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所工作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供电所经营管理,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促进企业稳步健康发展,特制订如下工作制度。
一、值班管理制度
1、全所线路管理人员轮流值班,上班时间为当天上午八时至次日上午八时;后勤、生产组人员上班时间为上午八时至十一时三十分,下午二时三十分至五时,按轮值表值班,不能代替值班。
2、门卫值班要做到交接班,大门上下班时间开半小时,其他按需要开门,正常出入小门,出入人员门卫要过问,无关人员不准进入。
3、值班人员要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严格遵守供用电操作规程,确保正常供电。
4、值班人员要做到不迟到、不早退,要认真搞好卫生清洁,爱护花草,保持环境优美。
二、考勤制度
全所人员都必须做到有事提前请假,请假一天以内的报班组长同意;一天以上报所领导同意。抄表时间按上级电力部门及所通知,抄表时间不能请假。
三、线路及用电区域管理制度
1、线路管理人员要增强服务意识,及时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要经常检查线路和电表,及时掌握用户用电情况,发现电表或用电不正常应及时采取校验或更换电表。新增用电户应报所主管领导审批,由生产组统一安装收费。
2、严禁盗电,杜绝人情电、关系电,违者一经发现,要从严处理,上墙公布,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直至除名处理;对违法者将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3、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或其他原因造成供电回收率下降,影响全组分配的,所领导班子有权中止该供电区域管理权,由所另行安排管理。
四、人事管理制度
全所干部职工应在党支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服从分配,听从指挥,各班组、各线条人员应服从班组长、主管线条领导分配工作齐心协力,步调一致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篇:供电所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乡(镇)电管站改革的指示精神,切实加强供电所安全管理,确保安全、可靠、经济供电,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使电力更有效的为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和人民生活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坚持"安全第一"方针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政策和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农村安全用电规程》、《农电事故调查统计规程》和有关电力安全、技术法规。
第二条 供电所安全管理主要职责
1.受县供电企业的委托,统一组织安全培训及安全考核工作。
2.负责辖区内高、低压线路、输配电设备及用电设施的安全运行、巡视检查、维护检修、安装验收。按规程要求保证设备完好率和安全可靠性。
3.负责组织辖区内安全用电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
4.认真宣传和贯彻执行《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保护电力设施。
第三条 基础工作管理
县供电企业要制定详细的供电设施更新和改造计划,确保设备健康水平。各供电所要建立健全设备健康状况、缺陷处理、事故检修、安全试验、安全检查、安全考核等各种台账、档案资料。
第四条 巡视检查管理
必须建立电力设施定期和不定期的巡视检查制度。制定巡视检查工作计划,责任要落实到人,巡视检查内容应符合《农村安全用电规程》的具体要求。巡视检查中发现的设备缺陷,必须认真做好纪录,对严重缺陷要及时处理,一般缺陷要列人检修计划,及时修复。
第五条 漏电保护器管理
农村用电户按《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的要求,装设漏电保护器。供电所负责配电台区内公用总保护和分支保护漏电保护器的安装、运行、维护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和测试,并建立运行记录和测试纪录。
第六条 检修试验管理
建立设备检修和试验制度,按规程要求的试验周期,编制设备检修、试验及设备升级改造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做好设备管理工作,提高电力设备和用电设施的安全健康水平。供电所的安全生产器具和检修设备及仪器仪表,要按规程要求定期试验。
第七条 安全责任制
供电所要建立安全责任制,并纳入县供电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所长为第一安全责任人,与县供电企业第一安全责任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对本所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要设一名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负责本所安全管理工作计划的具体实施,指导农电工做好安全用电管理工作,农电工要与供电所所长签订安全考核责任书,并与其工资奖金挂钩。
第八条 安全例会制
供电所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研究安全工作,组织职工、农电工进行规程学习。并组织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九条 安全合同管理
供电所在与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时,要明确安全责任。安全责任划分以资产产权分界点为界。资产归谁所有,发生事故由谁负责。乡办或村办企业和个体企业,电力设备若委托供电所代管,产权虽不属供电所,但发生责任事故后应由代管方负主要责任。
第十条 安全检查
建立安全用电监察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安全隐患、防范措施,做好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
第十一条 "两票、三制"管理
供电所对线路、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必须严格执行"两票"、"三制"。"两票"合格率达到100%。各供电所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由县供电企业组织统一考核,确定合格后,发文公布。
第十二条 安全考核管理
供电所要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制度。每年进行安全工作总结评比,对安全工作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安全规程、制度,造成事故或扩大事故,或隐瞒事故者,应视其轻重严肃处理;对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责任者,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