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私营企业的用工监管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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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代表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但是,从目前中国社会实际的劳动市场现状来看,绝大多数的私有公司或企业都没有或者没有完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履行相关的法律义务,国内私营企业内就业的有相当大多数的劳动者,都没有得到或完全得到法律赋予的多项权力。比如说:法定的劳动时间、加班费、法定休息时间、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和医疗费用等。
国家工商总局网站消息显示,截至20xx年x月底,私营企业数量突破千万家,占企业总数的近80%。现在中国的民营企业吸纳了90%以上的劳动者就业,已经成为中国劳动者就业的一个主渠道。
而据了解,江北绝大部分私营企业工人每天工作12小时,每月休息一天,加班费却是与平时同酬,为1:1,严重违反了国家规定的劳动法。一方面为了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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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一般情况工人只有忍受长时间的劳动而不去投诉,这就造成了工人身心疲惫,劳动力长期受私营企业主剥削的局面;由于工人工作时间长,在家陪孩子时间就很少,也造成了他们的子女一些心理、行为、习惯等问题。另一方面,国家劳动监管机构或部门对私有企业缺乏监管和执法力度严重不足。目前,我国的劳动监管机构或部门,对于私有企业的管理基本上是放任自流。只要是私有公司或企业的劳动者没有自发举报或投诉,大多数劳动监管机构或部门就基本上不管不问。这就在很大的程度上助长了私有企业不能或不完全执行相关劳动法律法规。
因此,我建议市劳动监管机构及政府,能够从下面几方面加强管理:
1.对于所属区域内的私有公司或企业进行统计、登记、普查和立案工作。
2.建立长期检查、长务处理的机制。变被动地等人上门来监管处理为主动地出门检查、监管和处理。
3.建立有效地检举、投诉奖励的激励机制。对于敢于检举违法公司或企业的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4.加大对于违法公司或企业的惩罚和打击的力度,提高违法处罚成本。
5.提高私营公司或企业的准入门坎。如果一个公司或企业只是完全的个体经营(没有雇工),则可以独立成立。但如果要成立有雇工的公司或企业,必须先将用工制度制定完善,并且由相关部门备案。相关部门负有长期监管的义务。
6.对于各区域劳动监管机构或部门的监管工作和处理案件,各上级监督机构或部门要经常监督审查。对于工作失职、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严、处理结果不能结案的人员和部门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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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关于加强劳动纪律的通知
关于大区各办事处加强劳动纪律管理的通知 泰州大区各办事处:
上周销售管理部在走访各办事处时,发现某办事处两名员工未到下班时间已经离岗,而且未经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办事处经理、主管请假;这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其他办事处需引以为戒,任何员工因处理私人事务,不能到岗工作,需提前到办事经理处办理书面请假手续,获得批准后方可休假,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应在缺席当天电话向经理、主管请假,获得口头批准,但事后必须补办请假手续。办事处负责人接到员工书面或口头请假需及时通知大区秘书,并说明请假原因;如员工请假天数较多,需向大区总经理汇报,得到批准方可休假。如不办理手续擅自离岗者一律按旷工处理。扣除当月考核的分数的三分之一。
经过这次擅自离岗事件,说明员工对公司劳动纪律意识比较淡薄,各办事处今后需组织学习员工手册,让员工熟悉公司的企业文化和经营理念、工作环境、规章制度,明确员工的权利、责任、义务、利益和行为准则。销售管理部会定期抽查各办事处员工的学习成果。该项工作会列入当月对办事处和员工的考核中去。
泰州大区销售管理部
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