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股室:
根据《xx市xx区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中心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方案。
一、实施带薪年休假范围
工作年限满一年以上的干部职工。
二、实施带薪年休假期限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中华人民共和国第514号令《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
三、实施带薪年休假的有关要求
1、各股室要根据工作具体情况,按《xx区政府采购中心干部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方案》,统筹安排工作人员的休假时间。除紧急、特殊情况外,各科室均应安排职工休假。
2、干部职工休假不能影响工作正常开展,休假期间必须保持联络畅通,确因工作原因需要正在休年休假的职工回到工作岗位的,职工应服从单位安排中止休假,假期另作安排。职工休假期间的工作实行替办制,并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工作相互替办人员不得同时休年休假。
3、休假安排原则上应避开工作繁忙时段;同一股室原则上不安排2名以上职工同时休假。
4、根据中心工作具体情况,职工年休假可在本年度内集中安排或分段安排,原则上不超过3段。
5、干部职工休假一律填写《xx区政府采购中心干部带薪年休假审批表》。各股室股长的休假,由本人提出申请,报中心中心主任审核同意后,报主要领导审批;股室其他成员休假,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股室股长及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主要领导审批;所有干部职工休假情况须报中心和局人秘股备案。
6、职工年休假原则上应按干部职工带薪年休假审批表的安排进行,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须提前至少一周按同一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篇:带薪年休假实施方案
为了维护干部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干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镇政府机关、各站所、社区在职干部职工、内聘人员年休假执行本方案。
第二条 干部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三条 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四条 各站所、社区要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干部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干部职工的休假。
第五条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第六条 干部职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各项福利待遇不变。
第七条 干部职工休年休假不能影响工作正常开展。休年休假期间的工作实行替办制并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工作相互替办人员不得同时休年休假。干部职工申请休年休假时,休假人应请工作替办人在
《干部职工休假审批表》中填写替办意见。各站所主要负责人休年休假期间的工作,由主要负责人指定一名干部替办;一般工作人员休年休假期间的工作,由主要负责人指定一名工作人员替办。
第八条 休假原则
(一)镇机关、各站所及社区人员一次休假人数不得超过本部门职工总数半数以上。
(二)所有休假人员必须保证通讯畅通。
(三)职工人数少的站所、社区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分段休假制。
(四)值班期间休假人员必须保证在岗。
第九条 年休假的审批备案
(一)审批备案。干部职工休假一律填写《干部职工休假审批表》。各站所、社区主要负责人的休假,由本人提出申请,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主要领导审批;其他干部休假,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站所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分管及主要领导审批,党政办公室留存;条管站所干部休假,本人提出申请,由主管局审批后,报镇党政办公室备案。
副科级以上干部年休假备案审批按组织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出现工作交叉的干部职工需同时由交叉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休假。
第十条 本方案由镇党政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