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评估报告书

时间:2023.7.19
  资产评估报告是接受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在完成评估项目后,向委托方出具的关于项目评估过程及其结果等基本情况的具有公证性的工作报告,是评估机构履行评估合同的成果,也是评估机构为资产评估项目承担法律责任的证明文件。评估报告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下面的是小编分享的与企业资产评估报告书有关的文章,欢迎继续访问应届毕业生公文网!
  XX汽车制造厂委托的评估工作于20xx年xx月15日由珠海市XX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完成,并出具XX评报字(20xx)第001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现对其评估报告使用声明如下:
  1、注册资产评估师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关注评估报告中特别事项说明和使用限制;
  3、本评估机构及参加评估工作的全体人员与经济行为各方无任何特殊利害关系,评估人员在评估过程中恪守职业道德和规范,并进行了充分努力。评估结论是本评估机构出具的,受本机构具体参加本项目评估人员的执业水平和能力的影响,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仅对委托评估的XX汽车制造厂拟合资事宜提供资产价值参考依据,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4、本评估报告仅供XX汽车制造厂合资项目的出资公证使用,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本评估报告无关。
  XX汽车制造厂拟合资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
  XX评报字(20xx)第001号
  珠海市XX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XX汽车制造厂的委托,对贵公司因拟合资事宜而涉及的企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了评估工作,评估基准日为20xx年1月1日。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和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的企业实施了实地查勘、财务、统计资料分析与询证。根据委托方的要求,以及评估人员对本次评估目的及相关条件的分析,同意将持续经营价值作为本次评估结果的价值类型,评估结果如下:
  以评估基准日为基准,纳入评估范围的企业评估价值为49,120.2万元,大写人民币肆拾玖亿壹仟贰佰万贰仟元整。
  本评估结论系对基于评估基准日企业持续经营价值的反映。评估结论系根据本报告书所述评估假设、原则、依据、前提、方法、程序得出,评估结论只有在上述评估假设、原则、依据、前提存在的条件下,以及委托方所提供的所有原始文件都是真实与合法的条件下成立。评估结果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特殊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其评估价值的影响,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有关法规政策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或其他不可抗力对资产价值的影响。
  评估基准日后,评估报告有效期以内,经营结构若发生变化,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参数进行相应调整,若资产价值类型或价值标准发生变化,并对评估价值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方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值。
  本评估结论的有效使用期限从评估基准日起计算,即有效期从20xx年xx月16日至2012年xx月15日。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书,但未包括有关事项说明,报告使用人在使用本摘要时,应特别关注报告书正文中的特别事项说明,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书全文。
  XX汽车制造厂拟合资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书
  XX评报字(20xx)第001号
  XX汽车制造厂:
  珠海市XX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对贵公司因拟合资事宜而涉及的企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了评估工作,评估基准日为20xx年1月1日。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和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的企业实施了实地查勘、财务、统计资料分析与询证。根据委托方的要求,以及评估人员对本次评估目的及相关条件的分析,同意将持续经营价值作为本次评估结果的价值类型,评估结果如下:
  一、委托方、资产持有方及评估报告其他使用方
  1、委托方、资产持有方:XX汽车制造厂,主营业务:汽车制造,该制造厂属于本行业同类产品的中型骨干企业,目前经营状况良好。
  2、评估报告其他使用方:企业合资经营相对应的出资公证机构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使用方。
  二、评估目的
  为委托方合资项目出资公证这一经济行为提供资产价值参考依据。
  三、评估对象及评估范围
  本次评估对象为委托方委托评估的以企业持续经营价值反映的企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本次评估的范围为委托方拟进行合资的汽车制造厂整体持续经营价值,具体包含企业近3年来的各项收入支出现金流,以及对未来5年的净现金流量的测算。
  四、价值类型及定义
  本次评估所使用的价值类型为持续经营价值。
  持续经营价值是指被评估企业按照评估基准日时的用途、经营方式、管理模式等持续经营下去所能实现的预期收益或现金流量的折现值。
  五、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评估基准日定为20xx年1月1日,这样与实际现场勘察、评估信息资料分析以及评估目的的实现日期较为接近,有利于评估目的的实现。评估中所采用的价值标准是评估基准日有效的持续经营价值标准。
  六、评估依据
  1、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1 号(1991 年)《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2)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发[1992]第36 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 号令(2005 年)《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4)其他与本项评估有关的法律法规。
  2、评估准则依据
  (1)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
  (2)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
  (3)中评协发布的《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
  (4)中注协发布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
  (5)其他与本项评估有关的评估准则、规范。
  3、取价依据及参考依据
  (1)企业于评估基准日的会计报表;
  (2)企业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
  (3)企业提供的银行对账单、有关财务凭证等;
  (4)企业提供的有关事项说明。
  七、评估方法
  本次评估所使用的主要方法为企业永续经营假设前提下的分段收益法。
  收益法是指通过估测被评估资产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来判断资产价值的方法。由于企业发展的某一个期间,企业的生产经营可能处于不稳定状态,因此企业的收益也是不稳定的,而在这个不稳定期间之后,企业的生产经营可能会达到某种均衡状态,其收益是稳定的或按某种规律进行变化的,故而采用企业永续经营假设前提下的分段收益法进行评估。
  八、评估过程
  评估时间从20xx年xx月16日至20xx年xx月17日,经过接受委托、资产清查、评定估算、评定汇总、提交报告等过程,具体如下:
  1、接受委托:20xx年xx月16日,评估机构接受委托方项目委托、明确评估目的、确定评估对象及范围,选定评估基准日和拟定评估工作方案。
  2、资产清查:20xx年xx月16日—17日,评估人员首先指导委托方收集准备资料,并与委托方工作人员一起共同现场清查核实委托评估的资产,验证有关资料。
  3、评定估算:本次股东权益评估采用收益法
  (1)被评估企业有关历史资料的统计分析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及价值类型对评估信息资料的要求,对评估企业评估基准日以前年度的财务决算和有关资料进行了整理分析。评估人员采用的主要指标有销售收入、成本、利润以及企业净现金流量。通过该制造厂工作人员的介绍以及现场调查,并根据制造厂提供的近3年的财务、统计资料,在整理分析的基础上,评估机构人员熟悉了改制造厂生产经营的现实状况及发展前景,并进行了企业经营、财务与获利能力分析。得出了以下基本结论:
  (1.1)该制造厂成长较快。根据该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可知,企业前几年的营业收入、净利润等都为正数,平稳增长且波动幅度不大,表明该制造厂的经营活动比较稳定。从近3年的实际运行情况来看,企业整体资产的获利能力是可以合理预期的。
  (1.2)企业的盈利除了运用于加薪和奖励以外,其他主要用于产品的开发和技术更新,并开始注重职工的培训。
  (1.3)企业已由生产导向转向了主动式市场营销导向,已初步建立起管理信息系统、市场营销网络以及技术情报网络。
  (2)企业未来发展情况的分析、预测
  (2.1)经过数年的技术更新和改造,该制造厂的技术基础已经基本达到了中等先进水平,技术装备处于同行业中的上等水平。如果能够筹集到足够的资金,经过两年的努力,该制造厂将能追上中等发达国家同行业的企业的技术水平。
  (2.2)该制造厂的内部资产结构合理,资信等级高,筹资渠道畅通。
  (2.3)一方面,由于产品的改型,该制造厂已经赢得市场;另一方面,由于代理商以及企业直销的努力,该制造厂已经开始产生品牌效应。目前,该制造厂所生产新型车的性价比偏高,但还具有较大的成本降低空间,随着技术组织措施的到位以及产销规模的不断扩大,可望在半年左右的时间内降价、增加利润。
  (2.4)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国家的经济政策不会发生重大的变化,经济将继续保持平稳增长。经过合理的预测和多方论证发现,企业的未来发展前景是乐观的。该制造厂未来5年的预期收益预测如下:
  附表 某汽车制造厂未来收益预测 单位:万元
              年份
项目
20112012201320142015
销售收入1317414196165102008022960
销售税金19762120248030203440
销售成本7240780090801104012620
销售及其他费用592.8638.8693.4803.2872.6
产品销售利润3365.23637.24256.65216.86027.4
其他销售利润     
营业外收入200210260340440
营业外支出160164190240310
利润总额3405.23683.24326.65316.86157.4
所得税支出(25%税率)851.3920.81081.71329.21539.4
净利润2553.92762.432453987.64618.1
折旧11361224132017561930
追加投资700700300200200
净现金流量2989.93286.442655543.66348.1
折现系数(按11%)0.90090.81160.73120.65870.5935
净现值2693.62667.23118.63651.63767.6
  (3)相关参数说明
  为了增强发展后劲,该制造厂在未来头两年进一步加大技术改造方面的资金投入,到未来第三年基本扫尾,然后坚持追加发展投入。从未来的发展趋势来看,该制造厂的收益在永续期仍将保持4%左右的增长速度。所得税率按25%计算。
  结合银行利率为参照的安全利率和行业平均风险报酬率,该制造厂所在行业的平均收益率水平大约为11%。
  (4)评定估算
  由于该企业在未来用续期内的收益将保持4%左右的增长速度,而未来头两年的将加大技术改造的资金投入,到第三年基本扫尾,故对该企业的价值评估基于评估基准日后的未来五年净现值与固定增速的永续期净现值分段计算。分段法数学表达式为:
  九、评估假设
  本项目采用持续经营假设。
  十、评估结果
  按收益法中的分段法评估思路估算,企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49,120.2万元。企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评估步骤为:
  (1)计算未来5年(2011-2015)企业净现金流量的折现值之和:
  2693.6+2667.2+3118.6+3651.6+3767.6=15898.6(万元)
  (2)从未来第6年(2016)年开始,计算永久性现金流量现值
  ①将未来永久性收益折成未来第5年(201x年)的价值:
  ②按第5年的折现系数,将企业预期第二段收益价值折成现值:
  (3)企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评估价值
  2693.6+2667.2+3xx8.6+3651.6+3767.6+33221.6=49120.2(万元)
  截止评估基准日,纳入评估范围的企业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为49,120.2万元,大写人民币肆拾玖亿壹仟贰佰万贰仟元整。
  本评估结论系对基于评估基准日企业持续经营价值的反映。评估结论系根据本报告书所述评估假设、原则、依据、前提、方法、程序得出,评估结论只有在上述评估假设、原则、依据、前提存在的条件下,以及委托方所提供的所有原始文件都是真实与合法的条件下成立。评估结果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特殊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其评估价值的影响,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有关法规政策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或其他不可抗力对资产价值的影响。
  评估基准日后,评估报告有效期以内,经营结构若发生变化,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参数进行相应调整,若资产价值类型或价值标准发生变化,并对评估价值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方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值。
  本评估结论的有效使用期限从评估基准日起计算,即有效期从20xx年xx月16日至2012年xx月15日。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1、本次评估依据委托方提供的委托范围进行评估,如产权及其他方面出现问题由委托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2、委托方对申报材料负完全的法律责任,对所申报资产以及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并对其提供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3、委托方承诺委估股东全部权益未涉及抵押、担保及相关法律诉讼等事项。
  4、在评估中,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了职业判断。职业判断的合理与否既与委托方提供的与本次评估相关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有效相关,亦与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能力相关。因此本次评估目的的相关各方在使用本报告时,应综合考虑影响评估结论的各种因素。对于无法观察到的资产是注册资产评估师及评估人员能力所无法达到的,不能仅靠本评估结论作为决断。总之,本评估报告的使用人应审慎使用本报告。
  以上特别事项敬请报告使用人予以特别关注。
  十二、评估报告的限制说明
  1、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确认或发表意见超出了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范围,本报告不具有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确认或发表意见的效力。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仅对委托评估资产的价值提供参考依据。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2、评估报告成立的前提条件适用持续经营假设。即对评估的资产是在持续经营的价值标准下进行作价评定。
  3、评估结果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根据持续经营原则确定的持续经营价值,没有考虑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其评估价值的影响,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对资产价值的影响。当前述评估目的等条件以及评估中遵循的持续使用原则等情况发生变化时,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
  4、本评估报告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生法律效力。本评估结论的使用期限为一年,即从20xx年xx月16日起到2012年xx月15日止的期限内有效。
  5、本评估结论仅供委托方拟合资经营这一经济目的使用,不能作为其他经济目的使用。
  6、本评估结论仅供仅供XX汽车制造厂合资项目的出资公证使用,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本评估报告无关。
  十三、评估报告提出日期
  二〇xx年十一月十七日。

第二篇:企业资产评估报告书范本


  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则,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以下是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书范本,推荐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企业资产评估报告书范本 :篇一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

  一、委托方及资产占有方概况

  委托方:九芝堂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芝堂医贸)

  九芝堂医贸是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控股的大型子公司。

  创立于2004年12月3日,注册资本5000万,主要销售集团总部生产的生物制品和中成药,是一家朝气蓬勃的现代医药贸易企业。2004年11月29日获得药品经营许可证。2005年1月通过了GSP认证。公司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及GSP认证要求进行产品质量管理,保证质量管理体系在运行过程中有章可循、有凭可查,并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对药品进、销、存进行全面监控,完全符合药品批发企业GSP要求。

  评估报告书

  湖南闪亮评估有限公司接受九芝堂医药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对九芝堂医药贸易有限公司所拥有的“九芝堂”牌注册商标进行了评估,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本公司的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实施了实地核实、市场调查与询证,对委估资产在2010年12月1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作出了公允反映。现将资产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与资产占有方简介

  (一)委托方

  名称: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

  所在地:湖南长沙

  法定代表人:

  企业类型:

  公司简介: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家重点中药企业,国内A股上市公司,湖南省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湖南省百强企业,湖南省质量管理奖企业,长沙市工业十大标志性工程龙头企业,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企业。

  九芝堂前身“劳九芝堂药铺”创建于1650年。2004年2月,“九芝堂”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006年9月,“九芝堂”被国家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2008年6月,九芝堂传统中药文化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目录。

  截至2009年底,公司已发展成为拥有总资产15.48亿元,净资产12.57亿元,下辖7家直接控股子公司、3家间接控股子公司,1家分公司,年销售过12亿元,利税过3亿元的工商一体化的现代大型医药企业。

  公司主要从事补血系列、补益系列、肝炎系列等中药以及调节人体免疫力的生物制剂的生产与销售,正在形成销售过亿产品、过千万产品、迅速成长产品构成的一个产品阶梯,为可持续发展奠定了产品基础。主导产品驴胶补血颗粒年销售收入超过3亿元,位于全国天然补血类产品销售前三名;以六味地黄丸为代表的浓缩丸系列销售收入突破2亿元,位于全国同种产品销售前三名;斯奇康注射液销售收入1亿元。公司的中成药片剂、浓缩丸系列产品等出口欧美、日本、东南亚等地区,其中十多种浓缩丸、片剂出口日本已将近20年。九芝堂的产品不仅是济世良药,也是一种文化载体,九芝堂人不仅是客商,也成为了文化使节。 公司综合经济实力在湖南省医药行业中排名第一,已成为湖南省“十一五”重点发展的现代中药及生物医药优势产业集群的核心企业。2006年8月,在“首届中华老字号品牌价值百强榜”上,九芝堂以13.55亿的品牌价值排在第13位。2007年4月,九芝堂被《医药经济报》评为“中国制药工业企业百强”。2008年12月,公司通过湖南省科学技术厅的再认定,蝉联“高新技术企业”称号。 “九州共济、芝兰同芳”,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九芝堂谋求和谐合作,共同发展。九芝堂将秉承三百多年优良的制药传统,把自主创新作为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的主导力量,立足民生、民情,发展现代中药产业,适度介入生物制品,开发消费者最为需要的产品,改善人类健康生活,致力于成为百亿市值企业。

  二、评估目的

  评估“九芝堂”牌商标的现时市场价值,为商标权转让提供交易价格参考意见。

  三、评估范围

  本次评估对象为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九芝堂”牌注册商标,一个图文商标,注册号:1092923 进行评估。

  四、评估基准日

  本次资产评估的基准日期为2010年12月01日。

  这一基准日的确定是为了既满足双方交易的需要,也为了在评估参数选取中与企业和行业有关经济指标相衔接,便于测算。

  五、评估原则

  (一)遵循独立性原则。作为独立的社会公正性机构,评估工作始终坚持独立的第三者立场,不受外界干扰和委托者意图的影响;

  (二)遵循客观性原则。评估人员从实际出发,通过现场核实,在掌握翔实可靠资料的基础上,以客观公正的态度,运用科学的方法,使得评估结果具备充分的事实依据;

  (三)遵循科学性原则。

  (四)遵循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原则。即以委评资产的产权利益主体变动为假设前提,确定其在评估基准日2001年12月31日的现行公允价值;

  (五)遵循资产持续经营的原则。根据被评估资产按目前的用途和使用的方式、规模、环境等情况继续使用,确定相应的评估方法、参数和依据;

  (六)遵循替代性原则。评估作价时,如果同一资产或同种资产在评估基准日可能实现的或实际存在的价格或价格标准有多种,则选用以较低的价格为基准。

  六、评估依据

  评估人员在本次资产评估工作中所遵循的国家、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以及在评估中参考的文件资料主要有:

  (一)评估法律法规依据

  1.国务院2001年10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2.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2)36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3.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评协[1996〗03号《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

  4.财政部财评字[1999〗91号文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报告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

  (二)评估工作行为依据

  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三届董事会十三次会议决议

  (三)评估工作重大合同协议、产权证明文件

  1.“九芝堂”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九芝堂”商标注册证

  3.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四)评估取价标准依据

  1.经审计后企业97-2001年会计报表和财务数据;

  2.企业97-2001年运营数据和指标;

  3.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统计的97-2001年推土机的数据和指标;

  4.国家经贸委公布的相关数据和参数;

  5.证券市场公布的相关数据和参数;

  6.其他相关资料。

  七、评估方法

  (一)收益法

  商标作为企业获利能力体现的标志性无形资产,其价值量的大小并不完全由于其使用过程中资金投入多少决定,而主要取决于其使用后可带来超额利润的高低,在国内外资产评估中广泛使用收益法或称收益现值法进行评估。本次评估中未收集到同类商标交易案例进行市场比较、决定以收益法进行评估。

  收益法评估是依据商标在可予见的使用范围内使用后,予测出在若干年内每年可带来的超额利润,选取适当的折现率或本金化率进行折现后相加,其值即为评估值。

  具体计算公式是:V=(a/r)[1-1/(1+r)n]

  式中:V:房地产价格

  a:土地纯收益

  r:收益还原利率

  (二)市场法

  八、评估过程

  湖南闪亮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评估委托后,立即组成资产评估组制定评估计划,正式进入现场,开展评估工作。我们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关于资产评估的规定和会计核算的一般规则,对评估范围内的资产进行了评估,具体步骤如下:

  1、与九芝堂医药签订《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2、听取有关人员介绍委估资产的基本情况;

  3、制定评估计划,组织评估人员,开展评估工作;

  4、对委估资产清单、相关产权证明资料、会计记录及相关资料进行分析、核实,确定评估范围及对象;

  5、根据评估目的及委估资产所具备的条件,确定评估方法;

  6、进行市场调查,搜集行业及市场相关资料;

  7、对九芝堂集团及其所属企业的产品及市场占有等情况进行分析;

  8、对相关各项数据进行测算;

  9、核定修正评估值,编制填写有关评估表格;

  10、归纳整理评估资料,撰写各项评估技术说明及资产评估报告书;

  11、对评估结论进行分析,复核、签发资产评估报告书;

  12、整理装订评估档案。

  九、评估结论

  十、特别事项说明

  1、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是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

  方和资产占有方的责任。

  2、本报告中,我们对委托方和资产占有方提供的有关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的资料和资料来源进行了必要的查验,但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不发表意见,也不作确认和保证。本报告所依据的权属资料之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由委托方和资产占有方负责。

  3、需说明的事项:

  (1)本次评估的商标中,大部分主要商标的注册人仍为三九集团的前身----深圳南方制药厂,提请报告使用者关注。

  (2)考虑到此次评估的三九集团名下的商标主要在医药方面使用,针对评估采用的方法,确定本次评估搜集及预测的相关数据是以医药产品为基础进行的。

  (3)委估商标中有部分商标已许可相关单位使用,协议约定无偿使用或协商解决。

  (4)目前有133 个商标由于种种原因已被冻结。

  4、根据三九医药及三九集团出具的《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除上述情况外,委估资产不存在抵押、担保、质押、其他或有资产及或有负债等影响评估结果的事宜。

  5、上述评估结论系根据上述原则、依据、前提、方法、程序得出的,只有在上述原则、依据、前提存在的条件下成立;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6、上述评估结论是本评估机构出具的,受本机构评估人员的执业水平和能力的影响。

  十一、评估基准日期后重大事项

  从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的有效期内,若资产数量发生较大变化,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额进行相应调整。若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并对资产评估结果发生明显影响时,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价。

  1、自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提出日,依据三九集团提供的资料和评估人员现场勘察情况,评估人员没有发现三九集团有重大期后事项发生。

  2、评估基准日后有效期内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额进行相应调整;

  3、评估基准日后有效期内资产价格标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资产评估价值已产生了严重影响时,委托方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价值;

  4、评估基准日期后发生重大事项,不得直接使用本评估报告。

  十二、评估报告法律效力

  (一)本评估报告的结论是以在产权明确的情况下,以持续经营为前提条件。

  (二)本报告书评估结论有效期限自评估基准日2010年12月01日至2011年11月30日。当评估目的在评估基准日后的一年内实现时,以评估结果作为有关经济行为的作价依据(还需结合评估基准日后的重大事项)。超过一年,需重新进行评估。

  (三)本评估报告经评估机构及注册评估师签字盖章后,具有法律效力。

  (四)本报告书的评估结论仅供委托方为本次评估目的使用,报告书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未经委托方许可,评估机构不得随意向他人公开。

  十三、评估报告提出日期

  企业资产评估报告书范本 :篇二

  关于收购大同煤矿集团同煤电力工程有限

  公司50.76%股权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煤集团”)在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对证监会规范上市公司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承诺,公司拟以山西省国资委备案的净资产评估值为依据,收购同煤集团全资子公司大同煤矿集团电力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煤能源”)持有的大同煤矿集团同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50.76%股权。

  2013年11月20日,公司董事会第七届五次会议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记名投票表决,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收购大同煤矿集团同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50.76%股权的预案》。

  同煤能源为公司控股股东同煤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上述交易构

  成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文生元先生、胡耀飞先生、张玉军先生、王志军先生、王团维先生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本次股权收购事宜,已经2013年4月25日召开的七届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此项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本次关联交易金额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经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名称:大同煤矿集团电力能源有限公司 住所:大同市新平旺同煤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耀飞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伍仟柒佰壹拾贰万元整 实收资本:人民币壹亿伍仟柒佰壹拾贰万元整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电厂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及经营;节能环保的电力新型材料、设备、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开发建设新能源、从事与电力产业相关的多种经营服务项目;相关产业投融资业务。

  财务状况:截至2013年10月30

  日,同煤能源资产总

  计2,188,500,366.51元,所有者权益合计142,667,220.38元;2013年1-10月实现营业收入58,900,323.45元,利润总额-7,377,838.28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标的资产概况

  本次股权收购标的为同煤能源持有的工程公司50.76%股权。工程公司住所为太原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街40号,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电力设备调试、运行、检修及维护;电力工程设计、安装、施工;电力设备调试;电力试验;电力工程监理;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脱硫环保工程总承包、保温防腐工程施工;物资成套设备销售、租赁;科技环保项目开发;技术咨询服务等。

  同煤能源持有的工程公司50.76%股权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等。

  工程公司不存在股东对其资金占用的情形,也不存在对其股东进行担保、委托理财的情形。

  2、股权设臵情况

  同煤能源持有工程公司50.76%股权,公司持有工程公司49.24%股权。

  3、审计情况

  公司委托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工程公司2012年度和2013年1-4月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工程公司2012年及截至2013年4月30日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4、评估情况

  公司委托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工程公司全部股权权益进行了评估,具体情况如下:

  (1)评估目的:本次评估系对工程公司于2013年4月30日的全部股东权益进行评估,作为漳泽电力收购工程公司50.76%股权时了解其市场价值之参考

  (2)评估对象:工程公司50.76%股东权益 (3)评估范围:工程公司的全部资产及负债 (4)评估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5)评估基准日:2013年4月30日 (6)评估方法:资产基础法、收益法 收益法评估结果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7)评估结论:

  收益法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8,265.15万元,资产基础法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9,166.13万元,两者相差900.98万元,差异率为10.90%。

  资产基础法评估是指在合理评估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价值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收益法是从决定资产现行公平市场价值的基本依据——资产的预期获利能力的角度评价资产。两者的区别是收益法考虑了企业的商誉、管理团队、客户等无形资产的价值。因此两者出现差异是正常的。

  工程公司业务服务单位主要为集团内部单位,全国范围内市场占有率较小,其生产经营受集团内部单位影响较大,对于企业未来年度发展的情况,企业领导层也未做出明确规划。在收益法评估中对未来经营预测与实际可能出现偏差,因此企业的盈利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根据谨慎性原则,本次对工程公司评估选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

  经评估,工程公司50.76%股东权益价值为4,652.73万元。

  5、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权收购完成后,工程公司将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6、标的公司近三年评估、转让及增资情况

  (1)2012年9月,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电投集团”)与同煤集团签署了《国有股权转让合同》。按照上述合同约定,中电投集团将其持有的工程公司50.76%股权协议转让给同煤集团。2012年12月26日,工程公司办理了工商(股东)档案变更登记,中电投集团持有的50.76%股权变更为同煤集团持有。

  本次股权转让,以2011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经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并于2011年12月14日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天兴评报字(2011)第762-6号)。此次股权转让与公司本次收购工程公司股权资产评估结果对比如下:

  上表所列示两次基准日净资产账面值及评估值差异为-365.10万元,差异率为-3.83%,主要是工程公司持续经营且经营状况也较为稳定。

  (2)2013年6月9日,同煤集团召开党政联席会会议,决定将工程公司50.76%股权划转给全资子公司同煤能源。2013年7月底,工程公司办理了工商(股东)档案变更登记,同煤集团持有的50.76%股权变更为同煤能源持有。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此次股权划转给同煤能源,工程公司无需进行资产评估。

  (3)工程公司注册资本8000万元,近三年未发生变更。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以经山西省国资委备案的净资产评估值为依据,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公允原则确定收购价格。

  公司本次收购工程公司50.76%股权的价格为人民币4,652.73万元。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转让方(甲方):大同煤矿集团电力能源有公司 受让方(乙方):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一)标的股权

  本次股权转让的标的股权为甲方持有的大同煤矿集团同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50.76%股权。

  (二)转让方式、转让价格及确定依据 1、本次股权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

  2、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以山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上述拟转让标的的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值为准。

  (三)标的股权的交割事项

  1、甲方应在本合同开始实施之日起10日内将标的企业相关的权属及资质证书、印章及公司全部档案资料、财产相关凭证等全部纸质版、电子版或以其他形式为载体的资料移交给乙方并对乙方进行交接解释及说明。

  2、甲方对其移交的上述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所提供资料与对应的标的股权一致性负责,并承担因隐瞒、虚报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3、甲乙双方应协商配合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山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的国有产权审批手续,确保全部国资审批及确认手续合法有效;此外,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本次股权转让所涉及的国有产权变更登记及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4、标的股权自工商变更登记办理完毕后转移至乙方。 (四)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的负担

  在本合同项下标的股权交易过程中,转让方和受让方依法各自承担其应承担的各项税费。

  (五)合同的生效及实施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盖章或其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后成立,自下列条件成就时生效并实施:

  1、本次股权转让标的股权事项获得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2、本次股权转让标的股权事项获得乙方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本次股权转让标的股权事项获得甲方股东会审议批准。

  六、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说明

  本次股权收购,不涉及职工安臵。工程公司与现有职工的劳动关系不因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变化,双方仍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约束下履行权利和义务。

  七、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在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工程公司为公司提供设备的

  检修服务。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工程公司将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有利于减少和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有利于提高工程公司的企业运行效率。

  八、2013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该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情况

  2013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该关联方未发生关联交易。

  九、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相关文件,对《关于收购大同煤矿集团同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50.76%股权的预案》发表了如下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董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如获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收购大同煤矿集团同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50.76%股权,

  是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履行

  在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的行为,本次收购完成后,工程公司将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次收购有利于减少和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有利于提高工程公司的企业运行效率。2013年11月20日,公司第七届五次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并获得通过,关联董事文生元、胡耀飞、张玉军、王志军、王团维回避表决。上述交易事项决策程序合法,符合本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十、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一次、五次董事会决议;

  2、公司第七届二次监事会决议;

  3、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五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五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5、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中企华评报字(2013)第3373号);

  6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

  报告》(大信审字【2013】第2-00774号);

  7、《国有股权转让合同》。

  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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