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项目建议书怎么写呢?请看下面的外商投资项目建议书范文吧!
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建议书【1】
项目名称:
承办单位:
项目负责人:
合资对方情况介绍:
合资办厂的理由:
合资有关事项:(包括生产和经营范围、合资经营年限、地址、投资总额和投资比例、职工人数、投资方式和资金来源、产品销售方向、外汇平衡等)
经济效益分析:
项目实施进度和计划安排
略
外商投资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与要求【2】
一、,包括名称,生产经营概况,法定地址,法定代表姓名,职务,主管名称。
二、目的,要着重说明出口创汇、引进技术等必要性和性.
三、,包括外商名称,注册、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
四、范围和规模,要着重说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产品的国内需求和生产情况,产品的销售地区.
五、投资估算,指项目需要投入的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之总和.
六、投资和资金来源,包括外方投资的比例和资金构成的比例.
七、生产技术和主要设备,主要说明技术和设备的先进性,适用性和性,技术经济指标.
八、主要原材料、水、电、气、运输等需要量和来源。
九、人员的、构成和来源。
十、经济效益,并着重说明外汇收支的安排.
十一、主要附件:(一)外商资信调查情况表;
(二)国内外市场需求情况的调研和预测报告,或主管对产品安排的意见;
(三)主管对主要物料(包括能源、交通等)安排的意向书;
(四)对资金安排的意向书.
注:本项目建议书的内容与要求是选定了外商考虑的。
项目,选择的外商投资者,也可暂不定,先批准立项,则项目建议书中外商的可持选定后补报备案。
审批机关在外商资信调查情况后一月内不作答复,则视为无异议认可,即可可行性报告的工作阶段。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最新政策【3】
2014年5月17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第12号令,发布《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办法”),并同时废止2004年10月9日发布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2004年暂行办法”)。
新发布的2014年办法已经于2014年6月17日施行。
国家发改委修订2004年暂行办法的背景是国务院于2013年12月2日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2013年核准目录》”),减少了发改委核准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并同时明确不需要核准的项目只需要办理备案手续。
主要变化
与2004年暂行办法相比,2014年办法最主要的变化是:
1、实行核准和备案相结合的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模式。
2004年暂行办法对所有外商投资项目均实行核准管理。
2014年办法,除对明确列举的外商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外,对于其他的外商投资项目均实行备案管理。
2、大幅度减少需要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范围,并同时提高需要国家发改委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门槛,授予地方政府更高的核准权限。
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变化:
a) 限制类。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1],无论总投资额是否超过5000万美元,均由省级政府核准,国家发改委不再核准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
根据2004年暂行办法,总投资额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核准,5000万美元以下的由省级发改委核准。
b) 鼓励类。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需要核准,其中总投资额(含增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核准,3亿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其他鼓励类项目,均采用备案管理。
将需要核准的鼓励类项目缩小到含有中方控股要求的项目,这是2014年办法一个比较实质的放权措施。
根据2004年暂行办法,不论项目是否含有中方控股要求,所有鼓励类项目均需要发改委核准。
同时,2014年办法将需要国家发改委核准的鼓励类项目的金额标准从2004年暂行办法规定的1亿美元增加到3亿美元。
国家发改委曾在2010年5月将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项目的核准权下放给省级发改委。
[2]这次,国家发改委授予地方政府更大的权力,允许省级政府将含有中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额在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项目下放给地方各级政府核准。
c) 允许类。
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无论投资额,均由核准管理改为备案管理。
根据2004年暂行办法,所有允许类项目均需要发改委核准。
d) 属于《2013年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2013年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的规定核准。
3、将外商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下放给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并允许省级政府将备案工作下放给地方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国家发改委仅保留上述部分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权力,不负责备案工作。
不过,根据2014年办法,国家发改委要求省级发改委每月汇总整理上月本省项目核准及备案情况并报送国家发改委。
需要说明的是,备案项目不一定都能取得发改委备案。
外商投资项目备案同样需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准入标准,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对于不予备案的项目,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
对于具体的备案流程,2014年办法言之不详,这可能会影响备案管理方式的真正落实。
当然,备案工作由地方政府负责,具体操作性强的备案管理办法将由省级政府负责。
其他内容
此外,2014年办法回答解释了一些实务中遇到的疑问,但仍留一些疑问。
这些内容包括:
1、2014年办法适用的外商投资项目范围,在2004年暂行办法规定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五种项目基础上,新增了外商投资合伙、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两种项目。
2014年办法适用于外商投资合伙项目的依据是《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涉及须经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投资项目核准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项目的范围目前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基金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
上述外商投资项目范围没有包括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项目。
因为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所采用的公司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外商投资项目范围没有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
但这并不意味着股权转让不需要核准或者备案。
因为根据2014年规定,已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出现投资方或者股权发生变化,需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变更。
2、明确了由地方政府核准和备案的项目,省级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的核准和备案权限。
因此,可以根据省级政府相关文件,确认地方各级政府的核准和备案权限。
这为当事人和律师确认项目的合法性提供了明确依据。
3、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总投资以新增投资额计算,不是以增资后的全部累计投资额计算。
明确了并购项目总投资以交易额计算,不是以并购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投资额计算。
这两点内容,将起到下放许多增资项目和并购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的政府层级的作用。
4、明确涉及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审查。
国家发改委曾在2011年5日发文明确,属于国家安全审查范围的项目,应先进行安全审查,后进行项目核准和备案手续。
对于确认影响国家安全的并购项目,不得办理项目核准。
5、美中不足的是,2014年办法同2004年暂行办法一样,依然没有定义“外商投资项目”或者“项目”。
2014年办法是适用于所有的外商投资项目,还是仅适用于有“投资项目”或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外商投资项目,这个问题依然没有点明。
根据《2013年核准目录》第一条规定,发改委审核或者备案的项目应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由于2014年办法的法律依据是《2013年核准目录》,我们倾向于理解,2014年办法适用的外商投资项目应是从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外商投资项目。
2014年办法的内容也可以印证该办法适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根据2014年办法第十条规定,项目申请报告应附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节能审查意见等文件。
上述文件均与固定资产投资相关;如果不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外商投资企业无法提供上述文件。
6、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2014年办法没有进一步区分是新建项目或者从事现有项目。
比如外资并购,如果是认购增资方式,并且目标企业以新增资本新建项目,这里存在确定的固定资产项目,因此需要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
如果是购买现有股东股权,目标企业并没有从外方获得资金,如果也没有因此并购而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这时是否不需要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因为这里不涉及新建项目。
2014年办法没有提到这个区别。
国家发改委负责人于2014年5月22日,就2014年办法出台的背景、意义、主要内容和相关配套措施接受了记者专访。
国家发改委特别强调下述两点内容:第一,在准入管理上对外商投资探索试行国民待遇,即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鼓励类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外,其余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方式与内资项目一致。
从准入管理的程序和要求方面看,2014年办法加强了与《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衔接,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在申报材料、核准条件及程序等方面的要求与内资项目也基本一致。
第二,2014年办法对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条件也进行了大量简化,不再对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应有企业自主决策的内容进行审查,注重让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赋予企业投资自主权,努力提高外商投资便利化水平。
第二篇:权限内规定项目建议书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正文:
外资审批管理处
(一)合资、合作企业项目立项
1、中方投资者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申请书(原件)。
2、项目建议书(原件)。
主要内容如下:
⑴中、外方投资者的基本情况;
⑵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各方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⑶经营范围、生产规模和国内外市场分析;
⑷合资、合作年限;
⑸拟引进技术的内容、条件;
⑹主要原材料和配套件供应;
⑺注册地址及基础设施配套条件;
⑻职工人数和来源;
⑼外汇收支预测;
⑽经济效益预测。
3、项目建议书附件:
(1)合资、合作意向书(原件);
(2)中方投资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资信证明(原件);
(3)外方投资者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或者身份证件以及资信证明(原件);
(4)涉及配额、许可证项目的申请文件(原件);
(5)新建项目的用地规模、地形图和用地落实情况等。
(二)合资、合作企业的设立
1、中方投资者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原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主要内容如下:
⑴中、外方投资者的基本情况;
⑵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各方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
⑶经营范围、生产规模、发展方向和国内外市场分析;
⑷合资、合作期限;
⑸资金、场地落实情况;
⑹引进技术的内容与方式,价格及支付方式,使用年限,消化、吸收、自我开发的措施;
⑺设备清单,拟选购单位、设备成色及价格估算;
⑻原材料、燃料、零配件的供应渠道落实以及数量、费用估算;
⑼产品销售市场、销售渠道分析评估;
⑽外汇收支安排落实;
⑾规划选址分析评估;
⑿环境保护分析评估;
⒀水、电、煤气、通信、运输等基础设施配套落实;
⒁机构设置、人员构成与来源、劳动保护分析评估;
⒂总成本和单位成本估算,利润率及投资回收期;
⒃总体评价。
3、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
①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②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和该项目用地范围地形图;
③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准证明(原件);
④场地使用许可证明或者场地使用协议书;
⑤水、电、煤气落实证明;
⑥资产评估证明(原件);
⑦中方投资者投资资金落实证明(原件);
⑧进口设备清单(原件)。
4、公司的合同、章程及其附件(原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
注意事项:
1、设立外资企业应委托有资格的咨询代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审批程序比照合资、合作企业。
2、2002年8月1日起,除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项目、有基本建设内容项目或国家另有规定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省略审批,直接报批可行性报告、合同、章程。
项目建议书为10个工作日,可行性报告为3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