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文华学院招生章程

时间:2023.7.5

  学校国标代码:13262 文华学院

  一、办学属性及层次:我校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普通全日制本科高校,2014年4月更名为文华学院,其前身是享有盛誉的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

  学校坐落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中国光谷”腹地创业街,毗邻风光秀丽的东湖风景区,校园占地面积约1348亩,学校建筑总面积42.84万平方米。校园内现代教育及生活设施齐备,学校治学严谨,办学特色鲜明,综合实力一直位居同类高校前列。

  学校由中国高等教育学会院校研究会会长、华中科技大学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博士生导师刘献君教授任院长。更名后的文华学院继续坚持“博学笃志、本立道生”的校训,坚持“育人为本、质量第一”的办学宗旨和“以学生为中心”的办学理念,探索为每个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创建多样化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实施个性化教育,培养具有现代创新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坚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聘用华中科技大学优秀专家学者及教育家团队;坚持加强办学条件建设,使学校整体办学条件和综合实力达到新层次与新高度。

  学校以普通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2015年招生39个专业(其中本科32个,专科7个),涵盖工、管、文、法、经、艺术6大学科门类,面向全国27省、市、区招生。

  二、专业录取的特殊要求和限制:英语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日语专业以日语为第一外国语组织教学,其他专业新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作为第一外国语组织教学;男女比例不限;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三、录取原则:

  1、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招生的政策法规,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2、根据各省(市、区)高校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第一志愿考生报考数及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确定我校在当地的调档比例。艺术类专业调档比例根据各省相关政策确定。

  3、我校录取的考生应填报我校志愿,按志愿优先的原则,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当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不足计划数时,我校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4、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达到所在省统一组织的专业联考合格线。

  5、在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原则上按照总分排序,若出现分数相同的情况,理科参考外语、数学单科成绩;文科参考外语、语文单科成绩。

  6、考生的专业安排根据专业志愿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当考生所有专业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相关单科成绩或相关志愿调剂到其它专业;若不服从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7、录取时,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比例限制。

  四、新生入学

  1、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其户籍所在地。

  2、学生入学后,实行学年学分制、弹性学制。

  五、毕业文凭: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合格或修满规定的学分,符合学籍管理规定,颁发文华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文华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六、收费标准: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以及书本费、各种证件(卡)工本费等各种杂费。学校收费项目按湖北省物价局审核标准执行。

  七、招生咨询与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文华学院招生办公室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文华园路8号

  邮政编码:430074

  招生咨询电话:027-87583391、87583392、87583393

  学校网址:http://www.fanwen118.com


第二篇:汉口学院20xx招生章程


  导语:汉口学院是一所经教育部批准的多学科、综合性的普通本科学校,是全国最早成立的四所独立学院之一。下面是小编收集的汉口学院2017招生章程,欢迎阅读。

  第一章 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为:汉口学院。学校国标代码:11800。注册地址:武汉市江夏区文化大道299号(邮编:430212)。

  第三条 汉口学院前身为华中师范大学汉口分校,2000年9月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2011年4月教育部批准华中师范大学汉口分校转设为汉口学院,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学校。现有14院,涵盖经济学、法学、艺术学 、文学、工学、管理学等6大学科门类35个本科专业、15个专科专业。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按汉口学院的学籍进行管理,入学前户口在武汉市以外的学生可办理户口转入手续。符合毕业条件的毕业生颁发汉口学院毕业证;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按规定授予汉口学院学士学位。

  第五条 学校招生的主要类别是参加全国普通高考的高中毕业生(含艺术类考生)。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汉口学院招生委员会负责对学校招生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

  第九条 招生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名称汉口学院招生办公室,为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国家教育部和各省教育厅招生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的贯彻执行和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招生办公室根据招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全校教师和干部中挑选招生工作人员参与学校招生宣传、录取工作。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湖北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分省分专业计划,经湖北省教育厅批准和备案,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湖北省教育厅核定的招生计划。

  第四章 入学考试

  第十三条 报考我校各专业的考生文化课各科目考试均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十四条 在经有关省(市)教育厅招生部门批准和备案后,学校可在有关省(市)自行组织艺术类专业测试,考试时间、要求及安排以学校当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和学校官网公布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调阅考生电子档案的比例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原则上应填报有我校志愿,我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七条 在考生的专业安排上,实行志愿分数级差的方式进行录取。考生所填报全部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它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对于由学校选考科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省级招办有明确规定的以外,我校原则上以考生必考科目加我校选考科目的总分排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同等条件下,我校选考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在我校选考科目线上考生不足时,可考虑录取兼考科目的考生。

  第十九条 凡符合所在省加分或降分投档条件的考生,我校按投档考生的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条 学校各专业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报考我校艺术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考,且文化成绩须达到所在省(市)划定的艺术类普通本科批次资格线;专业成绩须达到各省统考合格线(没有统考的省份,认可学校的专业合格线)。

  对专业和文化成绩双上线的考生,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并参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依次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出现同分情况以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湖北省艺术类综合成绩计算方式:

  音乐学、美术与设计学类专业:按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统考成绩折合后的综合分排名,其中高考文化成绩占40%,专业统考成绩占60%,综合分相同以专业分高的优先录取。

  广播电视编导、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按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统考成绩折合后的综合分排名,其中高考文化成绩占80%,专业统考成绩占20%,综合分相同以专业分高的优先录取。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被录取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入学后一律不得转入非艺术类专业学习。

  报考我校艺术专业的省外考生,凡我校组织了专业考试的,必须达到我校专业合格成绩,在文化专业双过线的前提下,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同分按语文单科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我校未组织专业考试的地区,承认当地艺术统考或联考成绩,按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二条 我校英语专业只招英语考生,其他专业语种不限,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报考英语本科专业的考生其英语单科成绩原则上要求达到100分,是否参加口语测试以考生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报考我校文科专业考生录取过程中出现同分情况以语文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报考我校理科专业考生录取过程中出现同分情况以数学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报考我校英语专业考生录取过程中出现同分情况以英语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六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湖北省物价部门当年批复执行。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进行全面审查(包括体检)。资格审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新生入学后要进行专业复查,专业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汉口学院联系方式

  地 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文化大道299号

  邮 编:430212

  传 真:027—59410025

  联系电话:027—59410037 59410038

  59410087 59410089

  网 址:http://www.hkxy.edu.c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前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时,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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