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全民健身计划各部门责任分工
(一)市委宣传部(文广新局)。负责加强对《鹤岗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以及全民健身方面的宣传力度,注重引导,营造良好的全民健身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和互联网等媒体,加强对全民健身活动的宣传报道,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增强公民健身意识,提高公民科学健身素养。借助“全民健身日”、重大体育赛事及各种体育活动加强宣传,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开展“终身体育”教育,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和参加体育健身的社会风气。
(二)体育局。负责《鹤岗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xx-20xx年)》工作方案的制定、实施和检查,负责各类体育协会工作领导和活动计划安排实施及督促检查;充分发挥协会、专(兼)职体育工作者、社会体育指导员、青年志愿者和各级各类体育爱好者的作用,使全民健身活动各级组织机构进一步完善,活动制度逐步形成,管理和引导机制逐步确立,市场化机制进一步健全。
(三)市直机关工委。负责组织全市党政机关、单位全民健身活动不少于4次,参与全民健身活动人数不少于50%;在市直党政机关干部职工中推行每周健身3次,每次不少于半小时的全民健身活动。
(四)市教育局。负责建立健全学校体育工作机制、督导制度和考试评价制度,保证学生每天参加体育锻炼的时间不少于1小时,使学生掌握1项至2项终身受益的体育技能。学校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运动会,做到建立体育特色学校,达到“一校一品”。积极开展“亿万青少年阳光体育” 活动和“百万青少年上冰雪活动”。开展体育传
统项目学校和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创建工作,举办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竞赛、展示活动,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单项竞赛和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
(五)市总工会。负责建立健全职工体育俱乐部和体育健身团队,开展符合单位特点和职工喜闻乐见的健身活动、体育竞赛。坚持工间(前)操制度,开展体育锻炼标准达标测验和职工体质测试活动。有条件的单位可每年举行1次职工体育运动会。
(六)团市委。负责组织各基层团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每年不少于4次,参与全民健身活动不少于50%;每年开展全民健身推广活动不少于2次。
(七)市妇联。负责组织各基层妇女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每年不少于4次,参与全民健身活动妇女人数不少于50%;每年开展全民健身推广活动不少于2次。
(八)市残联。负责大力推进残疾人体育。建立健全残疾人体育组织,大力培养为残疾人服务的体育教师和社会体育指导员,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残疾人体育健身活动,加强无障碍体育设施建设,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提供便利。
(九)市农委。负责将发展农村体育纳入当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统筹城乡全民健身事业发展,促进城乡体育资源和公共体育服务均衡配置。以提高农民体质和健康水平为目的,充分发挥包括乡(镇)综合文化站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作用,加强农村体育健身设施建设,利用好农村学校、企事业单位的体育人才资源,广泛开展“体育进农村,健康奔小康”等适合农民的健身活
动。
(十)市财政局。负责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全民健身的投入。坚持以政府公共投入为主导、体育彩票公益金投入为引领、社会各界支持为补充的多元化投资原则,发展全民健身事业。要每年向社会公布全民健身事业经费支出情况,加大对欠发达地区和弱势人群全民健身事业的经费扶持力度。留归各级体育主管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主要用于全民健身事业,并加强监督管理。
(十一)市规划局。有计划地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县级以上政府要加强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等基础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特别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逐步实施“兴镇强县”体育场馆建设扶持计划,大力加强农村基础体育设施建设。新建居住区要按照国家有关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标准,设计建设体育健身设施。进一步推进全民健身中心工程、社区体育俱乐部、青少年体育户外活动营地和俱乐部、全民健身户外活动基地、农民健身工程、全民健身苑工程、健身路径工程以及轮滑场地工程等建设。
(十二)市土地局
(十三)建设局
(十四)发改委
(十五)各级政府。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县级以上政府要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和民生工程规划,扩大公共服务覆盖范围,提高服务水平。各级政
府要将城市社区体育工作作为社区建设的基本内容,以城市街道和居住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为重点,不断改善社区居民体育健身环境和条件,提供基本体育公共服务。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体育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和基层体育组织的作用,做好社区体育工作。结合街道辖区单位、学校的体育设施、体育人才资源,做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推动社区体育与单位职工体育、学校体育共同发展。
(十六)民宗局。积极发展少数民族体育。建立健全基层少数民族体育协会。在少数民族地区积极开展以传统体育项目为主要内容的体育健身活动。挖掘、整理和继承民族传统体育项目,重视培养少数民族体育教师、社会体育指导员和高水平体育人才。
(十七)老龄委。积极推进“亿万老年人健身活动”。广泛开展适应老年人身体特点的体育健身项目和方法,每年举办1-2次健身活动汇演,加强对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的科学指导。
(十八)地税局(国税局)。负责完善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捐资和出资兴办全民健身事业。(给予减免税照顾)
(十九)精神文明办。负责把全民健身作为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重要内容和测评的重要指标,推动各地进一步加大全民健身的工作力度。
(二十)法制办。负责全民健身的立法、行政执法监督等方面的法制建设工作。
(二十一)市委目督办、市政府目督办。负责对各单位全民健身工作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第二篇:鹤岗市全民健身工作指导委员会及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鹤岗市全民健身工作指导委员会及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全民健身条例》实施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鹤岗市全民健身工作指导委员会及各成员单位职责。
一、鹤岗市全民健身工作指导委员会职责
1.加强全市全民健身工作的领导,组织制订和协调实施全民健身工作的规划和计划,督促、检查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
2.指导全市开展全民健身工作,组织范围广、影响大、效果好的全民健身活动,举办全民健身工作的经验交流和先进表彰活动。
3.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全市全民健身工作开展情况,督促各市区及有关部门、单位、行业、系统解决全民健身工作中的重大实际问题。
4.加强宣传发动,依靠社会力量增加全民健身的投入,加快公共体育健身场馆建设,动员更多市民群众积极参加全民健身活动。
5.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国家、省体育局部署的全民健身各项工作。
二、鹤岗市全民健身工作指导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体育局:负责全市全民健身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向市政府报告;鼓励体育类社团、民办非企业等群众体育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在全民健身中开展宣传、科学健身指导等活动;培训社会体育指导员;审批、督查高危险性体育经营项目。
宣传部:负责将全民健身工作宣传计划纳入全市年度宣传工作计划,组织指导全市全民健身的宣传工作,安排落实全民健身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
文明办:负责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全市精神文明建设规划,把全民健身工作情况纳入文明城市考核内容。
农委:负责督促做好农村基层体育设施建设和健身器材的管理、维护工作;建立健全各级农民体育协会,指导开展农民健身活动,举办全市农民体育竞赛活动;培训农村体育骨干,发掘、整理和开展(传承)农村民间传统体育项目。
机关工委:负责指导并组织市级机关干部因地制宜开展形式多样的体育健身活动;定期举办市级机关体育运动会及单项体育竞赛;努力建设、完善市级机关全民健身阵地。
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全民健身、城乡体育设施建设、体育产业发展、提高市民健康水平等,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教育局:负责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规定,根据学生的年龄、性别和体质状况,组织实施体育课教学,开展广播体操、眼保健操等体育活动,指导学生的体育锻炼,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学校应当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1小时的体育活动;学校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的运动会;支持和引导学生参加校外体育活动;学校体育设施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尚未向社会开放的公办学校应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鼓励民办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鼓励各级各类学校创建市队校办运动队、特色体育学校和幼儿园。
公安局:负责依法保护公民参加全民健身的合法权益;维护大型全民健身活动安全,依法对健身、培训场所实施治安管理。
民政局(老龄办):负责推动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建设,鼓励体育类社会团体、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群众性体育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鼓励对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和赞助;督促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开展全民健身活动;鼓励全民健身活动站点、体育俱乐部等群众性体育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依法保障老年人参加全民健身的权利,积极组织老年人开展健身活动。
财政局:负责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特别是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经费、农村和社区基层
体育设施建设补助经费、学校场馆向公众开放补助经费、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经费、大型全民健身活动经费等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发展逐步增加对全民健身工作的投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不以收取报酬为目的向公众提供传授健身技能、组织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等服务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实行技术等级制度;对以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鼓励全民健身活动组织者和健身场所管理者依法投保有关责任保险;鼓励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公民依法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国土资源局:负责严格管理城乡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关于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将城乡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审批安排;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城乡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或预留地的,应当依法调整城乡规划,并重新确定建设预留地;在土地出让时,应根据规划要求,将需配套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告知投标人并列入土地出让合同。
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新建住宅小区按规划配置的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进行督查;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方便群众就近参加健身活动。在老居民小区整治时,积极配合做好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工作,鼓励居民住宅区内体育设施对外开放。 文广新局:负责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全市群众文化工作的重要内容;指导督促文体站组织开展与农村生产劳动和文化生活相适应的全民健身活动;充分利用全市文化体育设施为市民开展体育活动提供便利;指导、督促各类媒体加强对全民健身活动的宣传报道,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增强公民健身意识。
卫生局:负责开展健身康复和健身医疗并实施监督;组织宣传健身康复、体育医疗知识,开展健康咨询、预防健身创伤等工作。
规划局:负责组织全市公共体育规划编制工作;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方便群众就近参加健身活动;农村地区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应考虑农村生产劳动和文化生活习惯;居民住宅区、商业小区、公园绿地的规划要安排健身活动场地。
园林局:负责新建或改造公园、公共绿地等场所,应结合自身条件和环境,安排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安装适合多种人群锻炼的全民健身设施;公园、公共绿地的管理单位,负责本区域健身器材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城管局:负责将公园、绿地、小区的体育设施纳入全市数字化城市长效综合管理体系,明确管理职责;支持全民健身活动公益广告、公益性体育彩票广告审批,维护户外大型全民健身活动环境。
旅游局:负责在规划、建设旅游景点时,应依据景点功能并结合具体情况,配套建设全民健身设施,并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设体育休闲区域,增设体育健身设施以及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基地。
民宗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组织开展民族体育健身活动。
工商局:负责依法为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企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质监局:负责对体育健身器材,特别是在高危险性体育活动中使用的体育器材,应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日报社、广播电视台:负责全面宣传、报道全市全民健身工作和重要活动,宣传、推广科学健身知识,增强公民健身意识。
总工会:负责动员全市职工积极参与全民健身活动,经常举行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体育竞赛。
团委:负责动员全市团员青年积极参与全民健身活动,经常举行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
体育竞赛;组织开展团员青年全民健身志愿者的工作。
妇联:负责动员全市妇女积极参与全民健身活动,经常举行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体育竞赛。
残联:负责指导残疾人开展健身康复活动,举办全市残疾人体育竞赛,选拔培养并向省、国家输送残疾人体育人才;组队参加省残疾人体育比赛。
三、指导委员会工作制度
1、指导委员会每年召开全体会议,研究工作,通报情况,布置任务,解决全市全民健身工作的重要问题。
2、适时召开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并解决全民健身工作的有关问题。
3、印发全市全民健身工作情况材料。
4、组织委员考察、检查全民健身工作,参加全民健身的重大活动。
5、市全民健身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体育局,负责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