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炎陵县支行与被告洪xx金
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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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炎法民二初字第101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炎陵县支行。住所地:炎陵县霞阳镇xx号。 法定代表人王xx,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谭xx,男。
被告洪xx(又名洪xx),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炎陵县支行与被告洪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x月x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廖超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炎陵县支行代理人谭xx及被告洪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炎陵县支行诉称:被告洪xx于19xx年x月x日在我行所属的原十都营业所贷款18 000元,约定19xx年x月x日到期,利率为月息12‰。贷款到期后我行多次催收均被被告洪晓攸以生活困难、无经济收入为由仅偿还部分利息,本金及其它利息至今未还。故此诉至法院,请求责令被告偿还本金18 000元,利息14 871.09元。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炎陵县支行为支持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
1、申请贷款报告1份。拟证明被告申请借款事实。
2、借款合同1份。拟证明原、被告间借款关系及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
3、借款凭证1份。拟证明原告发放贷款的数额及时间、利率、期限。
被告洪晓攸辩称:原告所诉属实,被告愿承担还款义务,但因本人生活困难,现无力偿还。
被告洪晓攸未提交证据,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炎陵县支行提交的证据及所证明的事实均无异议。
根据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炎陵县支行依被告洪晓攸的请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炎陵县支行所属的原十都营业所于19xx年x月x日与被告洪晓攸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发放贷款18 000元给被告洪晓攸用于购车,利率按月息12‰计算,期限为自19xx年x月x日至19xx年x月x日。该贷款到期后,被告洪晓攸偿还了部分利息后,以生活困难为由,至今未还清18 000元的本金及部分利息14 871.09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炎陵县支行经多次催收未果而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签订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炎陵县支行依合同约定发放了贷款,履行的合同的义务,被告洪晓攸接受贷款后,却未依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属民事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违约责任。被告洪晓攸所欠贷款的利息系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炎陵县支行内部银行电脑管理系统自动计算生成,计算至20xx年x月x日止共计14 871.09元,被告洪晓攸表示认可,本院予以认定。经本院组织原、被告双方调解未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洪晓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炎陵县支行本金18 000元及利息14878.09元,共计32 871.09元。20xx年x月x日后所产生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本案受理费6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洪晓攸负担,并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炎陵县支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的,应在提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农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缴纳;汇款或转账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市红广支行,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讼费财政专户,帐号:161101040002686,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审 判 员 廖 超 光
二○20xx年x月x日
书 记 员 王 飞 虎
第二篇: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舆县支行诉被告郑建伟、李战灵、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舆县支行诉被告郑建伟、
李战灵、许国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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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平民初字第1166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舆县支行。
负责人陈国松,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宗付根,该行综合管理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曹保华,该行槐东分理处客户经理。
被告郑建伟,男。
被告李战灵,女。
被告许国军,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舆县支行(以下简称平舆县农行)诉被告郑建伟、李战灵、许国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宗付根、曹保华,被告许国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建伟、李战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平舆县农行诉称,被告郑建伟、李战灵于20xx年x月x日在其行槐东分理处贷款50000元,由许国军提供担保,贷款于20xx年x月x日到期,经其行多次催收被告拒不归还。为此,要求追回二被告欠其行的贷款本金50000元,利息3717元,总计53717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郑建伟、李战灵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
被告许国军辩称,其签字属实,听说郑建伟没用钱,是郑建伟的哥领的款。
经审理查明,郑建伟与李战灵系夫妻关系。20xx年x月x日,被告郑建伟向原告平舆县农行申请借款50000元,同日,被告许国军 在保证担保承诺书上签名、按??0xx年x月x日,原、被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个人可循环借款合同,约定被告许国军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费用。20xx年x月x日,被告郑建伟在原告处借款50000元,约定借款到期日为20xx年x月x日,年利率为7.434%,超期年利率为11.151%。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平舆县支行提供的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保证担保承诺书、最高额保证个人可循环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被告身份证、户籍复印件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郑建伟向原告借款50000元,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及借款凭证为凭,应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战灵与郑建伟系夫妻,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共同承担偿还责任。被告许国军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被告郑建伟所欠的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建伟与李战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舆县支行付清借款本金50000元及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被告许国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3元及财产保全费560元,合计1703元由被告郑建伟、李战灵、许国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章留
审 判 员 崔新民
代理审判员 张文萍
二O一?年x月x日
书 记 员 于素辉
第三篇:正规公司借款合同范本
正规公司借款合同范本
借款合同范本1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无息借款购买汽车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1、借款金额: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元。
2、借款利息:甲方向乙方出借的款项在借款期限内不支付利息。
3、借款期限及还款期限:借款期限为 年,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可以约定具体如何归还的期限,比如每月或每年的什么时候归还,由公司从个人工资款项中扣回多少元等)
4、还款方式:如果前面有明确约定,则可以不要。
5、保证条款:(如果公司需要这方面的保证的话,不要就可以不要此条款,要的话根据你和公司的协商进行补充。)企业间借款合同范本
6、违约条款:根据你们的意见写
7、其他:公司借款给你如果有什么服务期限或什么附加条款请注明。
8、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时间:
时间:
借款合同范本2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公司住所:
联系电话:
邮编:
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公司住所:
联系电话:
邮编: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就上述借款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供双方恪守履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与期限
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由乙方向甲方出借资金共计人民币 9000万 元(大写:九千万元整,已交付)
本合同借款期限为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甲方将借入的资金用于 .如业务发展需要,甲方也可将该笔本金用于 .
第三条 利率与利息
1.本合同借款利率根据合同签订日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确定。为 .
2.本合同借款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息,以如下第 种方式结息。
(1)由甲方于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还本付息。
(2)按年结息,结息日为 .
3.乙方指定以下银行账号为收款账号并保证其真实有效。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将本合同借款的本息汇入该账号。
开户行:
开户名:
账 号:
4.甲方提前还款的,应当提前七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借款利息则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
第四条 借款展期
甲方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需要展期时,应在借款期限届满前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审查同意,签订借款展期协议。
第五条 贷款的担保
甲乙双方选择履行本条第 款。
1.本合同借款无担保;
2.本合同借款的担保方式为 ,由乙方与担保人就本合同的具体担保事项签订编号为 的担保合同。
第六条 甲方保证
1.甲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成立的中国法人,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甲方提供的与本贷款有关的一切文件、报表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
第七条 甲方义务
1.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清偿贷款本金和利息。
2.借款期间,甲方经营决策发生任何重大改变(包括但不限于转股、改组、合并、分立、合资、合作、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等),可能影响乙方权益的 ,甲方应至少提前三十个日历日书面通知乙方,并且落实借款清偿责任,或者提前清偿,或者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
3.甲方应当接受乙方监督。如乙方要求,甲方应当提供真实反映借款使用情况的报表及其他文件。
4.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移或者变相转移本合同的债务责任。
5.甲方转让、处分其重大资产或营业收入的全部或大部分,应至少提前三十个日历日书面通知乙方,并且落实借款清偿责任,或者提前清偿贷款,或者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
6.如发生影响甲方合同履行能力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经济纠纷、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等,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7.保证人出现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以及经营亏损等情形,或者作为本合同借款担保的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价值减少时,甲方应提供乙方认可的新担保。
8.借款期间,甲方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住所、电话、传真等,应在变更后七个日历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第八条 乙方义务
1.乙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出借资金给甲方。
2.对于磋商、订立、履行本合同的过程汇总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以及甲方要求予以保密的资料、数据等信息,乙方应当予以保密。
3.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和期限收取利息。甲方提前还款的,乙方在接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同意。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出现下列情形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偿还借款、利息及其他费用,且乙方要求甲方偿还前述款项之日即为本合同借款期限届满之日。
(1)甲方没有按期偿还借款及利息,经乙方书面催告后,仍未偿还的;
(2)甲方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财务状况恶化等;
(3)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4)甲方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乙方权益的重大事件。
3.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利息的,乙方有权按照未付利息 计算,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逾期未清偿借款本金的,乙方有权按照借款本金 计算,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公证事宜
任何一方提出公证本合同内容的,另外一方应当同意,公证费用由提出方承担。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如有担保的,自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2.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以外,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 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甲方:
乙方:
日期:
借款合同范本3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借款事宜,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于 ____年 ____月 ____日前交付甲方。
借款利息: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期限:
还款日期: ____年 ____月 ____日。 还款方式:现金/__________支付。
违约责任:
1、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从到期日起付日息1% .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1)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2)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提交__________人民法院。
本合同自 __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附身份证复印件)
合同签订日期 : 合同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