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一纸“离职证明”,小李与原单位闹得不可开交,而更令他懊恼的是,因为迟迟拿不到“离职证明”,新的单位已经给他下了“最后通牒”。
原来,小李在原单位任职三年多时间,在今年2月初向公司提出辞职。单位准许其辞职,并将工资全部发放。
今年4月中旬,小李找到了另一份工作,现在的公司要求小李递交原单位的离职证明,但当小李找到原单位后,该单位却拒绝给其开具此证明。
眼看着新的工作就要泡汤,小李想问,单位是否必须向劳动者开具离职证明?
专家解答
丰台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解释说,《劳动合同法》明确了用人单位在解除合同的同时需要向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和社保转移单。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小李最好与原单位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以提起劳动仲裁,单位有义务为小李办理离职手续。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转移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相应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篇:单位拒开离职证明员工可以投诉
“我提前好几个礼拜向公司提交了辞职报告,公司也同意了。后来我去转移社保关系的时候,要我提供离职证明,但是原来的公司一直不肯给我开证明。”近日,小王打进本刊热线,反映所在公司拒开离职证明,导致他不能顺利转移社保关系到老家的新单位。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小王在区内的一家电子厂上班,与公司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8月份合同到期,公司没有与我续签,我就打算离职。”小王告诉记者,离职后,他让老家的亲戚帮着找好了工作,打算转好社保关系就离开北仑。
之后,小王让原公司人事部门开张离职证明。“很简单的一个离职证明,可是人事部门就不肯给我开。向他们解释买了第二天的火车票,也还是不肯。”小王有些气愤地说。于是,记者电话联系了这家公司人事部门。经过沟通,小王在昨天下午拿到了离职证明,也顺利地办好了社保转移手续。
据了解,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必须出具的一份书面材料。“离职证明可以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解除劳动关系,同时也证明按照正常手续办理。可能一些小公司不在意,但是一些大型公司在聘用前会要求提供离职证明。”区内一家人力资源公司的招聘人员告诉记者。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区人社局的工作人员解释,这样的规定,一方面是因为不少单位招录时需要提供离职证明,以证实应聘者的工作经历。另一方面这也更加鼓励新单位在招录劳动者时核实以往的工作经历,以利在用工双方建立信任关系。
单位如果未出具离职证明,劳动者可向劳动部门投诉
那么如果有单位拒绝出具离职证明,该怎么办呢?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劳动者可向劳动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承担的两种责任:一是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没有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没有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情况下,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二是用人单位的上述行为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提出具体的赔偿请求。”区人社局工作人员说道。