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交通事故优秀答辩状样本参考

时间:2023.7.19

  导语:在世界各主要文明中,中国是距离法治最为遥远的一种,甚至与欧洲形成了两极相对的反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优秀二审答辩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文书帮!

  交通事故答辩状【范文一】:

  答辩人:孙XX,女,汉族,59岁,住址:石家庄市桥东区。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孙XX、王XX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现被上诉人孙XX答辩如下:

  一、上诉人称不应承担答辩人误工费是错误的。

  上诉人称答辩人发生事故时已满59岁,已经达到退休年龄,领取退休金,不存在误工损失情况。这样说是不尊重事实的,诚然,答辩人已过退休年龄,但法律并没有规定退休后只能在家领取养老金。退休人员被聘用或从事他业的,在交通事故赔偿中应获得误工费赔偿。因为:

  首先,退休人员的误工费和固定收入并无必然关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由此可以看出,《解释》对误工费的规定,并没有区分退休人员和未退休人员。同时,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关于禁止退休人员再就业的规定,相反,退休人员参加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是宪法赋予公民最基本的一项权利。所以,无论是退休还是未退休,只要存在“个人收入”和“误工时间”,就一定存在误工费。

  其次,退休人员受伤后造成他业收入减少,属于“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随着人民生活条件的极大改善,人均寿命得到了相对的提高,而且劳动者劳动能力的减弱与丧失也大大迟延。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人退休后身体仍很好,仍具有劳动能力,而且在很多岗位上,年龄大还是一个工作优势。且《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规定的“公民”,应当理解为广义的公民,即包括离退休职工在内的自然人;“误工”中的“工”,应理解为社会劳动,包括在职人员的正常工作和退休人员退休后的有偿服务;“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应视为耽误一切劳动或工作而减少的收入,包括耽误退休人员所从事的正常有偿劳动而减少的收入。也就是说,退休人员受伤后造成退休费用之外的其他劳动收入减少,属于“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负赔偿义务的责任者理应赔偿。

  二、上诉人称不承担护理费用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

  首先:上诉人望文生义,称“情况说明”是医院内部文件,不是医嘱是站不住脚的,其实,医嘱是指医生对病人的嘱咐和提示,可以有各种形式,甚至可以是口头形式,《情况说明》即是医院在医生对出院病人综合情况的一个嘱咐和说明。其当然可以用来证明答辩人需要护理。退一步讲,即使医生另行出具医嘱的话,那么中《情况说明》中称孙XX需护理,医嘱中就会变成不需要护理吗?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人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人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实际上,治疗期间护理费的计算有三个基本参数:即护理人员的收人状况、护理人员人数和护理期限。三个数据的乘积就是需要赔偿给受害人的护理费。

  本案中根据治疗机构的明确意见,在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三个月内由两人护理,实际上答辩人的爱人和女儿均参与了护理。护理的期限和护理的人数已由医疗机构确定,因此一审法院予以采纳是正确的。再就是对于护理人员收入的计算。根据《解释》的规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计算。如护理人员没有收入,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本案中答辩人的爱人陈敏勇和女儿是护理人员,则应根据其陈的工资收人损失确定护理费,而答辩人的女儿没有固定收入,则应根据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计算。

  根据法院到答辩人爱人陈敏勇的单位调取的证据表明,陈作为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其工资要经石家庄国资委审核,2012年度工资要等到2013年11审核批复后才能发放,并且根据有关政策,职工因自己的原因请事假的,其待遇一律不予发放,也就是说依据目前证据已经肯定陈在护理期间的工资将会被扣发,一审法院未予全部支持陈因护理而导致的误工损失就是错误,而上诉人称陈无任何损失,其不承担陈的护理费是答辩人无法接受的。

  三、上诉人称不承担营养费是没有依据的。

  根据《解释》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在本案中,医疗机构在给答辩人开具的“情况说明”明确说明要加强营养。并且答辩人系年近花甲之人,遭遇交通事故,需要加强营养本就是情理之中的事。所以一审法院支持营养费是正确的。

  上诉人称答辩人“加强营养”的医嘱是在答辩人出院后开具的,不能证明其在住院期间也需要加强营养,试问,在出院后尚需加强营养,那在住院期间就不需要了?另外:上诉人称答辩人已经主张了住院伙食补助费,再主张营养费是不妥的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这本是两项不同的费用,根本不能混为一谈。

  四、上诉人称不承担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失费没有道理。

  答辩人在伤情稳定后即由石家庄市桥东交警大队委托石家庄市第一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认定答辩人构成九级伤残。但上诉人称答辩人体内仍有金属固定物,在固定物未取出前治疗尚不稳定,治疗也尚未终结,伤残评定时机未到等等,其不认可评残结果是没有道理的。首先:是否可做评残,在什么时机可评残,司法医学鉴定中心作为专业鉴定机构自己会做作出判断,如果不能评残鉴定机构自然不会出具鉴定意见。其次:交通事故中最常见的就是导致四肢长骨骨折,一般来讲,线性骨折可构成十级伤残,粉粹性骨折可构成九级伤残已几乎成为常识。答辩人被诊断为:1、左胫骨平台严重粉粹性骨折;……。其被鉴定为构成九级伤残符合相关规定和常识判断。另外: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一审法院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也是合法合理的。

  五、对于双拐、助行器、便椅等和医用外因定支具,是答辩人因住院和康复的需要而购取,应属残疾辅助器具,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于法有据,上诉人称没有相关鉴定和医嘱,不承担该项费用是没有依据的。

  六、上诉人称应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我国《道交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以下方式承担责任:、、、、、、、”。《道交法》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的损失类别并未进行区分,只规定了要在总的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国务院的《交强险条例》将责任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但也没有具体确定限额的比例,如果严格按照分解后的限额进行赔偿,受害人往往得不到多少赔偿。《道交法》的立法目的首先是保护受害人,划分限额及比例则可能使这一目的无法实现。再从公平角度讲,保险公司收取保费时,没有划分其中有多少是为医疗费投的保,有多少是为死亡或伤残赔偿金投的保,出了事故,赔偿时却要分限额,也是明显不合理的。因此不能依据限额制度对答辩人损失进行细化分解。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诚望二审法院驳加上诉,维护原判。

  此致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孙XX

  代理人:张峰,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4年X月X日

  交通事故答辩状【范文二】:

  答辩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职位:公司经理

  地址:安徽省宿州市*******************************。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答辩人发表答辩意见如下:

  一、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张**起诉答辩人在法律关系的认识上存在错误,请依法驳回其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侵权法律关系,当事人因商业三者险引起纠纷的法律关系为合同法律关系,保险人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有两个根据:一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二是保险合同的约定。被保险人马**与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并未约定保险人直接向受害人赔偿,针对本案张**与答辩人之间不存在事实上或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张**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二、退一步说,即便诉讼主体一致,本次事故中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也存在着法定和约定的不予赔偿的情形。

  首先,被保险人将保险车辆挂靠,使用性质由非营业变为营业,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然增加,被保险人并未履行通知义务。

  通过证据保险单、合同书、同科汽车租赁可知,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使用性质从非营业变为营业,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对保险人依法应履行通知义务,但被保险人并未履行。

  依据《保险法》五十二条之规定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其次,依据保险合同之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驾驶人逃逸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通过事故认定书知,事故发生后,驾驶人驾车驶离现场。《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明确规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遗弃保险车辆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无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致

  埇桥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

  2011年10月10日


第二篇:精选优秀上诉答辩状(参考范例)


  导语:如果最高的神为我们规定了法律,那么所有的人就要服从同样的法律,而且同样的人在不同的时间不会有不同的法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上诉答辩状,想要知更多的资讯,请多多留意文书帮!

  上诉答辩状【篇1】

  答辩人:

  名称: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电话: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  性别:______  年龄:____

  民族:___  职务:____  工作单位: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

  答辩人因_______________一案,对上诉人________

  不服_____人民法院__字第__号判决,提出答辩状。

  答辩的理由和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辩状副本___份。

  上诉答辩状【篇2】

  答辩人:揭阳市„„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负责人„„。

  上诉人„„为与答辩人揭阳市„„深圳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2010)深福法民四初字第„„号裁定提出上诉,现答辩人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与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上诉人称2010年5月5日在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办清湖市场工地做工,抬钢筋时摔倒,受伤部分为头部、肩部、腰部,要求答辩人支付其工资14800元以及工伤期间工资和医疗费人民币5000元。但实际情况是答辩人与上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故上诉人要求毫无法律依据。上诉人没有与答辩人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相关的劳务证、健康证、上岗证等证件,不属于答辩人公司员工。上诉人提供的“深圳市员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以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收文回执”不能证明上诉人提出的相关事实以及诉求,故上诉人与答辩人不存在劳动合同或者事实劳动关系。关于这一点,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及一审法院都予以肯定。且上诉人仅于5月5日在答辩人工地试工不足10分钟,5月12日办理了退场手续,经深圳市龙华医院检查也没有任何受伤情况。一无劳动关系,二无工作事实,三无工伤事实,何来上诉人上诉状里提到的2010年4月17日到9月15日工资14800元一说?何来工伤期间工资和医疗费5000元一说?

  二、上诉人谎称工伤,其行为是有目的,有预谋的,其妄图利用《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恶意欺诈答辩人,其诉求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第一,上诉人未到答辩人工地前已屡有诈骗陋习,游手好闲,因工头周玉明介绍暂住工地,仍多次教唆其他工人行骗。这说明上诉人行为素来不良。第二,2010年5月5日,试工不到10分钟上诉人故意慢慢倒地(软沙地),不到半分钟自己又爬起,还问其他工人有无看到他摔倒,因担心他,工头让他休息,他表示没有任何受伤情况。5月6日,他收工头200元钱;5月10日上诉人不同意在街道办主持下验伤,并大闹答辩人的办公场所;5月13日,上诉人索要答辩人500元钱后自愿办理了退场手续,并写下协议书表示日后一切事情与答辩人无关。从相关的时间以及上诉人的一系列行为不难看出,上诉人只在答辩人工地做事不足10分钟,就意图借《劳动法》大做文章,变相敲诈答辩人。第三,5月18日,答辩人送上诉人到深圳市龙华人民医院做了脑部,肩部CT检查,显示上诉人没有任何受伤的问题。试问,没有任何受伤的问题何来工伤赔偿一说?由此可见上诉人的居心——企图明显,仅仅就是妄图从答辩人处得到不属于自己的工资以及工伤赔偿!

  三、支配上诉人行为的主观动机不纯,恶意较强,若法律支持其做法,势必带来非常不好的社会影响,对其他妄想不劳而获的人却起了一个反面引导作用。

  上诉人假装受伤,以此要挟答辩人,企图得到巨大的经济利益,这一行为是违法的,是不应得到法律保护的。53周岁,大好时光不去工作,整日游手好闲,混迹于救助站,采取各种手段骗取社会同情,企图不工作而获得较大经济利益。答辩人本想给其一工作机会,奈何上诉人本性不改,短短工作不到10分钟,假装受伤,变相敲诈答辩人,这是法律所不能允许的,若其得到法律维护,诉求得到法院支持,那势必给抱有相同想法的不法分子以可趁之机,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应当维持。为了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揭阳市„„深圳分公司

  二0xx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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