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省________公司________公司信息化设备采购
开始时间:________________
截止时间:________________
1. 招标条件
________省________公司________公司信息化设备采购编号____________已由________省________公司________公司以________________号、________________号、________号等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________省________公司________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招标人为________省________公司________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2.1项目概况:本项目采购预算约________万元。
2.2供货期:________日历天。
2.3招标内容:见招标文件第五章《货物需求一览表》。
3.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次招标货物的生产(制造)和(或)供给能力,并满足以下资格条件:
(1)供给许可:供应商具有中国境内营业执照,有从事相关设备生产或销售的独立法人;有完善的售后服务网络,能及时响应售后服务的要求;
(2)财务要求:财务状况良好,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业绩要求:业绩和履约情况良好;
(4)信誉要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5)其他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____________。
3.3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次招标标包中的1个标包投标。招标人按下列原则选择中标人:
√招标人按标包择优选择中标人。
□投标人最多只允许中标________个标包。如果同一投标人在多个标包中均排序第一,则按最有利于招标人的原则确定其中标的具体标包。
4. 招标文件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____年____月____日至20____年____月____日,每日上午8:30时至12:00时,下午2:30时至5:00时(北京时间,下同),持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投标报名登记表(一式两份,见本公告后附件)在________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场信息部登记。
4.2凡通过登记者,请于20____年____月____日至20____年____月____日,每日上午8:30时至12:00时,下午2:30时至5:00时(北京时间,下同),持中心报名登记表(见公告后附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及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鲜章)一套到________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文件出售室(恩施悦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
4.3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________元,售后不退。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____ 年____月____日15:00时,地点为________市________大道____号(州邮政大楼四楼)________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大厅。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或者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收。
6. 联系方式
采购人:________省________公司________公司
地址:________市________大道________号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采购代理机构:____________工程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____________
电话/传真: 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 ________市________大道________号________小区________座________室
邮编: ________________
第二篇: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导语: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根据2013年3月11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修正。下面是小编收集的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活动。
第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授权,按照相对集中、适度竞争、受众分布合理的原则,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介(以下简称指定媒介),并对招标公告发布活动进行监督。
指定媒介的名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另行公告。
第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在指定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充分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
第五条 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但发布国际招标公告的除外。
第六条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七条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应当向指定媒介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项目批准文件的复印件等证明文件。
第八条 在指定报纸免费发布的招标公告所占版面一般不超过整版的四十分之一,且字体不小于六号字。
第九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至少在一家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指定报纸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应将招标公告如实抄送指定网络。
第十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相同。
第十一条 指定报纸和网络应当在收到招标公告文本之日起七日内发布招标公告。
指定媒介应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就招标公告的内容进行核实,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发布。
第十二条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媒介可以要求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及时予以改正、补充或调整:
(一)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的;
(二)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三)没有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
(四)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三条 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招标公告文本不一致,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纠正,重新发布。
第十四条 指定媒介应当采取快捷的发行渠道,及时向订户或用户传递。
第十五条 指定媒介的名称、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公告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六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视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的;
(三)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
第十七条 指定媒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指定:
(一)违法收取或变相收取招标公告发布费用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招标公告的;
(三)不向网络抄送招标公告的;
(四)无正当理由延误招标公告的发布时间的;
(五)名称、住所发生变更后,没有及时公告并备案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招标公告发布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诉。
第二十条 各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审批权限审批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民用建筑项目的招标公告,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的媒介发布。
第二十一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公告的发布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进行资格预审的,其资格预审公告的发布,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