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韦武军与上诉人欧阳云飞以及原审第三人湖南大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xx)邵中民一终字第562号
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韦武军,男。
委托代理人石改新,新邵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欧阳云飞,男。
委托代理人罗勇然,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南大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许新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新会,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韦武军与上诉人欧阳云飞以及原审第三人湖南大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钧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x月x日作出(20xx)新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韦武军与欧阳云飞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x月x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韦武军及其委托代理人石改新和上诉人欧阳云飞及其委托代理人罗勇然以及原审第三人大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新会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韦武军与欧阳云飞以第三人大钧公司名义合伙承包新邵县潭溪镇政府办公楼和新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六三○仓库建设工程,双方建立了合伙关系。20xx年x月x日,双方签订分伙协议,对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算,并对未完工工程进行了约定。但欧阳云飞未按约定将潭溪镇政府工程办公楼工程完成,亦未参与该工程的决算,亦未与韦武军、
大钧公司就后期工程进行清算。该决算和清算直接影响分伙协议的执行。原判在未查清该事实的情况下,直接依分伙协议进行判决属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20xx)新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廖 高 飞
审 判 员 刘 子 腾
审 判 员 彭 莎 娜
二○一○年x月x日
代理书记员 曾 海 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
第二篇:上诉人李杜万与被上诉人孔飞及原审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
上诉人李杜万与被上诉人孔飞及原审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武陵区青年路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
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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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常民四终字第39号
民事调解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杜万,男。
委托代理人田莉蓉,女。
委托代理人蔡沛男,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孔飞,男。
委托代理人燕兴家,湖南肖世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青年南路229号。
负责人杨军,该分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青年路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青年南路229号。
上述两原审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永,男,41岁。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上诉人李杜万因与被上诉人孔飞及原审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财保常德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武陵区青年路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财保青年路营销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
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xx)武民初字第18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xx年x月x日19时,孔飞驾驶湘JB6089小车由乾明路行驶至老码头砂石路段时,将原告李杜万撞倒致伤,李杜万当即被送至常德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0天,医药费14 949.58元由孔飞支付。20xx年x月x日,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常司鉴(20xx)医鉴字第37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被鉴定人李杜万因交通事故所致的右胫骨平台骨折,经治疗后遗右下肢丧失功能10%以上,属X(+)组伤残。20xx年x月x日,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对此事故作出认定,由被告孔飞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李杜万不负责任。同日,常德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此次事故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达成协议:孔飞赔偿李杜万医疗费14 949.58元、误工费15 000元、护理费3780元、伙食补助费720元、交通费500元、财产损失48元、鉴定费1058元、伤残赔偿金27 642元,合计63 697.58元(医药费及鉴定费已支付)。李杜万还与孔飞达成协议,47 690元在保险公司理赔后再将赔偿款支付给李杜万,孔飞还另行支付鉴定费750元。对于上述款项,孔飞于20xx年x月x日向李杜万出具了同额欠条。20xx年x月x日,孔飞与财保青年路营销部签订了《保险责任终结书》,确定由财保青年路营销部向孔飞赔偿保险金51 173元,并于同日领取了保险金。此后,孔飞向李杜万支付了赔偿款41 800元。20xx年x月x日,李杜万另向孔飞收取现金49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按20xx年x月x日常德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双方调解达成的孔飞赔偿李杜万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财产损失、鉴定费、伤残赔偿金共计63 697.58元的调解协议,扣除孔飞已向李杜万支付的赔偿款后,由孔飞再向李杜万支付现金6600元,此款于调解书签收之日一次性付清;至此,李杜万不再就本案向
孔飞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青年路营销服务部主张权利。
二、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合计300元,由李杜万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聂 学 文 审 判 员 李 冲 审 判 员 熊 云 耀 二○20xx年x月x日代理书记员 任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