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诉讼监督工作机制的现状及完善设想

时间:2024.3.15

浅谈我国诉讼监督工作机制的现状及完善设想 发布时间:20xx-09-13 字体:【大 中 小】

摘要:完善诉讼监督制度,是保障诉讼法正确实施,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条件,随着法治建设的发展,诉讼监督制度的完善在立法上逐步受到重视,但是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本文试图在简略分析当前中国诉讼监督工作机制的基础上,提出一些完善诉讼监督工作机制的设想。

关键字:诉讼监督 司法公正 工作机制

一、诉讼监督的宪法依据和含义

(一)诉讼监督的宪法依据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规定即表明法律监督是我国检察制度的根本属性和理论基础。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们检察院的一项神圣职责,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检察制度的重要特色,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性质和职能的重要体现,全面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促进司法公正,是党中央的明确要求和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也是检察工作实现科学发展的客观要求,“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成为检察工作主题。

(二)诉讼监督的含义

诉讼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侦查、审判、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包括刑事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以及民事审判监督、行政诉讼监

督等。也包括通过批捕、起诉、侦查诉讼中的职务犯罪等工作对诉讼活动实行的监督,但不包括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本身,也不包括对诉讼活动之外实施的职务犯罪的侦查。

二、诉讼监督在实践中存在的不足

(一)制度设置缺乏可操作性。三大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都比较原则,没有明确的操作规范来保证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特别是民事、行政案件的抗诉,法院经常给检察院的调卷等工作设置障碍,检察院的取证也没有强有力的制度作保障,导致检察院的取证工作步履艰难,有的法院对检察院收集到的证据不予理会,检察院对此也无能为力。在侦查监督上,因相关规定过于原则,未明确赋予检察官引导、指挥侦查权,致使在工作中未能发挥监督作用。在立案监督上,被监督对象消极对待,监督措施上缺乏刚性。如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侦查机关拒不说明;即使其予以立案,但立而不侦、侦而不结,检察机关没有强制手段。这些都有待立法的完善和有关权威性实施细则的补充。

(二)诉讼监督主体自身的不足导致监督的力度不强。在主观上,有的干警对诉讼监督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导致工作积极性不高,主动性不强,干警存在着碍于情面,加上以往强调配合得多,以及对“要形成合力”的片面理解,以致于产生不愿监督;有的干警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怕影响与公安机关,法院的关系而不敢监督、怕得罪人、怕搞不好关系以及监督后会搞坏关系的不正确认识,进而影响了诉讼监督的力度;有的干警水平差,

能力弱,不知如何监督,不知被监督者错在哪里,存在不善于监督的问题,监督成效因此有所削弱。这些需要诉讼监督者思想素质和业务素养的提高。

(三)诉讼监督的宣传广度力度还不够大。由于宣传不到位,人民群众对于检察机关开展诉讼监督的性质、意义、做法、成效还不了解,就难于得到广大群众的有利支持,因而也制约了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

三、完善诉讼监督工作机制的设想

加强诉讼监督工作,必须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必须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着力加强对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重点环节和关键岗位的监督切实解决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问题。同时,在制度设置上,要保证检察机关的监督由制度上依据和可操作性的规范。

(一)诉讼监督工作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在刑事诉讼中,一是要加强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探索完善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机制;二是要加大对侦查活动中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健全排除非法证据制度,探索对侦查机关采取的强制性侦查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监督机制;三是要加强对审判程序违法的监督,加大对死刑立即执行改判缓期二年执行案件、二审不开庭审理后改变一审判决案件审判监督薄弱环节的监督力度,加大对不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申诉案件的办理力度,完善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程序和机

制,完善对死刑案件审判活动的监督机制;四是建立健全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的长效工作机制,完善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制度,建立刑罚执行同步监督机制等。

在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中,一是要完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申诉审查机制,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利;二是要加大抗诉工作力度。重点做好对涉农维权、弱势群体保护、劳动争议、保险纠纷、补贴救助等涉及民生的确有错误案件的审查抗诉工作;三是要加强对行政诉讼的监督;四是要加强对人民法院再审活动的监督;五是要研究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工作实施法律监督的范围和程序等。

(二)从多方面完善监督机制,强化监督措施

一是拓宽诉讼监督案件的来源和渠道;二是进一步健全上下一体、分工合理、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诉讼监督体制,发挥诉讼监督的整体效能;三是完善与侦查、审判、刑罚执行机关的沟通协调机制,研究建立有关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的反馈机制,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四是根据诉讼活动的实际需要,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手段;五是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适时开展专项监督活动,争取每年解决几个重点问题;六是坚持把大案要案作为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重点,加大依法查办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违法办案背后的职务犯罪的力度。此外,还要完善诉讼监督考评机制和激

励机制等与之配套的工作机制。

(三)加强自身监督,保证诉讼监督的公正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执法要做到规范、依法、文明,首先就必须要加强自身监督,从而才能促进诉讼监督的发展。一是完善检务公开制度。明确向公众和当事人公开的诉讼监督工作事项,增强诉讼监督工作的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和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检察工作的公信力。二是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员与人大政协、党委等外部机关的监督,对于有关案件需要人民监督员评议的要按照程序开展;主动向人大政协报告诉讼监督工作,认真落实党委的指示要求和人大的监督意见。积极加强与其他执法、司法机关的沟通联系,就共同贯彻落实有关诉讼监督工作达成共识,使执法、司法得到有力配合。三是要进一步规范自侦案件办案程序,继续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整合、优化办案工作流程和办案规范。四是要切实加强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立案活动的监督,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坚决不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就要按照相关程序来办,不能有任何的偏袒。五是要完善检察人员违纪违法行为惩处和预防机制,对于相关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要有明确的相关规定,依法按照程序办事,严明办案纪律,建立健全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执法监察、检务督查工作,严格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严防办案安全事故发生。六是要深入开展诉讼监督宣传工作,以各种方式宣传诉讼监督的内容、意义、目的等,使广大群众进一步了解诉讼监督工

作,争取社会支持,从而拓宽监督案源。七是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工作主题,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提高监督水平。

(四)制度设置上要利于检察机关实施诉讼监督

例如,针对侦查活动中监督对象不全面,监督内容不完整,监督手段不具体等,在制度设置上就要改革检警关系,强化检察机关对侦查权的控制,针对审判活动中实体性监督的抗诉工作,检察院抗诉未能真正发挥其作用,程序性监督中,检察院在庭审期间,公诉人对法官的违法行为,如违反公开审判、回避制度、剥夺或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等,当庭不得提请纠正,在制度设置上就要改革对审判活动的监督程序,将控辩双方的地位平等真正落到实处,同时,在法律上给控辩双方配置合理的制约审判活动的权利。

总之,诉讼监督工作是新形势下的司法体制改革和工作改革的重要内容,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也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部署的一个重大举措,也是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一项基本要求,因此,在检察实践中,要不断完善诉讼监督的工作机制,依法严格履行监督职能,以公正执法为核心,一执法为民为宗旨,全面推进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工作。


第二篇: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及完善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及完善

0303 税管电算化 熊珺

[摘 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个人收入的多元化,其收入差距也会不断扩大,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缩小贫富差距,增加财政收入中的作用会显著加强。但是,由于社会经济环境变化与税制建设滞后、税收征管乏力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个人所得税应有的调节分配、组织收入的功能仍然远未得到充分的发挥。本文拟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改革思路。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弊端,完善

[正 文]

人所得税是指对个人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我国个人所得税是适应改革开放形势的需要于19xx年x月开征的,宗旨是通过对社会成员的收入的调节以免防止社会成员的贫富过分分化,至今已有24个年头了。个人所得税在开征初期对于调节社会成员的收入差距和保持社会的稳定的确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19xx年实施新税制至20xx年的8年间,各级税务机关以强化对高收入者调节为重点,不断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从而推动了个人所得税收入连年高速增长。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分析

(一)课税模式跟不上当前形势

1.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的非货币收入逐渐增多,收入多元化和纳税人分解收入,造成税务机关无法实施控制,是征税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2.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能力失调。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款时有这样一种现象:相同收入额的纳税人会由于他们所取得的类型不同,或来源与同样类型所得的次数不同,都会影响这些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所得类型不仅影响着税率高低,还影响扣除额的大小;次数的多寡也影响扣除额的大小。使得个人所得税不仅不能改善收入分配上的不公平程度,而且使不公平程度加大。

(二)费用扣除不合理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实行的是综合扣除方式,采用定率扣除和定额扣除相结合的方法。这一方面造成计算上的繁琐,给征纳双方都带来计算上的困难;另一方面也存在不合理、不公平的因素。表现在既没有考虑通货膨胀与价格水平的因素,更没有考虑赡养老人及抚养子女的不同情况。

(三)工薪阶层成为个税纳税主体

我国的现状是:处于中间的、收入来源主要依靠工资薪金的阶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占全部个人所得税收入的46.4%;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缴纳主要群体的上层

阶层(包括在改革开放中发家致富的民营老板、歌星、影星、球星及建筑承包商等名副其实的富人群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只占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的5%左右。对高收入者征收个人所得税、调节其收入水平,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一项重要职能。但是现实的情形却恰恰相反。据测算,20xx年660多亿元的个人所得税中,来自工薪阶层(包括存款利息税)占总额80%;而占7000多万亿居民储蓄总额80%的富有阶层中,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还不足10%。比比皆是的高收入者偷逃税暴露了我国税务法制的不健全,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仍然是工薪阶层。

(四)税率结构不科学

我国实行的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为45%,大大高于目前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的35%。按照国际上的惯例和通常做法,个人所得税率的确定基本上是按照应税所得的性质来划分的,一般是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兼行,这已成为个人所得税率选择方面的惯例。通常工薪收入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各种专项所得,按照所得的不同类别,实行有差别的比例税率。累进税率的级次,各国有多有少,无一固定模式,但从总的发展趋势来看,经历了由少到多,又由多到少的这样一个演变过程,特别是在xx年代以后,各国普遍降低了税率,减少了级次,推行较为缓和的累进税率结构。如19xx年,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十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为70%;到20xx年,税率的档次减少到六档,最高税率降为38 6%。

(五)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不健全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除制度本身的不完善之外,在征收管理上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税源隐蔽,难以监控。2 征收方式需改进。我国目前实行的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收方法,其申报、审核、扣缴制度等都不健全,难以实现预期效果。3 征管手段落后,征管人员素质低。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为:

1.现行税制模式难以体现公平合理;

2.税率结构不合理,费用扣除方式不科学;

3.对个人收入不能实施充分有效监控;

4.对高收入个人的税收调节力度不足;

5.个人所得税款流失较为严重。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一是在社会收入初次分配上,秩序混乱。如:收入初次分配的形式花样百出、名堂多种多样、数额没有限制;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和垄断行业的收入分配缺乏硬约束,随意性很大;私设小

金库、乱分钱物的现象屡禁不止等。二是在收入监控上,缺乏必要的部门配合和监控手段。三是在指导思想上,有的地区忽视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的职能作用。四是在政策规定上,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法律不够完善。我国实行分类计征的个人所得税,优点是便于征收,适应当前我国的管理水平,但容易产生分解收入少纳个人所得税的漏洞。五是在征收管理上,工作粗放和不到位的情况仍然存在。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完善

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设想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公民个人收入水平的逐渐提高,个人所得税将是一个最有潜力,有发展前途的税种。因此,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一)变革现行课税模式

国际上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有三种,即:一是分类所得税制。我国现行的税制模式就是此类;二是综合所得税制。它是对纳税人取得的个人收入按每年的各类收入进行综合,扣除生计费用与赡养费用,其余额适用累进税率课税。三是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是介于两者之间的一种税制,先按分类所得源泉课证,再对个人全年所得超过一定限度的部分,综合累进计征。我国现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即将纳税人取得的各项收入通过正列举的方法划分为工薪所得、劳酬所得、稿酬所得等11类,依此分别确定各类所得适用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分类征收,各项所得不再汇总计算。此模式的优点是课征简便,节省征收费用。但最大的缺陷是违背了量能纳税的原则,使得收入相同者由于所得来源不同而导致税负不同。考虑到我国目前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和征管手段等都还不是很健全,因此主张采用综合所得课税为主、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混合所得税模式。

(二)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费用扣除制度

根据不同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基本费用扣除和其它单项扣除。费用除内容应包括纳税人为取得收入而支付的有关费用以及生活费用、抚养子女、赡养老人和与之相关的教育、住房、医疗、各类保险等费用。同时费用扣除应根据物价指数和汇率的变动而灵活地加以调整,真实地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增强个人所得税制的弹性。

(三)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的职能作用

为了全面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职能作用,应采取标本兼治对策进行综合治理。

1.研究制定有效的征管措施,严格执法,进一步堵塞个人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漏洞;

2.划定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范围,加快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信息化建设步伐,并将他们的收入情况、纳税记录等个人资料录入“专项档案”,进行严密监控,同时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检查工作,在部署每年的税收专项检查时,要始终把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作为检查重点;

3.强化重点所得项目和重点行业的征管,进一步加强对演出和广告市场演职人员的征收管理力度;

4.在强化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同时,也要对其投资企业的流转税、企业所得税和其他各税严加管理,形成各税对高收入者加强征管的合力;

5.加大打击偷逃个人所得税的力度,并对典型案例及时给予曝光。

(四)合理的设计税率结构

调整税率结构税率设计是一个十分关键的问题。就前面所提到的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所存在的问题,可考虑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

1.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从公平税负、更好地调节收入分配的需要出发,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乃至过渡到完全的综合个人所得税制,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方向。只有逐步向综合税制迈进,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税收公平的问题,加大对高收入的调节力度。即将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有较强连续性或经常性的收入列入综合所得的征收项目,制定统一适用的累进税率;对财产转让、特许权使用费、利息、红利、股息等其它所得,仍按比例税率实行分项征收。

2.适当降低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减少累进级距。为进一步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强化个人收入分配,更好地吸引国、内外高科技管理人才和境外个人投资者,应对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率和累进框架进行适当调整,在综合征收基础上,合理设计累进级数,适当降低最高边际税率。

(五)强化税收征管,防止税款流失

1.在我国目前普遍存在个人收入分配多元化、隐蔽化且支付方式现金化的情况下,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加强税收征管,防止税款流失则显得尤为重要。具体措施为;

2.要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税收征管要逐步实现专业化和现代化,通过计算机完成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入库销号、资料保管等工作,对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全过程进行全方位的监控,分析个人所得税税源的变化以及政策执行情况。同时,逐步实现同财政、银行、企业等有关部门的联网,形成社会办税、护税网络。建立健全税务部门对个人所得信息收集和交叉稽核系统以及银行对个人收支的结算系统,实现收入监控和数据处理的电子化;

3.规范税务代理工作。改变扣缴义务人为支付单位和个人的笼统规定,将扣缴义务进一步落实到经营性单位的负责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主管会计人员,及其他执行业务人员,避免使扣缴责任落空。实行综合个人所得税制,需要不断强化个人的纳税申报,而税务代理制可以把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紧密地联系起来,因而对于个人所得税制的有效运作具有重要作用。国家税务部门应监督、指导税务代理活动的正常开展,税务代理的行业管理机构也应加强对工作机构的监管。并逐步建立个人收入档案和代扣代缴明细管理制度;

4.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和储蓄实名制度;

5.在健全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等基本制度的前提下,以支付单位和个人源泉预扣为基础,以纳税人年度终了后一定期间内的自我申报纳税为主体,以征

管机关推定测算、轻税重罚为保障。源泉预扣的设定要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广泛,以便实现就源控税。源泉预扣率不宜采取单一标准,应内外有别、比例适当。对非居民的预扣应达到或基本接近税法规定的税率,以简化征管、防止税收流失;对居民纳税人的预扣应低于税法规定的税率,且应区分各项所得的性质和纳税人情形差别设计,以免出现大范围汇算清缴退税,侵害纳税人权益。同时大力推进居民固定账号信用卡或支票结算制度等,为全面推进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创造条件。

我国人口众多,城乡收入差异大,地区发展不平衡的情况下,全面修订个人所得税法,使改革一步到位是很难做到的。个人所得税法作为处理国家与个人分配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每一项税收政策的调整都将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关系,体现着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影响着老百姓的经济生活,因此,改革和调整个人所得税制必须要广泛调查、慎重研究、科学求证,既要反映党和国家新时期的治税思想,充分反映民意,又要向国际惯例靠拢,符合现代税制的客观规律和要求。

[参考资料]

郭红蓉 黄海珍 《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思考》 发表时间20xx-3-4 刘喜梅 《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分析及改进的思考》

楼继伟 《财政部高官谈个税改革四点设想》 发表时间20xx-9-7

董树奎 《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的分析》(《中国税务》20xx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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