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巡逻车使用管理规定
为加强场内治安管理,预防场内各类案件发生,快速应对和及时制止突发事件,确保治安巡逻车安全合理使用,制定本规定。
一、使用规定
1、有机动车驾驶证并经安保部业务考核合格后指定的人员,方可驾驶。
2、动用治安巡逻车必须由当班领班或经理安排,发放车钥匙。
3、驾驶治安巡逻车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操作规程。
4、处置突发事件时必须开启警报器,第一时间安全赶赴现场。
二、管理规定
1、未经当班经理同意严禁将治安巡逻车开出场外;
2、未经考核和指定的人员严禁动用治安巡逻车;
3、外出或巡逻过程中严禁随意带人载物。
4、暂停使用时,治安巡逻车必须停在警务站门口
5、换班时当班领班应亲自将车钥匙和交接簿交给接班领班。
三、车载器具使用规定
1、巡逻时一般应开启车顶警灯。
2、无紧急情况时严禁使用警报器。
3、无业务需要不得随意使用喊话器。
四、维护保养规定
1、接班前必须对治安巡逻车进行全面检查。
2、有疑问应及时报告或报修。
3、每班应清扫擦拭治安巡逻车一次。
4、加油或修理由安保部主管负责。
5、由部门经理指定人员进行年检作业。
6、治安巡逻车的事故处理由经理指定。
7、维护保养作业后应做好记录并签名。
五、接警处置规定
1、接到场内报警后,当班领班必须保证第一时间派车派员赶赴现场,到场人员应迅速报告现场情况。
2、处警到达现场时,治安巡逻车应停靠适当位置,人离车时必须车熄火,随身携带车钥匙,锁住刹车,关闭门窗。
六、处罚规定
1、在场内发生交通事故的,按法定程序处理。
2、属重大责任事故的,予以解聘;属一般责任事故的,酌情扣发奖金。
3、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自负,并全额赔偿事故损失。
4、人为损坏,除全额赔偿维修费外,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
七、本规定自治安巡逻车使用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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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卫部
二〇一〇年x月
第二篇:兴隆镇公车使用管理规定
兴隆镇公车使用管理规定 为规范党政机关公车使用管理,切实转变领导干部作风,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经镇党委、镇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党政机关公车使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车使用管理
1、镇机关所属车辆统一由党政办公室调度和管理,专人负责日常维护。
2、车辆使用实行用车签单制度。部门需要用车的填写《外出用车单》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由党政办公室统一调派。镇境外区境内需报经分管后勤的领导审批;区境外报经镇长审批。用后按时归库,值班期间由值班领导签字并做好用车记录。
二、严禁公车私用
1、严格禁止领导干部私自驾驶公车,没有配备专职驾驶员或个别特殊岗位,因工作需要,且具备合法驾驶资格,经批准,因公可以驾车。
2、领导干部、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用公车接送家属及子女,严禁用公车参与迎亲、娱乐和度假休闲等活动严格控制用公车送葬。
3、机关工作人员若有私事需要用车或其他特殊原因,需经领导同意,并实行有偿使用。
4、违反规定公车私用的,除按出租车价格的5倍收费外,对直接责任人和分管领导要追究纪律责任。
三、包租车管理
原则上机关干部外出办事不包租车,因特殊情况确需包租车的,由部门负责人报分管领导,再由分管领导报镇长同意后实施。
四、公车事故赔偿和维修管理
1、车辆实行定员制,未经领导同意,驾驶员不得擅自将车辆交其他人驾驶,若驾驶员私自将车辆交他人驾驶,由此而造成的责任事故和经济损失,由驾驶员和肇事者共同承担。
2、车辆的一般维修由镇长审查维修项目后,送定点维修厂维修;车辆大修需财政拨款的,经政府采购中心招标后送定点厂维修;车辆在异地发生故障,无法在定点厂维修的,经主要领导批准,报政府采购中心签字认可后,方可在异地维修。
3、驾驶员(包括经批准可以驾车的领导干部)在执行公务中发生交通事故,除交警部门的处理外,还应按责任大小进行经济赔偿,负主要责任的赔偿全部损失的5%,负全部责任的赔偿10%,但赔偿总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
4、私自开车、酒后开车、违章开车或将车交给非驾驶员驾驶造成事故的,下班后车辆不按规定进库或公务用车中不按规定停放造成事故或车辆损坏、丢失的,按损失总金额的40%赔偿,赔偿总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来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