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重点科技创新团队建设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才强省战略,进一步提高我省高层次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水平,根据省委、省政府《陕西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xx-20xx年)》和《关于加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省科技厅决定实施“陕西省重点科技创新团队建设计划”,培育支持一批优秀的科技创新群体,更好地发挥优秀人才的团队效应,促进协同创新,大力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规范陕西省重点科技创新团队建设计划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重点科技创新团队(以下简称创新团队)是指以科技领军人才或高层次技术专家为核心,以团队协作为基础,以高水平创新平台为依托,以攻克陕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为目标,开展研发活动的创新群体。
第三条 创新团队建设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以支持陕西创新发展为导向,遵循“择优选拔,滚动发展,目标考核,动态管理”的原则,培育和打造100个左右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和发展潜力的科技创新团队。
第二章 范围与条件
第四条 申报范围:陕西地区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科技型企业中,具有国内一流水平、能够为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人才与成果支撑,以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具有省内领先水平、发展潜力巨大的创新群体。
第五条 基本条件
1. 创新团队应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重点应围绕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陕西省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等提出的优先发展领域或重大科技问题,从事关键技术研发与创新,以及自然科学前沿问题研究。
2. 创新团队应具有开展创新活动良好的基础和条件。创新团队的协同创新能力应在陕西地区同行中具有明显优势和发展潜力,研究成果具有省内领先或国内一流水平,具有完成研发与创新任务所必备的技术装备基础,具备良好的协作机制和环境条件。创新团队带头人及骨干成员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团队的创新活动。创新团队成员学风正派,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不端行为。
3. 创新团队带头人应具备履职所需的能力和素质。每个创新团队应明确1名带头人。带头人应具有强烈的创新意识、良好的学术道德和社会责任感、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合作精神,在相关领域具有重要的学术影响力。一般应为省级以上重要人才计划入选者,国家级科技奖励或省级二等以
上科技奖励获得者(并为主要完成人)。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4. 创新团队应具备合理的人才规模和专业结构。创新团队的核心成员数量应在8人以上,其中 45周岁以下成员不少于二分之一;创新团队核心成员专业背景应具有明显的互补性,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是省部级科技成果或发明专利的主要完成人。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 省科技厅每年第四季度下发下一年度创新团队申报指南。
第七条 创新团队实行带头人牵头申报制。带头人应根据年度申报指南,如实填写《陕西省重点科技创新团队申请书》等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经带头人所在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上报省科技厅。在申报材料中,应明确团队成员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通过协议的方式,对团队研发活动形成的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经济收益等加以明确约定。
第八条 省科技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及资格审查,确定进入评审环节的团队名单。有以下情况的不予受理:
1.不具备申报条件;
2.未按照有关规定填写申请书;
3.所提供的申报材料不完备。
第九条 对进入评审环节的团队,省科技厅在全国范围内选聘相关领域知名专家,按学科专业、研究领域成立专家评审小组,进行分组评审。
第十条 省科技厅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年度创新团队建议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间,省科技厅负责受理异议。
第十一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对异议事项调查后认定仍符合入选条件者,确定为年度创新团队,由省科技厅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四章 资助与管理
第十二条 创新团队的申报、评选和考核等管理工作由省科技厅负责。
第十三条 创新团队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30个左右。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根据创新团队的研发活动特点,一般给予50-200万元的经费资助,主要用于创新团队研发活动和团队建设。
第十五条 获省科技厅经费资助的创新团队,其带头人所在单位应给予不低于1:1的专项资金配套。
第十六条 被确定的创新团队,由创新团队带头人及其所在单位与省科技厅签订《陕西省重点科技创新团队建设合同书》,作为资助和管理的依据。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下拨的创新团队资助经费和创新团队带头人所在单位配套资金由创新团队集中使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
第十八条 建设期内,创新团队应遵守《陕西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建设合同。
第十九条 建设期内,省科技厅和创新团队带头人所在单位对创新团队实行动态管理,跟踪评估创新团队建设状况和科研工作情况。
第二十条 创新团队带头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其所在单位应在与创新团队骨干成员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及时向省科技厅提交调整创新团队带头人的书面申请,经省科技厅审查,决定是否同意调整创新团队带头人以及是否继续予以资助。
第二十一条 建设期内,省科技厅组织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存在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现象的单位或个人,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或终止经费资助;对科研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反学术规范现象的单位或个人,参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创新团队带头人的责任。
第五章 验收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获资助的创新团队应按年度填写《陕西省重点科技创新团队年度进展报告》,并于本年度12月x日前,经带头人所在单位审查后报送省科技厅。
第二十三条 创新团队建设期为3年。建设期满后,由省科技厅选聘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考评小组,依据合同书对创新团队建设情况进行评估。对能够认真履行建设合同、成果显著、发展潜力巨大、创新氛围良好的创新团队,可以纳入新一轮创新团队建设计划;对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创新团队称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
第二篇:5、重点创新团队推进计划实施办法
台州市重点创新团队推进计划实施办法
台市委办[20xx]50号
为充分发挥优秀人才的团队效应,切实增强我市自主创新能力,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创新团队建设的意见》(浙委办〔20xx〕50号)、《台州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xx-2020)》(台市委发〔20xx〕96号)、市委、市政府《关于扶持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的若干意见》(台市委发[20xx]48号)文件精神,决定实施台州市重点创新团队推进计划,具体办法如下:
一、总体目标
20xx年,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重点扶持创新团队10个,到20xx年,达到50个左右。
二、对象和条件
1、对象:创新团队是以领军人才为核心,团队协作为基础,有明确目标任务,依托一定平台和项目,进行持续创新创造的人才群体。
市重点创新团队的遴选面向我市企事业单位,分企业技术创新团队、科技创新团队和文化创新团队三类。企业技术创新团队主要依托我市主导产业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科技含量高、产业基础好、发展潜力大的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科技创新团队主要依托高校、科研院所,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工作;文化创新团队主要依托高校、社科研究、文化创意、新闻传播等机构,从事文化领域尤其是文化产业的研发、创作和推广工作。
2、条件:市重点创新团队必须具有明确的创新方向、目标规划和较高的创新水平;具备合理的结构和较好的合作基础,创新团队核心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团队中45岁周岁以下核心成员不少于1/2;团队带头人具备履职所需的良好素质,已在台州工作3年以上,每年在台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同一团队带头人只能申请1个重点创新团队。
三、政策扶持
1、创新资助。市重点创新团队管理期为3年,科技创新团队给予100万元创新资助,企业技术创新团队给予60万元创新资助,文化创新团队给予30万元创新资助。根据考核情况按照40%、30%、30%的比例分年度拨付。已入选国家、省重点创新团队的,直接确认为市重点创新团队,享受市重点创新团队的各项扶持政策。
2、租房补贴。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工作协议的市重点创新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每个团队核心成员不超过3人),可由所在地政府提供周转住房或人才公寓,管理期内免收租金;或者在管理期内分别给予每月20xx、1000元的租房安家补贴。
3、生活津贴。市重点创新团队带头人在管理期内给予每月20xx元的生活津贴;核心成员每年一次性给予10000元的生活津贴。
4、市重点创新团队可优先推荐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省重点创新团队的推荐对象原则上在市重点创新团队中选拔。
5、市重点创新团队的带头人和核心成员同时享受我市提供的住房公积金、出入境、通关、疗休养等服务,享受我市制定的子女就学、配偶就业、医疗、社保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四、工作机构和遴选程序
1、工作机构:市重点创新团队推进计划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实施,其中企业技术创新团队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经信委具体实施,科技创新团队由市科技局具体实施,文化创新团队由市委宣传部具体实施,各实施单位需制定具体的申报条件和管理细则。
2、遴选程序:具体遴选工作按照以下基本程序进行。
(1)申报推荐。各县市区、市级单位根据申报对象和条件,分类别推荐上报,各地推荐上报前应征求当地组织部门意见。
(2)评审。各实施单位分别制定具体评审操作细则,组织相关专家以及市级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团队进行评审,分别产生重点创新团队建议名单。
(3)审定和公示。市重点创新团队建议名单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在新闻媒体上公示。
(4)命名。经公示无异议,由市委、市政府命名为“台州市重点创新团队”。受命名的团队分别与市委宣传部、市人力社保局、市科技局签订《台州市重点创新团队建设任务书》,作为考核管理的依据。
五、其它
1、本办法中涉及经费资助标准仅适用于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和台州经济开发区,由市、区两级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承担相应的比例,在市、区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他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研究制定相应的经费资助标准。
2、本实施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