省经委指定。

(二)各厅(局、公司)、地、州(市)经委以科技处(科)为主,成立相应的“优秀新产品评选小组”

并开展工作。

第六条 呈报、审批办法

(一)各企、事业单位根据评选范围,按《贵州省优秀新产品开发成果评选推荐项目卡》内容认真填

写所申报评选的新产品情况,并附带产品说明书、鉴定证书和彩照向主管部门逐级上报。

(二)各有关厅(局、公司)、地(州、市)经委将评选出的优秀新产品材料(产品说明书、鉴定证书、彩照、《项目卡》)一式三份,于逢双年的四月底前报省经委,五月份由省优秀新产品评选委员会进

行总评,将评选结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评选工作要在各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进行。要做到科学求实,认真负责。凡发现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骗取荣誉者,撤销奖励,通报全省,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经委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贵州省企业新产品暂行管理办法》生效之日起执行。

19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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