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3.24

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

交公路发〔20xx〕5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xx〕30号)印发以来,全国的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以下简称“治超”)工作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道路交通事故有所下降,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得到有效保护。但最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地方治超工作力度有所减弱,部分地区和局部路段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现象出现反弹,导致连续发生多起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压垮桥梁、造成人员伤亡等安全事故,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为进一步加强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治超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区要从以人为本、关爱生命、遏制重大安全事故、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治超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认真学习和借鉴山西省治超工作经验,全面贯彻落实《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xx〕8号)和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批示精神,充分发挥各地现有治超工作领导机构的协调作用,在省级治超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坚持“政府主抓、部门联动”的原则,结合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抓紧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按照“标本兼治、治本为主”的原则,精心策划,周密部署,突出重点,加强协作,集中力量,加大治超工作力度,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特别是桥梁垮塌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及公路基础设施安全。

二、加大货运车辆生产及改装监管工作力度

各地区工业和信息化、质检部门要对本辖区内的车辆生产企业以及车辆产品进行针对性的审核和排查。发现车辆生产企业未按照《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xx)等有关规定生产车辆的,要督促企业整改,依法要求认证机构暂停或撤销车辆强制性认证证书,责令生产企业召回超标车辆,并依法予以处罚。工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辖区内的机动车改装企业检查和监管,对从事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企业,要坚决依法查处。对查获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以及超长超宽的商品车运输车辆,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按规定予以纠正或拆解。

三、加强对重点货物运输装载源头单位监管工作

各地区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集中组织开展货运源头治超监管工作。要在对本地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全面梳理和排查的基础上,研究提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名单及其治超责任考核管理办法,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争取在今年年底前公布一批重点监管的货运源头单位。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大货运源头治超投入力度,强化货运源头派驻、巡查等措施,切实防止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出厂(站、矿)上路。对货运源头单位特别是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纵容或允许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出厂(站、矿)上路行驶的,要严格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着力加强货运车辆查验审核工作

各地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货运车辆的查验工作。对不符合国家有

关标准、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或车辆强制性认证一致性证书不一致的车辆,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发现生产(改装)企业生产的车辆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公告》或车辆强制性认证一致性证书不一致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工业和信息化、质检部门,由质检部门依法处理。各地区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货运市场准入审核,规范货运市场经营行为。要坚决杜绝非法生产、改装及不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制》(GB1589-20xx)等国家有关标准、不符合规定用途的车辆进入道路货运市场。已进入运输市场的,要限期纠正。各地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和质检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管,对出具虚假检验结果以及未按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检验货运车辆的,要依法依规严格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强化信息共享和监管处罚

各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本地区治超检测站点的信息系统联网工作,加快推进本地区治超管理信息系统与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以及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交换与共享,特别是要及时交换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有关信息,促进路面执法与源头监管的相互衔接、密切配合和联防联治。各地区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驾驶人和道路运输企业,严格实施吊销车辆营运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处罚。

六、加强路面治超执法工作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大投入,进一步完善路面治超执法协作机制,以固定超限检测站为依托,以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和特大桥梁为重点,切实加大货车检测和执法检查工作力度。要严格按照《道路车辆外廊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xx)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严肃查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车辆,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并监督违法行为人采取卸载、分装等改正措施,及时纠正违法状态。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绕行较多的路段,要根据需要加大流动检测力度。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严重的省际交界地区和路段,相关省份要加强区域协作,共同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联合整治活动,协同打击和遏止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对货运机动车超载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严格执行违法记分制度;对累积记分超过规定限值的驾驶人,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全面加强公路桥梁安全监管工作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以各类公路桥梁特别是普通公路上的大型以上桥梁为重点,采取多种措施,切实加强安全巡查和车辆通行现场监管。对技术状况为四类、五类的桥梁,要责成桥梁管养单位立即进行安全隐患整治。短期内难以整治的,要及时增置相关提示及警示标志,并按照规定程序采取限载通行或限行、禁行等措施。对实施交通管制的路段和桥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现场监管,维护车辆通行秩序。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和安全监管部门,以客、货运交通流量密集的路段为重点,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于连续下坡、急弯陡坡等特殊路段,要结合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的实施,完善限载、限速以及提示警示等标志,并通过设置减速带、安全护栏、紧急避险车道、货车爬坡道等措施,改善公路通行条件,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八、加强治超工作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对重点地区和路段的督导检查。对治超执法人员违反规定执法或徇私舞弊的,要严肃追究相

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货运车辆拒检逃逸、聚众闯卡、故意滞留阻塞交通、“车托”带车绕行逃避检测等严重影响和破坏治超工作秩序的,要组织力量开展专项整治,切实维护正常治超工作秩序。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地方政府、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治超工作不力、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未能得到有效遏止的省份,交通运输部将予以通报,必要时,还将实行公路交通建设项目限批。

九、进一步完善治超工作长效机制

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加强运输市场准入管理,提高市场准入条件,对货运车辆实施总量调控,促进货运企业规模化、网络化发展。要积极采取优惠政策,扶持、推动发展甩挂运输和厢式运输,促进货运车型标准化。高速公路以及有条件的特大和大型桥梁,要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逐步在其入口处配置称重检测设备,加强货运车辆检测,并采取入口执法劝返、动态预检预警等措施,防止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进路上桥行驶。要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加强治超工作,实施好“重点货运车辆运输过程监控管理服务”示范及推广工程,建设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安全监管与服务系统,切实加强货车的动态监管。

十、加强治超工作政策措施宣传

各地区要采取多种方式,全面加强治超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及对相关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组织典型宣传报道,努力提高道路货运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引导相关企业和人员按章装载、合法运输。要积极学习和借鉴先进地区的治超工作经验,不断完善本地区治超工作机制和法规体系。对治理过程中有效的经验和做法,要采取多种形式,及时进行宣传和推广,推动治超工作深入有效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章)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章) 二〇20xx年x月x日


第二篇: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监察部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审计署 卫生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

理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xx] 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以来,各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成员单位密切配合,有关方面积极行动,较好地完成了动员部署、自查自纠阶段的任务,取得初步成效。但是,一些地区也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工作进展不平衡、自查自纠不深入、披露问题不全面、信息沟通不及时等问题,必须予以重视,认真加以改进。为进一步做好检查验收和总结报告阶段的工作,切实取得成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专项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开展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全面检查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情况,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是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基础管理和制度建设,更好地维护基金安全和人民群众社会保障权益的重要措施。各地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总结前两个阶段的经验,查找问题和不足,充分利用多部门联动机制,认真做好后两个阶段的工作。既要解决侵占、挪用、贪污、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问题,也要解决管理不规范的问题,深化源头治理,完善相关政策,进一步加强制度

建设,探索建立社保基金管理监督的长效机制。

二、认真组织检查验收工作

检查验收工作是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自查自纠情况、巩固工作成果的重要手段,要认真组织实施。省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结合当地实际,精心制定检查验收方案,明确检查的内容、方法和要求。检查验收主要应审核自查自纠统计报表及地市社保基金专项治理总结报告初稿,检查财务、业务账目以及数据质量和信息系统安全等情况,清点现金、有价证券、实物资产和各类收费票据,核实结余基金的存储、保值增值等情况。同时,要将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使用情况作为专项治理的重点,着重检查社保机构在医保待遇审核、支付和费用结算,医疗机构在医保费用使用和医疗服务,医疗保险委托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一步发现和解决问题。在检查验收中,如发现自查自纠走过场、故意掩盖问题等情况,要进行整改补课,并对相关地区、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为确保检查验收工作质量,各地要组织专门力量和专业人员参加检查验收工作,并进行业务培训,使参加检查的人员了解相关政策,掌握业务知识,熟悉工作路径,善于发现问题,敢于揭示问题,能够解决问题。同时,要做好必要的经费、物质保障,确保检查验收工作的开展。省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协助部际领导小组搞好检查验收。

三、切实解决检查发现的问题

各地要在自查自纠和检查验收的基础上,认真梳理检查发现的问

题,深入分析原因,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对历史遗留的挤占挪用问题,要按照政策该清欠的清欠、该追回的追回、该处置的处置;对损失的资金要采取措施补足,属于政府及有关部门挤占挪用,同级政府偿还有困难的,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核销,同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发现的挤占、挪用、贪污基金问题,要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切实整改。通过专项治理发现需要完善制度、政策的问题,属于地方性的问题,由各地研究制定相关办法,属于全国性的问题要向部际领导小组报告情况并提出建议。

四、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交流

省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对社保基金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督促和综合协调,全面掌握有关情况,及时交流做法和经验,向部际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有关情况,特别是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案件,务必及时上报。部际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地报送的简报、书面材料、重要情况等信息进行定期汇总,通过工作简报等形式向各地通报。对重大情况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五、及时上报专项治理工作总结

检查验收结束后,各地要认真分析总结,及时形成工作报告,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总结报告要有数据、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避免说空话、套话。要认真填报《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统计表》,确保数据翔实准确,做到不漏项、不虚报。凡经部际领导小组审核认定不符合要求的总结报告和统计报表,

将退回重新修改完善。请省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于20xx年x月12目前,将自查自纠阶段工作情况报告和检查验收方案报部际领导小组办公室。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监察部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审计署 卫生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九年x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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