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中山积分入户条件

时间:2023.7.19

  要申请2017年中山积分入户的朋友们,大家一定要先了解中山积分入户的条件哦!应届毕业生网站为大家整理了2017年中山积分入户条件,请参考!

2017年中山积分入户条件

  一、入户对象

  已领取《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入户通知书》,其本人户籍未迁入我市的流动人员。

  二、入户须知

  1、申请人应在《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入户通知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向我市公安机关提出入户申请;

  2、申请人应于最近在我市连续购买社保满3年(含)以上,或于最近在我市办理《居住证》满3年(含)以上;

  3、申请人申请入户地址应与申请积分制管理时所报房产地址相一致,且该房产中无登记其他人员户口(申请人父母除外)。申请人在我市无房产的,户口落到单位的集体户或镇区指定的社区集体户,其直系亲属暂缓随迁落户。

  4、申请人提出积分入户家庭户申请时,其直系亲属可依据《中山市户籍迁移若干规定》(中府〔2006〕25号)中的相关投靠政策申请随迁落户。

  5、申请人取得积分入户通知书,在我市有房产但未能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在提供原有的积分入户申请材料、证明基础上,提供已缴纳总房款五成(含)以上的发票、贷款银行证明以及经市国土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备案合同登记表)申请积分入户。此类申请人的户口入家庭户,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一并随迁。

  三、需提供的证明资料

  符合以上入户原则的流动人员在申请入户时,须提供以下证明资料,交迁入地公安分局审核、查验。

  1、入户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入户通知书》正本;

  3、申请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正本及复印件;

  4、申请人申请积分制管理时所报房产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正本及复印件;或已缴纳总房款五成(含)以上的发票、贷款银行证明以及经市国土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备案合同登记表);

  5、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申请迁入地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自申请人向公安机关提出入户申请之日起回溯,其申请积分时的计生证明未超出6个月时间的,可免予重复提供计生证明);

  6、中山市社保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最近(自申请人向公安机关提出入户申请之日起回溯)在中山连续购买社保1年(含)以上的情况证明,或中山市公安、流动人口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最近(自申请人向公安机关提出入户申请之日起回溯)在中山连续办理《居住证》1年(含)以上的情况证明;

  7、随迁人员身份及关系证明文件(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其他关系证明等);

  8、申请人入户集体户的,需出具单位或社区的同意落户证明;

  9、公安机关要求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申请流程

  获得积分制入户资格且自愿申请入户中山的,申请人应带齐相关证明资料到入户房产所在地公安分局户籍窗口申请。各镇区公安分局审核查验相关证明资料正本后,留存正本或对应的复印件,经分局审核并加具意见后送市局审核。经审核通过的,由市局签发准迁证明转分局交申请人办理迁移手续。经审核应补充材料的,由市局签发补充材料通知转分局告知申请人,审核工作时限自申请人递交应补充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经审核未通过的申请,由市局签发相关通知书转分局交申请人并告知其申请未获通过的原因。

  五、注意事项

  1、在向公安机关提出入户申请前,申请人须确认用于申请积分入户的房产中没有登记除本人父母以外的其他人员户口。如有登记除本人父母以外的其他人员户口的,须待其户口迁出后方可向公安机关提出积分入户申请。

  2、积分入户申请人须保证提交的相关入户证明资料的真实性。若经公安机关核查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骗取户口的,公安机关将注销其本市户口。


第二篇:20xx中山积分入户条件


  下面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带来2017中山积分入户条件和相关的政策信息,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由于2017年的中山积分入学政策还未出台,就2015-2016来给大家参考!

  中山积分入户条件(1)

  根据《中山市流动人员 积分制管理规定》及《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2014年积分入户新政明确规定,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得分将由以往仅有的职业资格或专业技 术资格加分扩展到由企业评定的相当岗位等级技术技能也可加分。

  17日,该项新政的具体实施办法发布,相关部门将先经过评定选出试点企业,再严格界定可获得 此类积分入户加分项的人员。

  企业选人用人自主权扩大

  根据《企业评定的技术技能人才入户计分核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规定,经企业评定的岗位等级相当于初级职称、农村技术员或高级工水平的,申请积 分制入户时,积50分;相当于中级职称或农村技师或技师水平的,申请积分制入户时积70分。

  申请人已有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的,按最高级别加分不累积计 分,且此项积分只计入积分入户总积分。

  据市流动人口办相关负责人表示,该项新政的实施关键是为了赋予企业选人、留人、用人更大的自主权“这个人好不好用,怎么做选择应由企业来说话。

  我们主要是想帮助企业留住人才”。

  试点企业需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根据《方案》规定,企业如需具有评定职称可为积分入户加分的权力,需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需已建立严格规范的专业技术、技能岗位等级和职业发展通道, 实行与岗位挂钩的考核晋升和薪酬福利制度,并且,按规定提取并实际使用工资总额的1 .5%-2.5%作为职工教育经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

  除此之外,据介绍,申请企业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上年纳税额在全市前五十名或所在镇(区)前二十名或纳税额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已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 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企业;2010年后曾经省重大人才工程评审,引进专家或团队的企业;用工规模在2000人以上、上年度产值10亿元以上的企业; 中山市“新三百”培育企业。

  据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申请试点企业需在每年1月10日-2月10日期间向所在镇(区)人社分局提交申请试点企业材料;镇(区)人社分局则于每年2月20 日前完成材料核准工作,并将材料汇总上报市人社局;市人社局须于每年3月5日前完成材料审核工作,将审核通过企业汇总备案公示7天。

  根据该《方案》规定,试点企业评定的技术技能人才办理积分入户手续,只能由企业统一申报,不能由个人申报。

  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根据《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暂行规定》(中府〔2009〕113号),结合我市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工作,开发和维护"中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积分制管理模块,组织、协调和指导各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开展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工作,受理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相关投诉。

  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委托各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的申请受理、资料初审和资料录入等工作。

  市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在镇区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以及各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做好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设立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申请窗口,负责统一受理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申请。

  第四条 流动人员向居住地或工作所在地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纳入积分制管理,应按规定填写申请表格,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籍所在地计生 部门开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并按《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中设定的各项计分指标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学历水平。

  应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须同时提供省级以上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材料。

  (二)技能水平。

  应提供技术员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须同时提供发证部门开具的鉴证证明。

  (三)社会保险。

  应提供中山市劳动保障部门开具的参加社会保险证明。

  (四)劳动合同。

  应提供加具用人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以及单位开具的合同履行情况证明。

  (五)固定住所。

  应提供房产证和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居住年限。

  应提供暂住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婚姻状况。

  应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开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八)急需(紧缺适用)人才。

  应提供中山市人事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开具的紧缺适用人才或特殊岗位人才的证明。

  (九)专利创新。

  应提供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个人获奖。

  应提供个人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见义勇为。

  应提供获评“见义勇为”称号的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二)慈善公益。

  应提供志愿者或义工机构开具的证明、接受捐赠机构所开具的捐赠证明、献血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三)投资纳税。

  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中山市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凭证。

  (十四)计划生育。

  应提供中山市镇区计生办开具的接受计划生育管理情况证明。

  (十五)卫生防疫。

  应提供资料包括:

  1.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儿童免疫接种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中山市各医院或防保所开具的自觉接受按国家规定产前检查及儿童生长发育监测检查的有关证明;

  3.有婚检资质的医院出具的已自愿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证明;

  4.中山市医疗机构发出的涉及食品生产经营、公共场所服务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及有毒有害工种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十六)登记管理。

  应提供子女有效的《十六周岁以下儿童随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十七)个人信用。

  应提供银行开具的个人信用报告。

  第五条 各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收件后对受理的资料进行审核,如对资料真伪有异议的,提交镇区相关机构或部门进行复审。

  资料经审核后,各镇区流动人口 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应及时统计得分并录入“中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积分制管理模块。

  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参与积分制管理的流动人员 及相关部门可通过"中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查询积分情况。

  第六条 流动人员的积分情况根据流动人员有关指标内容的变化在“中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相应作动态调整。

  实行积分制管理的流动人员有关指标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纳入个人积分档案,调整累积积分。

  各镇区公安分局、计生办、防保所发现已纳入积分制管理的流动人员存在扣减分指标中的违法犯罪或其他违法行为的,须及时将名单告知各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各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人员的积分进行相应调整。

  第七条 申请人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一经发现,不予纳入积分制管理;已纳入积分制管理的,终止其积分管理资格,所得积分清零。

  该申请人自被发现伪造或提供虚假资料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积分制管理。

  第八条 流动人员迁入中山市户籍后,对其积分制管理自动终止。

  第九条 积分累计达到一定分值的流动人员,其计划内生育的子女可享受义务教育阶段入读中山市公办学校待遇(只限于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新生入学时安排,其他年级及转校的不纳入),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市根据各镇区教育资源的分布情况,每年提供一定数量的公办学校学位(以下称“入学指标数”),用于安排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流动人员子女入读镇区公办学校。

  市教育局应在每年初拟定当年入学指标数报市批准,并于3月底前统一向全市公布。

  (二)有需要享受义务教育阶段子女入读公办学校待遇的流动人员,可于上一年9月开始至当年2月底前向工作所在地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三)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于4月底前分镇区按申请人所得积分高低进行排名,并在本市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 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将排名情况提交市教育局。

  各镇区根据公布的学位数和排名情况,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安排流动人员子女入读;不服从安排者,原则上不再享受 此项待遇。

  (四)流动人员按积分排名享受子女入读公办学校待遇,只取父母一方的积分。

  (五)在总积分相同、排名并列的情况下,根据个人素质、工作经验、居住情况的所得分数依次分别排名,如排名依然并列,则按提出入学申请的时间先后确定积分排位。

  第十条 积分累计达到一定分值的流动人员,本人可申请享受迁入中山市户籍的待遇,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市根据各镇区公共资源的实际情况,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流动人员迁入中山市户籍(以下称“入户指标数”)。

  市公安局应在每年初拟定当年入户指标数报市批准,并于3月底前统一向全市公布。

  (二)已纳入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在中山市内拥有合法、固定住所(产权属于本人或直系亲属和配偶,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能低于中山市城镇低保住房困难 家庭标准),需享受迁入中山市户籍待遇者,可于每年4月底前向其住所所在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三)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于5月底前分镇区按申请人所得积分高低进行排名,并在本市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将排名情况提交市公安局。

  (四)排名在申请地镇区入户指标数内的申请人,经审查符合其他入户条件的,由市公安局通知申请人带齐相关资料办理入户手续。

  具体入户程序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五)在总积分相同、排名并列的情况下,根据个人素质、工作经验、居住情况的所得分数依次分别排名,如排名依然并列,则按提出入户申请的时间先后确定积分排位。

  申请人入户后,其家属随迁、投靠入户实行轮候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申请享受入学或入户待遇的流动人员,其基础分和附加分的合计积分排名在入学指标数或入户指标数内的,其名单在提交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公示前,由申请地镇 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先提交所在地公安分局、计生办、防保所,由相关机构对申请人是否存在扣减分情况进行核查,核查工作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 成。

  镇区公安分局负责对申请人是否被采取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等行政处理以及是否有犯罪行为等情况进行核查;镇区计生办负责对申请人是否存在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行为进行核查;镇区防保所负责对申请人是否有卫生防疫违规行为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公示期间,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接到对流动人员所得分值异议或投诉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料按照职能分工转入相关部门进行核查,相关职能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居民身份证、“见义勇为”称号荣誉证书的核查。

  市教育局:负责学历证书的核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职业资格证书、社保缴费证明、劳动合同和特殊岗位人才证明的核查。

  市人事局:负责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紧缺人才证明的核查。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房产证和土地证的核查。

  市卫生局:负责子女出生证、儿童免疫接种证、妇幼保健证明、健康证、婚检证明、献血证书、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的核查。

  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负责有关计生证明文件的核查。

  市民政局:负责婚姻状况证明的核查。

  市科技局:负责专利证书的核查。

  市工商局:负责工商营业执照的核查。

  市国税局:负责为个人纳税者提供的国税纳税凭证的核查。

  市地税局:负责为个人纳税者提供的地税纳税凭证的核查。

  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暂住证(居住证)、十六周岁以下儿童随行卡的核查。

  市义工、志愿者机构:负责审核本系统内机构为个人开具参加义工、志愿活动情况的证明核查。

  接收捐赠机构:负责对自身开具的捐赠证明的核查。

  个人提供的获奖证明或荣誉证书,由市相关部门向颁发机构核查。

  第十三条 属于中山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紧缺人才或特殊岗位人才加分,每年由市政府公布确认紧缺人才或特殊岗位人才目录,由市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分别处理。

  第十四条 流动人员在申请积分制管理过程中,对有关部门、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或其他相关机构执行积分制管理相关规定情况有异议的,可向市流动人口管理 办公室提出,由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情况属实的,由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提请市政府责令予以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 流动人员符合中山市其他入户政策的,仍按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国家和省对流动人员管理另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山积分入户条件申请须知(2)

  根据《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规定》(中府〔2013〕97号)文件精神,现制定办理积分制入户工作实施细则。

  一、入户对象

  已领取《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入户通知书》,其本人户籍未迁入我市的流动人员。

  二、入户须知

  1、申请人应在《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入户通知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向我市公安机关提出入户申请;

  2、申请人应于最近在我市连续购买社保满3年(含)以上,或于最近在我市办理《居住证》满3年(含)以上;

  3、申请人申请入户地址应与申请积分制管理时所报房产地址相一致,且该房产中无登记其他人员户口(申请人父母除外)。

  申请人在我市无房产的,户口落到单位的集体户或镇区指定的社区集体户,其直系亲属暂缓随迁落户。

  4、申请人提出积分入户家庭户申请时,其直系亲属可依据《中山市户籍迁移若干规定》(中府〔2006〕25号)中的相关投靠政策申请随迁落户。

  5、申请人取得积分入户通知书,在我市有房产但未能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在提供原有的积分入户申请材料、证明基础上,提供已缴纳总房款五成(含)以上的发票、贷款银行证明以及经市国土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备案合同登记表)申请积分入户。

  此类申请人的户口入家庭户,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一并随迁。

  三、需提供的证明资料

  符合以上入户原则的流动人员在申请入户时,须提供以下证明资料,交迁入地公安分局审核、查验。

  1、入户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入户通知书》正本;

  3、申请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正本及复印件;

  4、申请人申请积分制管理时所报房产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正本及复印件;或已缴纳总房款五成(含)以上的发票、贷款银行证明以及经市国土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备案合同登记表);

  5、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申请迁入地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自申请人向公安机关提出入户申请之日起回溯,其申请积分时的计生证明未超出6个月时间的,可免予重复提供计生证明);

  6、中山市社保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最近(自申请人向公安机关提出入户申请之日起回溯)在中山连续购买社保1年(含)以上的情况证明,或中山市公安、流动人口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最近(自申请人向公安机关提出入户申请之日起回溯)在中山连续办理《居住证》1年(含)以上的情况证明;

  7、随迁人员身份及关系证明文件(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其他关系证明等);

  8、申请人入户集体户的,需出具单位或社区的同意落户证明;

  9、公安机关要求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申请流程

  获得积分制入户资格且自愿申请入户中山的,申请人应带齐相关证明资料到入户房产所在地公安分局户籍窗口申请。

  各镇区公安分局审核查验相关证明资料正本后,留存正本或对应的复印件,经分局审核并加具意见后送市局审核。

  经审核通过的,由市局签发准迁证明转分局交申请人办理迁移手续。

  经审核应补充材料的,由市局签发补充材料通知转分局告知申请人,审核工作时限自申请人递交应补充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经审核未通过的申请,由市局签发相关通知书转分局交申请人并告知其申请未获通过的原因。

  五、注意事项

  1、在向公安机关提出入户申请前,申请人须确认用于申请积分入户的房产中没有登记除本人父母以外的其他人员户口。

  如有登记除本人父母以外的其他人员户口的,须待其户口迁出后方可向公安机关提出积分入户申请。

  2、积分入户申请人须保证提交的相关入户证明资料的真实性。

  若经公安机关核查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骗取户口的,公安机关将注销其本市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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