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YJBYS小编为你带来的有关2016年苏州教育局颁布的招生政策的相关问题答疑,在2017年有孩子要入学的赶紧来参考以下吧。
1、2016年幼儿园的招生年龄是几岁?
小班为3周岁(2013年8月31日前出生)
中班为4周岁(2012年8月31日前出生)
大班为5周岁(2011年8月31日前出生)
2、2016年幼儿园报名时间是?
6月4日~6月6日(周六~周一)
3、幼儿园报名时须带哪些材料?
①具有苏州市区户籍的幼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出具婴幼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有效预防接种证明原件、体检健康证明(体检健康证明于开学初收取)、户口簿原件、家长身份证原件。
②非苏州市区户籍的幼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出具婴幼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有效预防接种证明原件、体检健康证明(体检健康证明于开学初收取)、户口簿原件、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原件;同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还应提供外来人口有效居住证或暂住证原件、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就业证明原件或其他合法经营(营业执照)原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一年或一年以上证明。
4、小学入学报名时间是?
5月28日-30日(周六至周一)
5、2016年学区划分公布时间是?
5月上旬起,市区各公办初中统一将本校2016年施教区范围公布在学校校门口和校园网主页醒目处。苏州市教育局、各区教育局和市区公办中小学开通热线咨询电话。5月上旬起,苏州教育网(www.fanwen118.com)开通市直属初中施教区网上查询功能。
6、2016年对义务教育段地段生的认定有哪些规定?
(1)学生常住户口应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及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若学生户口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不一致,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
(2)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应与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若常住户口与合法固定住所不一致,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
(3)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多处合法固定住所的,原则上以相对稳定、具备长期生活条件的一处合法固定住所(人均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除外)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在信息采集时需提供该处合法固定住所的相关信息证明。
(4)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全产权合法固定住所,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共有产权合法固定住所可作为就近入学的依据。其他形式共有产权的合法固定住所原则不作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近入学的依据。
(5)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学生,按照属地管理和就近入学原则,由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居住地等情况,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就读。
(6)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父母及其子女户口地和居住地长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住并为唯一居住地的,按照义务教育就近入学原则,学生初中施教区的确定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合法固定住所为依据。
(7)学生户口与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在施教区内无合法固定住所,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小学毕业生,可凭相关证明在监护人户口所在地依法入学:①父母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含武警);②父母双方都是公派出国的专家、技术人员;③父母双方户口都不在市区;④孤儿。
(8)因改善住房条件、地块改造等乔迁新居的,人已迁新居,户籍尚未迁移的,施教区确定以新居住地为依据;因旧城改造,原居住地已拆迁,新住房尚未交付的,确定其施教区应以新安置的住房为依据;若家庭确有特殊困难,由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9)随迁子女(户口不在本市),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应以其合法固定住所为依据就近入学;在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按照《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试行)相关政策执行。
(10)对服务对象提供的合法固定住所予以登记,登记的合法固定住所五年内认定一名地段生(同一家庭多名孩子不受限制)。
7、初中入学报名时间是?
5月9日—13日,市区小学毕业生信息采集
5月19日—5月25日,地段生学位告知。6月15日前,根据志愿申请学校和积分排名,按街道公示各校积分入学拟录取名单。同时公布直属初中拟同意就读名单。6月30日前,向积分入学录取学生发放入学准入卡及告知书,随迁子女持入学准入卡7月3日到录取学校报名。6月30日前,向同意就读学生发放入学联系卡,7月3日凭卡可以到各直属初中特色班报名。7月1日-2日,返苏生报名,在苏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及符合在苏集体户口条件的外地小学毕业生报名。
8、高中段招生工作日程
5月30日—6月3日,考生填报志愿。6月17日—6月19日,2016年苏州市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6月25日,高中段学校自主招生面试。6月30日下午16:00,公布中考成绩。7月:录取工作。
9、什么是积分入学管理工作?2016年实施积分入学管理后,原有的“三稳定”政策仍然有效吗?
积分入学是根据流动人口参加积分管理累积的分值和当年度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的可供学位数,分学校按积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安排适龄儿童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入学管理办法。就读民办学校无需申请积分。
2016年实施积分入学管理工作后,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办法以本细则的相关规定为准,原来的“三稳定”政策不再适用。
10、流动人口应具备什么基本条件能为其子女申请积分入学? 积分入学有无年级限制?
凡是参加苏州市积分管理的流动人口均能为其未成年子女申请积分入学,申请年级仅限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起始年级,即公办小学一年级和公办初中一年级。
11、流动人口参加积分管理后,其子女是否都能就读公办学校?
流动人口参加积分管理后,其子女不是都能就读公办学校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是否能就读公办学校,要根据公办学校所能提供的学位数和流动人口的积分排名而定。
各区在尽力做好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公办吸纳工作的同时,将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提高各类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确保流动人口随迁子女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12、流动人口应在何时何地为其子女提出积分入学的申请?
2016年是实施积分管理工作的第一年,申请人从1月15日至4月30日(节假日除外),向各区所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提出积分入学申请。从2017年起,申请时间为1月1日至4月15日(节假日除外)。
13、经积分排名未能进入所申请的公办学校就读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怎样入学?
经积分排名未能进入所申请的公办学校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由各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向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开放的其他学校的空余学位情况,按积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对其进行统筹调剂。如无空余学位或有空余学位但不服从统筹调剂的,可以选择就读民办学校或回户籍所在地就读。
14、在苏州市已购买住房并取得房产证的流动人口,是否需要为其子女申请积分入学?
流动人口于当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开始前取得住宅房房产证(商业、办公、工业用房、车库等非居住用房除外)、土地证,并实际居住,且符合《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对房屋相关要求的流动人口不再参加积分入学申请,以其合法固定住所为准就近入学。
第二篇:张家港20xx积分入学
2017张家港积分入学,2017张家港积分入学相关政策还没有公布,下面带来2016-2017张家港积分入学相关信息,可以做为参考哦。
张家港积分入学最新消息【1】
申请条件
旧: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且已办理居住证一年(含一年)以上,才可申请
新:只要是登记个人信息并办理居住证就可申请
排名原则
旧:在总积分相同、排名并列的情况下,根据申请人基础分高低情况进行排名;基础分再次并列的,根据申请人办理居住证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排名
新:在总积分相同、排名并列的情况下,根据申请人社会贡献分高低情况进行排名;社会贡献分再次并列的,根据申请人登记居住信息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排名
申请受理和审核评分
旧:新市民积分管理计分标准由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三部分构成
新:新市民积分管理计分标准由基础分、社会贡献分、加分、减分四部分构成
旧:
社会保险: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市民卡)及社保编号;在外地参加社会保险的,应提供个人权益记录单或相关异地参保证明
新:社会保险: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市民卡)及本市社保编号
旧:申请人户口迁入本市后,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符合《张家港市户口准入登记办法》的可以随迁
新:获得入户准入资格的申请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符合《张家港市户口准入登记办法》的可以随迁。
旧:申请人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不予纳入积分管理;已纳入积分管理的,取消其积分管理的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参加积分管理。
新:申请人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不予纳入积分管理;已纳入积分管理的,取消其积分管理的资格,且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参加积分管理。
入医管理
旧:通过积分管理申请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新市民子女,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实行一年一保、先申请后参保的制度。下一年度需继续参保的,应于4月底前提出续保申请,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参保。
新:通过积分管理申请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新市民子女,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实行一年一保、先申请后参保的制度。下一年度需继续参保的,应于当年6月底前至申请地镇(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所缴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入学管理
旧:市政府根据各镇(区)教育资源的分布情况和常住新市民规模,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新市民子女入读所在镇(区)公办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市教育局负责拟定当年入学指标数,报市政府批准后,于5月底前统一向全市公布。
新:市政府根据各镇(区)教育资源的分布情况和常住新市民规模,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新市民子女入读所在镇(区)公办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市教育局负责拟定当年入学指标数,报市政府批准后,于4月底前统一向全市公布。
入户管理
旧:已纳入新市民积分管理的申请人,户口需迁入本市的,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其居住地镇(区)新市民事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配偶系特殊人员的,需经相关部门同意。
新:已纳入新市民积分管理的申请人,户口需迁入本市的,应于每年7月至10月底前向其居住地镇(区)新市民事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配偶系特殊人员的,需经相关部门同意。
新增
基础分:
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本市住房公积金卡
社会贡献分:
从事一线环境卫生特殊公益性岗位的证明材料
整合起来
此次办法主要做了以下六方面的修改:
一、是将积分管理机构变更为“新市民事务工作领导小组”;
二、是对积分申请标准、排名标准和计分标准进行了相应调整;
三、是减少了积分申请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四、是根据机构改革情况,调整了部分原评分机构的职责,并对市经信委等新增评分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
五、是调整了入学指标公布时间和入户申请期限;
六、是加大了对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申请人的惩处力度。
新的积分管理办法在分值上主要增加了公益环保岗位、少数民族、住房公积金等方面的加分。同时,突出了社会贡献分方面的分值:如表彰奖励、公益事业、好人好事、志愿服务、个人捐赠、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采样捐赠等项目的分值。
排名主要体现在总积分相同、排名并列情况下,作为首要筛选条件的是根据申请人社会贡献分高低情况进行排名,与老的办法中根据申请人基础分高低情况进行排名有了较大的变动。
苏州张家港流动人口子女要实施积分入学【2】
一:“三稳定”政策明年起不再有效 积分入学是根据流动人口参加积分管理累积的分值和当年度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的可供学位数,分学校按积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安排适龄儿童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入学管理办法。
2016年实施积分入学管理工作后,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办法以本细则的相关规定为准,原来的“三稳定”政策不再适用。
二:积分入学的申请条件和年级限制 凡是参加苏州市积分管理的流动人口均能为其未成年子女申请积分入学,申请仅限一所学校,且只能申请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起始年级,即公办小学一年级和公办初中一年级。
2016年1月1日前已在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小学和初中学校就读并取得学籍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在同一学段可不凭积分升入高一年级就读。上述对象中的小学毕业生入读公办初中需重新参加积分管理,申请积分入学。
三:积分入学不等于人人都可读公办学校 流动人口参加积分管理后,其子女不是都能就读公办学校的。是否能就读公办学校,要根据公办学校所能提供的学位数和流动人口的积分排名而定。
四:不同的学校分值要求不一定相同 流动人口随迁子女进入不同的公办学校,其分值要求不一定相同。不同的区、镇(街道)、学校能够提供的公办学位数以及流动人口的入学申请数不一定相同,流动人口入学的积分排名是分镇(街道)、分学校按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的。因而,在不同的区、镇(街道)、学校入学会有不同的积分分值要求。
五:何时何地提出积分入学的申请2016年是实施积分管理工作的第一年,申请人于1月15日至4月15日(节假日除外),向各区所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提出积分入学申请。
4月30日前,申请人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签字确认积分分值。从2017年起,申请时间为1月1日至4月15日(节假日除外)。
根据《实施细则》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于每年1月1日前(2016年为1月15日之前)向社会公布对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开放的公办学校和服务区域。
六:积分排名未能进入所申请的学校咋办 经积分排名未能进入所申请的公办学校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由各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向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开放的其他学校的空余学位情况,按积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对其进行统筹调剂。
如无空余学位或有空余学位但不服从统筹调剂的不再安排,可以选择就读民办学校或回原户籍所在地就读。
七:购房并取得房产证了,还需申请积分入学吗 流动人口于当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开始前取得住宅房屋所有权证或通过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商业、办公、工业用房、车库等非居住用房除外)并实际居住,且符合《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对房屋相关要求的流动人口不再参加积分管理入学申请,以其合法固定住所为准就近入学。
苏州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入学问题【3】
1. 什么是积分入学管理工作?2016年实施积分入学管理后,原有的“三稳定”政策仍然有效吗?
答:积分入学是根据流动人口参加积分管理累积的分值和当年度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的可供学位数,分学校按积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安排适龄儿童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入学管理办法。
2016年实施积分入学管理工作后,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办法以本细则的相关规定为准,原来的“三稳定”政策不再适用。
2.流动人口应具备什么基本条件能为其子女申请积分入学? 积分入学有无年级限制?
答:凡是参加苏州市积分管理的流动人口均能为其未成年子女申请积分入学,申请仅限一所学校,且只能申请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起始年级,即公办小学一年级和公办初中一年级。
3.流动人口参加积分管理后,其子女是否都能就读公办学校?
答:流动人口参加积分管理后,其子女不是都能就读公办学校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是否能就读公办学校,要根据公办学校所能提供的学位数和流动人口的积分排名而定。
4.流动人口随迁子女进入不同的公办学校,其分值要求是否相同?
答:流动人口随迁子女进入不同的公办学校,其分值要求不一定相同。不同的区、镇(街道)、学校能够提供的公办学位数以及流动人口的入学申请数不一定相同,流动人口入学的积分排名是分镇(街道)、分学校按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的。因而,在不同的区、镇(街道)、学校入学会有不同的积分分值要求。
5.流动人口应在何时何地为其子女提出积分入学的申请?
答:2016年是实施积分管理工作的第一年,申请人于1月15日至4月15日(节假日除外),向各区所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提出积分入学申请。4月30日前,申请人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签字确认积分分值。从2017年起,申请时间为1月1日至4月30日(节假日除外)。
6.经积分排名未能进入所申请的公办学校就读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怎样入学?
答:经积分排名未能进入所申请的公办学校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由各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向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开放的其他学校的空余学位情况,按积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对其进行统筹调剂。如无空余学位或有空余学位但不服从统筹调剂的不再安排,可以选择就读民办学校或回原户籍所在地就读。
7.在我市已购买住房并取得房产证的流动人口,是否需要为其子女申请积分入学?
答:流动人口于当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开始前取得住宅房屋所有权证或通过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商业、办公、工业用房、车库等非居住用房除外)并实际居住,且符合《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对房屋相关要求的流动人口不再参加积分管理入学申请,以其合法固定住所为准就近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